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思考
西方国家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度 ,但 保 留 司 法 总 监 一职 ( 由 国王 任 仍 命 ) 同时 , 会 认 为 由 司 法 总 监 对 行 政 。 议
些 监 察 专 员 ,则 以 一 种 团体 的方 式 进 行
制度 的国家之外 ,大多数 国家 都建 立 了
这一制度。
工作 , 如非洲苏丹 的人 民议会 。此外 , 大 多数监 察专 员是 根据法 令任 命产 生的 ,
责。这位 监察专 员没有政治权力 , 其职责
是确 保 法 律 与 法 规 得 以遵 从 ,保 证 政 府 官 员恪 尽 职 守 和 秉 公 行 事 , 以及 受 理 公 众 对 政 府 官 员 的 申诉 案 件 。如 果 监 察 专 员 发现 官 员 失 职 ,他 有 权 对 失 职 行 为进
地 方 行 政 委 员有 三 名 地 方 专 员 ;还 有 一
行起 诉 。一直到 1 1 7 9年为止 , 这一职位
通 常 由 司法 总长 来 担 任 。 1 1 查 尔斯 78年 _ 二十= 1 }去世 后 , 瑞 典 长 久 陷 入 国王 与 议 = } 会 之 间 的权 力 争 斗 漩 涡 。 8 9年 , 典议 10 瑞
后来逐渐演变为通过 抵制行政 官员滥用
职 权 以保护 公 民之 权 利 。 10 7 9年 ,瑞 典在 与沙 皇俄 国 的 波 尔
塔瓦战争 中惨败 ,国王查尔斯十二 世逃
到 土 耳 其 并 滞 留 多 年 。 由于 国王 长 期 缺 位 , 典 骚 乱 四起 , 权 陷 入 混 乱 , 怨 瑞 政 民
如 英 国 16 9 7年 颁 布 的 《 会 专 员法 》 法 议 、 国 的 《3 6 法 》 澳 大 利 亚 1 7 颁 布 7— 号 、 9 6年
关于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思考

关于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大代表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们也开始承担越来越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然而,也有一些代表在履职中存在不尽职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
首先,我们应该建立更加有效的监督机制,任何一个公职人员都应该时刻维持公正、廉洁,尤其是在代表人民利益的岗位上更应该如此。
对于那些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大代表,必须坚决依法查处,不能容忍一丝一毫的腐败行为。
相关部门也应该建立比较完备的透明制度,及时发布大会代表们的各种行为,让人民了解代表们是否履行了其职责。
其次,除了完善监督机制之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和教育。
很多代表对于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不了解,也很少参与相关领域的讨论和研究,这样就很难充分代表人民的利益。
因此,我们应该为代表们提供更加丰富和系统的培训教育,使他们真正懂得如何代表人民、服务人民的岗位职责。
最后,我们还需通过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大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力度。
各大新闻媒体应该加强对人大代表的报道,批评不尽职的代表,赞扬勤勉公正的代表,让人民了解和监督代表们的行为表现。
同时,社会上应该开展更多监督代表的活动,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专项核查、群众微信挑刺等,增加代表被监督的压力和代表“边行边改”的意识。
总之,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应该从机制建设、教育培训和舆论监督等多个方面下功夫,为代表们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也为人民代表大会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更加完备的保障。
一、完善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制为了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我们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形成形式和内容上的规范,对代表的行为和言论进行约束。
另一方面,还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督导机制,通过对代表的跟踪调查、数据分析和其他方式的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代表的不足之处,让代表们真正成为人民利益的代表。
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制度,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作用,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简谈我国监督制度应遵循的“七”字原则

简谈我国监督制度应遵循的“七”字原则我国已有执政党的监督、国家的监督和其他各种各样的监督。
但是,如果长期地反复地对照古今中外监督制度认真研究,就会感到我国监督制度中威力大、见效又快又好的监督制度并不多。
我们认为,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下,还有些监督原则一直没有确立,不能不说是其原因之一。
在过去的20多年中,我们不断了解古今中外的监督制度,在教学和科研中反复思考,认为建设我国监督制度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七个字——“高、大、专、独、合、联、保”。
浅陋之见,见笑。
一是“高”。
党和国家的监督组织的地位必须高于被监督者(包括组织和人员),否则难行监督之职。
我国古代西汉以后御史的地位就很高。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地位也高于被监督者。
列宁去世后斯大林当政降低了俄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地位,不设与政府平行的工农检查院,使前苏联党和国家的监督不起多大作用。
