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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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大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地位的一些粗浅的认识

对人大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地位的一些粗浅的认识

对人大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地位的一些粗浅的认识人大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地位一、人大工作的性质人大工作是指国家机关中人大机关的运行和工作,它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立性和权力行使特点。

(一)独立性人大工作具有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独立的组织形式。

人大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代表人民意志行使国家权力,与其他国家机关相互独立。

第二,独立的决策权。

人大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具有最高行使权,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对其他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和决策。

第三,独立的行政权。

人大设有专门的行政机关,拥有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资源,可以独立运作。

(二)权力行使特点人大工作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它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几个方面:第一,立法监督权。

人大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各种法律和法规并进行监督,确保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行政监督权。

人大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其工作是否符合法律和规章的要求,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三,司法监督权。

人大有权对国家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

第四,选举和任免权。

人大有权选举和任免国家最高领导人和其他重要职务,确保国家机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五,预算审查权。

人大有权审查和决定国家财政预算,确保国家财政的合理性和公开透明。

二、人大工作的作用人大工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民主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可以对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其工作是否合法和规范。

通过审议和决定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国家治理的民主性和透明性。

(二)决策制定人大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最高行使权。

通过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综合各方利益,确保法律的公正和科学,为国家治理提供法律保障。

(三)代表人民利益人大是人民代表机关,代表人民利益行使国家权力。

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具有合法性和代表性,可以代表人民意愿制定法律和政策,推动国家发展。

完善人大监督 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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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大执法检查 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加强人大执法检查  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这些明确要求既是目标任务,又是行动纲领,为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作指明了方向,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奠定了基础。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保障。

一、加强执法检查,切实履行人大监督职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执法检查高于各行业、各系统、各部门开展的一些专业执法检查,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最高规格的执法检查。

人大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开展检查工作。

人大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同级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大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或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我国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拥有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其中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法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形式主要有七种,即听取和审议同级“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预算决算及审计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从实际情况看,组织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主要形式。

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大监督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关于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和加强联系的若干规定

关于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和加强联系的若干规定

关于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和加强联系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为使我院接受人大监督更趋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司法公正,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特作如下规定:一、做好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工作。

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工作报告,每年初由院长向人大报告上一年度工作,年中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半年工作。

认真接受人大代表的审议,在代表分组审议时,派员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询问或质询。

在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常委会安排,就我院工作作专项口头或书面汇报,一年不少于两次。

对人大代表审议中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严肃对待,认真研究解决,改进工作。

二、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规定,对于经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要求纠正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及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在要求期限内或者法定期限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当及时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

三、接受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质询。

对质询案,需口头答复的,由院长答复,需书面答复的,由院长签署,10日内答复或补充答复。

对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提出书面意见的,应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四、接受和邀请人大代表视察。

在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欢迎或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前来我院视察检查工作,并为视察提供方便。

院领导应当亲自汇报工作,积极反映情况,如实解答问题,虚心接受批评,使代表通过视察了解我院的工作情况,支持我院工作。

代表视察中提出约见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被约见的人员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认真听取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对代表提出的涉及具体案件的问题,要分别根据不同情况,严格依法办理。

五、积极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章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章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三、人大监督的地位 国体: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 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应国体。 1、正面:人大监督体现人民意志,是人民当家作主、 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的体现。人大监督是最根本 的、层次最高的、最具法律效力和最具权威性的监督。 2、反面: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国家权 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它们只有接受人 大监督的义务,而没有制约人大的权力。
第四章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 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 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 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案例(北海市)
据介绍,今年8月,北海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向 人大代表发放表格、在网络上和报纸上公开征求 选题的方式,向社会征集热点、难点问题,作为 对政府专项工作监督审议的议题。在征集到的问 题中,市容卫生和环境污染方面的意见最为集中, 群众对市区水产品加工产生的臭水臭气以及工地 建筑噪声反映强烈。9月上旬,北海市人大常委会 组成调研组,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实地调查, 了解城市环境的存在问题和原因,形成了专门的 调查报告。
一、人大监督的含义
人大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指各级人大及其 常委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的工作,对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下级人 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以及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所采 取的了解、审议和处置的行为。 内涵: 1、主体: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对象: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本级人大 常委会、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3、依据:宪法和法律 4、内容: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5、目的: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人民的利益和 法律的尊严。

