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是以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情况:①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②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③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2、法律的时际冲突:是指有关民事关系涉及内国或外国新旧、前后民法规定的不同所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其产生的情况有: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发生了改变;②冲突规则虽未变化,但连接点发生了改变;③冲突规则和连接点都未有变化,但是以该连接点指引作为准据法的某个国家的法律发生了改变。
3、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以及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是指其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或者作为民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那些民事关系。
5、法律冲突:是对于同一民事商事关系因所涉及的各国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①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②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③司法权的独立;④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6、人际私法:解决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的法律。
时际私法:是解决因所涉新旧、前后的民法规定不同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的法律。
7、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一是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关系地位的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主要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该民事关系,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选择)规范,指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及因涉外民事关系而发生争讼时,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连接点(连接因素、连接根据):是指冲突规范就冲突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引用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系属: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应适用的法律。
准据法表述公式(系属公式、冲突原则):指公式化和固定化的系属,它用于解决同各类性质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
(基本类型: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地法)识别: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有关案件事实或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将其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
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转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根据丙国法作出判决。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它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且是在内外国民事法律发生的法律冲突的情况下,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的。
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是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法律冲突: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
连结点:它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冲突:是指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进行定性或归类所产生的抵触或差异。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来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准据法表述公式:运用某种连结点来指引某一类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
基本类型: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以及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等。
国际破产:也称跨国破产,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
国际破产的继续管辖问题:是指在破产申请提出后,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当债务人的营业所或住所、财产所在地及国籍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原连结因素所确定的法院能否继续行使管辖权。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发生在本国境内的行为都有效。
国际私法名词

国际私法名词
国际私法,也称为国际私人法,是独立于国家内部的条约见到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分支。
它针对的是跨越国界的私人权利与义务,以及各种形式的国际私法事务。
国际私法所规范的行为包括当事人之间的物质事务,依据其协议所设置的国际私法,有权在一定范围内确定其责任要求,并赋予当事人按照私法行事一定权利;纠纷解决也可以采取国际的私法手段,当事人可以让仲裁机构解决其纠纷,或者向国际私法仲裁制度以外的国际法庭发起诉讼。
国际私法给其他领域的发展带来了便利,特别是在涉及国际贸易和外商投资方面,它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实现更好的法律保护、更大的经济开发效率等福利。
大量国际私法有助于增进国际社会经济体系的协调与繁荣,使得各国之间的关系朝着和谐共处的方向发展。
国家之间的立法机构可以根据国际私法制定同意的贸易管理法,以保护关系双方的利益,确立了仲裁机构,让这些机构对个人、实体和政府之间因未遵守国际私法而发生的纠纷作出裁决,确认权利、做出补偿等等。
可以说,国际私法已经成为各国经贸关系的重要法律基础,它的发展与发展越来越复杂化,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国际私法面临的挑战有很多,它是一个覆盖面很广的法律系统,涉及到各国的利益,不只是一家国际组织的事务。
保护国际私法制度的范围非常重要,要保证它有效地起到作用。
国际私法目前仍在不断发展中,新的私法机构、私法手段以及私法业务迅速增加,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宣传,把它实现到各个领域中。
从上述可以看出,国际私法对于国家间私人关系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际私法不仅是国际关系的模型,而且为信息时代的贸易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框架。
国际私法的重要性。
国际私法重点名词解释

1、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以司法保护为目的,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Conflict of Laws法律冲突主要指民商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对某一民商事关系的规定各有不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商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商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即适用所涉及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商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的现象。
3、Forum Shopping 挑选法院又称之为择地起诉,指利用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从众多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最能满足自己诉讼请求的法院去起诉的行为。
4、Nationality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5、Domicile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6、Recognition and Permission of Foreign Legal Person外国法人的认许制度指承认外国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并允许其在本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
