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范有序不存在“滥种”.doc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科教发[2014]2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4.05.27【实施日期】2014.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科教发〔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事关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
农业部高度重视,不断健全制度,强化监管。
目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范有序,总体可控,但在一些地方偶有发生违规扩散现象,引起社会关注。
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的积极研究、慎重推广的要求,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重点环节的执法监管各地农业部门要以信息化管理网络为载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逐一摸底,将所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单位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进行全面、系统、彻底排查。
一旦发现违规扩散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加强试验环节监管。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转基因农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要求,对安全评价试验进行全面、动态监管,详细记录,确保监管工作全覆盖。
试验前对控制措施和控制制度进行检查,试验中对隔离等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监管,试验结束时对残余物的处理和收获物的保存进行监管。
(二)科学规范安评试验。
中间试验严格执行报告制,开展中间试验前需经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报告,对于未报告的将责令暂停试验,限期改正。
中间试验要在具备控制条件的实验基地内进行。
环境释放试验和生产性试验,要严格按照审批的试验条件进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11家单位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处理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11家单位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处理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科[2017]1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7.01.03【实施日期】2017.0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11家单位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处理情况的通报(农办科〔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强化科研单位主体责任,2016年农业部派出10个督导组赴除西藏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农业转基因研究试验环节监管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涉及93家科研单位,抽检了147个农业科研育种田间试验基地,检测样品1600多份,基本实现了主要农业科研育种单位和作物田间试验基地的全覆盖。
督导结果表明,绝大多数科研单位都能高度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法规要求规范开展研究试验,严格落实控制措施,严格开展日常监管。
同时,也发现少数单位存在违规开展小面积中间试验问题,尽管试验是在具备安全控制措施和控制条件的试验基地内进行,但未按照法规要求向农业部报告。
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转基因作物监管工作的通知》(农科教发〔2016〕3号)等规定,农业部已责令相关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深入核查,依法终止试验,销毁材料,违规单位已经全面开展自查,严格整改。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辽宁省丹东农业科学院违规开展转基因玉米试验问题。
检查发现,辽宁省丹东农业科学院玉米选系基地内违规种植转基因玉米试验材料。
此外,据海南省农业厅报告,该院在海南南繁基地违规开展转基因玉米试验。
鉴于该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内部管控不力,决定暂停该院2017-2019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间试验资格,终止该院承担的玉米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丹东综合试验站项目,取消该院“十三五”期间承担农业部科技项目的资格。
转基因安全管理及几个热点问题(2014)

技术支撑体系
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2004年11月30日,《关于成立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SAC/TC276)的复函》
➢ 负责转基因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研究、试验、生产、加 工、经营、进出口及与安全管理方面相关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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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撑体系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
➢ 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 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专 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细化了上述要求。 ➢ 历届情况:
✓ 2002-2004年,第一届,58人 ✓ 2005-2008年,第二届,74人 ✓ 2009-2012年,第三届,60人 ✓ 2013-2015年,第四届,64人
截止目前共批准发放境外研发商5种作物37个转化体安全证书
棉花6个 (抗虫、抗除草剂) 甜菜1个(抗除草剂) 油菜7个(抗除草剂) 大豆8个(抗除草剂、品质改良) 玉米15个(抗虫、抗除草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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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转基因标识方法
国际上没有任何国家对所有转基因产品标识
自愿标识:美国、加拿大等 定量强制标识:欧盟、澳大利亚等 定量规定范围强制标识:日本、以色列、泰国等 定性按目录强制标识:中国
转基因安全管理及 几个热点问题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2014
基本概念
基因是生物体遗传信息的载体,它操纵和 调控一切生命的遗传性状,“种瓜得瓜, 种豆得豆” 。
转基因技术是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将人们 期望的目标基因,经过人工“离体”操作 ,从而改善生物原有的性状或赋予其新的 优良性状。
农业部部署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等4则

农业部部署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等4则作者:暂无来源:《农家科技·城乡统筹》 2014年第5期农业部部署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农业部28日发出《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通知指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事关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
农业部高度重视,不断健全制度,强化监管。
目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范有序,总体可控,但在一些地方偶有发生违规扩散现象,引起社会关注。
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通知要求,各地农业部门要强化全产业链监管,对研究试验、品种管理、种子生产经营、加工、标识等环节摸底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判断准。
明确了各环节的监管重点、监管措施和工作要求。
同时,强调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把握主动权;规范科研单位开展转基因技术研究的资质条件,提高准入门槛。
通知明确,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能。
研发单位和研发人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控制措施,杜绝非法扩散。
通知强调,各地要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充实工作力量,构建人财物支持体系,建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加强风险监测,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防范能力。
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据《新华网》)发改委正酝酿政策重焕东北经济活力记者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针对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经济增速放缓的问题,发展改革委正酝酿支持东北经济重新焕发活力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秘书长范恒山说,下一步,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有关政策措施来推动东北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他说,发展改革委考虑在以下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深化改革,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转基因作物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转基因作物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12•【文号】农科教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转基因作物监管工作的通知农科教发[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转基因是一项高技术、也是一个新产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中央对发展农业转基因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研究上大胆,坚持自主创新;在推广上慎重,做到确保安全;在管理上严格,坚持依法监管。
近年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转基因作物监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监管,转基因作物监管工作规范有序,但个别违法违规现象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转基因作物监管,促进农业转基因作物研究与应用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重点(一)加强试验环节监管。
严格执行转基因作物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依法报告报批制度。