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的发言(精)

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的发言(精)

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的发言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的发言各位领导、同志们:这次市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充分体现了市委对人大工作的高度重视。

检察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职能,是对检察工作的最好关心和支持。

我们检察机关一定认真学习贯彻***书记等几位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建设富强和谐新寿光做出积极努力。

根据会议安排,现在,我就市检察院近年来接受人大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以及学习贯彻这次会议精神作一发言。

一、深化认识,健全机制,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必须始终遵循的政治原则和宪法义务。

(来自)近年来,市检察院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强化对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负责的观念,牢固树立“监督就是关心,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支持”的思想,把积极争取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不断规范接受监督的形式,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确保了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一)健全工作报告制度,自觉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机关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在坚持每年向人代会作工作报告这一法定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全面工作定期汇报、主要工作专题汇报、重大案件及时报告、交办案件优先查报等一系列工作报告制度,使报告工作、接受监督逐步走上了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去年以来,我们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报告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检察派出机构建设、侦查监督工作以及高检院和省、市院重要会议、重大部署等情况,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认真审议研究,提出了重要意见,为我们进一步抓好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创新联络工作机制,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市检察院制定并落实了《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联络工作的意见》等制度规范,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1.深刻认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大现实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充分领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涵义,全面认识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现实意义。

2.牢牢把握人民法院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历史机遇。

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分重视司法工作,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人民群众对法治进步和公正司法的热切期盼,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不竭的动力;几代法院工作人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长期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各级法院要倍加珍惜并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牢牢把握这一历史机遇,以公正、高效、为民、廉洁司法的卓越实践,全面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谱写人民法院发展的新篇章。

3.切实解决法院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任务十分艰巨,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都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正视人民法院工作与党中央要求、人民群众期待之间的差距,认真排查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立足自身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努力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提高到新的水平。

关于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几点思考

关于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几点思考20XX年9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范围内成立将届50周年。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年来,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充分发扬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万众瞩目。

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同全国各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样在加强我市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我市的社会稳定繁荣,推进我市的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除了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参政议政职能,加强立法工作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较好行使了对一府两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近几年来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出现了争论较大的一项监督,那就是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

部分地方人大还对个案监督进行了立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还拟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工作规定》草案,向全国征求修改意见。

有的同志认为,人大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侵犯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权,人大对司法机关只有工作监督权,不能对具体个案实施监督。

有的同志认为人大有权对个案实施监督。

笔者认为,个案监督权是人大对法律实施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人大完全有权对司法机关办理的个案实施监督。

离开了个案监督权,法律实施监督权就会虚化。

至于地方各级人大在行使个案监督权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那是如何改进和加以完善的问题,不能因噎废食。

下面笔者就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

一、个案监督应明确监督范围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必须明确监督范围,实行重点监督。

不宜把一般性质违法违纪和实体程序处理存在轻微问题的案件或向人大来信来访的普通案件,不分轻重一概纳入个案监督范围。

笔者不是说个案存在一般违法违纪行为或实体程序处理存在轻微问题,人大就不应该监督,法院也不应纠正,听之任之,而是说,对该部分案件不宜列入个案监督范围,人大可告知当事人直接找法院处理,或由人大作一般来信来访转法院处理就行了,不必启用个案监督程序。

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1.20•【字号】•【施行日期】1995.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司法工作监督权,维护各级司法机关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司法工作的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是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权力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的重要日常工作。

专门委员会受常务委员会委托开展监督司法有关工作。

不设专门委员会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处理监督司法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适用本条例的司法机关是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法律规定,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行使司法职权。

司法机关派出机构的执法活动,接受所在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省外司法机关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活动,应当接受执法所在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职权范围内,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违法案件行使检察权,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结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下级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建议其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也可以交由本级司法机关按照系统监督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处理,并限期报告结果。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工作的决议、决定违背事实和法律,应当建议其改正或者决定撤销。

