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30•【文号】保监发[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122号)各保监局:为切实增强保险中介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科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现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形成保险中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率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客观既有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建立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十四个指标,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
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分别为其项下各评估指标分值之和。
综合风险分值为合规风险分值与稳健风险分值之和。
分值越大,代表风险越高。
第五条原则上按照综合风险分值从高至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
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数量应分别不少于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数的5%、20%。
根据监管实际,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可以作为辅助分类依据。
保险经纪公司审计方案

保险经纪公司审计方案一、引言保险经纪公司作为保险行业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确保公司运营的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定期的审计是必要的。
本文将针对保险经纪公司审计方案进行探讨。
二、审计目的保险经纪公司的审计目的主要包括:1. 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2.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3. 发现并纠正潜在的风险和漏洞;4. 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和报告。
三、审计内容保险经纪公司的审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2. 业务运营过程中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3.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4. 公司的信息系统安全和数据保护;5. 公司的合作伙伴及其服务质量。
四、审计程序保险经纪公司的审计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1. 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和时间安排;2. 收集资料:获取公司的相关文件、记录和报告等;3. 开展实地调查:对公司的业务实施进行实地观察和检查;4. 进行数据分析:对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比对和分析,确保准确性;5. 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6. 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和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7. 编写审计报告:将审计结果进行报告撰写,并向相关部门提交。
五、审计结果处理保险经纪公司的审计结果处理应包括以下方面:1. 整改措施: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制定相应的改进计划;2. 监督跟踪:对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3. 提升管理水平:通过审计的结果和建议,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4. 绩效评估:将审计结果作为公司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六、审计周期保险经纪公司的审计周期应根据公司规模、业务复杂性和风险程度等因素来确定,一般建议为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并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的专项审计。
七、审计保密保险经纪公司的审计工作应保持保密性,确保审计过程和结果不被非授权人员获取和使用。
保险经纪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经纪机构办事指南目录一、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2二、法人机构领取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0三、报表报送工作-----------------------------------13四、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6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4月30日前清缴上一年度监管费并预缴当年监管费(三)每年报送续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续存保证金情况五、分支机构设立报告-------------------------------18六、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3七、报告事项---------------------------------------30八、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35九、动用保证金-------------------------------------37十、法人机构解散-----------------------------------40十一、报送文件注意事项(必读)---------------------45一、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当参考《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持有符合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
(一)申请书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请示北京保监局:为(出资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原因、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现已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特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7]7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8.13
【实施日期】2007.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7〕73号)
各保监局:
自2005年1月我会下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保监发〔2005〕1号)以来,各保监局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2006年,全国共有1617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过外部审计,占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76.64%。
外部审计制度对提高监管效率、提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外部审计作用,更好地应对保险中介市场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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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银行业外部审计指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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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
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11.14•【字号】冀保监发[2013]102号•【施行日期】201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冀保监发〔2013〕102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作用,防范化解中介领域风险,提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保监发〔2005〕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7〕73号)要求,河北保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计对象河北省行政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二、审计内容各机构在审计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在约定书中提请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并在审计报告相关附件中专项进行披露。
(一)《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保监发〔2005〕1号)要求进行披露的事项。
(二)河北保监局提出的专项审计要求(审计内容及重点见附件1)。
三、审计机构为确保审计质量,保证审计效果,综合考虑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规模、价格和会计师年审以及以往年度出具审计报告质量等因素,河北保监局在全省范围内推荐10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详细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其中一家。
四、审计要求(一)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1、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到被审计机构进行实地审计,不得采取“送审”方式进行审计。
在审计过程中应当配备足够的人员及设备,按照河北保监局提供的审计内容,保质保量完成审计工作,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充分适当。
河北保监局将通过调阅审计档案、与签字注册会计师谈话、派员赴中介机构核实等方式对审计质量进行检查。
保险稽查审计指引第1号

