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要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汇算清缴【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函﹝2003﹞601号【发文日期】2003-12-26【实施时间】2003-12-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结和征管质量的检验。
自1998年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后,各市局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指导思想,圆满地完成了近几年的汇算清缴工作。
所得税共享体制改革后,新办企业大量增加,征管工作量大大增强,为了保证所得税共享体制改革和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现就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层层落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上要重视,领导要得力,人员要保证,部署要及时,工作要细致,层层要落实。
要有一位主管局长专门负责,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调配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协调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要密切注视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汇缴工作的水平。
二、大力开展税法宣传、培训工作 根据征管改革的总体思路,要建立“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模式。
税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好纳税人申报前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地要采取各种措施,开辟和理顺税收政策的传递渠道,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对纳税人进行辅导和培训,增强其依法纳税意识,帮助纳税人准确如实申报。
各地在汇算清缴前也要抓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
财税[200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675f5ffaef8941ea76e057c.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此条款第(四)项已废止或失效)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25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2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31daa70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22.png)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259号2003年12月25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真实反映企业实际纳税情况,保障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为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做好部署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征管质量的检验,既关系到企业的自身利益,也影响着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因此,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汇算清缴工作抓好抓实。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局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所得税处、法规处、征管处、信息中心、市稽查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汇算清缴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汇算清缴组织指导工作。
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抓好该项工作。
同时,还要结合各单位实际和所辖纳税人的特点,认真动员,抓紧部署,提出具体并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扎实做好200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二、分工明确、加强协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
因此各单位内部职能部门应按照《税收管理岗责体系》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与征收、管理和稽查等部门做好协调,加强配合,各负其责,防止互相推诿现象的发生。
因此,现就汇缴工作中所涉及受理、审核、稽查和统计分析等环节的具体分工明确如下:(一)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受理“纳税服务科”(八区)、“城区税务分局或农村分局”(五市)负责受理和传递纳税人报送的有关减免税、税前扣除、纳税申报等资料;(二)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审核审批1、市内八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1.09•【字号】厦地税发[2004]3号•【施行日期】200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厦地税发[2004]3号2004年1月9日)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为加强和完善所得税税基管理,切实做好2003年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3]36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汇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工作量大。
各基层局要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狠抓落实,做到思想重视,领导得力,精心组织,部署及时,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岛内实行一级稽查后,基层局要有一位分管领导与市局稽查局联系沟通重点检查汇算事宜;市局稽查局应主动与岛内各基层局联系,协同开展重点检查。
岛外基层局要有一位分管局领导专门负责,组织协调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结合各自实际,提出具体的汇算实施方案,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扎实做好工作。
要密切关注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汇缴工作水平。
各基层局应加强对汇缴工作进度、质量的督促检查,确保汇缴工作顺利进行。
要认真落实好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国家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以及各项税前扣除优惠,都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此条款第(四)项已废止或失效)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地区2003年运行生产企业“免、抵、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地区2003年运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软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企业免抵退税软件【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2003﹞87号【发文日期】2003-05-12【实施时间】2003-05-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确保大连地区生产企业正确执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现决定全面推广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软件(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3.2版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2版),并对年度结转及新年度的一些特殊问题规定如下: 一、2002年度清算后,需对生产企业未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相关的数据结转到下一年度,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将未核销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数据按“手册号”全额结转到下一年度; 2、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按"手册号"进行汇总结转到下一年度; 3、进料加工的出口申报明细:将免抵退税出口申报明细中的离岸价及税额按"手册号+征税税率+退税率"进行汇总结转到下一年度; 4、已开具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中的税额按"手册号"进行汇总结转到下一年度。
因为大部分企业2002年度进料加工清算结果与审核系统中的进料加工数据一致,为保证数据准确,由退税部门将进料加工相关数据一次性导出,反馈给企业。
企业在2003年新申报系统中导入税部门反馈的数据,若反馈数据与清算结果不一致,企业应根据清算结果进行调整。
企业在申报系统导人数据后还需将进料结转数据导出退税部门申报,退税部门确认无误后,作为企业正式结转数据。
数据结转后,若发生特殊的业务处理,如:退运、收齐上年度单证、对上年度的数据调整等,应按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局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发﹝2003﹞95号)文件规定,退税部门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必须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数据核对后,才能办理免抵退税。
最新2003年以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文件汇编

2003年以来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汇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3]78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03-1-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是在民政部注册的非盈利性社团法人组织,以“先富帮后富,共同富裕”为宗旨,推动以社会扶贫为主要内容的光彩事业,其中向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捐款和捐建光彩小学是光彩事业的主要扶贫方式之一。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精神,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03-1-23现发布《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第三条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一)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五)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第四条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1.18•【字号】京国税发[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5号2004年1月18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为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按时保质地完成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3年度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几项重点工作明确如下:一、各局应在2002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和不足,继续深入做好新修订的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管理办法、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切实提高纳税人的填报质量。