7、Bartolus巴托鲁斯(1314-1357)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后期注释法学派杰出代表,被后世誉为“国际私法”之父。
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又称“法则两分说”。
他从法则的性质入手,将法则区分为“人法”与“物法”两类。
人法是有关人的身份,能力以及动产的法则,物法是有关物(不动产)的法则。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人法和物法各自的适用范围。
8、Savigny萨维尼(1779-1861)19世纪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泰斗,最著名的私法学家。
代表作是184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他在该书第八卷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理论。
9、Doctrine of 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 s政府利益分析说提出政府利益说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教授布雷纳德·柯里(Currie,1912-1965)。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法则区别说:将法则区分为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
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的领土内时,也应适用。
3、法律关系本座说:其基本观点是,任何法律关系像人有住所一样,都有适合其性质的“本座”,一个人的住所存在于一个特定的空间,一个法律关系的本座也存在于一个特定的空间。
因此,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应先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按其性质分类,再依其本座确定适用的法律关系。
4、最密切联系说:主要观点为,在选择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分析与该民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哪一个地方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最有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的法律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5、外国法人的认许: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定和许可,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6、国家财产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
7、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或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除非该国家自愿放弃这种豁免。
8、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如果外国国家以政治主体资格行使统治权活动,即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时,就享有豁免权;反之,外国国家从事商业活动,为非主权行为或私法行为时,则不享有豁免权。
9、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出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10、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11、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分类”“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条或哪一类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私法是涉及跨国法律关系的分支学科,旨在解决私人之间的跨国法律争议。
它既称为国际私法,也被称为私国际法或国际民事法。
该领域主要研究和规范私人间的法律关系,例如财产权利、合同、民事责任等事项,这些事项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国际法律原则。
国际私法的目标是建立规则和原则,以解决跨国法律争议并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方式。
它涉及多个法律体系的比较和协调,旨在解决在跨国环境中发生的法律冲突和争议。
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确认和执行跨国合同的规则;确定国际婚姻和离婚的法律效力;调解跨国财产争议;规定跨国民事责任的依据和程序等。
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来源于国际法和国内法。
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来源,而国内法则提供了国家在跨国争议中的法律依据。
总之,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国私人法律关系的学科,旨在解决和协调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并为私人提供公平、稳定的法律环境。
(完整word版)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1。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2.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 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4. 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6.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8。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是国际私法中核心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
9.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
法则区别说: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认为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或物法.意大利另一位著名学者巴尔多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说,他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区分视为只对法院地“特定法”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从另一角度强调这种区分同样也决定外国法能否在法院地获得适用,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
杜摩兰认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达尔让特莱认为法院都只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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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是指调整私人之间跨国事务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以下是一些国际私法的常见名词解释:
1. 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事务的独立行使控制权和管辖权的能力。
2. 土地原则:指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土地上的行为或权益的归属通常受到所在地法律的管辖。
3. 选法原则: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当涉及到跨国事务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4. 重法主义:国际私法的一种方法,根据这种方法,在解决跨国私事案件时,法院应根据受管制行为或权益的法律而不是根据国籍法解决纠纷。
5. 对称原则:指在适用外国法律时,指法院应当遵守外国法的规定。
6. 判定国:在国际私法中,判定国是指被认为对特定诉讼具有管辖权,以及根据其国家法律和国际条约确定适用法律的国家。
7. 判决承认与执行:指国际私法中的一项程序,根据这项程序,一个国家的法院可以承认和执行另一个国家的判决。
8. 国际仲裁:为解决国际私法纠纷而使用的一种替代争议解决
方法,通过任命仲裁员或仲裁庭对纠纷进行裁决。
9.外国法示证:指国际私法中的证明程序,当事人通过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证明外国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10.国际公序:指国际私法中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法院可能拒绝适用外国法律或外国判决,如果它违背了该国的公共利益。
11.管辖权:指国际私法中法院对特定案件的决定权,以及该法院是否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解决。
12.国际条约:为协调和调整国际私法关系而签署的国际协定或合同。
国际私法涉及的名词非常多,上述仅是其中的一些常见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是一个复杂的领域,需要专业的学识和实践经验来应用和理解其中的规则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