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新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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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达市府办发〔2022〕50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2〕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21〕1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鲜明“亩均论英雄”发展导向,创新工业企业用地保障和项目监管方式,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统筹推进有序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等多种供应方式,有效解决“重前端引入、轻后端监管”等问题,加快构建工业项目公开透明的新型招商模式、全程监管的新型管理模式和“拿地即开工”“交地即交证”、节约集约的新型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提升效率、减轻负担。

统一组织实行区域评估,明确土地使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

节约集约、提高效益。

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坚持“亩均论英雄”的产业发展导向,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依法依规、全程监管。

强化“标准地”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奖惩制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二、工作标准“标准地”供应是指在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将事前制定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开发强度(容积率)等综合指标作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条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和服务、对“标准地”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验、对履约信用情况进行评价的工作机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厦府办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规〔202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第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0日厦门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2〕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福建省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措施,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建立健全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机制,确保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与现行工业用地供应、审批制度改革、项目施工建设、权证核发等有效衔接,提高工业用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工业项目早开工、早落地,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措施按照“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原则,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形成“7+X”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强化区域统一评估,推进“用地清单制”改革,推动有条件的工业用地项目在土地成交确认后,土地竞得人实现“交地即交证”的改革目标。

工业用地“标准地”是指: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准入要求,在先行完成区域评估及土地征收、“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符合“净地”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地均税收、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并实施全程监管的可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8.09•【字号】杭政办〔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杭政办〔2019〕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工业用地,确保稳中有增(一)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工业用地布局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范畴,按照全市产业平台空间布局要求,将300平方公里规划工业用地统筹落实到各区、县(市)、新区,并明确具体地块。

规划工业用地不得随意调整为其他用途,确需调整的,各区、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经市经信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地下空间开发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支持高端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三)稳定工业用地存量,严格控制将存量普通工业用地转为创新型产业用地,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改一补一”的原则,在本区、县(市)、新区区域内予以补足;确实无法补足的,按“退二进三”收益调节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异地代补。

确保工业用地增量,全市每年出让的工业用地(不含创新型产业用地)占年度土地出让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二、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提高用地效率(四)鼓励区、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综合采取“亩均论英雄”评价成果应用等措施,促进“低、散、乱”企业转型升级,实现“腾笼换鸟”“凤凰涅槃”。

对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存量低效工业用地,由区、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统一收回后建设高标准的小微企业园,也可招引“高好大”的工业项目,按规划重新开发建设,或按规定报批后转变为创新型产业用地。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市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市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市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8•【字号】温政办〔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市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6〕74号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工业用地资源合理配置及利用,根据《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6〕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创新温州市区(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坚持市场化改革和推进新型工业化为导向,在市区范围内试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 探索企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土地资源保障。

二、供地方式市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工业用地,鼓励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或“先租后让”方式供地。

(一)“弹性年期出让”方式。

指以弹性年期出让土地的供地方式。

弹性年期是指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根据产业发展周期、用地单位经营水平及有关产业政策,合理确定的出让年期。

市区工业用地弹性年期最高不超过30年,具体出让年期由属地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确定。

(二)“先租后让”方式。

指确定一定的利用条件,先行以租赁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缴纳租金并进行开发、使用和经营活动;租赁合同到期达到约定利用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供地方式。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1•【字号】豫政〔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经济运行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提升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进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坚持规划引领,强化源头管控(一)严格规划管理。

各地政府要依据本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下同),组织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科学编制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后由本级政府批准实施;要合理确定产业集聚区用地规模、结构、布局以及各类设施配建标准,不得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不得规划建设宽马路、大广场、大绿地等形象工程。

产业集聚区相关规划的空间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以发展工业为主的产业集聚区,其工业、仓储物流用地比例不得低于60%。

严控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不得以编制产业集聚区各类规划为由减少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总量。

严格规划实施评估,实际使用各类建设用地未达到规划总面积70%的产业集聚区,原则上不得扩区。

(二)引导工业项目入区。

推行“按规招商”,确保招商引资项目符合规划。

除选址有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应全部进入产业集聚区,严格按照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产出效益以及用水、用电、用能等控制指标,确定用地规模及分期建设时序,鼓励带规划设计方案供应土地。

对实施“退城进园”、转型升级的中心城区企业,优先在产业集聚区安排或者置换建设用地。

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模板】

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模板】

附件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我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效配置新增工业用地(一)加强供需对接。

