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三查”制度
贷款三查制度

贷款三查制度贷款三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金融管理制度,旨在避免金融风险和加强贷款风险控制。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详细介绍贷款三查制度。
一、什么是贷款三查制度?贷款三查制度是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开放性贷款时的一项制度,其目的是控制贷款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三查是指:第一查信用,第二查存款和第三查用途。
在贷款前,贷款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存款情况和贷款用途进行审查,确保贷款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二、贷款三查制度的作用1.避免信贷风险贷款三查制度可以避免银行对信誉状况不佳、偿债困难的借款人进行贷款,以避免因此带来的信贷风险。
同时,银行在审查借款人信贷记录时,会注意到过去是否有过不良记录,如果有,就会视情况调整贷款额度或婉拒。
2.确保贷款用途的真实合法性贷款三查制度中的“三查用途”环节可以保证贷款的用途真实、合法。
银行在审查借款人贷款用途时,会根据借款人自我申报和相关证件的齐全性等途径申请人的用款具体情况,确保贷款用途合法、真实,避免资金被用于非法或违法用途。
3. 利于资金的流转贷款三查制度的实施能够避免大量不良贷款的出现,保证了银行资金流转的正常,利于银行向社会提供多方位的服务。
通过贷款三查制度的实施,银行不需要对那些信誉较低、借款风险较高的借款人进行贷款,从而避免了资金的短缺和浪费。
三、贷款三查制度的不足尽管贷款三查制度可避免很多违法和不良贷款的出现,但也存在其不足。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运行成本较高由于银行贷款时需要进行大量的审查和筛选,奉行贷款三查制度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相对较高,繁琐的借款审查流程也增加了机构运营的成本。
2. 对相关方的频繁询问有可能引起反感在银行的贷款审查过程中,应用贷款三查制度的审查标准,对借款人的信誉状况,存款情况及用款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
相关部门的频繁询问和调查可能引起借款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反感。
3. 某些情况下难以发现不良贷款尽管运用贷款三查制度能够提高银行贷款的安全性和风险管理效率,但仍有一些其他原因造成的贷款违约事故难以被预期和发现。
贷款三查制度

贷款三查制度
贷款三查制度
一、定义
贷款三查制度是指银行实施的一种贷款管理制度,目的是加强对贷款客户的三次审核,防止贷款违规或失信行为的发生。
二、原则
贷款三查制度遵循“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强调客户的诚信、信用、合法等,重点审查客户是否满足贷款资质要求,审核结果以决定贷款方案。
三、流程
贷款三查制度分为三步:
1. 初步查询:银行或金融机构对贷款申请人的资质信息、财务
状况及经营情况等进行审查和查询,确定贷款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2. 中期查询:在贷款期间,银行或金融机构定期对客户的贷款
还款行为、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抽查,以确保客户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3. 终步查询:在贷款到期日,银行或金融机构对客户贷款本息
的偿还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客户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实现贷款正常结清。
四、作用
贷款三查制度旨在加强对贷款客户的监管,减少贷款违规或失信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银行贷款的安全性。
贷款三查制度

贷款三查制度贷款三查制度是指对贷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前、贷款审批过程中以及贷款发放后进行三次核查的制度,旨在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减少不良贷款风险。
在贷款申请前的第一次核查中,主要目的是对贷款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信用状况以及还款能力进行评估。
首先,核查贷款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贷款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真实可靠。
其次,通过查询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了解其过去的还款记录、征信情况以及是否有其他贷款逾期等不良记录,从而判断其贷款信用风险等级。
最后,通过评估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包括月收入、负债状况等经济指标,来判断其能否按时还款。
在贷款审批过程中的第二次核查,主要目的是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合规性。
这包括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个人收入证明、资产证明、房产证明等贷款材料进行核查,并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网核实。
在此过程中,还会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确保贷款用途合理,不用于非法和违规用途。
在贷款发放后的第三次核查,主要目的是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贷款资金能够正常流转和按时归还。
贷款发放后,银行或金融机构会定期对贷款资金的流向进行监控和核查,确认贷款资金是否用于规定的用途和过程,并核实贷款人的还款情况。
同时,还会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网核查,确认贷款人在其他机构是否存在逾期还款等情况。
贷款三查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保护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其次,它能够提高贷款的审批效率和质量,减少操作风险,提升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
最后,它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加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然而,贷款三查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能导致贷款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相关信息,从而绕过核查制度。
此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核查能力和技术水平也会影响制度的有效性。
因此,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提升相关机构的能力和技术水平,确保贷款三查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运行。
贷款“三查”究竟是哪三查?

