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2018年修改稿)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649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64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9.05•【文号】农办议〔2018〕301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649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301号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发展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构建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发展机制(一)关于培育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
近年来,我部围绕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在加强认定管理、开展全面统计和监测,加强人才培训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是推动中央财政设立家庭农场扶持专项。
2017年首次争取到在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安排1.2亿元资金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各省配套项目资金2.7亿元,共计扶持8700多户家庭农场。
已有18个省(区、市)开展了示范农场创建,认定了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6万多户。
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扶持家庭农场资金扩大到5亿元。
二是健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制度。
指导各地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建立健全名录制度。
基于土地确权及流转信息平台,实现名录建设、跟踪监测、示范评定等日常工作的数字化管理,提升查询、统计、监管等工作效率。
截至目前,已有32万多户家庭农场基础数据纳入系统,宁夏、浙江等部分地区家庭农场已经实现了地块数据、土地确权数据与农场信息一一对应。
三是开展相关试点示范。
在全国范围内选择4个省的4个县(市)开展加强土地流转与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管理服务试点,重点就实现家庭农场名录与经营地块信息联通,提高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精准性进行探索试验。
四是继续完善典型家庭农场监测制度。
自2014年起,在全国30个省的91个县选择3000户左右的家庭农场,就其生产经营情况开展典型监测,编辑家庭农场年度发展报告。
2017年,组织中国社科院对2014—2016年三年的监测情况进行了家庭农场发展趋势分析。
引导土地有序流转 促进适度规模经营

河南农业2018年第8期(上)河南省农业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河南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主办按照《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要求,确山县委、县政府认真组织开展了对全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工作的宣传引导及实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基本情况确山县辖13个乡镇,191个行政村,全县耕地面积8.07万hm 2,家庭承包面积6.49万hm 2;土地流转面积2.08万hm 2,占家庭承包面积的32.1%;流转农户2.8万户。
据调查,目前,全县已流转土地面积6.67 hm 2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20家,共流转土地2 571.6 hm 2;流转土地面积6.67 hm 2以上的家庭农场59家,流转土地912.53 hm 2;流转土地面积6.67 hm 2以上的专业大户74家,流转土地1 140.33 hm 2;流转土地面积6.67 hm 2以上的农业企业 4 家,流转土地333.33 hm 2。
流转形式以转包、转让、出租、托管、入股、互换为主,其中转包8610 hm 2,占流转土地面积的63%;转让土地546.67 hm 2,占流转土地面积的4%;出租2460 hm 2,占流转土地面积的18%;托管土地1 503.33 hm 2,占流转土地面积的11%;入股土地67.33 hm 2,占流转土地面积的0.5%;互换土地41 hm 2,占流转土地面积的0.3%;其他形式流转土地437.33 hm 2,占流转土地面积的3.2%。
二、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途径和方式(一)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相结合鼓励土地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适度集中,促进他们扩大经营规模,取得规模效益。
通过土地流转,在确保流转土地的农民获得承包土地合理收益的同时,实现充分创业就业,促进农民收入稳中有增。
(二)与优化农业产业布局相结合统筹安排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生活居住和生态保护等空间布局,引导土地有序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 确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 贺玉红 驻马店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张二萍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居住向城镇和社区集中、农业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促进农业优势主导产业集聚、集约、集中发展,打造优势产业带、产业群、产业区,提高规模化经营水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9•【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广东等地进行调研,并就草案与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换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12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关于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关中央文件中强调,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表明妇女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权益,对此,应当在法律中反映这一内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增加相应规定。
二、关于承包地登记的费用。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次审议稿删除了这一规定。
2018年关于深化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年关于深化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各有关村:为切实做好土地流转到期后的完善工作,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确保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县委县府总体部署,现就我镇深化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深化完善土地流转的总体思路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全面完成流转到期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工作,切实解决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流转工作,健全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努力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二、基本原则开展深化完善土地流转工作,必须坚持和把握以下原则:1、坚持着眼稳定,有利发展的原则。
既要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又要尊重种养大户承包土地的历史,维护种养大户的权益,保护现有的生产能力,进一步巩固并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2、坚持尊重民意,积极引导的原则。
深化完善工作必须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以农民自愿流转为原则。
在工作方法上,要通过政策鼓励和典型宣传等手段,积极引导,深入做好农户的思想工作,切忌以行政手段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民流转土地。
3、坚持规范程序,公开操作的原则。
深化完善工作必须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规范工作程序。
4、坚持有偿流转,收益到户的原则。
坚持实行有偿流转,流转收益要足额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流、扣缴,以切实维护农户的承包权益。
5、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历史的原则。
深化完善工作既要尊重种粮大户承包土地的历史,又要结合当前实际情况,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三、有关政策1、积极引导农户流转土地。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情况的思考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情况的思考发表时间:2019-12-24T09:39:16.253Z 来源:《城镇建设》2019年第22期作者:王芹[导读] 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摘要: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发展现代化农业的必经之路,符合农村改革的方向。
土地改革涉及到农民最核心的利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际就是对农民的土地权利和利益上的重要调整,其根本是为了保障农民权益,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的差距。
因此要发挥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作用,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
关键词: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就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就是将农村承包经营的土地,在承包户自愿的原则上,流转给需要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个人或者企业,进行规模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充分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三权分置”后在不改变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到土地制度建设中,让一部分农民获得股权后安心从事第二、三产业,另一部分农民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实现规模化生产经营活动。
1农村土地流转的含义农村土地流转其实就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者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2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可以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采取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2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深层问题 2.1增加农民增收入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不仅可以降低农民的生产成本,而且也有利于拓宽农民的收入渠道,实现农民的多元增收。
一般来讲,农民的收入主要是土地收入和外出打工所得,而农民之间进行土地流转,虽然农民会失去土地种植带来的效益,但也获得了相应的土地流转费用,农民不用到农忙季节再来回奔波,可以专心在外打工,减少来回花销的同时,也增加了农民打工的收入。
让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健康发展--《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解读

