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学习重点:1、明代的立法思想;2、明代的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思想(一)“明刑弼教”的思想“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尚书·大禹谟》)五教:指五品之教,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深切叮咛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
”(朱熹:《朱文公文集》)(二)“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1、元朝灭亡的教训2、“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一)《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明朝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
1、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2、《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二)《御制大诰》大诰之名源于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本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明大诰》的问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大诰》中颁布的重刑法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1、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
2、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3、强调重典治吏。
“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
(三)“例”的编撰判例或事例。
明朝有多部条例,如:1、《〈钦定律诰〉条例》2、《问刑条例》、3、《真犯杂犯死罪条例》4、《充军条例》条例是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位法规,一般常简称“例”。
为补充律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明朝继续采用宋、元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并将例附于律文之后。
明太祖时已有例,不过不是法律之主要形式。
但历朝积累,例的数量与日俱增,逐渐演变为通行的条例。
明朝的法律制度

明朝的法律制度引言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它的法律制度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演变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明朝的法律制度包括了刑法、宪法、民法等多个方面,它们的形成和发展受到了历史和社会背景的影响。
本文将从明朝的法律体系、刑法和宪法等方面,来探讨明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法律体系明朝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唐宋时期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明朝继承了唐宋时期的基本法律制度,但也做出了一些改革和创新。
明朝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宪法、刑法、民法、仪制法等多个方面,其中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同时,明朝还设立了专门的法律机构,如刑部、大理寺等,来负责制定和执行法律。
明朝的刑法是整个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它涉及到了社会秩序的维护、犯罪的惩治等方面。
刑法主要包括了刑律和刑科两个方面。
刑律是制定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明代的刑律主要有《太宗统一刑法》、《洪武正法》等。
刑科则是具体的刑法条文,其中包括了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
明代的刑科内容相对丰富,包括了盗窃、伤害、杀人等各类犯罪行为。
在明朝的刑法中,死刑是一种常见的刑罚。
明代的刑法将犯罪分为轻重两个层次,其中重罪者多会被判处死刑。
但明朝对于刑罚的执行相对谨慎,一般会经历多个层级的审查和确认,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明朝虽然没有像现代国家那样明确的宪法文件,但也存在一些类似宪法的规范和原则。
明朝的宪法主要包括了皇权和官员权力的分立、君权与民权的制衡等方面。
明朝的皇权是非常强大的,皇帝是法律的最高制定者和执行者。
但皇帝的权力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例如需要依靠文武官员来行使实际的政治和行政职能。
明朝的法律还规定了皇帝在制定法律时需要考虑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能滥用职权。
另外,明朝的官员权力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明代的官员选拔制度相对较为严格,官员需要经过考试和评选才能上任。
明代的法律还规定了官员在行使职权时需要遵守法律和道德准则,不能滥用职权和侵害民众利益。
明朝的民法主要涉及到民间纠纷、财产权利和婚姻制度等方面。
明代法律制度

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旳变化 1、中央三法司:刑部主审判,大理寺主
复核,都察院主监察。 2、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 3、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徒刑下列案件 4、 乡申明亭、旌善亭
