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修正)

合集下载

航道法解读

航道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解读
省港航局航道处袁纪岳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解读
《航道法》主要内容
航道的定义、特性和等级 讲 课 内 容 关于航道养护 关于航道保护 关于法律责任
航道管理日常工作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解读
航道法主要内容 航道的定义、特性和等级 讲 课 内 容 关于航道养护 关于航道保护 关于法律责任
支撑船舶浮动的水体不可缺特性;

航道特性

大多数时候与河流的深槽一致特性; 三维空间特性; 边界不确定特性; 包含相关的其他设施特性。
现状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技术等级
内河航道:Ⅰ-Ⅶ级和准Ⅶ级 沿海航道:通航吨级(注明通航船型、乘潮) 通海轮的内河航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解读
舟山虾峙门 30万吨级 人工航道
洋山港15 万吨级集装 箱航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解读
宁 波 舟 山 港 航 道 锚 地 规 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解读
杭甬运河
杭甬运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解读
《航道法》主要内容 航道的定义、特性和等级 讲 课 内 容 关于航道养护 关于航道保护 关于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解读
航道管理日常工作提醒
认真处理
认真记录:时间、航道名称、参加人员、发现问题的地点
(航道里程桩号或相对位置)、概况
违法案件,按程序收集有关第一手资料
及时通报(危桥、航道变迁、航标异常、枢纽水位突发异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解读
航道管理日常工作提醒
建章立制
建立站点航道巡查行为规范。包括巡查的范围、频率、
台账记录、材料移送、信息通报等规章制度

VTS技能大比武第三次模拟考试

VTS技能大比武第三次模拟考试

VTS技能大比武第三次模拟考试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船舶顺着弯曲航道行驶,船首方向与弯曲轴线始终成较大夹角,顺航道行驶。

[单选题] *A 因此不能称为B 但仍称为(正确答案)C 故不宜称D 故不一定属于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规定,“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公里以上的船舶 [单选题] *A 25B 30C 35(正确答案)D 4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机动船在弯曲航道中时下行时应 [单选题] *A 沿偏凸岸一侧行驶B 沿航道中间或沿主流行驶(正确答案)C 沿偏凹岸一侧行驶D 沿航道两侧行驶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非潮流河段,顺航道行驶的吊拖船队上驶,与下行的机动单船对驶相遇,构成碰撞危险时,应当是: [单选题] *A 单船应当避让船队B 上驶的吊拖船队避让下行的机动船(正确答案)C 互从左舷会过D 互从右舷会过5. 在湖泊、水库水域,甲船为一船队,在其右前方有一机动船为乙船,甲、乙两船交叉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甲、乙两船避让行动正确的是: [单选题] *A.乙船避让甲船B.甲船避让乙船(正确答案)C.甲、乙两船均为让路船D.应视具体情况而定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在潮流河段,顺航道行驶的两机动船对驶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避让行动应遵循:①不论是涨潮还是落潮时,上行船应避让下行船②不论是涨潮还是落潮时,逆流船应避让顺流船③不论是涨潮还是落潮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以左舷会船 [单选题] *A.①③B.②C.③(正确答案)D.②③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规定的渔船“不得妨碍”的责任,就是要求渔船在其捕鱼时应当:①考虑当时航道条件,以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为前提,禁止在航道上设置固定渔具②留出足够船舶(船队)安全通过所需的水域③准确地显示《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信号,以便来船识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试题(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试题(全)

《航道法》题库一、单选题1、我国内河航道应按可通航船舶的吨级划分为()级A、九B、八C、七D、六2、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遵循()的原则。

A、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B、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C、服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防洪总体安排D、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3、《安徽省高等级航道网规划》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编制,中间成果已于2014年11月完成,该规划由()批准公布。

A、安徽省人民政府B、交通运输部C、安徽省人民政府会同交通运输部D、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改委4、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

A、10B、20C、30D、605、()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B、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C、海事管理机构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6、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由()编制并公布。

A、国务院B、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7、编制航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并依法进行()。

A、环境影响分析B、环境跟踪监测C、环境影响评价D、环境影响预测8、( )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

A、国务院B、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C、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涉及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9、()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

