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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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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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题目整理】一、单项选择1、甲乙离婚,女儿随乙共同生活,后女儿诉甲增加扶养费,该诉属于——给付之诉(考点:变更之诉(法律关系的改变)与给付之诉的区分)2、专属管辖的案件中不可排除——裁定管辖(考点:专属管辖 eg 对于有关不动产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有特殊原因不能审理,可上报上级法院由其指定管辖,即为裁定管辖)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提出——原审的上一级(考点:再审程序,再审应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提出)4、当事人对于()裁定不能提出上诉——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考点:可提起上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5、对于生效的法院调解协议,当事人只能——继续履行或者提起再审(考点:对于调解协议,不可以上诉,也不能对于原诉讼争议另行起诉)6、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承担——由法院决定(考点:诉讼费用的承担一般由败诉方承担,离婚案比较特殊)7、借款纠纷案件,债权人提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考点:特殊执行措施,对于仍不履行的金钱债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仍不履行的除金钱以外的债务:支付迟延履行金)8、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未参加诉讼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已作出的裁判9、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考点:证据的分类:以证据与证明责任分为本证与反证;以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以载体和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10、甲追索乙10000元,但未提供借据,乙称已经还了。

则对于借款事实——甲无须再证明(考点:自认的构成要件:在诉讼过程中作出、表示明确、自认对象是对已不利的案件事实,身份关系中不存在自认)11、甲诉乙,一审:乙败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判决原审原告,即甲败诉。

本案中诉讼费用承担——由原审原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12、下列不属于民诉的性质——私法(考点:民事诉讼法的性质:程序法、部门法、基本法)13、不能进行法院调解的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考点: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1、程序范围:除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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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第一篇: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民事诉讼法》复习材料石志为一、简答部分:1、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的限制(课本P268)《简易程序规定》明确将下列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5)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2、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课本P88-P101)(1)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陪审制度陪审员比法官更注意当时社会的一般行为和道德标准,从而弥补法条的不足。

我国所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

(3)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推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4)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所谓向群众公开,即允许群众旁听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案件审判的情况进行采访报道,将案情公之于众。

(5)两审终审制度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理程序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3、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种类(课本P185)(1)拘传: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4)罚款: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民诉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民诉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民诉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列哪一项不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C. 调解优先D. 诉讼时效制度答案:C2.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哪些类型的保全措施?A. 财产保全B. 证据保全C. 行为保全D. 所有以上答案:D3. 下列哪一项不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A. 书证B. 物证C. 证人证言D. 专家意见答案:D4.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什么时间内提起上诉?A. 10日B. 15日C. 30日D. 60日答案:B5. 根据民事诉讼法,下列哪一项不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A. 提起诉讼B. 申请回避C. 提供证据D. 强制执行答案:D6.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哪些类型的诉讼保全?A. 财产保全B. 证据保全C. 行为保全D. 所有以上答案:D7.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哪些类型的诉讼中止?A. 因不可抗力B. 因当事人死亡C. 因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D. 所有以上答案:D8. 根据民事诉讼法,下列哪一项不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A. 遵守诉讼程序B. 按时到庭C. 支付诉讼费D. 强制执行答案:D9.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哪些类型的诉讼终结?A. 因和解B. 因调解C. 因撤诉D. 所有以上答案:D10.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A. 申请再审B. 申请抗诉C. 申请执行D. 所有以上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根据民事诉讼法,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A.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B.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C.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D.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行为的答案:ABCD2. 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A. 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B. 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C. 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D.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行为的答案:ABC3. 根据民事诉讼法,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A. 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B. 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隐匿财产C. 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毁损财产D. 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伪造证据答案:ABC4. 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行为保全?A. 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继续侵权B. 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继续违约C. 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继续破坏环境D. 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继续扰乱社会秩序答案:ABCD5. 根据民事诉讼法,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A. 证据可能灭失B. 证据难以取得C. 证据难以保存D. 证据难以固定答案:ABCD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民诉期末考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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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关系诉讼主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诉讼主体同时可以享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区别:一是没有诉讼主体的参加,诉讼将无法进行;二是诉讼主体对诉讼的发生、变更、终结起着决定性或重要的作用。

