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促进房地产流通,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城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租赁、抵押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房地产交易,均适用本条例。

涉外房地产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验证交易标的物的权属;

(二)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监理手续;

(三)确认交易标的物的价值;

(四)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提供房地产交易咨询服务,并指导交易活动;

(六)负责对房地产交易的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七)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制定房地产交易的具体制度和办法。

第六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转让、出租、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七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私下交易房地产。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交易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

土地、财政、税务、物价、工商、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参与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交易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交易。委托代理交易应当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单位检举揭发房地产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管理

第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十二条转让房地产,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

(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三)收购企业时,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第十四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

(五)权属有争议或者权证与标的物不相符的;

(六)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权属转移的。

第十五条房屋产权转移,其相关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同一房屋产权分割,各房屋所有权人占有与房屋建筑面积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的整体不可分割。

第十六条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须有全体共有人具结同意的文书。

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租赁期限未届满出租人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受让方为非承租人,出租人应当告知受让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章房地产租赁管理

第十八条房地产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屋所在的市、县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下列房地产不得出租:

(一)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

(二)有产权、使用权或者租赁纠纷的;

(三)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

第四章房地产抵押管理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房屋抵押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提供给抵押权人担保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抵押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评估总价值的90%。

第二十四条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未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已抵押的房屋转让或者翻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抵押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抵押房屋的,抵押关系即告结束,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由抵押双方重新设定抵押权。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期满,债务清偿完毕,抵押合同即告终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抵押期满,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地产,并有权优先受偿。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第二十九条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支付房地产抵押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

(四)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第五章房地产交易监理

第三十条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开放、竞争有序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为从事房地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交易规则,服从管理。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交易应当进行价格评估。

房地产评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

房地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的,其评估结果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交易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计征税费;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成交价格计征税费。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交易价格由交易当事人协商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房地产抵押权人依法拍卖房地产,应当如实向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申报成交价,不得隐报瞒报。

第三十五条交易当事人凭交易手续证明及其他有关的证件,到权属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换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地产交易管理费。

房地产交易管理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交易,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缴出让金。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受让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契税。

在房地产交易中土地有增值的,交易当事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交易手续,私自进行房地产交易的,由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房地产交易中隐瞒实际成交价格的,由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实际成交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偷税漏税的,由财政、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妨碍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扰乱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在房地产交易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依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房地产纠纷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正)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正)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00127(颁布时间) 20000127(实施时间)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正) (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月27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易管理一般规定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 第四章房屋租赁 第五章房地产抵押 第六章房屋典当 第七章房屋交换 第八章税费 第九章罚则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镇房地产业发展,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国家和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我省城镇进行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屋典当、房屋交换的行为,不包括成片土地的出让和转让。 因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买卖房屋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公开公正、有偿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房地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组成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房产、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店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管理一般规定 第六条进行房地产交易,交易当事人必须依法签订交易契约或者合同,并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一)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个人工作总结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个人 工作总结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个人工作总结 时间飞逝,转眼间我在镇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有一年的时间了。我于09年6月份进中心工作,开始接触以前从未接触过的事物。 在业务上,我第一次听闻了“政府采购”这个新名词,并且一开始的工作就是政府采购,那对于我来说是一个挑战,因为本身自己学的和这个完全不相干。所以刚开始首要的事情就是学习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要对政府采购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从一个完全对其陌生到慢慢熟悉。在参加某项目开标的时候,从一个完全不知道开标程序,到渐渐明白,跟着其他老同事一步一个脚印学习业务,摸索着前进。让自己在工作中有所清晰。在做这个工作的时候,碰到的问题还真是不少:1、要写招标文件,这个是多大的挑战,因为没有接触过,基本上来说拿到采购需求根本就是无从下手,只能借鉴别人的招标文件来进行学习,而且政府采购师比较杂的,基本上采购的东西是比较多样化的,所以在写评分标准的时候真的是非常伤脑筋。2、抽专家。抽专家的时候不知道什么专业的专家抽几个,而且要回避同一体系的专家,当时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只能在同事的帮助下进行。3、在开标的时候经常会碰到难缠的供应商,那真的得随机应变,然而自己在这个方面就是初出茅庐,不懂得如何去应对。 除了政府采购工作,后来又从事了国有资产转让。这个是比政府采购更加有难度的工作,因为国有资产是刚刚开始进中心,很多地方都存在不足及不成熟,所以在工作中出现过很多五花八门的问题,而且又是甚至不知道如何去应付。但是在领导的带领下,在自己的努力下,把问题逐一突破。 目前我做的是建设工程,在刚开始接触建设工程的时候,发现很难应付,因为这个和之前的工作又完全不一样,建设工程有自己固定的套路,需要学习它的业务知识。有不懂的地方就问问做过的同事,他们给了我很大的启发。在做的过程中也发现有不少问题。做建设工程最先接触的就是那个开标一览表,因为这个表格是由公式组成的,并且这张表格式由我来做的,不象政府采购中的开标一览表,是简单的加减乘除,要看懂花了我很多时间,必须要把其中的问题给解决了。所以那时我基本上就是在为这个事情发愁,因为对于投标单位来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文档2篇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f urban real estate management measures 编订:JinTai College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文档2篇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 2、篇章2:2020年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新修订)》主要 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是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篇章1: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 的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 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建筑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有土地使用 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 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 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住宅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 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得侵犯。