目前,在我国,比如,级别管辖方面,在行政监察中有平级监督条款,在行政诉讼法中有级别低的人民法院审理级别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的条款等,这样在非三权分立的国家很难发挥作用。
近几年,从政府某些机关领导体制改革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看出,已经在重视这个问题。
但应作为一项原则由法律确定下来。
二是“大”。
监督机关仅位高而权小就会形同虚设。
古今中外许多监督机关的权力很大,包括调查权、取证权和处置权。
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行政监察机关在追究责任时仅有记大过的权力,这种权力真是小得可怜!行政监察法对此已有所改进。
建议正在拟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赋予监督组织较大的权力,并赋予行使监督权力强硬的手段。
三是“专”。
监督机构应当专司监督之职,不应兼司其他职能,否则会分散、冲淡监督之力。
我国古代的御史、国民党政府时期的监察院、列宁设计的工农检查院、瑞典及现在英、法等国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美国的监察长办公室等等都只司监督职能。
我国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应设监督委员会作为一个专门监督机构。
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探索——从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看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议 会 监察 专 员 的 职责 。它 代 表议 会 , 督 法 律 以及 监
其他 与公 共 行政 相 关 的法 规 的执行 。 在其 监 督过 程 中 .
如果议 会 监察 专 员 发现 政 府 或法 院 工 作人 员 有 玩 忽职 守 等情 况 , 他们 可 以提 起 法 律程 序 , 者是 对 违 法 者采 或 取 其 他措 施 。
分、 完整 的权 力 保 障 了监察 专员 监 督 的有 效性 。 在 我 国“ 元分 立 ” 一 的政 体 下 , 府 、 院 和检 察 院 政 法 由人大 产生 。 对人 大 负 责 , 人 大对 其 产 生 的机 关监 要 但 督 乏力 ,特 别 是对 作 为 法 律监 督 者 的检 察机 关 需 要人 大 特别 的监 督 ,如何 深 入探 讨 并 构建 人 大 对检 察 机关
程 序予 以 罢免 。 拥 有 充分 的权力 保 障 。瑞 典 法 律赋 予 议 会监 察 专
员 的权 力 主要 有 调查 权 、 察权 、 议权 和起 诉权 。充 视 建
、
瑞 典 议 会 监 察 专 员 制 度 概 述
瑞典 议 会监 察 专 员制 度 是世 界 上 最早 由议 会 专职 监督 行 政 机 关 和司 法 机关 的制 度 ,它 被 认 为 是瑞 典 对 国际 宪政 发 展所 作 的最 重 要 的 贡献 。 它 的产 生可 以追
启动 人 民监 督 员制 度 的 安排 和 试点 部 署 .这 是 在 工作 实践 中对外 部监 督 的探 索 , 察 机关 外 部监 督 的 探 索 , 检 除 了要 在体 制 和制 度 架 构 内寻 求办 法 外 ,还 应 该 从体 制改 革 和制 度 创新 中寻 找 出路 。北 欧 作 为世 界 最 廉 洁 的地 区之 一, 其 体制 的设 计 不能 不 引起 我们 的注 意 。 t ”
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案例三
困境
某县人大在对法院司法监督方面存在一些困境,如监督手段 有限、程序不规范、保障机制不足等。
突破
为解决这些困境,某县人大积极采取措施,如加强制度建设 、规范监督程序、增强保障机制等,努力提升对法院司法监 督的效果。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人大对法院的司法监督机制还存在不完善、不系统的问题 ,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和完善的监督程序。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大对法院的司法监督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 也存在一些问题。
研究目的和意义
研究目的
通过对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相应 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研究意义
通过对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的深入研究,可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司 法制度理论和实践,提高我国司法制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社会公平正 义的实现。
02
人大监督法院司法的现状 及问题
人大监督法院司法的现状
人大对法院司法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导致 实践中难以有效执行。
人大对法院司法监督的机制不健全,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和有效的监督手段,导 致监督效果不佳。
人大对法院司法监督的权威性不足,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不高,导致监督公信力 下降。
案例二:某市人大对法院司法监督的创新举措
创新监督方式
某市人大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通过开展专题询问、听取审议 专项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法院司法的监督。
加强代表参与
某市人大鼓励代表参与对法院司法的监督,通过组织代表视察、 专题调研等方式,增强代表的监督意识和能力。
强化跟踪问效
某市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的跟踪问效,通过开展满意度调查、 组织专项督查等方式,确保监督效果得到落实。
关于人大正确、有效监督的若干思考

上海人大2019年第3期关于人大正确、有效监督的若干思考文/王玉玮潘路帆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群众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