诉讼主体必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反过来,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者,未必是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2、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基本权利。

3、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①诉权与审判权的属性、目的和表现形式不同。

②诉权与审判权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

③审判权的行使以诉权的行使为中心,为诉权的行使服务。

4、诉的要素:诉的标的(是诉讼上的一种请求权,即原告向被告所为之权利主张)、诉的理由、诉的主体、诉讼请求5、诉的种类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和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①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从而消除与被告之间争议之请求。

提起确认之诉的要件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并发生争议或处于不确定状态②给付之诉指当事人(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请求。

提起给付之诉的要件a,必须在实体法律上有给付请求权存在b,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而对方当事人却尚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③变更之诉(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之请求。

提起变更之诉的要件a,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并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存在。

b,原告必须主张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新的法律事实发生,且这种新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当事人难以解决,才提请法院裁判。

6、反诉提起的条件①.反诉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诉,因此本诉被告提起反诉,必须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利,必须具备起诉的一般要件。

民诉法期末归纳总结

民诉法期末归纳总结

民诉法期末归纳总结一、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现行的基本的民事诉讼程序法,是指向广大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动态调整民事纠纷关系、保障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体系。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案件的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程序性规则,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诉讼主体民事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法庭等。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被告是接受诉讼的当事人。

第三人涉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法庭是审理案件的机关。

三、民事诉讼权益民事诉讼的权益主要体现在诉讼权益和被诉讼权益两方面。

诉讼权益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各项权益,包括提起诉讼的权利、查证权、举证权等。

被诉讼权益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益,包括知情权、申辩权、财产安全保障权等。

四、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起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是指法院接受原告的起诉并办理相关手续,审理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调查,判决是指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决,执行是指将判决书变为强制的行政行为。

五、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

书证是指包括公文、商业文书和个人证件等的文字材料。

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实物。

证人证言是指以口头形式提供的案件事实证明。

鉴定意见是指专业鉴定机构对案件事实进行的专业意见表达。

勘验笔录是指法院进行勘验活动时记录的笔录。

六、民事诉讼费用民事诉讼的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审判费和执行费用等。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支付相关费用,以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费用的支付一般由原告先行支付,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被告承担。

七、民事诉讼的有效期限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并且可以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延长或者缩短。

八、民事诉讼的异议和上诉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满意时,可以提出异议或者上诉。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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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简答题一、当事人诉讼行为(一)概念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于是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干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

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抛却或者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1、请求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 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

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A、原告的诉讼请求;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此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泯灭的主要法律事实;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摆布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其重要。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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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财产关系的纠纷(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的纠纷(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的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分为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强行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特点:无第三者、非程序性、无法律效力2、社会救济:包括调解与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特点:有中间人、有一定的程序性和法律效力。

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特点: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法律效力4、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特征:(1)、纠纷当事人的高度的自主性;(2)、解决方案和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3)、解决纠纷快捷且费用低廉;(4)、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效力,但易为当事人承认和履行;(5)、以非对抗和非公开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1.诉讼对象的特殊性;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有用性及意义(一)民诉程序的内在价值:1、程序的自由价值;2、程序的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参与、维持;3、程序的效益。

(二)民诉程序的外在价值:1、实体公正价值:2、秩序价值:和平与安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汇总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一、诉与诉权1、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即请求说。

2、诉的种类:(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

●积极的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诉●消极的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

<例如:请求给付货款、赔偿金、租金等>(3)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者消灭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诉的类型实体法基础诉讼请求确认之诉支配权确认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给付之诉请求权给付什么或者给付多少变更之诉形成权请求法院变动实体法律关系3、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一个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已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