贷款“三查”究竟是哪三查?
贷款有“三查”,究竟查什么?
贷前调查是指贷款发放前贷款机构对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并对其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和可发放的贷款额度做出初步判断;
调查的重点主要包括申请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申请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贷款担保情况等。
贷时审查是指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贷后检查是指贷款发放后,贷款机构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如果发现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等造成贷款风险加大的情形,可提前回收贷款或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1、通过实施贷款“三查”,有利于贷款人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以及贷款的风险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相应
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2、贷款“三查”制度执行情况,也是在贷款出现风险后,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免责的重要依据。
3、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确保“三查”质量,是防范新增贷款风险的根本环节,是及时准确预警贷款风险和缓解或消除贷款风险的基础保证。
谈贷款“三查”===从授信风险管理看贷款的“三查”工作

谈贷款“三查”===从授信风险管理看贷款的“三查”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贷款“三查”工作,提高贷款“三查”质量,为授信业务行为奠定良好的参考和决策基础,推动风险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
贷前调查是指贷款报批前授信业务部门内部的贷款调查和初审工作。
贷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贷条件落实情况;借款人(项目)还贷来源的真实可靠性;担保措施;贷款用途和发放进度、贷款资金流向等。
贷后管理是指借款合同签订生效至贷款本息全部收回之前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对借款人的管理、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管理、对贷款质量的管理、对不良贷款清收和处置的管理等。
一、贷前调查(一)、贷前调查内容1、借款人基本情况综合调查:借款人及其法人代表资信、借款人借款资格、注册资本、营业场所、股本结构和股东实力、组织结构、信用评级评估、高层管理人员经验和能力等;2、市场调查:借款人从事行业和经营历史、行业状况和发展趋势;借款人的行业竞争地位,市场份额等;3、借款人经营情况调查:借款人近年来的成本和利润水平、管理水平,借款人的成长性、盈利水平和变动趋势;4、借款人财务状况:借款人资产真实性调查,如存货、无形资产、应收帐款等,借款人偿债能力、获利能力、履约能力等;5、借款人债务情况及与我行关系:借款人在我行开立账户情况、借款情况、结算业务量、综合效益等,借款人与其他银行的关系与结算、借款等情况,借款人的其他债务及或有负债情况等;6、借款用途、性质和还款来源:用途是否合法合规,借款是否可行,借款种类、利率、期限等是否合理,还贷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充足,现金流量能否保障还款计划的实施等;7、担保措施:保证人的资信、保证资格、担保能力等;抵(质)押的合法性、手续的有效性、权属、价值,抵(质)押率及处置变现能力,是否办理保险手续,保险权益是否转让我行等;8、贷款综合收益分析。
(二)、贷前调查方式1、客户经理应坚持现场调查方式对借款人进行综合性调查,获取真实信息。
贷款三查课纲

提高信贷“三查”质量,源头控制信贷风险
1、新形势下贷款“三查”工作的重要性
1)贷款“三查”工作是贷款管理中最基础的工作
2)贷款“三查”是信贷资产质量的根本保证
3)贷款“三查”是对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4)贷款“三查”是银行经营的生命线
2、贷款“三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1)贷前调查(贷前调查的内容、贷前调查的方法、贷前调查存在的问题、贷前调查的建议)
2)贷中审查(审批前提是否成立、信贷审批意见是否落实、各项信贷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3)贷后检查(贷后检查的作用、贷后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贷后检查工作质量的建议)
4、贷款“三查”的方法与技巧
1)信贷管理流程概述
2)贷款新规的基本信贷流程
3)企业信贷风险表现与防范
5、公司客户贷款三查中的风险点与内部控制
1)贷前调查流于形式,没有识别风险
2)贷时审查存在走过场,没有堵住风险
3)贷后检查弱化,没有发现风险
4)贷款“三查”工作的风险防控措施
(规范贷款“三查”的操作流程、加强员工的专业培训、建立信贷人员准入机制、加大贷款责任追究力度)
6、小微企业贷款“三查”质量存在的问题
1)信贷人员隐瞒借款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2)信贷人员对企业关联关系未能作深入调查
3)贷时审查不严高估抵押物价值
4)担保效力落空
5)虚构质押物
6)贷后检查不到位不能及时反映企业的现金流量的变化情况7、严格贷款“三查”,把控联保贷款风险。
银行贷款三查原则
谈贷款“三查”===从授信风险管理看贷款的“三查”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贷款“三查”工作,提高贷款“三查”质量,为授信业务行为奠定良好的参考和决策基础,推动风险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
贷前调查是指贷款报批前授信业务部门内部的贷款调查和初审工作。
贷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贷条件落实情况;借款人(项目)还贷来源的真实可靠性;担保措施;贷款用途和发放进度、贷款资金流向等。
