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
对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对各级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地方人大是人民用来监督政府的重要机构。
因此,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是促进政府更好地服务人民、实现社会进步的必要举措。
在此,本文分享几点关于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思考。
一、完善地方人大制度地方人大监督工作需要建立在完善的人大制度上。
一方面,应该加强地方人大的人员队伍建设,特别是提高地方人大代表的素质、能力和责任感,让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督义务。
另一方面,应该强化地方人大的权力,提高其发言权、议案权与选人权。
这些都需要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从而实现地方人大制度的全面完善。
二、加强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基础。
地方政府应该主动公开各项政务数据,增加资料透明度,方便地方人大开展工作。
同时,地方人大也应该加强自己的信息管控,积极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提高信息收集的质量和速度。
三、开展实地调查在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中,需要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取得实地证据,从而发现问题和改进不足。
地方人大可以建立专门的调查组或监察组,组织人员前往基层调研,让代表们深入了解社会生产、生活的真实情况,倾听人民的声音,及时反映问题。
四、强化问责制度地方人大应该建立健全的问责制度,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启动问责程序。
要求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承担责任,针对问题进行整改。
这样不仅可以解决问题,促进政府服务质量的提高,也能够让公民对政府的执政能力有更多信任。
五、加强人大组织协作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人大之间的协作和沟通。
因此,需要加强人大组织之间的联系和协作,互通信息,共同推进工作。
这样既可以增强系统的整体性和协调性,也可以发挥各级人大之间的优势,形成一种相互竞合、相互协作的良好局面。
总之,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需要政府与人大、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积极配合。
只有在加强创新监督方法与策略、强化问责、做好信息公开等方面不断探索和实践,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地方人大的作用,维护人权、实现社会进步。
关于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的认识和思考

关于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的认识和思考提高人大监督实效是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之一。
人大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的重要方式。
然而,人大监督实效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提高人大监督实效需要加强制度建设。
当前,我国的人大监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监督的权力边界不清晰、监督的程序不规范等。
因此,需要对监督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监督的对象、方式和程序,确保监督的实效。
其次,提高人大监督实效需要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深入性。
现阶段,人大监督往往存在形式主义的问题,缺乏对问题的深入挖掘和研究。
因此,人大代表应当加强调研力度,深入了解社会热点问题,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工作,确保监督的切实性和有效性。
再次,提高人大监督实效需要加强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的代表,应当坚守法治原则,严格依法履职。
同时,人大代表也应当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和能力,提升在监督工作中的法律水平,确保监督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最后,提高人大监督实效需要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和能力。
公众作为监督的主体,应当积极参与人大监督工作,主动举报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监督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进行。
综上所述,提高人大监督实效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制度建设,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深入性,提升法治意识和能力,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和能力,才能够真正提高人大监督的实效,为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做出积极贡献。
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实效需要加强对监督对象的约束和监督手段的创新。
首先,加强对监督对象的约束。
监督对象包括政府机关、公务员等,他们是执行政府职责的主体。
为了提高人大监督实效,必须加强对这些监督对象的约束。
一方面,可以加强对他们的考核和评价,将其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建立起与实际监督效果相关联的激励和惩戒机制,以激发他们的工作动力和责任感。
另一方面,还可以加强对监督对象的监察监督,建立监察制度,对其权力行使进行监督,确保他们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人大政协

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人大政协第一篇: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人大政协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在我国的国家监督体制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最高层次、最具权威的监督,其功能在于保证由它产生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忠实于宪法、法律,忠实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严格依法办事,并防止和纠正它们滥用权力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但由于体制和机构等因素的限制,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核心地位尚未真正确立起来,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一方面,随着行政监督机制的日益完备,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对人大监督的“隔离层”。
如,行政审计和监察制度是现代国家从财政和人事方面监督行政机关的重要制度,是制约行政权力的有效手段,但在我国现行的国家监督体系中,审计、监察部门列入行政序列,属行政权力内部监督,这种制约往往难以取得实效。
而对财政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重要内容,行使好这个权力,必须对整个财政状况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同时对违法行为要有系统而有效的制止和纠正手段。