(1)反诉的构成要件:①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

③反诉和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审理程序。

④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牵连关系。

⑤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民诉法第4条规定>(2)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民诉法第3条规定>(3)民事诉讼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

(4)民事诉讼法对空间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多大领域内发生效力。

我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延生部分。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诉讼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诉法第8条规定>基本内容:(1)诉讼地位平等(2)诉讼权利平等2、辩论原则<民诉法第12条规定>基本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2)即可以对实体问题,也可以对程序问题辩论。

(3)既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辩论(4)辩论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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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复习
一、名词解释
1.诉讼标的(36):指当事人之间争议并且由法院审判的对象。

2.既判力(50):又称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指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拘束。

3.先予执行(171):指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紧迫要求,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予申请人一定的钱物,或者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一项制度。

4.财产保全(168):指法院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

5.缺席判决(197):指在一方当事人经法院传票呼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6.撤诉(196):指当事人向法院撤回起诉,不再要求法院对其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7.公益诉讼(218):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8.支付令(278):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权人履行义务或提出书面异议的命令,是一种司法文书,也是督促程序的核心内容。

9.公示催告程序(282):指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申请的票据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权的一种非讼程序。

二、简答题
1.诉的类型(33)
①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原告所主张的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及行为给付。

给付之诉可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②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

其中,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是积极确认之诉;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是消极确
认之诉。

③变更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也称形成之诉。

变更之诉的特点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原来的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化。

2.起诉条件(186)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或由其依法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直接受到他人的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

3.协议管辖的条件(111)
①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不适用于第二审、再审和重申的案件。

②协议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等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③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必须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④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⑤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4.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144)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指根据法律就要件事实所规定的证明责任分配或虽无法律明文规定而根据相关法律要件说所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民诉法解释》第91条规定:
①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②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5.处分原则(56)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
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处分原则的内容包括:
①处分权的享有者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

②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③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当事人都可以行使处分权。

④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6.上诉程序(235)
①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提起上诉的,原则上应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②上诉状并不是必须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把通过原审法院提起上诉作为原则的同时,又允许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同时,送达上诉状副本及答辩状副本等工作还需要原审法院去做。

③无论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还是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起上诉,都应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7.免于证明的对象(139)
①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认的案件事实
②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③众所周知的事实
④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⑤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⑥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⑦已为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⑧已为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8.简述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114)
①性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了变动,而移送管辖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非管辖权。

②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移送管辖主要是为了纠正同级法院之间地域管辖的错误。

③程序不同,管辖权转移表现为上级法院的单方决定,移送管辖则仅表现为
移送法院作出裁定的单方行为。

三、论述题
1.判决的效力(203)
判决的效力分为形式上的效力和实质上的效力。

①判决形式上的效力,也称为判决的形式效力,是判决产生的程序上的效力,包括判决对法院的拘束力和对当事人的确定力。

判决对法院的拘束力,指判决经法院宣告以后,无论是生效判决还是未生效判决,非经法定程序,法院不能随意更改或者撤销,对法院具有拘束力。

判决对当事人的确定力,指判决生效以后,当事人不得再争执,不能再通过上诉方式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判决。

②判决实质上的效力,也称为判决的实质效力,指依据判决的内容而产生的效力,包括既判力、执行力和形成力。

既判力是指判决生效后,法院和当事人都要受该判决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提出与该判决相矛盾的主张,法院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判断。

执行力是指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判决生效以后,当义务人没有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时,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予以强制执行。

给付判决具有执行力。

形成力是指判决所具有的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效力。

这是针对形成判决而言的,给付判决、确认判决没有形成力。

生效判决通常对本案当事人有效力,对案外人没有效力。

《民诉法解释》第249条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原告与被告的诉讼资格不变,受让人不具有原告资格,但生效的裁判对其有拘束力。

这就突破了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对案外的受让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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