贷后管理是指借款合同签订生效至贷款本息全部收回之前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对借款人的管理、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管理、对贷款质量的管理、对不良贷款清收和处置的管理等。
一、贷前调查(一)、贷前调查内容1、借款人基本情况综合调查:借款人及其法人代表资信、借款人借款资格、注册资本、营业场所、股本结构和股东实力、组织结构、信用评级评估、高层管理人员经验和能力等;2、市场调查:借款人从事行业和经营历史、行业状况和发展趋势;借款人的行业竞争地位,市场份额等;3、借款人经营情况调查:借款人近年来的成本和利润水平、管理水平,借款人的成长性、盈利水平和变动趋势;4、借款人财务状况:借款人资产真实性调查,如存货、无形资产、应收帐款等,借款人偿债能力、获利能力、履约能力等;5、借款人债务情况及与我行关系:借款人在我行开立账户情况、借款情况、结算业务量、综合效益等,借款人与其他银行的关系与结算、借款等情况,借款人的其他债务及或有负债情况等;6、借款用途、性质和还款来源:用途是否合法合规,借款是否可行,借款种类、利率、期限等是否合理,还贷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充足,现金流量能否保障还款计划的实施等;7、担保措施:保证人的资信、保证资格、担保能力等;抵(质)押的合法性、手续的有效性、权属、价值,抵(质)押率及处置变现能力,是否办理保险手续,保险权益是否转让我行等;8、贷款综合收益分析。
(二)、贷前调查方式1、客户经理应坚持现场调查方式对借款人进行综合性调查,获取真实信息。
什么是贷款三查制度
什么是贷款三查制度贷款三查制度是指在贷款过程中对借款人进行三方面的查验,包括征信查验、财务状况查验和资产查验。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减少风险,提高贷款经营效益。
首先,征信查验是贷款三查制度的核心。
征信是指通过向征信机构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以评估其还款能力。
通过征信查验,银行能够了解借款人的债务情况以及过去的信用记录,从而判断其还款能力和偿债能力。
如果借款人信用良好,还款记录良好,银行将更加愿意给予贷款;而如果借款人信用差,还款记录不佳,银行可能会拒绝申请贷款或要求提供更多的担保措施。
其次,财务状况查验也是贷款三查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财务状况查验是指银行通过审核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包括收入、资产、负债等方面的情况。
通过财务状况查验,银行可以判断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债务负担情况。
如果借款人的收入稳定、负债合理,即使信用记录不佳,银行还是有可能通过贷款申请;相反,如果借款人的收入不稳定、负债过高,即使信用良好,银行也可能会拒绝申请贷款。
最后,资产查验是贷款三查制度的另一重要环节。
资产查验是指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产情况进行核实,包括房产、车辆、股票、存款等方面的情况。
通过资产查验,银行可以了解借款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还款来源,从而决定是否给予贷款。
如果借款人拥有较高价值的资产,并能提供充足的担保,银行会更加愿意给予贷款;相反,如果借款人没有或者资产价值较低,银行可能会要求提供更多的担保措施或者拒绝申请贷款。
总之,贷款三查制度是对借款人进行全面、综合评估的制度安排,以确保贷款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通过征信查验、财务状况查验和资产查验等环节的审核,银行能够较为准确地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偿债能力,从而降低贷款风险,保护银行资产,同时也为借款人提供了一种公平、合理的贷款环境。
浅谈做好银行“贷款三查”制度
浅谈做好银行“贷款三查”制度作为一名客户经理,最主要的工作就是信贷业务,这是一份工作, 更是一份责任。
贷款不是简单的发放贷款,更多的是贷款风险的把控, 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银行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如何把控风险一直是我们永恒的话题。
在具体工作当做我们一直强调“尽职免责”,那何为“尽职”呢?主要是我们要认真履行好“三查”制度。
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确保“三查”质量,是防范新增贷款风险的根本环节,是及时准确预警贷款风险和缓解或消除贷款风险的基础保证。
贷款“三查”制度是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
(一)贷前调查1.要查客户流水,通过流水看客户平时资金使用情况,推测客户的还款能力;2.查征信,通过征信信息查看客户负债情况,查看客户平时贷款及信用卡还款情况,及近6个月信贷资金使用情况,查看客户是否在短期内突然增加负债的不正常情况。
通过公积金缴纳情况,核实客户工作情况,通过公积金缴纳金额,可以反应客户工作性质(是否正式员工)。
通过征信对外担保情况,查看客户是否有不良的或有负债。
通过征信查询记录,查看客户近期是否有频繁查询征信的不正常行为, 如果近期客户频繁查询征信,要提醒客户经理,核实客户最近资金是否紧张,短期内四处申贷。
3,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网。
通过这两个网站查询客户是否涉诉,是否有被执行信息,是否被列为失信人。
4•核实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通过“企查查” “企业信息公示网”等,查询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是否是最新资料。
也可通过企业公示信息查看企业(工商户)经营者情况,通过企业变更记录查看企业是否稳定,通过查询企业风险信息查看企业是否涉诉,是否被行政处罚,环保处罚等其他重大事项等。
4•调查贷款用途的真实性。
通过实地调查,入户或者左邻右舍寻访了解客户的家庭情况和贷款用途的真实性。
(二)贷时审查1.客户签字,首先审核签字的人是否是本人。
通过对比身份证,结婚证照片。
贷款三查制度
