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2024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与税费承担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与税费承担本合同目录一览1. 土地使用权转让1.1 土地使用权范围的确定1.2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1.3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程序2. 转让价格与支付方式2.1 转让价格的确定2.2 支付方式的确定2.3 支付时间的确定3. 税费承担3.1 土地使用权转让所需缴纳的税费3.2 税费的承担方式3.3 税费的支付时间及方式4. 土地使用权的过户4.1 过户手续的办理4.2 过户时间的确定4.3 过户费用的承担5. 土地使用权的归还5.1 土地使用权的归还条件5.2 土地使用权的归还程序5.3 土地使用权的归还费用6. 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的界定6.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6.3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7. 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的方式7.2 争议解决的时限7.3 争议解决的费用承担8.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的条件8.2 合同解除的条件8.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费用处理9.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终止条件9.3 合同终止后的权益处理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界定10.2 保密责任的承担10.3 保密期限的确定11. 合同的书面形式与份数11.1 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11.2 合同的份数及分发12. 合同的签订与生效12.1 合同签订的时间与地点12.2 合同的生效时间13. 合同的履行地点与方式13.1 合同的履行地点13.2 合同的履行方式14. 其他约定14.1 其他补充条款14.2 附件清单14.3 双方签字盖章页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1.1 土地使用权范围的确定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位于_______市_______区(县)_______街道/镇/乡,地块编号为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性质为_______。
第七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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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物所占用的土地。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土地。 已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
的土地。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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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定条件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四、土地抵押权的实现和灭失查。Βιβλιοθήκη 精选课件ppt20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程序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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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一)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特征 主体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出租人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方式必须是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租赁合同的成立不影响土地使用权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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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资格审查管理 转让资格的认证 对转让合同的监督检查 权属管理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 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管理 不允许擅自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 必须经过市县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监督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市县人民政府有
房地同时抵押的抵押人, 必须既是房屋所有 权人又是土地使用权人。
抵押人只能是债务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可以是土地使用权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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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条件
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抵押人的合法权利。
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权的规定

农村⼟地使⽤权转让权的规定⼟地使⽤权是需要提供⼟地使⽤证书的,要是没有这个证的话那么没⼈会承认这个⼟地就是属于你的,⼟地使⽤权也是可以进⾏转让的,那么具体的规定是如何的呢。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农村⼟地使⽤权转让权的规定”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地使⽤权转让的限定条件:⾸先,转让的⼟地使⽤权必须是出让⼟地使⽤权。
⾏政划拨⼟地使⽤权可以进⼊转让市场,但在进⼊前,必须办理⼟地使⽤权出让⼿续,将划拨⼟地使⽤权转换为出让⼟地使⽤权后⽅可进⼊转让市场。
其次,⼟地使⽤权转让必须符合出让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
《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第19条规定,未按⼟地使⽤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地的,⼟地使⽤权不得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让房地产,应当符合:(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付全部⼟地使⽤权出让⾦,并取得⼟地使⽤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开发⼟地的,形成⼯业⽤地或者其他建设⽤地条件;另外,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产。
⼟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年。
发包⽅和承包⽅应当订⽴承包合同,约定双⽅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途合理利⽤⼟地的义务。
农民的⼟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地进⾏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民政府和县级⼈民政府农业⾏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你提出的“农村⼟地使⽤权转让权的规定”问题,转让的⼟地使⽤权必须是出让⼟地使⽤权,如果不是的是不能进⾏办理转让的,还有这个⼟地使⽤权转让必须符合出让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不然的话也是不能达到合法的法律条件的。
国有土地权的转让模式和操作标准流程

国有土地权旳转让模式和操作流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除一般旳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1、以出让方式获得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商定支付所有土地出让金,并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按照出让合同商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旳,完毕开发投资总额旳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旳,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她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旳,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获得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公司、其她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她附着物合法旳产权证明;(4)经有批准权旳人民政府审批。
3、法律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38 条、第39 条《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 条(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以出让方式获得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旳,要商定建筑物转让旳内容;(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与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出让限定条件有无实质性冲突、与否变化土地用途、成交价格与否合理,必要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4)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5)登记发证。
2、以划拨方式获得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旳,要商定建筑物转让旳内容;(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与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否符合都市规划规定;(4)受让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经批准不需办理出让手续而将转让费中旳土地收益上缴国家;(5)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6)登记发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注意事项1、必要旳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旳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算。
土地法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继承

土地法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继承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继承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土资源使用者依法享有和使用土地的权益。
在土地法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继承都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国土资源使用者将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土地法中有着详细的规定,包括转让的条件、程序等方面。
首先,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土地法规定,国土资源使用者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共利益,不得妨碍国家计划、法律法规的实施,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条件的存在旨在保障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由土地使用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范围、用途、期限等要素,并遵守合同约定的转让程序。
总的来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在法律和法规的限制下进行,符合公共利益和法律正义。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才能确保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法有效。