二、诉讼制度旳特点 1、禁止越诉 《大明律》:“若越本管官辄赴上司称诉者,笞
五十”。 2、禁止诬告
凡诬告人笞罪,加重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 所诬罪三等,最高刑杖一百流三千里。 3、禁止匿名书信告人
2、《明大诰》
明初旳尤其刑法,落实朱元璋“重典治乱世” 旳思想,共4编236条:《大诰一编》、《大诰 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明大诰》特点: (1)列举酷刑案例,肯定法外用刑旳合理性; (2)量刑原则重于《大明律》; (3)增长《大明律》所没有旳罪名; (4)强调重典治吏。 3、《明会典》
《明史·刑法志》:“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 《明通鉴》:“反元政,尚严厉”。
2、礼法结合
在重典治国旳同步,配合以礼义教化, 两者相辅相成。
《明史·刑法志》:“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 顽”;
《明太祖实录》:“仁义者,养民之膏粱;刑罚 者,救弊之药石也。”
二、立法概况 1、《大明律》
共七篇四百六十条。 篇目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 刑律、工律。
三、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
2、九卿圆审
尤其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由大理寺卿、 都察院左都御使 、通政使及六部长官会同审 理,最终由皇帝裁决。
3、朝审 对于秋后处决旳死刑案件,由三法司会同 其他中央部门加以审理。 4、热审 农历小满后,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 衣卫等审理在押囚犯。
第九章要点内容旳了解与思索 1.基本概念∶大明律;《明大诰》;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立法思想:一、刑乱国用重典。
原因:1、吸取元朝“宽纵”亡国的历史教训;2、巩固封建皇权的需要;3、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二、礼法结合,明刑弼教: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设置了极具礼教特点的“申明亭”制度,指全国各地建立名为“申明亭”的基层司法组织,由本里百姓推举正直的里甲老人主持,亭内树立板榜,定期张榜公布本地有过错人的姓名及其过错的行为,并由老人主持轻微诉讼的调解,以此“申明教化”。
立法活动:一、《大明律》的制定明代律法意义:1、律法经历了逐步完善、前后相继的制定过程。
2、明律的编制体例展示了立法者高超的立法技术。
(1)仿《元典章》,篇目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2)仿《宋刑统》篇下分门的体例,便于寻检条文。
(3)条文简、凝练(4)图文并茂,极具实用性(5)律例并举,创一代形式法典编制体例之河二、《大明令》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三、大诰和榜文:朱元璋采辑官名犯罪的重要案例,编成《大诰》四编。
《大诰》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组成,《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大诰》对比《大明律》的特点:1、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2、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3、同一犯罪,量刑较重4、“重典治吏”的色彩鲜明为处理民间细微纷争以及减少诉讼,朱元璋命令颁布了《教民榜文》四、条例编篡和修订:1、第一阶段:明中期前的单行法规时期。
条例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例拟定条文,由皇帝批准颁布,性质上接近于宋代的“敕”。
2、第二阶段:明中期后的条例汇编时期。
明神宗时期,刑部尚书舒华等重新辑修《问刑条例》将其附于《大明律》,称为《大明律集解附例》。
刑罚制度:1、充军:原指军人犯徒、流罪发往环境恶劣之卫所充当军户、参加屯种的刑罚,并附加杖。
分为(1)“终身”,只及于犯罪者本人一生(2)“永远”则罚及子孙,犯罪者死亡后官府可至其家乡拘子孙一名来代替。
第九章_明朝的法律制度

热审
是暑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减免刑罚的审 判制度。每年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 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 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 听候。明宪宗时,又规定了重情疑可矜 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 去枷释放。
“监侯”之制:除斩、绞立决之外,其他死
刑案犯暂行监禁,在监狱中等候复审处理。 非刑罚,一定程度上反映死罪慎刑的原则。
“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 囚”、“少囚就多囚”、“后发 就先发”
军户之间由各驻军机构自行审理, 但人命案由当地驻军机构会同地方 官员审理。军户与民户之间的交叉 诉讼应由驻军机构和当地官府会同 审理。
诉讼制度
加重诬告罪的处罚力度 起诉时间的限制:“放告日” 半官方的调解制度
( 二 ) 推 行 各 种 “ 息 讼 ” 制 度
九卿会审 (圆审) 是由大理寺卿、左都御 史、通政使会同吏、户、 礼、兵、刑、工六部尚 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 行复审的制度。其适用 范围是重大死刑案件, 尤其是经过二度审判, 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 的案件。圆审的结果须 报请皇帝审核批准才能 执行。
朝审
