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应当厘清的两个问题
2020学年高中政治 专题4.2 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含解析)新人教版必修2

专题4.2 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1.权力是把。
政府权力运用得好,可以指挥得法、令行禁止、造福人民;权力一旦被滥用,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就会滋生腐败,贻害无穷。
2.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是要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
这个体系,一靠,二靠,二者缺一不可。
3.发挥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要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的、参与权、、监督权,使人民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权力的运行。
4.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坚持用管权、管事、管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5.目前,我国已经依据宪法和法律,初步建立起全面的。
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府的监督、社会与公民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
6.政府接受监督是坚持、做好工作的必要保证。
政府只有接受监督,才能更好地、集民智、,作出正确的决策;才能提高和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才能防止滥用权力,防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保证清正廉洁;才能真正做到,造福人民,建立起一个具有的政府。
7.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我国政府全面推进。
政府坚持以、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8.政务公开,有利于规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提高政府的;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便于公民监督政府的工作,维护自己的。
1.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①权力是把双刃剑。
政府权力运用得好,可以指挥得法、令行禁止、造福人民;权力一旦被滥用,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就会滋生腐败,贻害无穷。
②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需要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典例1】读漫画,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必须A.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B.强化公共权力,增强管理职能C.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D.推进服务型高效政府的建设A【答案】2.怎样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典例2】根据漫画判断,要有效发挥反腐组合拳作用,就必须源:①用社会公共权力制约个人权力②健全和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③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④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A.②④B.②③C.①③D.①④【答案】A3.制约和监督的意义政府接受监督是坚持依法行政、做好工作的必要保证。
司法所工作存在的不足

司法所工作存在的不足第一篇: 司法所工作存在的不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2023年的拼搏,越来越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对基层司法所反响最多的是为他们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当前在机构改革、人员精简的情况下,将司法所列为十大办公室之一,这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在镇级人民政府中的地位。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职能过于繁琐,人员偏少。
过去司法办公室与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三四万人口的乡镇就有3 xxxx组成,主要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律师业务和协办公证四方面的业务。
法律服务所人员虽然是事业编制,但也承担着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同时也为公民、法人、事业单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
但是,随着室所分离、角色转换、职能转变等情况的改变,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全部转出司法所,人员普遍减少。
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镇的`普遍合并,司法所的门口的牌子已从过去的两块增加到现在的八九块之多,并且还有增加的可能。
目前要逐行落实这些牌子上的职能,仅靠2 xxxx是很难正常开展,只能应付面上的工作,与过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强了力量,实质上削弱了力量。
2、工作存在需要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
从司法所门口的牌子看,大多是这中心,那委员会或工作站,这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
开展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余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
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
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
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
但要按照这些中心、委员会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难在可操作性。
如何开拓创新工作机制,有时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还缺少指导性意见,所以有时只能各镇各做,做了再说,缺少规范。
法院监督工作意见建议3篇

法院监督工作意见建议3篇法院监督工作意见建议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形式。
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发现和纠正违法情形的专门法律监督活动。
诉讼监督的范围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以及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等。