第一部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理论第一章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基础第一节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概述随着企业生产规模扩大、经营层次增多,经济活动日趋复杂,管理层希望对内部所属各级组织的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保障企业控制系统有效运作,由于管理的需要促成了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内得以诞生。
初期,内部审计作为内部经营职能主要集中在防止工资欺诈、现金和其他资产的损失,随后内部审计的范围扩展到对几乎所有财务事项的验证,其重点逐步从“为管理而审计”发展到“对管理进行审计”。
现代内部审计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的财务基础内部审计、控制基础内部审计到风险基础内部审计的演变。
近年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内部审计部门被视为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外部审计师构成有效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之一。
内部审计作为实现内部控制的关键因素,在减少信息不对称、促使股东与经理人员利益最大化,健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定义(一)内部审计的定义内部审计之父索耶关于内部审计的定义是:对组织中各类业务和控制进行独立评价,以确定是否遵循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的使用了资源,是否有利于实现组织目标。
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内部审计是一种旨在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组织营运的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效果,以帮助实现组织目标。
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二)保险公司内部审计的定义根据《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7•【文号】保监发〔2015〕113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5〕11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5年12月7日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机构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IT审计专门规范和要求的,保险机构IT审计工作应从其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保险机构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建立与公司目标、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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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
第—章总则
第—条为提高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治理水平,爱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开展,依据《X保险法》、《保险X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效劳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包含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国保监会要求的特别目的审计。
第四条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外部审计,按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审计汇报。
第五条鼓舞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完善的外部审计制度,进行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以外的外部审计。
第二章审计事项
第—节会计师事务所选择
第六条保险中介机构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确保审计质量,并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七条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保险监管法规规定的外部审计,应当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外勤工作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二〕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和个人履历;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保险中介机构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变更原因说明。
第二节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在进行审计前,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保险中介机构与会计事务所签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时,应当在约定书上提请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方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保险中介机构确认收入和本钱的方法是否恰当,年度利润的核算是否正确;
〔三〕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治理,以及是否未经托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未及时进行保费结算;
〔四〕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以及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是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五〕保险监管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保险中介机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上述事项进行报露。
第十一条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还可以与会计师事务所约定出具治理建议书,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信息化系统能否满足各项业务开展的需要;
〔二〕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
〔三〕各项内操纵度的设定能否爱护本机构和业务托付人的利益,是否有效执行。
第十二条依据中国保监会要求进行的特别目的审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列明中国保监会要求审计的具体审计工程和内容。
第三节审计协调
第十三条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完整、真实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工作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保险中介机构内审人员应当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促进本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第十五条保险中介机构监事会等内部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为外部审计人员不受干扰地完成审计工作,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制造条件。
第十六条依据审计工作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中国保监会取证和请求协助,使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节审计汇报
第十七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汇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计报表真实性和公允性的审计意见;
〔二〕注册会计师认为重要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汇报所附的治理建议书,内容应当包含第十一条列示事项的情况。
第十九条依据中国保监会要求进行的特别目的审计,审计汇报应当按规定的审计工程和内容分别列示审计意见。
第三章监督治理
第二十条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汇报及约定出具的治理建议书报送中国保监会,同时以电子文件格式报送。
第二十一条依据中国保监会要求进行的特别目的审计,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审计汇报。
第二十二条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以外的外部审计,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审计汇报。
第二十三条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如实报送审计汇报,不得修改和删节会计师事务所签发的审计汇报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假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存意见、否认意见和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审计汇报,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对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审计意见的相关事项作详细说明。
第二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对外部审计事项进行事后抽查,如发觉保险中介机构提供有遗漏、虚伪内容的材料,或者以利诱、强迫等方法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容虚伪的审计汇报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中介机构解除审计业务约定,并转交有关外部审计业务监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保险中介机构不按规定进行外部审计,或者在审计过程中不予以配合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进行正常审计工作的,中国保监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直接实施业务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