目前对财政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监督过程实际上处于政府直接控制之下,客观上影响了人大监督的直接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两方面情况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仅限于听取报告和调查活动,了解渠道少、面窄、程度不深,对许多重大问题,由于缺乏第一手材料,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搞好监督离不开一系列实体规定及具体的实施办法,这些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人大监督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还不健全。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虽然确认了人大的监督权,而对人大监督的原则、范围、程序及法律后果则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如,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那么何为违宪?对违宪者如何处理?都缺少法律依据;还有对“两院”的司法活动如何监督?对案件监督采取何种法律手段?也都没有明确规定。
人大监督的法律不健全和规定过于原则,既是监督标准不完善的表现,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难于充分行使其监督职权的症结之一;再一方面,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关于人大正确有效监督的若干思考

关于人大正确有效监督的若干思考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人大有着监督政府行为和维护人民权益的职责,而正确有效的监督则是人大履行职责的重要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人大的监督工作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使人大监督更为正确有效,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对人大正确有效监督进行若干思考,以期能够为人大监督工作的改进提供一些借鉴和思路。
一、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监督权力得到有效行使人大的监督工作需要有一系列完备的制度作为保障,只有在制度上做足文章,才能够确保监督权力的有效行使。
人大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人大监督的对象、方式、程序和权限,为人大监督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人大还应当加强对监督工作的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程序,确保人大能够对自身的监督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人大还需要积极推动政府机构的透明化,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和政府工作的公开透明是人大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政府和政府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人大才能够更好地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对公职人员的财产来源和变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公职人员的廉洁从政。
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人大的监督工作需要有一系列健全的制度作为保障,只有制度健全,人大的监督工作才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确保人大的监督权力得到有效行使。
二、培育健康的监督文化,促使监督权力得到正确行使健康的监督文化是社会积极监督的保证,也是人大监督的重要保障。
人大需要积极培育健康的监督文化,促使监督权力得到正确行使。
要倡导尊崇法律,遵纪守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使公民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是一种责任,而不是一种特权。
要倡导批评建议的良好氛围,鼓励人民群众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对公共事务进行批评和建议,为人大监督工作提供积极的舆论支持。
还要积极利用新媒体平台,扩大监督的覆盖范围,推动公众参与监督,在广泛收集社会意见的基础上,为人大的监督工作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关于人大正确有效监督的若干思考

关于人大正确有效监督的若干思考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能之一是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实行监督。
正确有效的人大监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关系着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根本利益。
而如何确保人大监督的正确有效,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
下面就关于人大正确有效监督的若干思考,做一些简要的探讨。
正确有效的人大监督要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制度基础上。
法律是治理的基石,没有法律的约束和保障,监督将是无源之水。
要推进人大监督的正确有效,必须建立健全的国家法律制度,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在法律制度上,应当清晰规定人大的监督权限和程序,以明确人大监督的法律依据和范围,具体明确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对象、监督方式和监督职责等内容,从而使人大监督在法律上得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正确有效的人大监督要建立在人大代表的主体性上。
人大代表是人大监督的主体,只有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才能实现人大监督的正确有效。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的代表,应当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了解人民的呼声和诉求,积极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以此为基础,依法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
要推进人大监督的正确有效,必须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人大代表的教育和培训,使人大代表能够更好地代表人民,更加主动地参与监督工作。
正确有效的人大监督要建立在政府的配合和支持上。
政府是人大的监督对象,只有政府在监督工作中积极配合和支持人大的监督工作,才能实现人大监督的正确有效。
要推进人大监督的正确有效,必须加强人大和政府的沟通与协调,促进政府部门独立行使职权,接受人大准确监督,将相关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实现政府工作的公开透明。
还需要建立健全政府的自律机制,对人大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对待和及时回应,形成政府工作与人大监督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良好局面。
正确有效的人大监督要建立在舆论监督的支持和推动上。
舆论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外部助力,只有舆论的监督和推动,才能推进人大监督的正确有效。
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思考

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思考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人大监督工作更加重要和紧迫。
作为立法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最高代表机构,人大代表必须牢记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监督工作,加强监督力度,促进政府工作的公开、公正、公正、透明。