二、2003年度是我市涉外税收管理机构调整后的第一年,各局涉外税收管理科要对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岗位扎实做好相关政策、管理要求等的培训、辅导,严格按照市局下发的《关于我市区(县)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机构、职能的调整意见》中规定的工作职能开展此项工作,认真做好征收、管理、涉外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
三、对于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各局应检查下列事项是否已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确认:(一)享受税收优惠,如:依法享受定期减免税、特定项目减低税率、特定产业减低税率、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
(二)税前列支下列成本费用项目,如:坏帐准备、坏帐损失、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三)企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四)其他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项目。
具体内容见附件1。
四、根据我市审核评税工作规程的要求,在200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各局应重点做好年度所得税审核评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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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企业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 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京地税企〔2003〕
114号)
凡企业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在企业所得税有关存货的计税成本方面,允许 纳税人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 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大其存货成本。
七、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北京市卫生局等对防治非典 型肺炎捐赠有关所得税的政策问题及补充规定(京地税企 〔2003〕241号、京地税企〔2003〕307号、京财税 [2003]844号)
五、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问题(京
财税[2003]1379号)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 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 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 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 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十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
收政策的问题(京财税[2003]1444号)
为支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 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2000]25号)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继 续执行到2005年底。
十二、关于拨缴工会经费税前列支的问题(京工发 [2003]32号)
八、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的问题 (京财税[2003]1093号)
(一)、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 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 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 证件。 (三)、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一)、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用于防治“非 典”的捐赠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各级政府民政 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 及通过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分会向防治“非典”事 业捐赠的现金和实物。
பைடு நூலகம்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民政部门、卫生部门 和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分会对防治“非典”捐赠, 凭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分会 开据的捐赠票据,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 扣除。其中,捐赠现金的纳税人,按票据所列金额在当期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捐赠物资的纳税人, 按票据中标明捐赠物资种类、数量的协议或市场价格计算 销售(营业)收入,同时按票据计价金额在当期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十四、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范围 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03]263号)
(一)、原有企业凡属下列情况者,即使办理了设立 (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
1、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原有企业仍继续存在并具备独立
纳税人资格的。但如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后成为收购企业的 全资子公司,且纳入收购企业合并纳税范围的,则整体转让出售(拍卖) 企业的所得税应当由负责收购企业的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征管。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 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 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 税前扣除。 (二)、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 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计提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应按 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予以调整,并按 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 总工会统一监制、印制的收据,并按工会系统自上而下的 管理和监督。各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组织、经费关系的上 一级工会领取。 (四)、本规定自2003年起执行。
十三、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的问题(京财
税[2003]694号)
(一)、免征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应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
(三)、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按票据计价金额计入营 业外支出,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以票据计价金额除以所适用的纯 益率换算出应抵扣的收入,用当期实现的收入减去应抵扣 的收入后的余额,按所适用的纯益率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 额。 (四)、上述规定在2003年度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 知规定条件的企业 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 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 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 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九、关于发行福利彩票的有关税收问题(京财税
(二)、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对第29届奥运 会捐赠、赞助的资金,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 与捐赠方签订捐赠、赞助资金合同,并开具收 据。按照收据所列金额在当期计算企业应纳税 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三)、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对第29届奥运会捐赠、赞 助的物资,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赞 助物资合同,并开具收据。收据中除标明捐赠物资的种类、 数量外,还需要对捐赠物资按照协议或市场价格计价并加 盖公章,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按照捐赠物资的计价金额 计算销售(营业)收入,同时按照收据所列计价金额在当 期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2003]841号)
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 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 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2年1月 1日执行。
十、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京财
税[2003]1604号)
对企事业单位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次 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允许在税前 扣除。扣除标准暂按“独生子女奖励费”1000 元、“一次性奖励”500元和“一次性经济帮 助”5000元的标准执行,超出部分予以纳税调 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