各地在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根据本地区工业发展趋势,合理安排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实施国有工业用地(以下未特别说明的,均指国有工业用地)预供应,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渠道发布预供应公告,接受用地申请,收集市场需求。

预供应公告应载明地块基本信息(包括位置、范围、面积、用途、容积率等)及用地申请条件等,一个预供应公告可包含多个地块。

单位或个人对预供应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对供应面积、具体用途、供应价格、土地使用条件、产业准入条件等提出建议。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需求建议进行研究论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适时组织正式供应。

(二)试行“标准地”供应。

“标准地”是指对同一区域内的工业用地,在供地条件中设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至少5项控制指标,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供应和监管的工业用地。

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各类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工业聚集区,对工业项目建设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完善工业项目准入要求,建立“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供应具体地块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上述控制指标体系,因地制宜设定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控制指标要求,并纳入供地方案。

工业项目“标准地”模式实施方案

工业项目“标准地”模式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和数字化改革工作要求,持续深化“标准地”改革,进一步完善标准化操作流程和配套制度,特修订我县企业投资项目工业项目“标准地”模式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切实发挥“标准地”制度在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关键作用,衔接“亩均论英雄”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化配置。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明晰土地出让的系列标准,以市场选项目、引项目,构建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坚持改革降成本。

在完成区域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建设规划、能耗、环境、投资强度和亩均产出等一系列标准,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前置条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坚持政府强监管。

依法依规建立土地出让标准体系,加强对企业承诺履行情况的监管,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

——坚持亩均论英雄。

突出土地利用效率导向,在明确企业投资项目亩均产出控制指标等“硬约束”的同时,探索设置人才、技术、品牌等“软指标”,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目标要求除负面清单外,新批工业用地原则上100%按“标准地”出让。

四、重点任务(一)事先做评价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需按规定统一组织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等区域评估,各地要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

(二)事前定标准结合《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和县实际,建立新增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容积率等6个指标构成。

探索设置技术、人才、品牌等软性投资指标。

具体“标准地”出让时,根据各指标相关部门联合提出的“标准地”具体指导性控制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出让,组织土地招拍挂。

中共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

中共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近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公布如下: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一)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加快修订我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总结晋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有序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深化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严格依法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研究细化征收流程、征地补偿安置等配套政策。

依法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二)健全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

探索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标准地”制度,建立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

对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取得土地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可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完善产业用地政策。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研究制定兼容性地类和相关控制指标;同一宗土地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可依据建筑面积占比或功能的重要性确定主用途,并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

沪府办〔2014〕26号《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14-04-21 12:06:23)沪府办〔2014〕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8日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上海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本市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等建设用地,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历史违法工业用地处置、存量工业用地扩大用地面积、提高建筑容积率、分割转让、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遵循项目全生命周期规律,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

坚持落实土地利用全要素管理,明确工业用地的单位土地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

坚持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开竣工、投达产、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和土地使用权退出的全过程管理。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晋自然资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自然资规〔2021〕1号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土地管理局:《山西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四章合同约定与履行第五章附则山西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方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公布,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晋发〔2020〕2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时,适用本实施办法。

实行“标准地”出让,可以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供应工业用地,应当符合现行工业用地供应相关要求。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主要是指用于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机械和设备修理以及直接为工业生产等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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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实施
“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
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

在过去,我们长期追求高速度而忽视高质量,不少地方在土地使用上仍存在“宽打宽算”现象,很少关心工业用地的亩均“产出账”,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都相对较低,我市工业用地平均投资强度、平均工业产值、亩均利税处于全省下游水平。

如果继续延续“摊大饼”式的粗放增长方式,资源要素将难以支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将难以为继。

2017年底,浙江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决定在用地5亩以上工业企业已经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到2020年浙江省所有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全面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对此,新华社进行了报道。

二、起草过程
1.2018年3月初,市国土资源局开始《实施意见》起草工作,组织人员对外地现行已经出台的有关“亩均论英雄”政策文件进行认真梳理,并广泛听取了市工信委、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着手进行了研究。

3月25日—30日,市国土资源局专程赴率先开展“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浙江海宁、义乌等地进行调研,对当地实践探索出的成功做法进行认真归纳,结合我市实际,从中找出切合我市实际、操作性强的措施。

在此基础上,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形成了《实施意见》初稿。

2.4月中旬,分别向各县(市、区)政府,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管委会以及市工信委、市发改委等共38个单位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5月18日再次向上述单位征求意见,前后共收到意见建议26条,对其中22条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并形成《实施意见(讨论稿)》。