是明代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制度之一,明 英宗时成为定制。朝审由中央三法司会同有 关公、侯、伯等,在每年霜降之后对全国上 报的死刑案件重新审理。朝审不仅复核死刑, 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 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 符合律令的监侯听决。清代的秋审、朝审皆 渊源于此。
立法概况
《大明律》
《大明令》
法律形式
会典
《明大诰》
问刑条例
草创: 吴元年律
更定: 洪武 六年律 (正式制定)
修订: 洪武 二十二年律
颁行: 洪武 三十年律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刑律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刑律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体系最完备、最严密的法律体系之一。
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长河中,为中国传统文化和法律体系的演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下面将对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共有五级,分别为:律、令、格、敕、诏。
其中律是最高法律,一般在皇帝制定的赐书律或考试律后,逐步发展完善而成。
令是明清时期的中级法律,一般是皇帝为行政管理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格是对律、令下达的具体指示,如针对某个地区或某种犯罪行为制定的规定和措施。
敕是皇帝直接下的命令,一般要求特定行为或釆取特定措施。
诏是公布重大事件或法律制度的公告。
这五级法律制度构成了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为完整的表现。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特点,即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是明清时期的一种选拔官员的体系。
科举制度分为乡试、省试、会试和殿试四级,选拔官员的范围逐级递进,最终由皇帝评议决定。
科举制度的实施,使得官员的选拔评价更加公正客观,加强了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明清时期的刑律明清时期的刑律是中国古代严格刑事法律的代表,也是封建制度下的一种“治罪有序”的体现。
明清时期的刑律制度从律、令、格、敕、诏五级被分为一系列条款、强制措施、处罚规定等,治罪标准和审判程序十分严密。
明清时期的刑律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官刑律,即在特定情况下官员可以依法判决;另一种是民间刑律,即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民间斗争、非法行为等行为所制定的治罪措施。
民间刑律的实施有时具有暴力性和制度性的特点,例如“裹脚赤脚夫”、“杀人放火者”等等,这些治罪措施通常会在村庄集体运作的表决过程中确定。
在官方的刑律中,律例最为严格,仅次于律例的就是大明饷法和大清刑律。
大明饷法是明代的税法,规定了官员和民众的税收标准。
而大清刑律是清朝的刑法,赋予了权力机构以更加严格的法律制定、审判和实施程序和措施。
总结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对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的发展和演化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
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第二,《大诰》中规定了《大明律》中所没有的许 多严酷的刑罚。 第三,“重典治吏”是《大诰》的一个重要内容, 据统计,《大诰》中警告、惩治贪官污吏的内容 占全部条文的80%左右。 第四,《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四)《问刑条例》的出现
二、厂卫干预司法
第一,厂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
第二,厂卫直接参与司法审判。 第三,厂卫代行(代替皇帝)最终裁决权。
第四,厂卫使用法外之刑。
三、会审制度
(一)三司会审
(二)圆审 (三)朝审
(四)大审
(五)热审
明朝的会审制度
种类 时间 参加人 审理案件 程序 最后由 皇帝定 夺
朝审
每年霜降后
三法司、贵族
(二)《大明令》的制定
《大明令》按照朝廷六部分篇,有《吏令》20条, 《户令》24条,《礼令》17条,《兵令》11条, 《刑令》71条,《工令》2条等,共145条。
《大明令》是唯一一部完整保存到今天的古代令 典,也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 法典。
(三)明《大诰》的编纂
《御制大诰》74条、《御制大诰续编》87条、 《御制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 236条。
第三节 明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中央审判机关 “三法司” 大理寺:中央复核机关 都察院:中央监察机关
如果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由以上中央三法 司联合审判,称为“三司会审” ,会审后作出的 判决,必须经过皇帝的批准。
(二)地方司法机关
省级政权机关由“三司”共同组成:
承宣布政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 都指挥使司 民政和财政 司法 军政
明朝的法律制度刑罚与司法改革

明朝的法律制度刑罚与司法改革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和刑罚体系在当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明朝,法律制度和刑罚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改革,在司法体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明代法律制度明代法律制度主要以律令为基础,律令是明朝的立法、司法和刑罚依据。