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https://www.360docs.net/doc/7a2336655.html,/2011年07月15日21:00:06 星期五分享到桐庐微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主要是指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主要包括: 1.土地、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 2.公共事业领域内具有先导性、基础性的供水、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等社会资源; 3.政府依法利用和管理的国有公共资源,政府投资所拥有的公益性、专有的和垄断性的行政资源等。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在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须报县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桐庐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为全县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平台,乡镇、街道经依法批准可设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公共资源范围及交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凡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须经审计部门审计,未经审计不得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章管理服务机构 第六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工作的重大决策,领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招管办”)为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订本县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相关管理制度; 2.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3.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对乡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纠正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协调和监督各类评委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5.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6.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协调处理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定实施。 第八条县建设、国土、财政、水利、交通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行使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责; 2.负责拟订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 3.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计划,并指导、监督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

滦南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交易主体管理制度教学文稿

滦南县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交易主体管理制度 (一)入场交易资格 l、招标人的招标资格 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即可自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事宜: (1)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并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招标程序的有关人员。 (3)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并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满足建设部令第79号第8、9条第二款规定)的工程技术、概预算(专业应配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合聘请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工作经历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者,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2、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1)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工程质量保证、技术装备、安全生产、财务状况等方面能满足资格预审或招标公告的潜在投标人有权申请投标。 (2)跨地区企业应取得当地建设、水利、交通公路等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登记。 (3)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1)具备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招标人自愿委托,可在资质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2)任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代理。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应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招标人的委托合同及授权协议书。 4、按规定必须进场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场外进行招标的,一律视为无效。 (二)评标委员会组建及评标 l、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县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的有关规定组建。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3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三章房地产抵押 第四章房地产租赁 第五章中介服务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昆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全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和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互换(交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年上半年工作汇报材料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年上半年工作汇报材 料 XX年上半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贯彻落实xxXX年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中心,立足岗位,凝心聚力,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交易效率,各项工作任务均按计划推进落实,为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夯实了基础。 一、业务基本情况 XX年上半年,中心共完成政府采购类(货物、服务)、 小型建设工程类、三资交易类263宗,同比增长10.5% ;成 交金额约13.71亿元,同比下降6.16%。 政府采购类(货物、服务):采购预算金额89946.61万元,同比下降2.04%;实际采购金额86027.52万元,同比增长1.15% ;节约资金3919.09万元,资金节约率 4.36%。 政府采购类(小型建设工程):采购预算金额3466.81万元,同比下降43.36%;实际采购金额3043.4万元,同比下降41.65% ;节约资金423.41万元,资金节约率12.12%。 资产交易类:XX年上半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成交“三 资”交易项目80个。其中,物业租赁项目成交78个,同比增长47.44%;预估金额39545.59万元,同比增长10.4%; 实际成交金额47837.22万元,同比下降14.13%。小型建设工程成交2个,同比增长50%实际成交金额约230.30万元,节约资金41.14万元,资

金节约率为15.16% 二、研究创新三资交易模式,发挥交易平台政策导向 一是积极探索旧工业区综合提升项目交易新模式。会同xx经济服务局和各办事处等部门,梳理宝塘工业区、美林工 业区两个项目的交易情况,分析莲塘工业区项目特点,研究提出更适合xx发展需要的招投标方式,协助xx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印发《社区集体旧工业区综合提升试点项目进入集体资产交易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交易规则(试行)》,完善了集体物业综合提升试点交易模式,优化招租程序,有利于吸引优秀企业入驻,优化xx营商环境,促进社区经济发展。二是持续优化三资交易信息系统。根据三资交易项目的特点和新的交易规则,对交易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优化申报项目分类、程序性核查、组织开评标等10个功能点,提升用户体验,发挥交易系统的服务效能。 三、积极服务重点项目,加强民生保障作用 中心突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主线,积极主动服务xx重点项目,助力xx城市公共安全、城市品质提升、民生实事建设等重点工作。一是开辟重点项目绿色通道。通过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快速响应优先办理、倒排时间精细办理三大措施,依法依规促进项目尽快进入采购实施环节,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如“XX年度一街道一快检车一快检室运营服务”项目列入绿色通道后,从项目申报到发布采购公告仅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其他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交易。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交换和技术共享服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现场办理业务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提供必要的交易场所和设施。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利用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整合联通本地区分散的电子服务系统,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服务系统,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并按照规定要求交换整合信息。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和交换信息。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月4日前,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7a2336655.html,)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1 9 9 9年9月2 3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9 9 9年1 1月2 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房地产租赁 第一章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昆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全市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五章 中介服务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和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互换(交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土地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个人2019年半年工作总结范文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个人 2019 年半年工作总结范文 1 营商环境建设中锤炼出来的能力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开放度高,面对的投标企业来自全国各地, 服务能力直接影响到我市的营商环境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则 是我们的服务原则,因此从《招标投标法》到新出台的 87 号令,与 时俱进的法律法规都成为了我们必须要掌握的基本功。尤其是我参与出台《关于防范政府投资项目出现非正常废标现象的若干意见》的过程中,与住建局、财政局连续十几天熬夜到凌晨,研究废标知识,让我再次感 受到掌握知识精准度的重要性,也让我认识到“领导领学、半月考试、集中交流、案例讨论”多样化学习模式的意义。 2 急难险重任务下比拼出的毅力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少,任务量大,为确保进场的交易项目顺利交易,交易中心充分发挥每名同志的最大效能,我们女人当男人用,男人当驴用,全员轮转。通过模块化的管理体制打造了最优的交易流程,一是专家抽取的专人负责制,二是场地服务的领导带班制,

