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使用帮助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使 用 帮 助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是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办法的规定、要求及标准建立。
是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
负责公示湖南省内当前存续或被吊销而未办理注销的所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其状况的信息。
公众查阅指南企业填报指南一、搜索条件一、登录、填报、退出二、年度报告三、行政许可信息二、搜索验证码1、基本信息2、网站或网店信息四、股东及出资信息三、查阅企业信用信息3、股东及出资信息4、股权变更信息5、资产状况信息五、股权变更信息四、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6、对外投资信息7、对外担保信息8、行政许可情况六、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抽查检查公示9、分支机构情况10、其它信息11、预览并公示七、行政处罚信息公众查阅指南 本系统所公示的信息,是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公示企业信息,不是企业的全部信用信息。
如果您需要与其交易,还应通过其它途径深入了解、全面调查、多方核实后慎重交易,以确保您的交易安全。
如发现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请向该企业的登记机关举报。
您可以通过条件搜索,也可以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抽查检查公告中浏览或条件搜索,查阅您要了解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一、搜索条件 在企业信用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抽查检查公示中搜索前,需要将查阅对象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号输入搜索条件输入框中。
如果用注册号搜索,必须是完整精确的工商登记注册号。
如果用企业名称搜索,既可用完整精确的企业名称,也可以用名称中的关键词。
建议使用名称中的关键词搜索,这样可避免因为微小的输入差错而导致搜索不到您想要找的对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第五条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
•【公布日期】2017.12.21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7.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
2017年第4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国家统计局对2017年9月30日前制发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现决定6件部门规章和1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有效,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统计局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目录
2.国家统计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统计局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2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自2014年10月1日起, 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正式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企业需要将自己的登记事项等信息在网上报送并公布。
这一新制度为新时期政府部门加强企业事后监管、促进企业自律、提升企业诚信意识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但从目前基层工商部门开展企业年报工作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需引起重视。
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一)企业年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不高。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实施以来,很多企业只知道年检取消,并不知道还需要主动申报年报内容。
在实际的工作中,沂南县工商局通过挂号邮寄、电话通知、注册窗口公示企业年报须知、操作指南等措施,积极开展多角度的企业年报宣传工作。
然而从工商部门实施年报的情况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主动参与年报的积极性并不高。
截止6月30号,沂南县企业2013年和2014年年报率分别为86.79%、83.09% 。
多次打电话告知后,仍有部分业户未及时年报。
造成这样一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一些企业经营者不重视年报,认为年报与否无关紧要,即使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只要后期补录申请移出名录就没事了。
而一些微小企业觉得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对自身影响不大,所以积极性不高,即使有些企业已经年报了,但是因为担心年报填报的公示信息影响自身其它事项,或是为了完成任务,存在胡乱填报,虚报信息的现象,导致了年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不高。
(二)微小企业年报率偏低。
因不同于原来的纸质版年检,新年报制度要求从公示系统操作,这要求经营者要有一定的电脑操作基础。
特别是企业的即时信息公示。
但一些小微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办理了企业营业执照,而其规模普遍较小,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
以沂南县辖区的个体工商户为例,位于乡镇的户数约占总户数的78%。
部分地处偏远农村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因经营者文化程度低,系统报送不会操作,特别是一些年龄大的经营业户,硬件条件和自身条件限制等多种原因,导致很多不会积极参加年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川工商发[2014]182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办法》的通知(川工商发〔2014〕182号)各市(州)工商局,省工商局直属分局:《四川省企业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办法》已经省工商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9月19日四川省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及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信息联络员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经备案后的企业信息联络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公示年报信息、公示企业即时信息等行为,视为企业行为。
企业对信息联络员报送并公示的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的基本条件:(一)企业授权委托人员(一名),并相对固定;(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确认并授权。
第五条申请和变更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需提交: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备案申请表、企业信息联络员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码。
第六条企业信息联络员登录“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线填报企业信息联络员基本信息,将备案申请表打印,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存档。
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清单

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21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22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
23
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
24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25
对拍卖活动的监督
26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27
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抽查