让人民群众更满意——部分省人大代表畅谈司法公正

点 问题 , 有 意识 加 强与 社会 各 界 的沟 通交流 , 努 力 从 中发 现 关 注 点 , 在 更
公 平 参与市 场竞 争秩 序 。 其次要 坚 持
依 法公 正行 使 审判 权 、 坚持 法律 面前
义。 加 快 信 用 安徽 建 设 , 促 进 社 会 安
定 和谐 。 这 就要 求 了人 大代表 一定 要
官. 她深 知深 入基 层是 赢得 群 众信 任 的关 键 , 因此 她创 新 方 式 方 法 , 变 治
理 为服 务 . 变 上访 为 下访 , 变 被 动 为
众 合法 权 益 ” 这一 话题 采访 了部 分省 人大代 表 。
主动 , 变 堵 防 为疏 导 , 变 层 层 转 为 层 层 帮助 。 、 T
访 了社 会各 阶层 的群众 . 大 家认 为推
进司法 公 正要从 以下几 方 面抓起 : 一
真履 行 职 责 , 多 到 群 众 中走 访 , 了解
群众 的愿 望 和 要 求 ,为推 进 司法 公
正、 维 护人 民群 众 的合 法权 益尽 一 份
力量 。”
公 正 的判 决却 是弄 脏 了水 源 。” 这个 是 司法 机 关 要 顺 应 人 民群 众对 司法 贴 切 的 比喻 道 出 了 司 法公 正 的重 要 公 正 的新 期 待 , 拔高工作标杆 , 努 力
培 敏 表示 将 一 如 既往 地 遵循 人 民至 上、 法律至上的宗 旨。 恪 守 律 师 职 业
道德 , 为 推进 司法 公正 作 出 自己应 有
贡献 。
让 权 利在 阳 光 下 运 行
“ 作 为省 人 大 代 表 , 首 先 要 立 足 本职 审判 工作 , 一 如既 往坚 守 司法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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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 地 、 千方 百 计 地 , 泛 的 听 取 广 性 和操 作 性 的建 议 或 方 案 要 积极
部 的有 关规 章 、制 度 等 。外 部 监 督 的 方式 多 种 多 样 .诸 如 党 的监 督 、
陪 审监 督 、权力 机 关 的监 督 、社 会
选 民 的意 见 和要 求 , 确 的 、 时 吸 纳 、 极 落 实 。 准 及 积 以充 分 调 动 代 表
高代表 建言献 策的能力 和水平 。 三是 要创 造代 表掌握 全 局 的条件 。
第 三 ,政府 及 其 部 门应 为代 认 识 和履 行 代 表 使 命 的 责 任 。提
表 创 造 条 件 。代 表 的建 言 献 策本 质 上 同政 府 所 确 定 的 工 作 目标 、
各 级 国家 权 力机 关 , 是监 督 机 关 , 也
述 人 民群 众 的 主张 或 意 见 。无 论 是 口头 陈述 还 是 文字 表述 均 应力
推动本 地 或本单 位 的工作 。
第 四, 人大 机关 应加 强组 织 和
求 做 到 有 针 对性 、可 行 性 和操 作 指导 。 民代 表大会 闭会 期 间代表 人
性 。所 谓 的针对性 , 是要 求 问题 就 的建 言献 策活 动 , 于保 护 和调动 对
员枉 法裁 判 、 私舞 弊 等违 法 行 为 , 营
保 证 审判 公 正 。本 文着 重 谈谈 人 大
对人 民法 院 的监 督 与 司法 公 正 的 关
系。
或 办法 的提 出应针 对 我 们 的经 济 代 表 参政 议 政 的积 极 性 是 一 项创 建设 或 社 会 发 展 中 的一 些 具 体 问 新性 的工 作 。 大代表 大 多都 有 自 人
这 个 制 度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民 主 集 中 制 .即 国家 权 力集 中 由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和地 方 各级 人 民代表 大 会 统