3.7月5日,邓旺华副秘书长召集14个市直(驻市)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文稿再次讨论修改。

对相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研究采纳后,7月19日形成了该《实施意见(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该《实施意见(送审稿)》共分7大项18条:
(一)总体要求。

分为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共3条。

指导思想: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建立全市亩产效益评价机制,通过差别化管理和有效监督,实现土地要素配置效率和效益最大化,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主要目标:一是到2020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力争达到6500亿元。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经统计,截至2018年3月,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1800家。

力争达到6500亿元目标为市委、市政府《赣州市三年主攻工业推进计划(2016-2018年)》中提出的力争发展目标。

二是国家级开发区平均投资强度达到400万元/亩,力争达到500万元/亩,其他省级工业园区平均投资强度达到260万元/亩,力争达到300万元/亩。

市委、市政府《赣州市三年主攻工业推进计划(2016-2018年)》中提出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强度力争达到500万元/亩,其他工业园区投资强度力争达到300万元/亩。

2017年底,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平均投资强度为326万元/亩,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均投资强度为266万元/亩,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则更低,均未达到500万元/亩的标准,因此力争至2020年实现此目标。

三是实现亩均税收比2017年增长30%以上。

全省工业园区平均利税35.58万元/亩,平均税收为13.33万元/亩,我市工业园区平均利税26.52万元/亩,平均税收为11.46万元/亩,我市平均利税、平均税收分别为全省平均水平的74.53%和85.97%,为此提出亩均税收增长30%
以上的目标,由11.46万元/亩提高至15万元/亩。

四是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7%。

该目标为市政府《赣州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提质升级若干措施》(赣市府办发〔2018〕13号)中提出的目标要求。

五是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6%。

根据省国土厅、省发改委《关于下达“十三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目标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6〕105号),确定我市在2015年的基础上国定目标下降25%,省定目标自我加压下降26%,由1667.88亩/亿元下降至1234.23亩/亿元以下。

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原则;坚持差别化管理原则;坚持服务发展原则。

(二)具体措施。

包括建立“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机制、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项目准入和批后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多元化土地供应机制、促进产业创新升级机制、服务保障机制等六大机制,共15条。

1.建立“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机制。

重点提出了2条措施,一是全面开展调查摸底。

各县(市、区)对辖区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占地5亩以上(含5亩)的工业企业进行调查摸底。

二是推进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排序。

综合考虑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建立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

2.建立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

重点提出了2条措施,一是实行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

依法依规实施用地、用电、用能、用水、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倒逼末档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二是推进资源要素区域差别化配置。

按照“利用效率高、要素供给多”的原则,构建年度资源要素分配与“亩产效益”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别是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

3.建立项目准入和批后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重点提出了3条措施,一是完善项目评价准入管理。

对招商项目实施预评价,由各相关部门提出项目准入意见,从源头严把项目和用地准入门槛。

二是严格用地政策审核。

对“两高一低”、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不符合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禁止供地、对“小散乱污”企业禁止新增产能用地。

三是实施土地出让合同与项目投资管理合同“双合同”管理。

作为相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依据,确保投入产出目标有效落实。

4.建立多元化土地供应机制。

重点提出了3条措施,一是严格工业用地“招拍挂”供应要求。

严格用地规模,开发强度、投资强度、容积率的整体控制,提高土地综合承载能力,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实行差别化地价政策。

探索“带标准地方案出让”。

二是全面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及弹性出让年期供应方式。

三是支持鼓励标准厂房建设。

5.建立促进产业创新升级机制。

重点提出了2条措施,一是完善创新驱动体制。

建立健全市场导向、企业主体、产学研协同的技术创新体制机制。

二是加强企业分类精准指导。

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第一档企业加大激励支持力度,重点保障资源要素需求。

6.建立服务保障机制。

重点提出了3条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市“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

二是强化考核激励。

市政府每年通报一批“亩均论英雄”改革先进县(市、区),在产业、用地、金融、财政政策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

总体上来说,该《实施意见》的目标明确,更加强调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措施更加具体,通过建立六大机制,保障实现工业用地利用率、产出率不断提高,是一次全面的改革和探索,是一项制度创新系统工程。

比如,提出实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引导企业走科学发展之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出建立项目准入和批后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加强项目评价准入,提高用地准入标准,是强化对工业项目的源头管理;提出实施土地出让合同与项目投资管理合同“双合同”管理,是从批后监管的角度,完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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