监督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关系到人大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影响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效果,是人大工作的重点,决定着人大的形象和地位。
新时代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民群众对人大的期望越来越高,需要人大工作者不断加强学习,提升专业素养,提高监督能力。
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两大重要手段。
工作监督重在监督工作内容,盯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着重审查工作实绩和成效,根据工作实际提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法律监督重在监督法律程序,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着重审查是否依法和依规,根据社会诉求提出推进法治、完善法律的意见建议。
1、要精准谋划。
对标人大监督工作新要求,紧扣宪法、法律规定,紧扣上级人大工作部署,紧扣区域中心工作,紧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
始终遵循“选好角度、把好尺度、拿好力度”的原则,精准选题,做到切口小、内涵深、工作实,提升监督的“巧劲”。
正确有效监督“一府两院”,需要围绕重要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把握重点,注重方式方法,确保宪法、法律正确有效实施。
在思考年度监督议题时,充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征求区内相关部门、专委委员、部分区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充分研讨、集思广益,确保监督议题合法精准。
认真谋划监督工作计划阶段,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和任务要求,适时调整相应议题,使监督工作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切实可行。
2、要深入调查。
围绕强化调研、查找问题、审议发言等环节,规范和细化监督工作流程,切实做到做精议题调研、做深发现问题、做好审议发言。
人大监督应当突出问题导向,关注重要问题和主要矛盾,收集好不同群体、不同方面共同反映的问题,收集好广泛存在的问题,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监督,敢于监督,体现监督的“刚劲”。
如何对权力实行有效监督的思考

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对司法权的行使进行全面、公正、透 明的监督。
发挥媒体与公众的监督作用
保障言论自由
保护媒体和公众的言论自由, 鼓励他们积极发表意见和看法
。
建立新闻媒体制度
建立健全的新闻媒体制度,确保 媒体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督 职能。
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众的参与意 识和能力,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权力 滥用行为。
防腐败。
加强党内监督
01
强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对违反党纪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02
完善党内监督制度
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
督。
03
加强党员的民主监督
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
督权。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社会对权力监督的认知不足,导致一些组织 和公众对权力的监督不够重视。
加强信息公开,推进阳光政务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通过制定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确保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
权和监督权。
定期公开政务信息
定期公开政务信息,包括政府 决策、执行情况等,以便公众
了解和监督。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对公众提 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回应和处
总结词
美国国会监察制度是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监察机构, 通过调查、监督和报告等方式,对政府机构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 机构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拥有调查、监督和报告等权 力,可以对政府机构和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该 机构的工作范围广泛,包括对政府机构的运作、政策制 定和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对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法行为进行揭露和惩处等。此外,该机构还可以对议员 和总统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公 正性。
关于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思考2篇

关于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思考2篇文章一: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是完善民主制度的重要措施。
要想保证人大代表能够忠实履行代表职责,做到真正代表人民利益,就需要加强对其履职监督。
首先,要完善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制度。