促 进 本 地 的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查 、普 法行 、环 保 行 、 以及 每 两 展 。政 府 及 其 部 门也 可 借 此 机 会 个 月 的 例会 等 各 种 活 动 ,提 高 代
它监 督 。”地 方组 织法 》 四十 四条 《 第 规定 。 县级 以上人 大 常 委会 “ 监督 本 级 人 民政 府 、人 民法 院和 人 民检 察
院 的工 作 .联 系 本级 人 民代 表大 会
时间、 务 、 任 进度 均 尽 可 能 给 以谋 动 。 因为 我们 社会 的方方 面面 对人
要 求 。 是 代 表 的职 责 所 在 、 任 均 责
对 讨论 和论 证 问题 的看法 和想 法 。
对 法 院 的监 督 ,有 内部 监督 和
外 部 监 督 。 内部 监 督 是指 我 国 三 大 诉 讼 法设 置 的 审判 监督 以及 法 院 内
所 在 。因此 , 一个 代表 都要 充分 二 是在 思 想 上 和 行 动 上 要 重 视代 每 认 识 自己所肩 负 的重 任 , 主动 地 、 表 的建 言 献 策 。 有 针 对 性 、 对 可行
题 和实际 。不然 , 空对 空 的建言 献 策就 毫无 意义 。所谓 的可 行性 , 就 己 的工作 ,工 作 繁 忙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代表 如何 抽 出时 间行 使 自己的
是建 言献 策 的方 案需 要仔 细 的 、 多 代 表职 能履行 代表 的重 任 , 除代 表
角度 的论证 。总的来 说 。 既不 能超
划 或 加 以 明确 。促 使 政 府 以及 相 关 部 门拿 到建 议 和 方 案 即 可按 照

大 工作 是关 心 的 。 对代 表 的工 作是 重视 和支 持 的 .只 要组 织 出 面各 方 面对 代 表 活 动 的 时 间 和条 件 就
定 的 程序 和技 术 要 求 进行 活动
现 最终 的司法 公 正 。具 的 目的是 力 图消灭 审判 实 践 中存 在 的 审判 人
开 诚 布 公 的说 清 楚 、 明 白 。 说 以保
护代表 建言 献策 的积极 性 。 是要 三
性” 。代表 向政 府及 其相 关部 门陈 善 于借 代 表 的 建 言献 策 来 促 进 和
《 法 》 三条 第 三款 规 定 : 国 宪 第 “
家行 政机 关 、 审判 机关 、 检察 机 关 都 由人 民代 表大 会产 生 , 它 负 责 , 对 受
自身 要 提 高对 建 言献 策 这 项 主题
前也 不能落 后 。所 谓 的操 作性 , 就 活 动 的认 识 外 , 需要 人 大机关 的 还 一 是建 言献策要 紧密结合 实际 . 对 帮 助 。 是要 积极组 织代 表参 加活
人 大监督 司法是必 要 的 、 当 的。主 正 要理 由有 : 一 , 何 权力 都 必 须 受 第 任
努 力 的方 向是 一致 的 。都 是 为 了
要 结 合人 大 的法 律 监 督 、执 法 检
到监 督 , 审判 权 力 也 不 例 外 ; 二 , 第 我 国实 行 的 是 人 民代 表 大会 制 度 ,
代 表 ,受 理人 民群众 对 上 述机 关 和
国家 工 作 人 员 的 申诉 和 意 见 ” 因 。 此 。我 国的各 级 人 大及 其 常 委会 是
和工 作 。使 代 表 的建 言 献 策 能落 会 给予 保 证 。二 是 要 加 强代 表 的
到实处 。
业 务 培训 。重 点 提 高 代 表履 职 的
的 把群 众 的呼 声 反 映 给政 府 以及 相 关 部 门 ,认 真 履行 好 代 表 的职 责 , 真履行 好 自己的代表 使命 。 认 第 二 ,代 表 建 议 应 注 意 “ 三
建 言献策 的积 极性 ; 代表 提 出的 对

时 尚难 解 决 的 问题 和 方 案 也 要
舆论 的监督 、新 闻媒 体 的监 督 、监 察 机关 的监 督 等 。 内部 监督 为 纠 正 法 院错 误 的生 效裁 判 提 供 了救 济 渠 道 ,对 于 保 障 当事人 的 申诉 权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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