长期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诉讼监督工作,为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民诉法,对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的手段、方式、方法进一步予以明确,但实践中诉讼监督工作仍存在着监督质量不高,监督线索单一,措施缺乏强制性等问题。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存在为考核而监督的现象。
诉讼监督工作作为当前检察工作考核的主要指标,为了增加考核分值,对共性问题逐案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或对一些轻微可以口头纠正的问题上升到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这种只注重监督数量,不考虑监督效果的监督,导致监督的质量不高,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使监督流于形式。
二是监督手段乏力,保障监督效果难。
诉讼监督制度机制不健全,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刚性不足等问题仍突出。
刑诉法只规定公安机关、法院应当执行检察机关所作的纠正违法意见,并未明确拒不纠正违法的法律后果,而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是否被采纳往往取决于被纠正单位的态度,最终致使侦查监督软弱无力,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三是局限于卷宗审查,发现监督线索难。
当前,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的途径主要是书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这些材料完全具备形式要求,就材料审查很难发现监督线索。
如石某强奸、故意伤害一案,现场指认从书面上看完全符合要求,但案件复查后发现,现场指认的见证人根本就没到过现场,而是侦查人员为了省事,找个人签名就算有了见证人。
厘清人大信访的性质地位与功能

厘清人大信访的性质\地位与功能作者:亓侠来源:《人大研究》2010年第06期人大信访最早形成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设置的“人民接待室”。
几十年来,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适应形势与任务的变革,对其性质、地位和功能梳理与澄清显得十分重要。
人大信访应立足去除行政化“信访”一词,依据《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的解释,是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活动。
现有对这一概念的国家法律解释是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即“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不难看出,这一定义充满了行政化的价值取向。
目前,除宪法第四十一条对公民公共信访提供宪法依据支撑外,有关国家层面设定的人大信访工作直接基本法律依据有二:一个是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六)项的规定,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另一个是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当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即“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由此可见,人大信访职权的形成,基于人大职权的法律设定。
而人大信访职权的形成依据之一竟然衍生于行政法律的错位设定,不仅折射出了人大信访行政化的主导趋向,让人在对国务院信访条例僭越立法权及其相关条文法律效力提出质疑的同时,更多引发的是对澄清人大信访法律属性的现实关注和思考。
《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钟宣胡继先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过程二、审判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会议形式三、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四、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程序六、前置过滤及有效衔接机制七、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八、审判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九、审判委员会的公开机制十、履职保障及责任承担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战略部署,积极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19年8月2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了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和职能定位,详细规定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程序、案件范围、议事程序、议事规则等运行机制及委员履职保障、责任承担等。
为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现将《意见》的制定背景、过程及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过程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轮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五五改革纲要”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具体方向、目标任务等均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
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实证研究

重庆行政 2021年第1期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实证研究邢玉柱 漆 鹏 张 涛 应 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㊂加强和规范司法监督工作已然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着力点㊂一㊁研究背景及法理渊源围绕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全国人大㊁最高人民法院㊁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结合各自法定职权职责,制定出台相应举措落实目标要求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宁夏代表团审议时也明确提出 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群众意愿,得到群众拥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被称为 动真碰硬”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拉开大幕㊂各级司法机关在中央的决策部署下,闻令而动,迅速落实,从立案登记制㊁基本解决执行难㊁司法员额制㊁冤假错案纠正㊁错案终身追责制㊁基层法院检察院人财物 