明代律令体系具有一定的统一和完备性,主要包括《大明律》、《大明鞫法式例》和《大明刑统》等。
《大明律》是明代刑法基本法典,分为刑则、刑名、刑罚等内容,其中规定了各种犯罪的罪名和刑罚。
《大明鞫法式例》是明代的司法程序规范,明确了审理案件的程序和规则。
《大明刑统》是刑法的细则,对于刑罚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方式进行了规定。
明朝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律令起到了很好的法律约束和规范作用。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官的权力过大、法律执行不公等,这些问题成为了后来司法改革的重点。
二、明朝的刑罚体系明代的刑罚体系相对严格,刑罚主要分为三类:死刑、杖刑和流刑。
死刑是最严重的刑罚,包括斩首、车裂、腰斩等方式。
杖刑是常见的体罚方式,包括笞、杖责等,常用于轻罪的处罚。
流刑是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作为一种间接的刑罚。
明代刑罚的严厉程度使得法律的执行和司法的公正性备受质疑。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刑罚也可能过于苛刻,造成了一些不公和滥用的现象。
三、明代的司法改革明朝的司法改革主要包括对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对刑罚的改革。
在法律制度上,明代实行了严格的法官选拔和考核制度,以确保司法公正和专业性。
此外,还建立了科举制度,选拔出精通法律知识和具备司法能力的人才。
这些举措使得明代的司法体系更加科学和完善。
在刑罚改革方面,明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减轻和改革刑罚。
明朝加强了刑罚的限制和规范,明确了刑罚的执行标准和程序。
此外,还进行了实质性的改革,逐渐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减轻了对犯罪分子的处罚。
明朝的司法改革为后来封建社会的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对于中国的法制进程有着深远的影响。
同时,这也反映出了明朝重视司法公正和法律精神的追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明代的法律制度
特点:高度专制主义
1、立法思想
明刑弼教
注重礼法结合对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
坚持重典治世的同时,也对礼的教化作用给于高度重视。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朱元璋《御制大明律序》)
刑乱世用重典
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强化了法律的镇压作用,重典治世的主要内容是重典治吏。
法贵简当
使人知晓,语言简明。
例:法条简要,《大明律》,语言通俗易懂,《明大诰》。
2、《大明律》
基本法典,经30年几次修改而成。
朱元璋于在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行天下。
一改唐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的格局。
强化六部,取消宰相制度。
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
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和条文被清律所继承。
3、《明大诰》
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
效力: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内容:采辑惩治臣民过犯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等。
内容80%以上针对官吏。
主要目的: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善恶标准,趋吉避凶,预防减少犯罪,比大明律加重量刑。
4、榜文
教民榜文,效力高于律典
其内容是皇帝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或案例,悬挂于各级官府和各地的申明亭中,主要出现于明太祖、成祖时期。
5、条例
由典型判例发展而成为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后成为通行法律。
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编为《大明律集解附例》,创律例合编先例,并影响清代。
6、《大明会典》
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大明会典》
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87年)成书,但未及颁行
武宗、世宗、神宗重加校刊增补,相继编有《正德会典》、《嘉靖续纂会典》、《万历会典》等《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
7、刑法
一、刑法原则
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重:明律对犯谋反大逆者,凌迟处死,连坐处斩扩大到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
可见,明律明显加重对政治性犯罪处罚。
轻:明律对轻微触犯礼教,不直接危及国家统治的行为,较唐律规定的处罚有所减轻。
2引律比附
“若断罪无正条,引律比附。
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
3化外人相犯(注意唐代也有类似原则)
明律中取消了同类、异类的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采取属地主义的原则,这与近代法制的原则是吻合的。
二、重典治吏——重绳赃吏
大明律废除了传统的“官当、减赎及荫法”,对官吏犯罪实行“重罪加重”的原则。
1严惩失职、渎职
2严禁臣下朋党,创奸党罪
3重惩贪污
(1)处罚从重
官吏监守自盗仓库钱粮,官吏受财枉法。
(2)常赦不原