二、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是指国土资源使用者死亡后,土地使用权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行为。
继承是一种法律上的行为,其规定也在土地法中有所体现。
在土地法中,土地使用权的继承首先要求确立合法继承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合法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在法律上享有继承权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遗嘱继承人是指通过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只有在合法继承人的范围内,才能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其次,土地使用权的继承需要进行规定的手续。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合法继承人应当在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继承手续,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材料。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在审查继承人的资格完备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继承手续。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要点与流程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要点与流程土地使用权协议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与土地使用权承受方之间就土地使用权进行约定和约束的合同。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中,土地使用权协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规范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和程序。
本文将重点讨论土地使用权协议的出让要点和流程。
一、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要点:1. 转让方和受让方信息:协议应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确保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合法身份和权利。
2.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要求:协议应详细描述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要求,如土地使用期限、土地用途、面积、位置等,确保双方对土地使用权的理解一致。
3. 转让条件和义务:协议应明确双方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中的条件和义务,如付款方式、交付日期、确权手续、手续费用等,以确保交易过程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
4. 合同终止和争议解决:协议应明确合同的终止条件和双方解除合同的程序,同时应提供争议解决的机制,如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二、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流程:1. 协商洽谈:转让方和受让方通过协商洽谈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和具体要求,并达成初步意向。
2. 编写协议草案: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转让方或其律师起草土地使用权协议草案,草案应包含前述要点和约定。
3. 审查和修改:双方对草案进行审查,对其中的条款进行讨论和修改,确保协议内容准确、明确、合法。
4. 正式签署:双方在协议草案经过审核、修改后,正式签署土地使用权协议。
签署应当在双方当面进行,并由双方对协议的每一页进行盖章和签字确认。
5. 履行合同:受让方按照协议的要求支付款项,转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并将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和其他文件交付给受让方。
6. 合同备案:依据地方相关规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将土地使用权协议备案,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7. 合同履行监督和管理: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应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2024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出租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程序及材料要求
审批程序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地上建筑 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还需经有关 部门批准。
材料要求
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合同、身份证明 等。
税费缴纳与登记变更
税费缴纳
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税费包括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具体税额根据土地 评估价格、成交价格等因素确定。
登记变更
土地使用权转让完成后,需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 登记手续,换发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同时,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变更的,还需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争议解决途径
对于权属争议,当事人可通过协商、 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在争 议解决前,相关部门可暂停办理转让 或出租手续。
价格评估方法及标准
评估方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价格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 还原法、成本逼近法等方法进行评估。具体方法应根据土 地类型、用途、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评估标准 评估时应参照同类土地市场价格,结合土地自身条件、规 划限制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评估结果需经相关部门审核 确认。
行政责任
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管理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行 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6
CHAPTER
总结与展望
当前存在问题和挑战
1 2 3
土地使用权流转不规范 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过程中存在许 多不规范的行为,如违规操作、暗箱操作等,导 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了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根
据这一法条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范和要求,
进一步指导我们在土地管理方面的行为。
首先,根据该法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这就要求我们
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不得违法
规划和规定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
其次,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并依法办理
相关手续。
这意味着我们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需要向土地管理
部门递交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手续。
这一要求提醒
我们从手续上合法合规,避免出现违规操作。
此外,根据法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要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每个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机会进行转让。
同时,转让过程应当透明
公正,避免利益输送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最后,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征得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保护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这意味着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我们应当与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充分协商,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转让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利益的情况。
总之,土地管理法第63条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了明确规定,为
我们在土地管理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要遵守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合法合规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确保土地资源的
合理利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护。
这将为我们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024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含开发条件与规划要求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含开发条件与规划要求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1.1 土地位置与面积1.2 土地使用权证号1.3 转让的土地用途第二条转让条件2.1 转让方应具备的土地使用权证2.2 转让方提供的土地开发条件2.3 受让方应满足的资质要求第三条转让价格与支付方式3.1 土地转让价格3.2 支付方式与期限3.3 支付凭证第四条开发条件与规划要求4.1 受让方的开发计划4.2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限制4.3 绿化率要求4.4 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要求第五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5.1 合同生效的条件5.2 合同终止的情形5.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事项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转让方的违约责任6.2 受让方的违约责任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7.1 双方协商解决7.2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7.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8.1 合同的修改8.2 合同的补充第九条合同的解除9.1 合同解除的条件9.2 合同解除的程序第十条转让方的权利与义务10.1 转让方的权利10.2 转让方的义务第十一条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11.1 受让方的权利11.2 受让方的义务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信息的范围12.2 保密义务的期限12.3 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第十三条税费承担13.1 转让方的税费13.2 受让方的税费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签订地点与时间14.2 合同的副本份数与保管14.3 双方联系方式的变更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1.1 土地位置与面积1.1.1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位于(具体地址),土地面积为(面积单位)平方米,具体界址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附图为准。
1.2 土地使用权证号1.2.1 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土地使用权证号)。