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报告、代表工作评估等制度,明确代表的职责和义务,并加强对代表履职情况的考核和评估。
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其次,要加强对代表履职行为的监督。
确保代表不从中牟利,不与特定企业或个人勾结,不违反国家法律和道德伦理。
如发现代表存在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最后,要加强选举程序的监督。
确保选举程序公正透明,代表能够真正代表人民利益。
如有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
总之,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是维护国家民主制度的根本保证。
只有确保代表满足代表的资格条件,履行代表的职责,才能使代表制度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文章二: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不仅是保证代表制度本身的健康发展,也是保证国家民主制度实施的重要方法。
在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方面,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加强人大代表的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代表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应当具备一定的知识和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人民服务。
因此,加强代表培训,提高代表工作能力非常必要。
二、完善代表履职报告制度。
加强代表履职评估,明确代表职责和义务,对不履职、失职和渎职的代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三、加强代表选举的监督。
选举程序应当公正透明,代表符合代表资格条件,选民人数要符合规定,并在选举过程中禁止买票、贿选等行为。
四、建立代表党派的监督机制。
党派是人大代表表的组织,应当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代表不履职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和纠正。
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加强对代表履职监督和追责机制的建设,对于违规行为必须予以处罚,对于失职的代表必须收回代表资格。
总而言之,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可以推动代表制度的健康发展,排除代表履职方面的缺陷,使代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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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思考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
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然而,由于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缺乏明确的机构来负责对行政、司法
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从而使得行政、司法机关中官僚主义
盛行,不作为、延迟作为、不当作为、甚至违法作为的事件不断发生,
并由此滋生出了大量的“灰色腐败”问题,既侵害了公民权益,又损害
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
能,消除现存制度的严重官僚主义所滋生出的“灰色腐败”现象,近年
来,不少学者和从事人大实际工作的同志一直呼吁和建议在全国人大
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一个权威性的监督机构,并提出了不少方案,
主要可以归为监督委员会模式和监督专员模式。笔者将对之作出比较
分析,并重点就人大监督专员制度建立的模式作一初探。
一、人大监督专员模式与监督委员会模式的比较
所谓监督委员会模式,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置监督委员会,
代表最高权力机关对所有同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
督,并直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一种具有高度权威性的监督
模式。此种模式又包括以下方案:(1)增设人大监督委员会,专门履
行其监督职能,负责对“一府两院”的监督。(2)人大设立监察委员会,
负责工作监督,也负责人事监督和立法监督;将审计部分和检察院所
属的反贪局划拨给人大直接领导,审计部门只负责审计监督,反贪污
局只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腐败行为实行专门监督[1].(3)“把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合并,并融合政府的行政监察、审
计等专门监督部门的职能,设立一个直接隶属于人大的专门监督机关,
主管监督事务。”[2]
设立人大监督委员会虽然可以弥补权力机关缺乏专门监督机构
的不足,但此模式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一方面,增设单个监督委员
会实际上是难以承担这种综合职能的。因为监督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的主要职能之一,面对日益庞大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其所需
要监督的内容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泛,试图依靠一个单一的监督
委员会去承担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任务,是不可想象的,要克服此不
足,就势必发展出以上第二、第三种方案,即把纪检、行政监察和司
法机关中的反贪机构都划归人大。然而,这样一来,不仅会改变立法、
行政和司法分工的宪政模式,出现越俎代庖,使代议制机关陷入具体
