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等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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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合政办〔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15日合肥市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等五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合政办〔2016〕30号)精神,组织实施好就业脱贫工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积极帮助我市农村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6-59周岁,以下简称贫困劳动者)就业创业,着力增加贫困劳动者收入,大力改善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帮扶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

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期间,对有就业意愿且未就业的贫困劳动者就业帮扶率保持100%,通过跟踪服务使已就业的贫困劳动者稳定就业率保持在90%以上;到2020年,确保我市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者全部实现稳定就业。

二、主要措施(一)建立“一库五模块”制度。

依托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和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在全市人社部门建立“合肥市农村贫困劳动力实名制登记数据库”,全面了解贫困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就业愿望、培训需求、岗位需求、就业和创业服务等情况。

各行政村(社区)要动态掌握贫困劳动者基础信息、就业培训、转移就业、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五个模块”情况,实现对就业创业脱贫对象的“精准识别、精准对接、精准帮扶、精准脱贫”。

(二)加强劳务对接转移就业。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收集企业招工信息,筛选出适合贫困劳动者的就业岗位,通过村居宣传栏、进村入户、手机短信等形式将岗位信息送至贫困户家中。

合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扶贫产业园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扶贫产业园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扶贫产业园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合扶办〔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扶贫产业园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扶办〔2018〕15号各县(市)扶贫办、财政局:为规范合肥市扶贫产业园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的《合肥市扶贫产业园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登记号HFGS-2018-027)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合肥市财政局2018年3月23日合肥市扶贫产业园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扶贫产业园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水平,提升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脱贫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合发〔2016〕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58号)、《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扶贫办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农〔2017〕70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产业园项目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建设和发展扶贫产业园的专项扶贫资金项目。

项目主要依托和培育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支持各级各类扶贫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设施农业发展和农业生产设备购置,采取折股量化分红或固定收益等方式,增加贫困村集体和贫困户收入。

第三条扶贫产业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与社会资本整合建设扶贫产业园,也投入到个人、企业和其他非财政资金已建成的现代农业园区。

专项资金要折股量化,明确比例和规模。

扶贫产业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年收益和分红,要按照要求和规定的程序,与贫困村、贫困户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且原则上年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产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产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产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6•【字号】合政办〔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产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产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6日合肥市产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产业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50号),深入推进产业脱贫工程,聚焦产业脱贫工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突出精准,补齐短板,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把培育产业作为推动脱贫攻坚的根本出路,以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为扶持对象,因地施策、因人定策,激活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加快培育一批能带动扶贫对象长期稳定增收的优势特色产业,加快推动扶贫方式由“输血”救济到“造血”自救的根本性转变,做到产业扶贫全覆盖。

力争到2020年,实现每个有条件的贫困村形成“一村一品”专业村,每个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基本上从事1项特色种养业,每个贫困村和贫困户至少发展或者参与发展1项产业脱贫工程项目,通过产业扶贫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的比重达到50%以上。

其中:到2017年底,符合产业发展标准的特色种养业扶贫村达到50%以上、特色种养业扶贫户达到70%以上,符合“一村一品”标准的特色种养业扶贫村达到10%以上。

二、丰富产业扶贫内涵(一)特色种养业扶贫。

贫困村要立足当地自然资源和产业优势,引导社会资本到贫困村发展特色种养业,鼓励贫困户自主创业,打造具有一定规模优势、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蔬菜、畜牧、渔业、农业特色产业、林业特色产业、休闲农业以及其他产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21〕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21〕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17日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及市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市本级项目支出和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

市本级项目支出不包括本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和“谁申请、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研究和落实专项资金政策措施,指导市直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做好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调整审核、统筹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三)组织和指导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四)按规定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条市直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二)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批复和分配,执行年度资金预算,负责项目库日常管理;(三)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资金监管和信息公开工作;(四)组织项目验收,监督项目建后管养。

合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8年市级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8年市级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8年市级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合扶贫办[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合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8年市级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扶贫办[2008]3号)长丰、肥东、肥西县扶贫办、财政局现将《2008年市级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2008年市级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方案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二○○八年五月四日2008年市级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方案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合肥市十一五扶贫开发规划》重要一年,做好今年的扶贫开发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提出的“一个加大,两个提高” 扶贫开发工作要求,坚持开发式扶贫,突出基础设施建设和致富农民两大重点,细化措施,狠抓管理,努力提高我市扶贫开发工作水平。

