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基层执法机构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监督执法规定

监督执法规定

监督执法规定监督执法是指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对各类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评估,以保证执法活动合法、公正、有效的行为。

监督执法规定是为了规范监督执法活动,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限、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监督执法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一、权力边界明确监督执法规定中要明确各级执法部门的权限和责任。

要明确各级执法部门的职能和权限,对其执法权力进行合理划分和明确界定,防止执法部门滥用职权、越权执法。

同时,还要确保各级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使各部门在监督执法中形成合力。

二、程序公正公开监督执法规定要求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不得以个人恩怨、私利等因素影响执法的公正性,不得以隐瞒执法行为、私下调解、暗箱操作等方式破坏执法的公开性。

监督执法的程序要经得起公众的监督和审查,让公民知晓执法的过程和结果。

三、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执法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

要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手段,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主要是指执法内部的自律性监督,包括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业绩评估和纪律约束;外部监督主要是指社会公众对执法部门进行监督,包括投诉举报、舆论监督、司法审查等方式。

同时,还要建立监督机构,对执法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监督执法的有效执行。

四、惩治违法行为监督执法规定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监督执法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执法过程中的渎职、徇私等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以保证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加强培训和教育监督执法规定要求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知识、职业道德、执法程序等方面的知识,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组织管理,提高执法效能和工作质量。

监督执法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执法公正、权力受制、有效履职,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规范、完善的监督执法机制,才能有效防止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准则,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市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执法检查应当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治市的需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执法检查应当注重实效。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每个工作年度制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草案,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室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拟定。

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提出本年度拟组织检查的内容。

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本年度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由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需要调整的,应当报经主任会议批准。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经审定或者批准后,由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会各委员会,并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除尘滤布广州海事法院。

第五条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检查的指导思想、检查的内容、检查的时间以及具体承办执法检查组织实施工作的委员会(以下简称承办委员会)等。

第六条承办委员会应当于年度计划规定的执法检查项目实施时间前一个月,提出具体的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并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检查组成员名单、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或者目的、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的具体日程安排、检查的步骤和方式以及检查的要求等。

第七条执法检查由常务委员会组织执法检查组进行。

执法检查组按照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由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和组员若干人组成。

执法检查组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分为若干检查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2009年3月27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监督法和本办法;监督法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可以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常务委员会公报、网站、期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八条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监督法第九条规定途径反映的问题归纳研究,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一般于每年十二月前提出下一年度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

人大联动监督工作制度

人大联动监督工作制度

人大联动监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联动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大联动监督工作是指各级人大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通过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人大监督与政府、审计、监察等机关监督的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果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人大联动监督工作应坚持依法监督、客观公正、协同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联动监督的范围和内容第四条人大联动监督的范围包括:(一)政府、审计、监察等机关的专项工作;(二)重大政策执行情况;(三)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四)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五)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五条人大联动监督的内容包括:(一)被监督对象的履行职责情况;(二)被监督对象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三)被监督对象的问题整改情况;(四)被监督对象的政策执行效果;(五)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三、联动监督的机制和程序第六条建立人大联动监督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人大联动监督工作。

第七条人大联动监督工作程序:(一)制定联动监督计划。

人大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制定联动监督计划,明确联动监督的具体事项、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

(二)开展联动监督。

人大根据联动监督计划,组织相关委室和人大代表开展联动监督工作。

(三)召开联动监督会议。

人大定期召开联动监督会议,听取被监督对象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联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四)制发监督意见。

人大根据联动监督情况,制发监督意见,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五)整改落实。

被监督对象根据人大监督意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六)跟踪问效。

人大对被监督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确保整改措施得到落实。

四、协作与配合第八条人大与其他监督机关应加强协作与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工作协调、整改落实等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人大监督法》讲稿

《人大监督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学习讲稿各位领导、各位委员:大家好!按照年初常委会会前学法安排,今天有幸作为领学人与领导们在一起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

《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监督法共分九章,共计48条,我们将分二个部分进行学习,即: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总则);第二部分监督法对具体监督形式的规定。