贷款三查制度为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以及贷款风险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保障小贷公司信贷资金安全,同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贷款“三查”是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复查。
贷前调查贷款前的调查是“三查”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贷前调查的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贷款决策的正确与否和贷款发放后的风险。
当小贷公司在评估借款人的借款时,往往遵循所谓的特定优质贷款原则,其原则包括信用品质、签约能力、偿付手段、借款目的、借款金额、借款偿付来源、借款担保、另外还有借款利息、借款佣金、附加条件。
一、信用品质借款人的信用品质经常是贷款前需考虑的主要因素。
当然,名誉和诚实并不就是信用品质考虑的全部内容。
一般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两种方法来测定借款人的信用品质:过去的信用记录。
小贷公司可以通过检查借款人用银行的往来账户,来考核借款人过去的财务控制情况。
面谈审查。
可以通过同借款人直接接触来评估客户的信用品质,特别是亲临客户的工厂,进行实地考察。
当然,仅仅是凭借同客户面对面的接触和个人印象,小贷公司还是无法判断借款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品质以及很强的经济实力,还必须借助相关方面的真实信息来帮助评估客户的品质二、签约能力这里的能力是指客户是否有资格同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能力。
所以,在提供贷款之前,小贷公司还有必要确定行政主管是否有公司法人条款中所赋予的权利。
三、偿付手段借款人应该给小贷公司一个良好印象,让小贷公司觉得借款人能够适应公司业务、技术的快速发展,并且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工作人员,能够按既定的方式使用贷款。
四、借款目的小贷公司必须确认借款的使用目的,并且可以接受借款人的自己用途。
也就是说,确认这种使用方式产生的风险可以承受,或者并不超越正常的商业运作的情况下,小贷公司才能够提供贷款。
五、借款金额小贷公司提供的贷款金额必须同借款资金用途一致,同时也不能超过客户能够按时全额支付欠款的能力范围,并且必须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的风险,来考虑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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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贷款“三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信贷资产是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主要资产,信贷资产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本行自身的生存发展和正常经营,对存款人的利益,对地方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因此,本行必须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出发加强对信贷资产的管理,对贷款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
第二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本行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是本行辖内各支行、直属分理处、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贷前调查第四条支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抵押物、质物及保证人情况,预测贷款的风险程度等。
贷前信贷人员要上门到户开展现场调查,与借款人及其亲属、邻居等面谈,全面深刻地了解借款申请人的家庭成员、财产情况、经济状况和社会信用及贷款的真实用途等。
第五条支行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书面贷款申请报告后,应在总行规定的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的工作,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借款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场所是否在本行所辖范围内;2.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法(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户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经营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3.借款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资金结算情况如何;4.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以自然人个人名义在本系统内辖各机构有无贷款;5.借款人有无合法有效的贷款卡,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质及管理能力情况;6.借款企业有无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否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数据资料;7.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的支持范围;8.调查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9.本行其他方面要求。