三是系统交易的全时段服务制,四是保证金收退的限时办结制,五是日常管理的替补轮流制。比如我虽然在综合科,但是和场地服务科的一块轮流值班,确保中午吃饭、午休甚至凌晨 4 点开标我们都能“玩转”。 3 主动作为思路下激发的创新力 “破釜沉舟,不破不立,破而后立,不生则死。”因此我始终将“创新”作为工作突破口,一是到文家、侯镇等地调研,和同事一块研究交易流程,实现了在全潍坊率先将标的额为 50 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纳入平台;二是协助财务工作人员进行保证金收退管理工作,在投标保证金“一键退付”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相关操作流程,实现了履约保证金“零跑腿”;三是配合场地服务科协调场地设备,在现有设备的基础上进行技术创新,实现了资格审查和投影演示的物理隔离。 在工作中也发现了自身存在的不足:一是自己文字功底较浅,综合汇报材料的能力有待提高,宣传工作不到位;二是对个人标准要求不高,仅仅满足于完成工作任务,没有做到精益求精。

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03-05]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其它县(市)、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的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计划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和用地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其中,县(市)、区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和用地规划经审定后,还须报市领导小组同意。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下达的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和用地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开发项目建设用地的处理方式。第五条列入计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

(一)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二)金州区、旅顺口区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内的住宅、商服、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其它项目由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 (三)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内的住宅、商服、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与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其它项目由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前,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应会同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等相关部门就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等,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在与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签订《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建设用地履约保证书》(以下简称《履约保证书》)后,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发给《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通知书》。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之前,缴纳2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通知书》后,到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应自接到《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十四部委 第 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规则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

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其他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交易。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交换和技术共享服务。 第九条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 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

XX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3日XX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6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三章房地产抵押 第四章房地产租赁 第五章中介服务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X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XX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

华人民XX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XX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全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X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和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互换(交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s://www.360docs.net/doc/7a2336655.html, 2001年09月21日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

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

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境内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南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施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

用和凭证交易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抵押。 第七条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 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进行交易: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不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无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的; (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或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六)权属有争议、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或者房屋、土地权利人不一致的;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思路

2018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扣“聚焦发展、率先突破”的工作要求,围绕“重转型、重建设、重民生”的工作重点,服务发展,服务建设,以解决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按照“遵循一条主线、坚持二项原则、处理三对关系、做好四篇文章”的总体思路,在继承中求创新,在创新中求发展,扎实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正确、优质完成“四大”交易。审查备案率、现场监督率、中标公示率、信息公开率均达100%,正确处理好“规范与效率”、“原则与灵活”、“督查与指导”三对关系,做好“阳光透明”、“提速增效”、“规范市场”、“强化自身”四篇文章。标中程序管理进一步加强,操作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创新措施,提升效率,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全面落实,分中心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村级工程监管取得实效。 三、主要措施 (一)优化机制,健全制度 一是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二是探索组织协调机制。三是探索建立联合查处机制。 (二)规范运作,阳光透明 一是完善招标投标文件范本。二是不断规范内部操作流程。三是加强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四是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 (三)务实创新,提速增效 一是进一步优化服务。二是继续简化完善工作程序。三是积极探索新的提速增效办法。 (四)加强监管,攻坚克难 一是不断惩治不良行为。二是进一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三是抓好分中心建设。(五)注重素质,强化队伍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三是加强业务交流培训。四是加强干部培养教育。五是加强日常考核督查。

(管理制度)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壹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市场需求确定,且经批准立项。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且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壹)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项目运营方式等。 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提交负责土地出让或划拨的管理部门,其内容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内容之壹。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附件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的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和应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互认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记录、公开、共享和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平台枢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由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级地方平台服务系统组成,是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记录、共享、更新、应用的载体和枢纽。 第二章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第六条【信息分类】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惩戒信息、奖励信息和承诺信息。 第七条【基本信息】基本信息是指可识别、分析和判断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自然人在公安部门登记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登记机关的登记注册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备案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全省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单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六条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期间,双方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实行

政务公开,公示房地产交易程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内完成。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增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包括下列情形: (一)房地产交换、继承、遗赠; (二)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分立; (三)其他合法转让情形。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二)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证书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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