事务,影响其权威地位和超脱地位,而且会混淆代议制监督与党的监
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性质和功能,造成执政党监督、行政监督
和司法监督的空缺及顾此失彼。另一方面,监督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
模式难以发挥人大的监督效率,面对众多的官僚主义和不法行为,设
置监督委员会以强化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的目的难以实现。
所谓人大监督专员模式,就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出通晓法律知
识的杰出、正直的人担任监督员,以人大特派员的身份专门负责对行
政、司法人员违法的或不公正的行为实施监督的模式。有的学者提出
以下方案,首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承担人大
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职能,然后由该委员会提名产生监督专员,经全
国人大常委会投票通过并任命,监督专员直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3].即在现有的各专门委员会承担部分监督工作的同时,由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选派监督专员,受理公民的举报与投诉,纠察“一府两院”
及其主要工作人员的渎职与滥用职权行为。该模式既不会改变宪政框
架,又符合巴黎公社的“议行合一”原则,符合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
分工协作以及代议制机关不直接办案的原则,更有利于调动各方的监
督积极性,增强监督的动力和压力,达到提高监督效率的目的。
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有其现实可能性。一方面,建立监督专员
制度有其历史文化因子。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封建君主们
为了实现治官治民的目的,曾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御史监察制度,
该制度的特点就在于注重监察权与行政权分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
监察官员,赋予其很大的权力。御史监察的任务是监督百官,查处非
法,对违法失职的官员提出弹劾。御史台属下的各级御史有相对独立
的地位,可以直接向皇帝“独立弹劾”,实现了“以轻制重”的目的,提
高了监察效率。御史监察制度虽然难以与代议制下的议会监督专员制
度相提并论,但它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积淀并成为了中
国监察历史文化的一部分,具有为百姓和官员接受的政治文化基础,
能够为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推行提供启示和心理对接的因子。另一方
面,国外议会有成功且成熟的经验可资借鉴。在国外,不少国家的议
会也推行议会监督专员制度。该制度源于19世纪初期的瑞典,后传
入北欧国家。二战结束后相继被西欧、英联邦各国、美国的若干州、
甚至亚洲的日本等吸收仿效。如以瑞典和英国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其
议会内部设置了议会监察专员,监督对象主要是政府业务类官员和其
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政务类官员,如内阁部
长、大法官、议会和地方议会的议员、中央银行的董事)。虽然建立
该机构的最初目的是为了监督法律执行,限制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工
作人员不合法、不公正的行为,但由于它分别受理一切控告国家机关
包括军事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案,并有权进行调查、
视察、批评、建议直至提起公诉,所以,议会监察专员在控制官员腐
败,制约公权滥用,救济和维护公民权益方面,可谓功不可没。根据
国际律师工会的报告,到1975年为止,没有议会监督专员的国家有
17个,正在完成立法程序的有26个,有类似监察专员名称的有25
个[4].现在,各种类型的监督专员制度已经分布于世界各国,据统计
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议会监督专员制度,仅国际监督专员
协会就有50多个国家成员[5].
二、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设立模式
为了加强人大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力度,在防止公权被滥用
的同时对不良行政造成的损害加以及时救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笔者以瑞典和英国为例,提出以下人大监督专员的设立模式:
(一)地位和构成。瑞典现有人口885万,其监察专员署现由4
名专员组成,其中1名为首席监察专员,由议会选出来主持和协调监
察工作[6].鉴于我国地广人多的特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人大
监督专员署,可由地位相等的9名监督专员组成,他们是协助全国人
大及其常委会承担行政监督职能的专门人员,人大监督专员受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大监督专员署由全国人大从本届副委员长中选
出一人担任首席监督专员,负责主持和协调监督工作的开展。人大监
督专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通晓法律知识、有10年以上的实际工作
经验、为人正直的人员中提出候选人,候选人的人数应超过应选人数
的1/3,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由全体代表以得票数的多少选
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任命并颁发聘书。监督专员以人大特派
员的身份专门负责对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公正的
行为实施监督。
(二)任期与保障措施。瑞典法律规定,监察专员任期4年,可
以连选连任。英国《议会监察条例》(Parliament Commissioner 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