以下是本人对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思考:一、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制度要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把制度变为行动,实现人大监督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首先,要强化立法监督,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决定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同时保证其实施效果。
其次,要注重财政监督,通过审议国家预算、决算等财政文件,发现违法违规的行为,防止财务资源浪费,确保政府的财政经济效益。
此外,还要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深入调查,及时掌握问题,落实监督的实效。
二、积极开展议案、建议和质询活动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另一个重要手段是积极开展议案、建议和质询活动。
议案和建议是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重要反映,代表人民利益,也是人大监督的重要方式。
在提出议案和建议时,代表应该结合工作实际,从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对政府工作提出具体的措施和建议。
质询则是人大代表对政府部门或领导干部工作的详细询问,代表可以针对部门或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提出问题,促使政府部门全面地反映工作情况,同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三、加强代表队伍建设加强人大监督工作还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代表队伍。
代表队伍是人大监督的主要力量,如何提高代表的素质,提高其履职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代表需要不断学习政治经济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深入了解各行各业的工作情况,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并加强交流沟通,切实推进代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四、加强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监督也是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方面。
要建立公开透明、民主监督的机制,加强社会各界对人大代表、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工作的监督,推动政府工作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
此外,加强社会监督也需要媒体的支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多种媒体手段,及时公开各级政府和国家机关的工作情况,推动地方政府和国家机关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关于完善人大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人大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随着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宪法所确定的根本政治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首先,要加强人大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表,应该具备一定的知识和专业能力,以更好地履行职责。
因此,我们可以在选举人大代表时,更加重视候选人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确保代表身份的合法性和代表的能力水平。
此外,应当加大对人大代表的培训力度,提高代表的政策分析和决策能力,使他们更加熟悉立法程序和法律法规,更加从容地履行职责。
其次,要加强人大工作的透明度和参与性。
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言人,应当广泛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诉求。
为此,可以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法规时,开展公众意见征集和听证会,让人民能够更加直接地参与到决策过程中。
此外,可以建立在线平台,实时公布人大代表的工作动态和履职情况,让人民随时了解代表的工作内容和成果,提高人大的形象和公信力。
最后,要加强人大工作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核心,应当对政府行为和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的监督。
为此,可以设立人大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政府的工作进行监察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同时,要加强人大代表的问责制度,对失职失责的代表进行严肃处理,切实保证人大代表的政治责任和职业道德。
总之,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需要提高代表的专业能力、加强透明度和参与性,以及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推进,才能更好地发挥人大制度的作用,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做出积极贡献。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发展的进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以下是对完善人大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人大代表的选聘和培养。
在选聘人大代表时,应注重候选人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才干水平和代表意愿,确保代表具备担任人大代表的基本条件。
同时,还应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政策水平、社交能力和调研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使命。
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不断推进,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表,也是人民的监督者,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加强和改进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发展和政府治理的规范化、民主化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进行探讨。
一、完善人大监督法律制度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完善人大监督的法律制度,推进相应的法规和政策体系,然后再谋求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推进。
要用好和完善好各项法规,以法律为基础,更好地规范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
在完善地方人大监督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重视立法法规的顶层设计,配合地方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作用。
同时,立法阶段的参与者可以通过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获取百姓对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以及当地问题的反馈,促进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加强人大代表的组织建设地方人大代表是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生力军和主力军。
在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必须注重对人大代表的组织建设,让代表们参与人大监督工作的身份和角色发挥到极致,进而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为此,地方人大代表要从能力、素质、志愿等方面全面提升。
