湖南省教育厅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
湘编办[2009]21、22号中职和高职学校教师编制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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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试行)湘编办〔2009〕21号各市(州)编办、教育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以标准学生数为基本参数。
标准学生数按上一年注册学生数,分别依照不同权数折算而成。
各类学生的权数分别是:普通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成人脱产班生为l,硕士生为1.5,博士生为2,留学生为3,夜大(业余)生、函授生为0.1。
二、高等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根据标准学生数规模确定:标准学生数在3000人以下的不超过5名;标准学生数3000至5000人的5至7名;标准学生数5000至10000人的7至 9名;标准学生数在10000人以上的9至11名。
三、高等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教辅及科研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数量按以下标准控制:标准学生数在3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2个,3000至5000人的不超过14个,5000至10000人的不超过17个,10000人以上的不超过21个。
内设党政管理机构领导职数按l至3名配备。
高等学校所需设立的教学教辅及科研机构,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设立。
高等学校内部一般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
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章程设立。
四、高等学校人员编制包括学校基本编制、专门科研机构人员编制和直属(附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五、高等学校基本编制标准及核定:(一)高等学校基本编制包括教师编制、教学辅助人员编制和管理人员编制。
1、教师编制是指为完成高等学校教育教学任务及与人才培养密切相关的科研工作所配备的从事教育教学(含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编制。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湘政教督[2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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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湘政教督[201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为了认真做好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工作,根据《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及有关督导评估方案的规定,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了《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附件:湖南省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工作规程为了规范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工作,确保督导评估客观准确,收到实效,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督导评估的组织领导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随机督查和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以促进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多样化、内涵发展。
实施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时,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成立专门的督导评估组,挑选公道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教育管理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威望较高的同志担任督导评估组成员。
督导评估组成员以省督学和省教育督导评估专家为主,同时可吸收有关部门领导、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按照政府履行职责、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示范性等三个方面的督导评估要求,分别安排合适人选。
督导评估组成员及其担负的督导评估内容应保持相对稳定。
督导评估组成员与被督导评估学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督导评估组一般由8人组成。
分别为:组长1人,副组长1人(兼任办学理念与办学行为组专家),办学环境与办学条件组1人,师资保障与内部管理组2人,教育教学组1人,教育质量与办学特色组 1人,资料员1人。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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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0〕112号)各普通高校、市州教育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7号)要求,为切实履行好教育部门职责,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大学生的成长与成才,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大局。
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工作,对促进绝大多数毕业生及时就业、保障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
各高校、市州教育局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和良好局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8•【字号】湘政办发[2002]44号•【施行日期】200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4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实施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一)普通中学、完全小学内部机构可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
省、市级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部机构;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部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二)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章程设立。
(三)普通中学、完全小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配备校级领导3-4人;24-35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级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
承担乡镇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乡镇初中或中心小学可增配1名校级领导;农村初级小学、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二、人员编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精简高效以及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等基本原则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高中、初中、小学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三类不同地域,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见附表)。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湘教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教发〔2022〕36号各普通本科高校:《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党组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22年7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教材规划第四章教材编写第五章教材审核第六章教材选用第七章支持保障第八章检查监督第九章附则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教材管理和建设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校教材是指供普通高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高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牢牢把握教材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高校教材建设应主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和“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目标、学科专业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提升质量、强化特色、打造精品”为发展理念,以建设具有湖湘特色的精品教材为工作抓手,助力我省高等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职(专科) 招生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7.05•【字号】湘教发〔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6〕41号各高等院校: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有关精神,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意见》(教改办〔2014〕1号)和《教育部职能转变方案》工作部署,教育部决定自2016年起将分地区、分部门所属高校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审批权下放至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
为做好我省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工作,提高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16〕2号)精神,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16年7月5日附件湖南省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育部决定自2016年起下放普通高职(专科)院校招生计划审批权。
为承接好省级政府自主确定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招生计划在合理配置高等教育资源、调整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促进高等职业(专科)教育规模和质量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着力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促进高等职业教育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第三条全省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安排遵循“稳定规模、调整结构、提升质量、促进公平”的总体思路。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监考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21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监考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监考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21号)各市州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监考员的管理,建立一支作风严谨、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稳定可靠的监考员队伍,特制定《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监考员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立即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切实加强普通高考监考员队伍建设,确保普通高考安全顺利进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监考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监考员的管理,提高考试管理质量,维护考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育部教考试[2009]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考是国家教育考试,承担为国家科学、公正地选拔人才的使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在职教师都有作为监考员的职责。
第三条高考以市州或县(市、区)为考区。
各考区要努力建设一支作风严谨、师德优良、精力充沛、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监考员队伍。
第四条高考监考员按考区实行分级管理。
考区实行异地交叉监考时,监考员应服从安排,跨考区履行职责。
第五条监考员应依法履行职责,监考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
对于刁难、滋扰监考员正常履行职责以及打击报复监考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各地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湘政教督[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湘政教督[2011]4号)各市(州)教育局、教育督导室: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我省建设教育强省的新形势、新要求,在总结首轮督导评估经验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修订了《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开展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按此《方案》执行。
按照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制度的要求,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挂牌满三年的学校进行督导评估,原则上每六年进行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
二、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要按照《方案》的要求,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常规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要进一步完善学校自评制度,对照《方案》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三、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方案》,加强对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进一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改进学校各项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切实负起管理责任。
四、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和责任区督学要以《方案》为依据,加强对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随机督查和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以促进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多样化、内涵发展,从而更好地发挥示范作用,推动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附件: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方案二、说明1、具体评估细则和计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另行制定。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湘办〔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20〕25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教育督导管理体制(一)完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总体规划和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重大问题,发布重大教育督导报告,聘任兼职督学。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任主任,省人民政府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教育厅厅长任副主任。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团省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湘教发〔2023〕50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23〕50号各市州教育(体)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1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案,严格规范管理,确保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平稳有序,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主体责任。
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的领导和省教育考试院的组织管理下,由省内招生本科高校和生源高职(专科)高校组织实施。
各高校是本校招生考试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以校(院)长为组长的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校级统筹,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确保专升本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涉专升本考试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大对培训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等各类干扰考试招生秩序的违规违法行为。
二、严格执行招生纪律。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考试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计划管理要求,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落实考试安全保密管理规定,严防试卷失泄密的发生。
要加强工作人员的监督监管,坚决杜绝涉考人员与社会机构内外勾结泄露考试试题、损害招生公平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进行处理,涉及在校生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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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5―2016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
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教通[2016]57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12.08
【实施日期】2016.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教育厅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5-2016
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
(湘教通〔2016〕572号)
各普通本科高校:
现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5-2016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编制并发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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