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2023

【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二)从租计征(租金计税):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特殊情形为4%:(1)对个人出租住房, 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 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 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有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差异性规定】
1.关于出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 (1)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 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56号)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 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7〕 29号) ——差异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村委会出租房屋 或企业自建房屋)。
第三部分 在哪征税?(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包括征税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部分 如何计税? (计税依据及税率)
【房产税: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税率】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22〕 15号 )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 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西安市1.5元至27元; (二)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 (三)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0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截止时间全解析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截止时间一、新征用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的规定: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新购置房屋所占用土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但由于政府原因未交地对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政府拆迁等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前,以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者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补充证明上注明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小税种核定征收方法及政策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 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 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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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企业内部绿化用地不免 )
4.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 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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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契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97年7月7日国务院 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 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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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 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我省是按年计算,申报缴纳期限是半年,每 年5月,11月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期。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
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 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 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 别纳税。
5.在城镇土地使用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
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 土地,不属于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 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 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 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 使用税。符合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
税务师-税法二-突击强化题-第8章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务师-税法二-突击强化题-第8章城镇土地使用税[单选题]1.某企业在市区拥有一宗地块,尚未由有关部门组织测量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
下列关于该企业履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江南博哥)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暂缓履行纳税义务B.自行测量土地面积并履行纳税义务C.待将来有关部门测定完土地面积后再履行纳税义务D.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履行纳税义务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选项D当选);(2)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单选题]2.某企业2021年度拥有位于市郊的一宗地块,面积为10000平方米,其中5500平方米种植果树用于采摘,2500平方米为水果罐头生产基地,2000平方米为办公生活用地。
该市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年税额为2元/平方米,则该企业2021年度就此地块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万元。
A.2.00B.1.10C.0.90D.0.40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结合税收优惠考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选项C当选,具体过程如下:(1)考虑税收优惠。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故该企业种植果树的5500平方米土地可以免征,其余用地应照章征税。
(2)注意单位换算。
题干已知税率单位是“元”,选项是“万元”。
综上,该企业2021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500+2000)×2÷10000=0.9(万元)。
选项A不当选,未考虑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的规定。
选项B不当选,误按照果树占地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选项D 不当选,误认为农副产品加工厂用地免税。
关于明确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问题的通知 财行便函【2012】1号

财产行为税处便函
财行便函【2012】1号
关于明确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近日,部分征收局向市局请示,要求市局对省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225号)第二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经市局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由于政府动迁不及时等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人的,是指依据合同或政府其他文件的规定,政府负责拆迁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但政府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导致纳税人无法使用土地。
对合同规定由纳税人负责拆迁而未及时拆迁的,不符合该条款的规定。
二、满足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地上建筑物或附着物未拆迁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认定情况属实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国土部门或土地出让者提供的未及时动迁等的有效证明材料或重新签订的补充协议;
2、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情况属实的调查材料、照片等;该材料须经调查人员、主管科(所)长、综合科长、主管局长签字认可;
3、土地使用证以及土地出让合同;
4、办理备案手续的其他材料。
三、该规定的执行时间应是文件下发之日。
按照省局房土普查期间的有关规定,对在房土普查期间出现的因政府动迁不及时等原因导致土地无法使用的,并由国土部门或当地政府出具有效证明,且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情况属实的并出具证明材料的,可参照该规定执行。
鞍山市地税局
2012年2月6日。
六税两费的具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六税两费是指我国现行的六种税费和两种费。
这六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两种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下将详细阐述这些税费和费的具体法律规定。
二、增值税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是我国增值税的主要法律依据。
2. 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3. 税率增值税实行比例税率,基本税率为13%,低税率分别为9%和6%,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
4. 征收管理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
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三、消费税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是我国消费税的主要法律依据。
2. 纳税人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货物或者提供消费税税目的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3. 税率消费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根据税目不同而有所区别。
4. 征收管理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四、企业所得税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依据。
2.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3. 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基本税率为25%,对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实行减税政策。
4. 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五、个人所得税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法律依据。
2. 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土地使用税在各地纳税义务的时间点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及截止时间新征用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的规定: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购置房屋所占用土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但由于政府原因未交地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政府拆迁等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前,以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者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补充证明上注明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务师-税法二-基础练习题-第8章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务师-税法二-基础练习题-第8章城镇土地使用税[单选题]1.某国家级森林公园,2021年共占地2000万平方米,其中行政管理部门办公用房占地0.1万平方米,所属酒店占地1万平方米、索道经营场所(江南博哥)占地0.5万平方米,其余用地为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
公园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为2元/平方米,该公园2021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万元。
A.1B.2C.3D.3.2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公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该公园2021年度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5)×2=3(万元)。
[单选题]2.下列各项中,应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
A.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B.水利设施用地C.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D.检察机关办公用地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选项C: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单选题]3.下列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自用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B.机场工作区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C.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当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D.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当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选项B: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选项CD: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单选题]4.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可以由()确定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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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应当依法进行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起始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使用税法》,土地使用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使用者按照法定税率和征收标准向国家缴纳的一种地方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不同情况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者。
如果土地使用权
出让所得者是个人,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发生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以先到者为准。
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获得初步审核通过时,即申请书及其所需材料齐备后。
第二种情况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者。
土地使用权转让
所得者指的是通过转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所得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者,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时。
第三种情况是占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占用国有土
地的单位或个人指的是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临时占用国有土地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对于占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单位或个人实际开始占用国有土地之日起。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于
纳税申报和纳税缴纳时间。
具体的纳税申报和纳税缴纳时间是根据相关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的。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是确定纳税人应当履行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