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总则)一、监督法的调整范围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由于各级人大代表会议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在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规范完善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

宪法以及地方组织法、立法法、预算法等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

因此,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二、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五个)原则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

(第3条作了规定)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一切工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人大的具体工作都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如:对“一府两院”的各项监督和重大工作计划安排,都及时向党委请示;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等监督工作的主要情况以及重要意见、建议,都及时向党委报告;需经常委会审议的包括监督方面的重要问题,党组也要先行研究,把握好原则和方向。

人大监督工作总体上是围绕切实贯彻党委意图,依照法定程序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群众意志的统一。

(这是我们的人大制度与资本主义议会制度的本质区别,议会议员代表的是各自的政党、阶层和集团的利益,因此议会中有激烈的质问、争辩、争吵,如韩国议会开会时议员与议员、议员与政府人员间发生动手动脚的现象,日本是通过议会把首相换来耍。

关于组织执法检查的办法

关于组织执法检查的办法

关于组织执法检查的办法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组织执法检查的办法2007年1月19日眉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6日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监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市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执法主体部门应依法自觉接受检查监督。

第二章议题的确定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的选题从以下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中确定:(一)市人大常委会在调研、视察、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综合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计划,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常委会次年的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一府两院”,抄送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执法检查的实施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由涉及议题的相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求真务实,力求解决实际问题,做到轻车简从、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

第八条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有关专业人员、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1993年修正)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1993年修正)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199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5.16•【字号】•【施行日期】1988.10.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1988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5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实施,保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效地行使职权,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大常委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范围和内容第六条省人大常委会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是法律监督。

第七条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一)省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命令;(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办法、批复以及对有关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三)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决议和决定;(四)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违法选举、任免和罢免、撤换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五)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时的违宪、违法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大监督基层执法机构实施办法
人大监督基层执法机构实施办法
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基层执法机构实施办法
(讨论稿)
(20xx年月日xx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的执法监督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司法公正、严格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支持和监督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对以下内容开展对基层执法机构的监督:
1、基层执法机构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2、基层执法机构贯彻落实人大各项决议、决定、办法、制度的情况;
3、基层执法机构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的情况;
4、基层执法机构办理有关案件的情况;
5、基层执法机构办理人大交办信访的情况;
6、基层执法机构开展的有关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执法活动的情况;
7、基层执法机构的主要人事变动的情况。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针对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
1、对基层执法机构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可以采取执法检查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审议意见;
2、对基层执法机构贯彻落实人大决议、决定、办法、制度的情况,可以采取检查调研的方式进行,并作出评议意见;
3、对基层执法机构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情况,可以采取跟踪考察的方式进行,并对办理结果作出评价;
4、对基层执法机构办理有关案件情况,按照事后监督原则,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汇报的办法,按照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进行审议,作出审议意见;
5、对基层执法机构办理有关信访情况,应采取督办落实的办法,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考察;
6、对基层执法机构开展的有关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执法活动,可以采取适时介入,做到监督与支持并重,促进执法工作、执法活动依法进行。

7、对基层执法机构的有关主要人事变动情况,可以开展考评考察,提出建议和意见;对符合启动罢免程序的,应依法进行。

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认真履行依法监督职能,根据需要听取本区域内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的工作汇报;适时组织人大代表对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执法工作开展视察、检查和评议;督促有关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
队、交警中队、司法所查处和纠正人民群众反映的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问题,必要时可提出对有关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的工作质询和人事罢免建议。

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对本区域内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镇人大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答复代表。

第七条同一区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开展监督活动时,由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所在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牵头,必要时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集中对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开展执法监督活动,也可分别开展执法监督活动。

第八条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在履行职责中应自觉接受本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依法监督。

第九条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的重要工作、重大执法活动(不包括依照法律规定所办理的具体案件)应报告本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重要会议应邀请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参加;及时配合人大视察、检查和评议,接受视察、检查和评议意见,认真办理并答复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查处和纠正人民群众申诉、控告和检举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条对不依照本办法接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本区域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及时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十一条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本办法通过后3个月内制定配套落实措施,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