上划” 去地方化”等方面大力推进改革,司法运行的体制机制新格局正在形成和完善,并取得了良好的改革成绩和社会效果,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得到了正确维护和保障㊂国内法学理论家认为,司法的最高目标是追求正义,这个正义是作为公平㊁公道的正义,是个案中的正义,这样的正义唯有在形式中才可能达到㊂这样的正义应该是每一个司法案件受到司法判决都是公平正义的,应当是体现了宪法基本精神的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这个司法总目标,源于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信仰之上,基于强化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而提出的㊂因此,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必须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盼㊁新需求㊂二㊁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一)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的现状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正式实施㊂2009年5月,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实施办法),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实施㊂监督法及监督法实施办法的出台,为人大开展司法监督提出了明确的权力责任边界㊂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对司法监督的方式有以下7种: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㊁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㊂自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步入了规范化㊁法制化时期㊂但由于开展监督工作法律专业性极强,人大代表法律专业素质不高等原因,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仅局限于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视察调研,形式大于内容,不能有效深入,难以达到理想监督的审议效果,更不能有效提出司法监督工作的建议㊂(二)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梳理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情况,可以发现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司法监督目标导向不够明确㊂监督法实施之后,地方人大对人民法院㊁检察院的工作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㊁专题视察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㊁检察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㊁带有共性的类案问题㊂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授权人大开展监督67法治纵横司法职权和形式较多,但没有法律层面上的明确目标和方向定位㊂在监督法的规范下,人大司法监督如何破题,如何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司法个案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是新时期地方人大一直在摸索破解的重要课题㊂二是司法监督权运用单一,监督 乏力”㊂司法监督工作实践中,监督法已授权人大行使刚性权力,但地方人大普遍存在不敢启动罢免和撤职案,鲜有使用询问㊁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程序,已然形成了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等缺乏力度的监督惯性㊂其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缺乏操作性㊂监督法及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对人大的监督工作有一定的程序规定,但大多都是指导性㊁原则性的规定,内容比较抽象,监督法配套程序法方面不完善,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导致司法监督实践中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往往注重工作监督,而无奈地弱化司法监督工作㊂第二,从司法监督主体来看,司法工作具有繁杂㊁专业性强的特点,人大开展主动司法监督着力点不多,加之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少且相关培训力度小㊁频次低,代表监督司法的整体履职能力水平较弱,导致代表委员参与听取审议㊁执法检查㊁视察司法相关监督工作,不敢深入,限于外围观察㊂第三,检察监督㊁律师制度建设支持力度弱㊂其表现为对具有监督司法个案职权的检察院的支持力度不够,对司法个案中履行辩护职责的律师关注度低㊂三是队伍建设滞后,司法监督力量建设不足㊂第一,人员匮乏,监督力量严重不足㊂地方人大普遍存在着人员不足㊁人才匮乏等问题㊂据了解,重庆各区县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主要依托监察和法制委开展㊂以重庆市沙坪坝区为例,该区人大监察和法制委组成人员共7人,其中6人为兼职㊂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兼职占比来看,41.2%的委员都为兼职委员,难以把主要时间㊁主要精力用于人大监督工作,影响了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和各项监督工作的开展,这是造成地方人大司法监督不深不实的主要原因之一㊂第二,机构配置不统一,行政人员与专业人员设置不合理㊂在各地方人大机关中,行政性人才较多,专业性人才较少,法律专业性人才则更少㊂第三,司法监督工作的主力军建设滞后㊂据查询相关数据,重庆市沙坪坝区十八届人大代表政法代表占比为4.94%,代表结构亟待优化㊂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必须要有一定的司法知识,要知法懂法,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进司法改革工作㊂三、完善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随着习近平总书记司法工作目标的提出,人大监督司法将与时俱进地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应当紧密配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工作㊂(一)明确司法监督工作目标定位,提高司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确保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㊂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授予的职权,找准人大㊁法院㊁检察院㊁司法局以及律师(界)相互之间的法律监督关系㊂用好七项职权,与时俱进改进司法监督工作方式,选择群众关注的热点与司法改革的难点问题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必要时启动质询㊁专题询问等程序,群策群力挖掘代表智力资源做实类案监督工作㊂充分均衡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把握寓监督于支持的工作原则,支持公安㊁法院㊁检察院正确行使侦查权㊁审判权㊁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支持公检法 