应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代表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并在代表群体中培养实干精神和创造性思维,使其具备更好地发现和解决本地问题的能力。
三、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和方法要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人大监督制度和方法。
一方面,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全面监督,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而促进地方政府向良好的方向规范、民主化发展。
另一方面,人大代表应掌握科学的调查方法和技巧,利用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有效开展代表工作、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推动进展。
四、优化定期会议和议案审议定期会议和议案审议是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中重要的环节,是代表民意的重要渠道之一。
在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应优化会议和议案审议流程,提高议案的质量和效率,使议案更加透明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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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在我国的国家监督体制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最高层次、最具权威的监督,其功能在于保证由它产生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忠实于宪法、法律,忠实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严格依法办事,并防止和纠正它们滥用权力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但由于体制和机构等因素的限制,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核心地位尚未真正确立起来,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一方面,随着行政监督机制的日益完备,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对人大监督的“隔离层”。
如,行政审计和监察制度是现代国家从财政和人事方面监督行政机关的重要制度,是制约行政权力的有效手段,但在我国现行的国家监督体系中,审计、监察部门列入行政序列,属行政权力内部监督,这种制约往往难以取得实效。
而对财政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重要内容,行使好这个权力,必须对整个财政状况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同时对违法行为要有系统而有效的制止和纠正手段。
目前对财政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监督过程实际上处于政府直接控制之下,客观上影响了人大监督的直接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两方面情况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仅限于听取报告和调查活动,了解渠道少、面窄、程度不深,对许多重大问题,由于缺乏第一手材料,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搞好监督离不开一系列实体规定及具体的实施办法,这些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人大监督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还不健全。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虽然确认了人大的监督权,而对人大监督的原则、范围、程序及法律后果则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如,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那么何为违宪?对违宪者如何处理?都缺少法律依据;还有对“两院”的司法活动如何监督?对案件监督采取何种法律手段?也都没有明确规定。
人大监督的法律不健全和规定过于原则,既是监督标准不完善的表现,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难于充分行使其监督职权的症结之一;再一方面,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切实建设民主政治,党中央反复强调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但是,有的地方由于没有很好地处理党的政治领导与管理国家具体事务的关系,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需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没有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而是政府作出决定后,往往以党委和政府联合发文的形式下发。
实施过程中如果出了差错,人大就很难实施监督,从而影响了人大监督权的全面行使。
修补人大监督的缺陷,加强人大监督,健全人大监督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权力腐败和权力专横。
但是,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要做的工作还很多。
一、真正确立人大监督的地位要真正确立人大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地位,必须遵循两个原则:首先,要按照法律从属性原则进行重构。
要克服现行监督机制的不足,一要强化监督机构的地位;二要加强对监督人员行使监督职权的法律保障。
加强监督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是:监督机关应有很高的权威性,监督机关地位必须独立,对监督人员实行有效保障。
因此,应改革现行监督体系,转换制约主体。
如,可将审计、监察部门从政府序列中独立出来,成为直接向人大负责的机构,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这样可以拓宽人大对财政、人事情况的了解渠道,形成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合力,以充分发挥国家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功能。
其次,要按照党政职能分开原则进行重构。
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国家监督职能,理顺人大监督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以保证国家监督形式充分地、有效地发挥作用。
把党的政治领导与管理国家具体事务严格区分开来,有利于加强人大的监督,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
党通过人大的监督渠道,来实现对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领导。
因此,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明确党的政治领导与管理国家具体事务的关系,是确立人大监督是国家最高层次监督的前提条件。
二、健全人大监督的机构从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机构的状况看,既未设专门的监督机构,也缺少监督的专门手段和力量,这已不能适应权力机关承担的日趋繁重的监督工作的要求,更不能适应宪政建设发展和完善的要求。
特别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少,办事机构又没有监督权,未能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强有力的监督。
因此,有必要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律监督机构,明确其应有的职能。
考虑到在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少和编制较紧的情况下,某一工作机构很难拥有各方面的专门人才,可由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配备专门力量,共同组成监督委员会。