28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 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七条。 2.《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 九条。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 月修订)第四条。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第四 十条。 6.《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地区)企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 第十六条。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 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 2.【部委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45号令,2019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第十一条 。 3.【部委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23号)第四条、第八条。 4.【部委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 6.【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 通过,6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 正)第六十三条第四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 施现场监督。” 2.【部委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2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企业,发展规划正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法信”平台根据国务院2024年3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竞赛题库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知识竞赛复习题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8.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信息公示)。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
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13.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16.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秘密和隐私】第三条 •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
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 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 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 【信息更正】第十二条
•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 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 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
应当同时公示。
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 市场主体不断迸发新的活力。”
第十八条即有此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 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抽查检查】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 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 行检查。
• 【政府作用】第四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 【机构作用】第五条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 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 作。
第一步进入统查询企业
第一步:进入系统查询企业第二步:打印“工商公示信息”(主要用于信息比对)第三步:进入“企业示信息”选择“年度报告”第四步:打印年报信息(主要用于与上述的“第二步”信息进行比对,以2014年度报告为例)第五步:年报中对于“企业资产状况信息”企业选择“不公示”的,可进入“综合业务系统———企业综合信息查询”中查询(如图)打印该企业“资产状况信息”一、信息比对(以上述企业2014年度报告为例)以核对“第四步:打印年报信息”内容为主,分为“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
1.年报信息中的“是否发生股东股权转让”信息与“工商公示信息”中的“变更信息”不一致?(如图)————————————————————————————————————————2.年报信息中“股东及出资信息”与“工商公示信息”中的“股东信息”不一致?(如图)——————————————————————————————————————————3. 年报信息中“股东及出资信息”中的“认缴出资额”=“工商公示信息”的“注册资本”——————————————————————————————————————————4.年报信息中“股权变更信息”无内容与“工商公示信息”中的“变更信息”不一致?(如图)——————————————————————————————————————————5.“资产状况信息”(即第五步内容)核对: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负债总额。
二、现场检查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年报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企业盖章:核查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核查时间:见证人签字:处理依据: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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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抽查管辖分工、抽查定义、抽查内容、抽查分类、实施检查的方式、抽查比例、检查名单的确定、实地检查的规范要求、企业的配合责任、抽查结果的处理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有利于工商部门规范开展对企业信息的抽查工作。
具体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管辖有分工,摇号按比例;二是抽查可分类,条件应区分;三是检查方式多,填写记录实;四是企业须配合,提供材料全;五是检查结果明,信息公示祥。
”下面我就这五个方面讲一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一、管辖有分工,摇号按比例
1、《办法》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组织地方工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同时,根据“谁登记、谁检查”的原则,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部门进行检查。
2、《办法》要求:省级以上工商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二、抽查可分类,条件应区分
1、《办法》第五条规定,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名单,对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确定检查名单,对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
2、《办法》第七条规定,工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报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三、检查方式多,填写记录实
《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具有专业性要求的工作。
同时《办法》第九条要求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公示执法证件。
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由企业法人签字或企业盖章确认,无法签字或盖章的应注明原固。
四、企业须配合,提供材料全
《办法》第十条规定;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五.检查结果明,信息公示祥
1.《办法》第十一条,经检查未发现问题的企业,工商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2.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
3.第十三条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将对企业的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并记录在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4.第十四条规定,工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结束语
两个规章,立法的宗旨是建立以信息公示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
工商部门承担着重要的,也是关键的职责,应以全面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契机,改变由巡查为主转为以抽查为主;由行政处罚为主转为信用约束为主;由工商部门单一监管为主转为部门联动响应和社会共治为主的监管方式。
真正实现“信息监管,信用约束”的监管模式。
使各类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能够及时准确地认知对象企业,决定是否与
企业进行交易,真实推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氛围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