A、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B、海事管理机构C、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0、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海事管理机构C、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1、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交通局题库

交通局题库

我国内河航道应按可通航船舶的吨级划分为()级A、九
A、经济社会发展和国
防建设的需要
A

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A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保障下游航道通航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以及满足航道通航
( )
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航道建设活动中违反《航道法》规定的,由( )依照有关招标投标和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以下罚款。

A 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

根据《航道法》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
A 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
,及时发布()并通报海事
管理机构。

A 及时通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A 其他单位和人员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
()同意并公布。


在()
A 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航道管理机构发现或接到航道应急事项报告后,应当立即。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荆政发〔2016〕24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荆政发〔2016〕24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荆政发〔2016〕24号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清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重要意义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投资成本的重要内容,对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集中精力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二、把握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主要内容鄂政发〔2016〕32号文件明确的60项报建审批事项,涉及我市的有48项,其中,保留23项,整合18项为7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调整为30项。

(一)保留23项。

市住建委2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市城乡规划局2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交通运输局4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2项:农用地转用审批、供地方案审批。

市水利局3项: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

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第三条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服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防洪总体安排,统筹兼顾供水、灌溉、发电、渔业等需求,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航道规划第六条航道规划分为全国航道规划、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

航道规划应当包括航道的功能定位、规划目标、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规划实施步骤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航道规划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符合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涉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划相协调。

江苏机关事业单位工勤

江苏机关事业单位工勤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培训考核大纲(船艇技术)2020年9月—1—船艇技术等级工一、工种描述从事船舶航行、甲板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维修保养及水上相关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应知应会内容1.基本法律法规知识;2.船员职业道德基本知识;3.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求生、防火与灭火、基本急救的基本安全知识;4.甲板机械设备的使用与保养;5.除油漆、缆绳插接技能;6.机电设备维修的使用与保养;7.做好防污染及应急应变处理。

三、理论知识培训内容1.船艇技术工初级(1)法律法规了解船员条例所任职务的工作职责,熟悉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了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值班规则、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水污染防治法、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海事行政处罚规定部分的内容,了解掌握职业素养与态度、职业健康与安全、环保与法规等—2—知识,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文明礼仪规范,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水手专业知识了解船体主要结构、甲板设备、船舶操纵设备的基本知识;熟悉船舶消防、救生与求生、船用信号的一般知识;了解常用油漆涂料、缆绳、堵漏器的知识内容;掌握应变部署表中的报警信号和本职任务;了解车舵效应,风、流对船舶操纵的影响;了解一般靠离泊位的系解缆知识。

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应用。

(3)机工专业知识了解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知识;了解船舶电工基础知识与安全用电常识;熟悉轮机部常用工具、量具、常用物料、配件等一般知识。

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应用。

2.船艇技术工中级(1)法律法规了解船员条例各职务职责,熟悉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熟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值班规则、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水污染防治法、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海事行政处罚规定部分的内容,熟悉掌握职业素养与态度、职业健康与安全、环保与法规等知识,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文明礼仪规范,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港口与航道工程实务模考模拟试题(全优)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港口与航道工程实务模考模拟试题(全优)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港口与航道工程实务模考模拟试题(全优)单选题(共150题)1、PHC桩(先张法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桩)高速离心成型、常压和高压蒸养,混凝土强度等级C80,桩身混凝土有效预压应力为()。

A.3MPaB.5MPaC.8MPaD.12MPa【答案】 C2、港航工程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按耐久性要求,对()有最小值的限制。

A.水泥用量B.用水量C.水灰比D.细骨料用量【答案】 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六条规定航道规划应当包括()。

A.规划目标B.环境保护目标C.防洪目标D.水资源利用目标【答案】 A4、污染底泥中氮的释放,由于表面的水层含氧量不同,溶出情况也不同。

好气性时,A.氨态氮B.氮态氨C.硝酸氮D.磷酸盐【答案】 C5、采用爆夯法密实基床时,其夯沉量一般控制在抛石厚度的()。

A.0~10%B.10%~20%C.20%~30%D.10%~30%【答案】 B6、工程月、旬(或周)施工进度计划是()。

A.实施性的作业计划B.控制性计划C.确定总进度目标的计划D.控制总工期的计划【答案】 A7、桩和梁类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时,正确的做法是()。