这样,有利于拓宽监督视野,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
这种监督机构应有如下职能:一是依照宪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决定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二是派人参加行政、司法机关的会议,调阅行政、司法机关的会议记录和文件;三是协助权力机关受理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宪违法案件,对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四是有权提出罢免案和质询案;五是有权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开揭露违法失职人员。
为保证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在实施监督过程中,能客观、公正地作出结论,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它的组成人员应由人大选举产生,要依法独立行使各项监督权力,如视察权、调查权、建议权、批评权、受理控告权、公开权、质询权等。
只有通过法律来保证专门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权力,才能体现监督权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三、完善人大监督的程序从监督的实践看,目前监督效果不佳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但监督形式没有得到全面和科学的运用是一个主要原因。
如,权力监督仅限于听取工作汇报、提意见,而对法定的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集体行使监督权的有效形式却极少运用。
这里有认识上的原因,也与这些监督手段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关。
如,法律规定地方各级权力机关有权撤销同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却没有这些决定、命令向权力机关备案的配套规定。
又如,监督抽象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哪些程序,与行政单位内部监督如何衔接等问题,也缺少程序性的可操作的法律规定。
因此,完善监督程序是保证监督职能实现的重要环节。
监督程序的完善,是指每项监督手段一般应包括三个过程,一是监督如何提出,监督权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二是监督的具体组织,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权利义务;三是监督的法律后果,监督采取什么样的法律强制手段等。
首先,各种监督手段的标准应科学化。
要定性定量,明确人大监督的合法性标准和合理性标准,以便在每个具体监督行动中评判监督对象的行动,以决定是否实施监督。
如,关于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就要明确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包括的范围。
又如,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就要明确哪些问题属于特定问题。
其次,也是最主要的,就是要尽快制定出台人大监督法。
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怎样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查处违宪、违法案件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程序和方式,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什么样的效力,现行法律都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
因此,尽快制定出台人大监督法,明确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权利义务,对人大监督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方式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势在必行。
四、强化人大监督的效力人大监督的效力应当体现在明确的法律后果上,只有被监督者接受和服从监督,才能收到预期的监督效果。
因此,需要明确保证监督收到预期效果的强制性规定,强化法律责任。
对拒不提出工作报告的,拒不到会答复质询、询问的,拒不向执法检查组或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供材料的,故意干扰代表、委员在监督工作中执行职务的,应当明确作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规定。
规定中应包括:一是责成有关机关和人员纠正违法行为,写出检查报告;二是责成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是按照权力机关任免权限,撤销或提请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有关人员的职务;四是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五是对违宪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督促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尤其有必要健全罢免机制,让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代表在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罢免权。
还应对罢免案的对象、范围、提出、审查决定、答复和申辩等程序及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
五、拓宽人大监督的渠道拓宽监督渠道,是加强人大监督,健全人大监督机制,强化人大监督效果的重要保证,也可以说是推进宪政建设的一个“助推器”。
首先,要健全人大监督信息的处理程序和制度。
一是加强人大与“一府两院”的信息沟通,建立健全工作汇报制度、政务信息通报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和建议承办制度;二是拓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的联系渠道,完善代表建议办理和信访处理等制度,使人大监督建立在广泛的民意基础上;三是使人大常委会会议前的视察、调查、检查等各项活动的程序具体化,使人大常委会有关组成人员列席“一府两院”会议,调阅文件,责成有关机关或部门汇报工作的程序规范化;四是做到“议事议程”和“议事结果”两公开,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其次,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中的作用。
一是要通过代表这个主渠道了解情况,获得监督材料;二是发挥代表的直接监督作用,进一步开展代表评议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工作和述职评议工作。
再次,要建立国家权力机关联系人民群众实行监督的制度。
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
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有具体的程序制度来保证实现,有必要从制度上、程序上把人民群众的监督与人大监督联系起来,使人民群众的监督能够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得到反映和实现。
按照这样的要求,现有的信访制度是不能适应的。
信访机构一般都不直接处理案件,同时也没有法律对信访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所以,有必要在人大常委会,特别是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接收、受理人民群众控告、申诉案件的职能部门,即工作委员会,明确其受理的内容和范围,规定办理的程序和方法,建立接收、登记、转办、结案、归档等制度。
此外,要重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舆论对违宪违法现象进行公开揭露和谴责。
社会舆论监督具有时效快、影响面广、威慑力强等特点,但缺乏国家制裁的刚性,没有强制约束力。
因此,社会舆论监督只有与其他形式的监督,特别是法律形式的监督结合起来,与人大监督、行政监察、党纪检查和检察监督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其制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