(二)自然人1.自然人户籍关系是否在本支行所辖范围内;2.自然人年龄是否在22周岁-60周岁之间,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有无不良资信记录和行为记录,有无逾期贷款;4.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消费贷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5.自然人是否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6.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的支持范围。
7. 借款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8.本行其他方面要求。
信贷人员根据初步调查情况,提出是否同借款人建立信贷关系意见。
凡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基本符合借款人条件的,经支行审批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则再进行实地调查。
贷款调查必须坚持两人以上同去,必须明确贷款第一责任人和同行人。
第六条实地调查主要是了解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资产与负债构成、产品盈利能力、企业发展前景及对保证人或抵(质)押人、抵(质)押物进行调查,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借款人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情况,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的股东构成,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的品质、经营管理能力、工作经验及员工的综合素质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经营者是否为同一自然人。
2.借款人生产的产品、经营的范围是否合法,近几年产品销售和经营收入情况,产品的市场销售发展前景及预测盈利能力如何。
3.借款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负债情况及经营环境(土地、用水、用电、道路、环保等)配套情况如何。
4.是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要对资金需求情况进行测算,通过测算了解借款人资金需求额度与实际所需流动资金是否合理,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
5.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其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6.保证人的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本行规定的保证人的条件要求,保证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为合伙企业的应该核实是否能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书面同意保证意见书。
7.抵(质)押人所提供的抵(质)押是否已经征得抵(质)押物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有共有权人的还应征得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8.抵押物是否属国家法律规定所允许,抵押物是否属抵押人所有,产权是否明晰,抵押物能否依法登记。
9.对抵押物近期的市场变现估价,并按规定抵押率测算抵押限额。
10.有价证券质押,必须是可转让的有价证券(限存单),并查明质押物是否属质押人所有。
11.本行其他方面要求。
(二)自然人1.借款人的家庭主要成员是否有不良行为,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借款人用途是否得到家庭主要成员的支持;2.借款人的家庭资产及负债情况;3.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的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本行规定的担保的条件要求,担保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5. 本行其他方面要求。
第七条信贷人员在完成上述贷前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写出完整的调查报告,按授信审批权限逐级进行授信审批,按放款权限逐级进行贷款审批。
需要上报总行审批的贷款必须有详细书面贷款调查报告。
贷款调查报告应该是调查人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后所获情况和信息的完整总结,调查人必须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书面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基本情况。
主要阐述贷款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⑴企业主要股东和实际经营者情况,包括其品行、信誉情况、不良嗜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⑵关联企业基本情况;⑶企业所从事行业的特点及景气程度;⑷目前是否存在诉讼及合同纠纷等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
2.企业经营情况。
主要结合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的有关指标及要求分析评价企业目前的经营情况,了解和说明企业贷款后的第一还款来源强弱。
⑴基本财务状况分析,主要对企业目前的资产、负债结构进行分析;⑵销售情况分析,主要对企业现有产品的市场前景进行分析;⑶对企业总体盈利能力情况及产品盈利能力情况分析,尤其是要测算其真实的净现金流量;⑷对企业总体及产品前景进行分析。
⑸对企业现金流测算情况。
3.贷款项目情况:⑴阐明企业要求新增贷款的实际理由;⑵贷款投入后对企业的促进作用;⑶贷款的抵押、保证等担保情况,评价贷款第二还款来源强弱;⑷可能存在的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⑸企业下阶段资金需求情况分析,贷款需进入或可退出的情况分析。
4.贷款综合效益分析,主要分析贷款后对本行带来的总体效益,如存、贷款情况,中间业务情况以及贷款的安全性。