凡官吏犯赃罪不赦。
(3)用刑残酷
《明大诰》规定:官吏贪污,轻者罚苦役,戍守边缰,赃满六十两银以上者枭首示众,剥皮实草,以示警告。
4法外措施
申明亭皮场庙
三、刑罚变化
明律基本上继承了唐宋的刑罚体系,只是规定徒、流刑一律附加杖刑。
把过去的一些非法之刑写入了律典。
非法之刑(非法典规定的刑罚),诸如:枭首示众,剥皮实草,梳洗(洗刷),铁布裙,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等等。
1充军
充军是明代广泛使用的一种刑罚。
充军是强迫罪犯到外地充当军户的刑罚。
充军开始不分里程、等次,明朝后期逐渐规范。
终身充军:身死即止
永远充军:子孙承袭军籍,世代为军
2廷杖
明代经常使用的刑罚手段,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皇帝法外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了恶劣影响。
3枷号
4文字狱
8、司法
一、司法机构
1中央
(1)刑部:中央主审机关
(2)大理寺:复核慎刑机关
(3)都察院:纠察机关,风宪衙门
刑部主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也参与审判。
上述三者,合称为“三
法司”。
中央上述三机关各司其职,又相互约束和牵制,对重大案件三法司进行会审,时称“三司会审”。
2地方:省、府(州)、县三级
省:提刑按察使司,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
府:知府(知州)
县:知县
3军事司法机关
明朝设五军都督府统领全国的卫所军队,并主管军人的司法审判工作。
4特务机构:厂卫
厂卫干预司法始于太祖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太祖令锦衣卫负责刑狱与缉察逮捕。
锦衣卫下设南北镇抚司,其北镇抚司“专理诏狱”,并设法庭监狱,管辖“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天下重囚多收系锦衣卫断治”。
太祖后期曾加禁止,但成祖很快恢复,且建立宦官特务机构东厂,专司“缉访谋逆,大奸恶。
”其权超过锦衣卫。
明宪宗、武宗时又分别建立西厂、内行厂[nèi háng chǎng]。
内行厂权力又在东、西厂之上。
到明后期,厂卫特务多达10余万,严重干扰司法。
内行厂[nèi háng chǎng]
明代官署名,即内办事厂
明武宗时宦官刘瑾专权,特在京师荣府旧仓地设立,由他直接指挥,从事镇压人民及正直官吏,权力在东厂、西厂之上,两厂亦在被监视之列。
正德五年刘瑾倒台后废除,内行厂与西厂亦一同被裁撤。
虽然内行厂仅存在五年,但亦残害了不少忠良。
二、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是由刑部、大理司和都察院组成的联合审判制度。
凡遇有重大或疑难案件,均由三法司审理,最后报皇帝裁决。
2九卿会审
九卿会审是明代重要的复审制度,是由中央政府九个部门的长官,即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的大理寺卿和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尚书,共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判决后囚犯仍翻供不服重大疑难案件,亦称“圆审”,又叫“廷鞫”。
虽然存在着形式主义的缺陷,但对于减少冤假错案仍是有益处的。
3朝审
英宗天顺三年(1459)创制。
每年霜降之后,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驸马、内阁学士、六部尚书、侍郎、五军都督等众多官员,在承天门外会审在押待决囚犯。
由吏部尚书主持。
囚犯喊冤,或认为案件可疑或可矜,应再加详审的,奏请皇帝裁决。
为清朝秋审制度的前身。
4大审
大审是由皇帝定期派出官员审录在押囚犯的制度,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定制,每隔5年,逢丙、辛年时,由司礼监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在大理寺会审京城在押囚犯中累诉冤枉或死罪可疑可矜的待决囚犯。
5热审
热审是在暑期来临前对在押囚犯进行清理发落的制度。
一般每年小满后10余日开始,到6月底止。
京城在押囚犯由司礼监太监、锦衣卫官员会同三法司堂官进行审理,徒流罪减等发落,笞杖罪即时行刑,刑毕释放,疑案奏请皇帝裁决。
附:司法考试考点
明刑弼教
《大明律》、《明大诰》、《大明会典》奸党罪
充军刑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廷杖
厂卫制度
会审制度
父亲的格局决定家庭的方向
一个家庭的福气运道,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家庭成员共同努力得来的。
家庭要想和谐兴旺,首先要走对方向,父亲的格局就决定着家庭的发展方向。
曾国藩曾说:“谋大事者首重格局”,心中格局的大小,决定了眼光是否长远,眼光是否长远又决定了事物的成败。
家庭的发展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家庭需要经营,需要规划。
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父亲作为家庭中的男性,承担着家庭领导者的职能,是家庭“权威”的代表。
作为家庭列车的火车头,父亲的眼光要远,格局要大,只有父亲的格局大,才能确保家庭的发展方向不出错。
老话说“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人的一生中有大部分时间都在家庭中度过,观念、思想等都会通过家人间潜移默化的影响来传递。
如果父亲有一个大格局,那在他的妻子、后辈子孙都会受到好的影响。
在家庭生活中,父亲有大格局,就是在家庭遭遇困难或变故时,不退缩,能够顶住压力。
对待家庭小的损失不斤斤计较,不浑浑噩噩混日子,积极对待生活,对于家庭发展有大致的规划。
蒙田曾说:“作为一个父亲,最大的乐趣就在于:在其有生之年,能够根据自己走过的路来启发教育子女。
”
一个父亲胜过一百个老师,父亲是孩子在人生中接触的第一个男性形象,他肩负着帮助孩子正确认识世界,了解社会的重任。
父亲在教育孩子过程中有大格局,孩子才能健康茁壮成长,才能为家庭的兴旺积蓄后备力量。
在教育孩子中,父亲的大格局体现在不给孩子贴标签,懂得孩子的品格比能力更重要。
说到才女,不少人会想到民国时的“合肥四姐妹”,进而感叹合肥张家是个风水宝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