让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健康发展--《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解读佚名【期刊名称】《甘肃农业》【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2页(P22-23)【正文语种】中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是事关农业农村发展的一件大事,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逐步转移,他们原来经营的土地流转出来,使得农业从业者的土地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先进的农业技术装备得到利用,为建设现代农业创造了必要条件。
这是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现象,目前我国正处于这一阶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为贯彻好中央精神,有关部门在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的基础上,深入基层调研、总结地方经验,充分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
可以说,《意见》体现了中央的意图,凝聚了群众的智慧,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这些年来,中央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的政策法律,对土地怎样流转作出了明确规定。
现在出台的这个《意见》,遵循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并吸收了近年来广大农民群众的实践创造。
《意见》的着眼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形成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大力培育和扶持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二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保护好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尊重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三是坚持一切从国情和农村实际出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第五节土地经营权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2018年修改稿)

二、实践中农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 面临的问题
1、规模适度问题: 2、期限问题:不能超过剩余承包年限 3、租金问题:实物地租或与实物地租挂钩 4、合同的手续完善问题:反租倒包 5、与被租农户的关系问题:自愿 6、与周围社区农民的关系问题:和谐 7、企业经营可能产生的问题:规制
一、关于农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
4、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 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 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 模经营的倾向; 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 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 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政策
一、关于农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
1、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 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 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 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 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一、关于农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
一、关于农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
6、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 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 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 行为; 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 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2016 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 的行为。
一、关于农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
3、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 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 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 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 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 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 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 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关于农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
1、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 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 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 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 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一、关于农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
一、关于农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
3、加强土பைடு நூலகம்流转管理和服务。
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 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 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 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 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 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 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 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一、关于农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
4、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 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 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 模经营的倾向; 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 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 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一、关于农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
农村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
一、关于农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
在农村耕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 置”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 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及通过土地 经营权入股、托管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 模经营。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 的度,不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不搞大跃进,不 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使适度规模经营与 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社会化服务 水平相适应。提升农户家庭经营能力和水平,重点 发展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 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规模适度的农 户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一、关于农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
6、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 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 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 行为; 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 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2016 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 的行为。
2、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 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 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 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 定; 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 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 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 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二、实践中农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 面临的问题
1、规模适度问题: 2、期限问题:不能超过剩余承包年限 3、租金问题:实物地租或与实物地租挂钩 4、合同的手续完善问题:反租倒包 5、与被租农户的关系问题:自愿 6、与周围社区农民的关系问题:和谐 7、企业经营可能产生的问题:规制
5、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
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 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 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 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 补贴试点; 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 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 探索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 险试点; 抓紧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 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