A.应对全部主筋进行检测B.应抽取不少于4根受力筋进行检测C.应抽取不少于6根受力筋进行检测D.应抽取不少于8根受力筋进行检测【答案】 A8、钻孔可分为技术孔、鉴别孔两类,疏浚区的钻孔深度应达到设计浚挖深度以下()m。

A.1.0B.1.5C.2.0D.3.0【答案】 D9、重力式码头基床抛石前,要对基槽回淤沉积物进行检查,重力密度大于()kN/m3的回淤沉积物厚度不应大于300mm,超过时用泥泵清淤。

A.12B.12.6C.13D.13.6【答案】 B10、对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大于()的黏土、地下水有腐蚀性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A.10B.17C.25D.27【答案】 C11、根据《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交水发【2004】247号),细骨料以中(粗)砂为准,若采用细砂时,水泥用量增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航道保护范围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还应当分别会同同级 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工程(以下统称与航道 有关的工程),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进行的防洪、供水等特殊工程外,不 得因工程建设降低航道通航条件。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 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 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 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 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 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 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 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 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 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 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第三十条 航道上相邻拦河闸坝之间的航道通航水位衔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位于航道及其上游支流上的水工程,应当在设计、施工和调度运行中统筹考虑下游航道设计 最低通航水位所需的下泄流量,但水文条件超出实际标准的除外。保障下游航道通航所需的 最小下泄流量以及满足航道通航条件允许的水位变化的确定,应当征求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 的意见。水工程需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的,应当提前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 管理机构,给船舶避让留出合理的时间。 第三十一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施工影响航道正常功能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 需要对航标或者航道的位置、走向进行临时调整;影响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所需费用由建 设单位承担,但因防洪抢险工程引起调整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 留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 修正)
发布:2016-07-02 实施:2016-07-02 现行有效
法律修订
2014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 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 第十六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或者航道自然条件确定并公布航道维护尺 度和内河航道图。航道维护尺度是指航道在不同水位期应当保持的水深、宽度、弯曲半径等 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 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 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并 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其他单位和人员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 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避免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 作业。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进行航道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 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前通报海事管理 机构,保证过往船舶通行以及依法建设的工程设施的安全。养护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 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作业标志及其他残留物,恢复正常通航。 第二十条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保障航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 道管理的部门。沿海航道的竣工测量图还应当报送海军航海保证部门。 第十四条 进行航道工程建设应当维护河势稳定,符合防洪要求,不得危及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者设 施的安全。因航道工程建设损坏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的,航道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 复或者依法赔偿。
进行航道养护作业可能造成航道堵塞的,有关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事 先通报相关区域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共同制定船舶疏导方案,并向社会公 告。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阻塞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尽快修复抢通;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尽快修复抢通。船舶、设施 或者其他物体在航道水域中沉没,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 即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自行或者委托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 者海事管理机构代为设置标志,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第二十二条 航标的设置、养护、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部队执行任务、战备训练需要使用航道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三章 航道建设
第十条 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航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航道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 量和安全负责。从事航道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依法对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航道规划
第六条 航道规划分为全国航道规划、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 航道规划应当包括航道的功能定位、规划目标、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规划实施步骤以及保障 措施等内容。航道规划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符合水资源规划、防洪规 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涉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环 境保护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划相协调。 第七条 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航道技术等级包括现状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航道发展规 划技术等级根据相关自然条件以及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航运发展 需求等因素评定。 第八条 全国航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等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编制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会 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编制航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 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应当有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编制全国航道规划和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应当征求相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 规划应当符合全国航道规划。 第九条 依法制定并公布的航道规划应当依照执行;航道规划确需修改的,依照规划编制程序办理。
相关案例
2560 殷华宝与胡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鲁维宏与芜湖市中南船务运输有限公司、刘建平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建平、芜湖市中南船务运输有限公司等与叶显海等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 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 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 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第三条 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 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服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防洪总体安排,统筹兼顾 供水、灌溉、发电、渔业等需求,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 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国务院 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 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 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 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 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 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 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 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 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 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 求。航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管理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划定,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由国务院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