5. 贷款第一责任人意见、审查人意见和审批人意见。
6.支行意见:明确表达支行是否同意贷款的意见(含贷款条件)及简要理由,明确贷款第一责任人。
(二)自然人1.借款人家庭的基本情况,主要阐述借款人家庭的成员结构、资产情况、对外负债情况、家庭成员的行为情况等;2.借款人经营情况,要求结合五级分类有关要求阐述借款人目前的经营情况、贷款项目情况、贷款后的第一还款来源情况;3.担保情况,主要阐述担保人及担保物的基本情况,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贷款的能力等;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主要阐述可能会对贷款的安全性产生影响的特殊事项;5. 贷款第一责任人意见、审查人意见和审批人意见。
6.支行意见:明确表达支行是否同意贷款的意见(含贷款条件)及简要理由,明确贷款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总行授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如果对材料有关情况有疑问的,还应向支行询问有关情况,审查同意后按权限上报总行贷审会批准。
第三章贷时审查第九条贷时审查主要是审查人员对贷款期限、利率、额度的确定和有关贷款手续合法合规性的审查及借款合同的签订和会计人员对借款凭证要素的审核。
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审查人员对信贷人员提供的客户资料和贷款调查报告进行审查。
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要素审查:1、借款人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完备;2、贷款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料审查:1、借款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料、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2、借款人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3、借款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1、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2、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本行信贷政策。
(四)提出审查结论和有关限制性条款。
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
对借款经办人的合法性审查:⑴在办理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借款时,必须审查借款经办人是否是该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人,并在授权范围、时效内凭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借款手续;⑵在办理自然人借款时,借款人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场办理借款手续。
凡是没有信用信息查询报告的贷款一律不得发放,对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中有不良记录的客户,不得擅自发放贷款。
信贷会计有权拒绝且必须拒绝向没有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或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中有不良记录的客户发放贷款。
特殊情况的必须经总行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发放。
第十条贷款额度的审查。
对企业授信后单笔贷款金额按企业实际需要情况及担保落实情况合理确定,但最高余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的审查。
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资金来源,合理地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的审查。
支行要严格按总行统一制定的差别利率政策执行,特殊情况报总行审批确定。
第十三条贷款审批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进行。
审查人员应当对信贷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贷款审批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发放。
第十四条借款合同的审查。
所有贷款均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
抵押借款合同应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一)保证借款合同由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同时到场签订,并签字、按手印。
自然人贷款必须做到100%面谈面签。
保证人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法亲自到场的,由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经办人签字盖章。
(二)以房地产作抵押时,必须具备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符合抵押条件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对共有房产作抵押的房产共有人必须全部到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以企业设备作抵押的,需经财产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经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率应合理从低确定。
(四)个人储蓄存单作质押物时,信贷人员应向签发存单的金融机构发出查询证实,并取得中止挂失及止付存款的书面回复函件后,方可办理质押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