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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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企业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 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京地税企〔2003〕
114号)
凡企业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在企业所得税有关存货的计税成本方面,允许 纳税人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 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大其存货成本。
七、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北京市卫生局等对防治非典 型肺炎捐赠有关所得税的政策问题及补充规定(京地税企 〔2003〕241号、京地税企〔2003〕307号、京财税 [2003]844号)
十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
收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问题(京财税[2003]1444号)
为支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 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2000]25号)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继 续执行到2005年底。
十二、关于拨缴工会经费税前列支的问题(京工发 [2003]32号)
十四、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范围 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03]263号)
(一)、原有企业凡属下列情况者,即使办理了设立 (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
1、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原有企业仍继续存在并具备独立
纳税人资格的。但如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后成为收购企业的 全资子公司,且纳入收购企业合并纳税范围的,则整体转让出售(拍卖) 企业的所得税应当由负责收购企业的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征管。
[2003]841号)
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 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 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2年1月 1日执行。
十、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京财
税[2003]1604号)
对企事业单位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次 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允许在税前 扣除。扣除标准暂按“独生子女奖励费”1000 元、“一次性奖励”500元和“一次性经济帮 助”5000元的标准执行,超出部分予以纳税调 整。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 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 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 税前扣除。 (二)、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 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计提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应按 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予以调整,并按 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对第29届奥运 会捐赠、赞助的资金,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 与捐赠方签订捐赠、赞助资金合同,并开具收 据。按照收据所列金额在当期计算企业应纳税 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三)、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对第29届奥运会捐赠、赞 助的物资,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赞 助物资合同,并开具收据。收据中除标明捐赠物资的种类、 数量外,还需要对捐赠物资按照协议或市场价格计价并加 盖公章,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按照捐赠物资的计价金额 计算销售(营业)收入,同时按照收据所列计价金额在当 期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五、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问题(京
财税[2003]1379号)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 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 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 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 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一)、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用于防治“非 典”的捐赠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各级政府民政 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 及通过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分会向防治“非典”事 业捐赠的现金和实物。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民政部门、卫生部门 和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分会对防治“非典”捐赠, 凭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分会 开据的捐赠票据,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 扣除。其中,捐赠现金的纳税人,按票据所列金额在当期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捐赠物资的纳税人, 按票据中标明捐赠物资种类、数量的协议或市场价格计算 销售(营业)收入,同时按票据计价金额在当期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三)、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按票据计价金额计入营 业外支出,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以票据计价金额除以所适用的纯 益率换算出应抵扣的收入,用当期实现的收入减去应抵扣 的收入后的余额,按所适用的纯益率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 额。 (四)、上述规定在2003年度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 知规定条件的企业 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 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 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 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九、关于发行福利彩票的有关税收问题(京财税
八、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的问题 (京财税[2003]1093号)
(一)、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 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 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 证件。 (三)、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 总工会统一监制、印制的收据,并按工会系统自上而下的 管理和监督。各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组织、经费关系的上 一级工会领取。 (四)、本规定自2003年起执行。
十三、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的问题(京财
税[2003]694号)
(一)、免征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应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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