(二)主要目标。

力争减少贫困人口1.3万人,其中,绝对贫困人口0.3人,低收入人口1万人,长丰县实施25个重点贫困村整村推进工程,培训贫困劳动力2000人,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13%。

二、重点工作(一)继续实施“通组达户” 扶贫工程。

从“方便群众,致富农民”的角度出发,继续实施市级“通组达户” 扶贫工程,新修4级沙石路43公里,其中,肥东县13.5公里,肥西县13.5公里,长丰县16公里,每公里补助6万元,解决6个村约5000人左右出路问题,“通组达户”扶贫工程尽量与新农村示范村建设相结合。

按照与时俱进的扶贫工作要求,致力抓好“通组达户”工程标准修订工作。

(二)实施“农民金融合作社致富工程”。

按照“固点扩面,逐步推进”的方针,坚持“完善措施,规范操作,加强管理,务求实效”的原则,继续在长丰、肥东、肥西县推广“农民金融合作社致富工程”,计划建立10个农民致富工程金融合作社,扶持340户农民增收致富,其中,长丰县140户,肥东县100户,肥西县100户,每户投资1000元。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六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六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六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马政办〔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关于印发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六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马政办〔2016〕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关于就业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金融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关于教育扶贫的实施意见》《关于生态保护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贫困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9日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马发〔2016〕5号)精神,加大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力度,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大投入力度(一)加大对含山县、和县、郑蒲港新区(以下称贫困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

市财政和市直部门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充分考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贫困地区新增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主要用于脱贫攻坚。

(二)加大对贫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

市级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

市直部门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充分考虑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因素,将各项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确保对贫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投入力度与打赢脱贫攻坚战要求相匹配。

(三)积极争取省财政扶贫投入。

加强与省脱贫攻坚政策对接,争取省财政加大对我市脱贫攻坚支持投入力度,资金规模与全市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合肥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四大政策绩效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合肥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四大政策绩效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合肥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四大政策绩效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合政[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合肥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四大政策绩效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2011〕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合肥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四大政策绩效评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合肥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四大政策绩效评估工作方案(市审计局、市财政局)为充分发挥新型工业、自主创新、现代农业、服务业政策(以下简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四大政策)效应,市政府决定实施财政支持经济发展四大政策绩效评估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评估范围:2009-2010年财政支持经济发展四大政策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兑现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

二、工作步骤(一)招标确定评估机构(3月上旬)。

本次政策评估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的方式进行。

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7家会计师事务所中,协商选择实力较强的4家承担四大政策评估工作任务,其中安徽庐东、宝申、诚勤、国信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对工业、自主创新、现代农业、服务业发展政策绩效的评估工作。

(二)组建政策评估组(3月上旬)。

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组建4个政策评估组。

每个评估组由市审计局选派1人担任组长,市财政局选派1人、事务所负责人为副组长,评估组成员由事务所安排,人数在10-12人(根据工作量大小)。

(三)制定方案及设定指标(3月中旬)。

市审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四大政策评估指标的设定工作,市有关部门配合。

各评估组研究评估指标、评估方法,选择评估参照系,进行必要的外部信息资料收集,制定评估方案。

《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9〕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4月29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13日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及市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市本级项目支出和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规设立、规范管理、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二)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省委省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有明确资金要求。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需要提供政策依据、设立背景、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等相关资料,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申报,实行预算公开评审。

第六条市本级专项资金不得列支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工作经费,严格控制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办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成本类支出。

第七条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得新设专项资金。

确需新设的,须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达到《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标准的,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新设立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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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等三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合政办[2016]28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07
【实施日期】2016.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等三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
的通知
(合政办〔201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机构:
《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金融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安全运行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7日
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脱贫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合发〔2016〕5号)和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8号)精神,进一步加大财政精准扶贫工作力度,强化资金投入和监管,提高资金绩效,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扶贫投入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
(一)建立市、县两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市本级财政按照不低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0%,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

有脱贫任务的县(市),应按照不低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0%,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

县(市)财政应按照脱贫攻坚任务需求,将所需资金足额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省级分配市县两级的新增地方债,优先用于脱贫攻坚。

(二)加大清理收回可统筹使用的财政存量资金对扶贫投入。

市、县(市)两级政府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用于脱贫攻坚。

对其中可统筹使用部分,确保50%以上比例用于脱贫攻坚。

(三)统筹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聚焦脱贫攻坚。

部门安排的涉农项目资金,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应优先投向贫困村和贫困人口,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四)加大区域扶贫协作帮扶资金投入。