按照监管手册全程监管,试验前检查控制措施和制度建设情况,试验中检查安全隔离等措施落实情况,试验结束检查残余物和收获物处理、保存情况,做到监管过程有记录、监管内容有档案、试验材料可溯源。
(二)加强南繁基地监管。
加快推进生物育种专区建设,认定一批转基因试验基地。
实行准入制度,将转基因试验纳入基地管理,实现对南繁单位检测监测全覆盖。
严查在南繁基地私自开展转基因试验和育繁种行为,对违规试验和繁种材料坚决铲除。
(三)加强品种审定环节监管。
对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等品种,申请单位要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试验组织单位要进行转基因成分复检,发现非法含有转基因成分的要立即终止试验。
未获得转基因生物安全生产应用证书的品种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
(四)加强制种基地监管。
对西北、西南等主要制种和种子生产基地开展拉网式排查,加大种子检测力度,严查亲本来源,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下地。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正文:----------------------------------------------------------------------------------------------------------------------------------------------------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31日第1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为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农业农村部决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作出修改(一)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建立或共享专用的试验基地。
”(二)对附录Ⅰ作如下修改1.将“二、转基因植物试验方案”中的“品种、品系”修改为“转化体”。
2.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2修改为:“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1个转化体,其名称应与前期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3.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3中的“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修改为“应在试验植物的适宜生态区进行”。
4.删除“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5.10。
5.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4.1修改为:“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植物名称等几个部分,如转cry1Ac基因抗虫棉花XY12的安全证书。
农业转基因 生物安全管理政策与法规汇编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与法规汇编一、概述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和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业领域也在不断创新和发展。
转基因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生物技术,已经成为农业生产中备受关注的一个方向。
然而,转基因技术的应用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特别是在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立法者和监管部门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来保障农产品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农业转基因的定义及意义1. 农业转基因技术是通过改变作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具有抗逆性、高产性等优良特性,从而达到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的目的。
2. 农业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提高农产品的抗病虫害能力,减少农药的使用量,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1. 农业生物技术管理条例农业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细化了转基因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范围和管理要求,明确了基因工程作物的安全性评估、检测监管和标识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2. 转基因作物品种审定管理办法国家审定了一系列转基因作物品种,并对其进行管理,确保了转基因作物的品种质量和生产安全。
该办法制定了转基因作物的审定程序和标准,落实了转基因作物品种的严格管理。
3. 转基因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规范制定了转基因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规范,规定了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抽样检测和检测标准,确保了农产品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四、国际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对比1. 欧盟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欧盟对转基因作物的审批和标识规定非常严格,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来保护环境和用户的利益。
2. 美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美国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方面较为宽松,审批程序相对简化,但对转基因作物的监管和标识要求较为严格。
3. 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我国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方面充分考虑了国情和实际情况,结合国内农业生产的需求和发展,建立了一系列完善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和法规,保证了转基因作物的安全食用和生产。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正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修订、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依照《条例》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评价的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的风险。
安全评价工作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582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58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09•【文号】农办议〔2015〕111号•【施行日期】2015.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582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5〕111号刘伟等6名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督制度的建议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部先后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等部门规章,国家质检总局也出台了《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形成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法规和规章体系,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全过程安全管理,为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依法开展转基因食品风险评估、风险交流、风险管理奠定了基础。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立了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等12个部门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农业部作为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和主管部门,成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部按照《条例》的规定,组建了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提供技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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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范有序不
存在“滥种”__
12月5日,农业部总经济师、新闻发言人毕美家谈及转基因问题时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可以说是规范有序的,总体是可控的,不存在所谓的转基因作物“滥种”现象。
国新办今日举行发布会介绍中国今年粮食生产形势等有关情况,农业部总经济师、新闻发言人毕美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曾衍德回答记者提问。
毕美家表示,农业部始终高度重视转基因的监管工作,不断地健全法规,强化日常的监管,严格监督执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可以说是规范有序的,总体是可控的,不存在所谓的转基因作物“滥种”现象。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坚持用严谨的程序、严格的监管、科学的态度,依法依规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
毕美家介绍,5月27日,农业部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一是要加强重点环节的执法监管。
加强对安评试验、品种审定和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监管,加强对标识和研发单位的管理,制定监管方案,指导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二是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化管理责任,认真执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职责,切实落实研发单位和研发人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制度,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研发活动有章可循,管理规
范。
三是要完善安全监管的保障机制。
加强体系建设,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纳入到日常管理。
强化风险监测,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能力。
加强科普宣传,向社会及时传递科学、权威、客观的信息,增进广大消费者的了解和认可度。
毕美家表示,对违法违规开展农业转基因试验、生产的现象,农业部的态度是一贯的,就是发现一起,坚决予以依法查处一起,不管是什么人、什么单位,我们决不姑息,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确保我国的农业转基因研发工作依法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