1.3 转让的土地用途1.3.1 土地用途为(土地用途),受让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意见书1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2 转让条件2.1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2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3 合同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
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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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土地使用权方式决定了转让条件有所不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
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
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
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第二种是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一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
二是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三是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四是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五是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六是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履行的程序《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项目转让涉及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的转移,涉及项目转让方已经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为了保护已经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要求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在办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30天内,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审核项目转让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已经签订的拆迁、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合同是否作了变更;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已经转移;新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具备开发受让项目的条件;同时要变更开发建设单位的名称。
上述各项均满足规定条件,转让行为有效。
如有违反规定或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并可对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
备案应当提供的文件,在该条例中只提到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各地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应当进一步明确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如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拆迁的落实情况、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以及其他的证明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后30天内,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转让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原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环节之一。
项目转让之后能否保证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是政府部门审查房地产项目是否允许转让的重要指标。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在项目转让过程中或者转让后,转让方、受让方互相推诿扯皮,使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土地使用权转让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申请由用地方向出让方提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二)审批由城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及转让条件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转让条件的,可以批准转让。
(三)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土地使用权而达成的协议。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各自承担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四)公证由城市公证机关对转让合同进行公证。
(五)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凭转让合同、公证、认证等文件,向城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土地使朋权转让的条件、内容和程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朋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涵义、条件、内容和转让的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现分述如下;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朋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有以下两种情况:(l)直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对直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作了如下规定: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朋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 70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朋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首先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置方式:一是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朋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方由此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二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作上述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这是与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立法宗旨一致的,即出让的目的在于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土地使用者不得非法转让土地渔利: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内容国有土地使朋权转让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权利、义务转移。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国有土地使朋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新的受让人。
(2)建筑物、附着物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土地使用权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3)使用期限。
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4)转让价格。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如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如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平稳价格。
土地使朋权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同转让的,其价格应分别作出评估,一同支付。
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法律虽没有对土地使朋权转让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但规定了以下几项转让的必经程序:(l)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朋权转让书面合同:(2)转让方协同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的过户登记,及转让方办理注销登记。
(3)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以及转让划拨土地使朋权,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
(4)经批准同意转让划拨土地使朋权的,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签出让合同及补交出让金,或者将转让土地使朋权所获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一、对附加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的质疑根据法理,财产权一经合法取得,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权利人尽可自由处分,不受阻碍,因为处分权本身就是财产权的一部分。
具体到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自己开发利用该土地,也可以转让该土地给他人使用,何须人为以投资或开发进度为条件设置障碍?对于成片开发的土地,因出让的目的在于使成片土地获得初步开发、使生地变成熟地、为引进项目和作进一步开发提供条件,故要求成片土地在适度开发以形成工业用地或其它建设用地条件后方可转让,似可理解。
但对于宗地而言,用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出让合同已经载明其开发用途和开发期限等,无论如何转让,出让合同的约束仍对用地人有效,为什么一定要投资25%以上才能转让呢?限制土地炒卖可能是设置转让条件的主要动因,但现在看来显然是下错了药。
因为炒地之风盛行不是源于土地开发的程度问题,而是源于一级市场的管理问题,是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存在过大的升值空间的问题。
实践证明,在已经将拍卖作为主要出让方式的地区,由于土地使用权在一级市场的价格与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基本相当,土地炒卖因无暴利可图而得到有效抑制,所以打击土地炒卖的当务之急是限制协议出让,推广拍卖出让,而不是设置转让条件、硬性要求完成投资25%以上后方能转让。
极端的事例并不鲜见,即发展商在缴付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因资金原因无力继续开发,又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完成投资总额的25%而无法将土地转让给他人开发,虽双方有意,却法律无情,土地资源因此得不到有效利用,市场流通因此受到阻碍。
当然,房屋预售时虽也涉及预售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因出售的标的是房屋,法律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要求预售房必须达到一定的建设条件有合理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关于预售的商品房、其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规定并无不妥。
值得注意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转让"是广义的"转让",其范围应包括买卖、赠予和其它合法方式如作价入股、继承等,其中赠予是没有对价的,继承可以是法定的,作价入股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实现前期投资包括前期25%的投资,如果硬性要投资25%之后才能赠予、继承或作价入股,既不必要,也不可能。
因此,笼统地规定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后才能转让是不准确和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