2016-2020年,开展区域扶贫协作帮扶工作的区、开发区,每年预算安排的财政帮扶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五)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扶贫投入。

进一步加强与中央和省脱贫攻坚政策对接,争取上级财政加大对我市脱贫攻坚支持力度。

二、加大统筹整合力度,推进扶贫资金、项目、政策和资源整合
(六)建立财政扶贫资金清单。

各县(市)梳理统计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编制财政扶贫资金清单,对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安排、拨付和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每月5日前将扶贫资金拨付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

(七)整合各类扶贫资金、扶贫项目、扶贫政策和扶贫资源。

除各种补贴给农民个人的资金、救灾资金及其他国家规定有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外,以县(市)为平台,将中央、省、市、县(市、区)安排的扶贫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以及财政撬动的社会资金等各类资金,整合集中使用,聚焦投向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各部门现有的普惠性涉农项目,在政策无特别规定前提下,加大向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倾斜力度,特惠用于脱贫攻坚。

以《合肥市农村脱贫攻坚行动计划》为引领,将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各项政策与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等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发挥各类政策的综合叠加效应。

进一步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市场、企业和社会资源,聚焦脱贫攻坚,营造全社会关注扶贫、参与扶贫、支持扶贫、合力攻坚的浓厚氛围。

三、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构建扶贫资金精准导向机制
(八)创新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机制。

对扶贫项目原则上实行因素法分配,进一步下放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赋予县(市)更多自主权,增强县(市)统筹能力,使扶贫资金投入更加精准高效。

(九)创新资产收益脱贫机制。

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增加贫困村和贫困户收入,助力脱贫增收。

(十)创新脱贫风险防范机制。

提高农村低保和五保对象保障水平,从2016年起全市农村低保标准市定指导线和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提高到国家扶贫标准以上,逐步缩小
城乡低保和五保补助标准的差距。

对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

研究开展贫困人口医疗补充商业保险试点,减少因病致贫家庭实际医疗支出。

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对已经脱贫的农户和已经出列的贫困村,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确保脱贫农户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出列贫困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稳步提升。

四、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推动扶贫项目早实施、早见效
(十一)统筹使用资金。

扶贫部门统筹使用的专项扶贫资金、区域扶贫协作帮扶资金等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须主动会商同级扶贫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市本级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各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预算批复后30日内,会同市扶贫办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各县(市)应在收到市级资金30日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应同步上报市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十二)严格资金拨付。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十三)加快支出进度。

各县(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十四)盘活沉淀资金。

对县(市)滞留1年以上的扶贫资金,由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通报县(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收回资金,另行安排用于其他扶贫项目。

五、加快财政扶贫资金制度建设,严格资金监管,提高资金绩效
(十五)健全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各县(市)要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公开透明、严格规范使用。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企业担保金。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等其他办公设备。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9.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十六)加强财政扶贫资金公告公示。

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要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扶贫项目经审定后,各县(市)应及时将审定的项目在政府门户网站、行业主管部门网站或报纸、电视等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同步在镇、村两级进行公示;扶贫项目经批复后,村委会应将本村年度项目计划通过公告栏等方式在村内进行公告。

(十七)建立扶贫资金监管长效机制。

市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全市扶贫资金专项督查,指导督促县(市)规范扶贫资金管理。

各县(市)财政承担扶贫资金监管主体责任,对扶贫资金进行实时、动态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十八)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绩效管理机制。

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监督,绩效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各县(市)在编制扶贫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
时,应同步设定项目绩效目标。

(十九)加大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力度。

市扶贫办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全市扶贫项目专项检查,全年不少于2次。

市财政局定期开展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督查,全年不少于4次。

六、加强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协同推进脱贫攻坚
(二十)落实各级政府投入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在脱贫攻坚中投入主体和主导作用,切实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统筹整合各类政策资金,积极开辟脱贫攻坚新的资金渠道,确保政府扶贫投入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

(二十一)压实财政部门资金保障监管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二十二)压实扶贫部门统筹绩效责任。

扶贫部门牵头建立扶贫项目推进机制,严格项目进度和质量,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工程实施。

加强项目绩效管理,负责资金使用过程监管,负责根据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

(二十三)压实监管部门监督问责责任。

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集中整治和查处扶贫领域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严肃问责。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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