各自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对刑事司法个案准确有效依法行权,支持检察院对民事司法个案和行政司法个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支持律师充分㊁完整㊁正确履行其承担的法律辩护责任,充分保障提升群众的公平正义感和司法安全感㊂(二)把握司法监督工作主攻方向,不断提升代表法律能力第一,确立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最高目标,确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司法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司法监督工作目标和主攻方向,发挥好保障司法个案公平正义的间接监督作用㊂第二,坚持党的领导总原则,始终坚持党的领导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依法集体行权,对司法法律制度监督总体性的㊁实体性的㊁程序性的实施情况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审慎使用行使特别问题调查㊁撤职权以及罢免权㊂第三,提升代表法律77重庆行政 2021年第1期专业能力,积极开展组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和履职业务学习培训,提升代表素质和司法监督工作能力,让代表熟悉掌握监督法和司法监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调研㊁监督中发现问题并形成代表建议㊁议案的转化率和质量,逐步解决对司法不敢监督㊁不会监督㊁不善于监督的老问题㊂(三)完善监督法律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配套监督法的程序性规定程序正当是实现和保证实体正义的手段,应尽快启动调研制定监督法等涉及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有关法律规定补充性㊁配套性程序规定㊂如制定出台规范撤职案㊁质询案㊁特定问题调查等程序办法,注重7种监督手段的运用和衔接以及程序上的连续性,进一步完善人大的质询㊁罢免等处置的具体程序等㊂深刻总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经验,借助全国人大出台备案审查规定契机,突破主动审查原则,切实保障和维护宪法法律的统一和权威㊂(四)抓牢抓实司法人事任免监督,避免任免工作形式化无论是法律监督或工作监督,都要恰当地落脚到人事监督之上㊂应当创新人事监督工作机制,改变在人事任免上素有的 橡皮图章”的形象,严把任前审核㊁任中评议和任后监督 三关”,不断提高人事任免工作实效㊂对于提请任命司法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实质审查,通过民主评议㊁质询等形式,确保任命人员符合任职条件㊂拓宽履职评价制度,探索建立开展司法人员履职评价制度㊂人大对其选举㊁任命的法官㊁检察官履行职责和公正执法情况开展监督,对其工作作风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社会测评㊁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对司法作风存在问题的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进行履职评价,甚至提出质询㊁质询案或提请罢免案㊂(五)优化代表结构,加强人大工作队伍建设牢牢把握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人大代表机关和工作机关的重要论述,从优化代表结构,加强人大机关队伍建设入手,打造一支精兵强将的人大机关工作队伍㊂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梯次年龄结构和经济㊁科技㊁法律等多方面知识兼备的知识结构,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㊂畅通立法㊁执法㊁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配齐配强人大队伍,形成人大与党委㊁政府干部的双向交流,疏通 出口”,严把 入口”,逐步改善人大办事机构干部构成,使人大机关充满生机和活力,为上下互动㊁协调一致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创造条件㊂(六)正确把握监督工作的着力点,依法有力有序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第一,强化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推动建立人大司法监督与其他监督部门相互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回应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司法法律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更加关注司法制度建设㊁法律政策等宏观方面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加大听取和审议司法法律制度监督实施情况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类案工作视察调研工作力度和频次㊂第二,寓监督于支持,加强对检察院㊁司法局㊁律师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将其作为实现司法监督目标的工作着力点,保障检察院全面㊁充分㊁完整㊁正确履行个案司法公平正义的主要法律监督职责,监督司法局㊁律师承担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㊁辩护的职责得到正确履行㊂第三,创新执法检查工作形式,加强专项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㊂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要点,重点开展刑事诉讼法㊁民事诉讼法㊁行政诉讼法㊁律师法㊁法律援助条例执法检查,确保改革与法律的贯彻实施得到正确的协调配合,确保法官㊁检察官㊁司法局㊁律师的职责职权得到正确的保障实施㊂参考文献:[1]周永坤.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2016.[2]卢鸿福.类案监督让人大司法监督由虛变实[J].法治与社会,2017(12).[3]杨绍华,申小提.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㊁院长㊁首席大法官周强[J].求是,2013(16).[4]涂龙,科姚魏,刘晶.人大监督司法的重点和突破口[J].政治与法律,2013(05).作者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大常委会责任编辑:张 波87。
简论党委与人大、政府的关系

目前党委与人大、政府的关系好像还比较复杂,对此笔者的想法是:各级党委书记应该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并且其不能不受人大干预和监督,只受党内监督和任免,反而需要人大开会选举通过其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后,才可任或继任党委书记,否则不行。
因为理论上按三个代表中“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条而论。
党委书记也即要代表其人民的利益,而人大常委会主任又是各级代表人民利益的最高职务,因此党委书记按理是就应该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
而按此而论,党委会更应该与人大一起办公,而不应该与政府一起。
因为按上述理论而论,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利益的,那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我们党自然应该在人大代表席位上占据最广大的数量,否则又怎么算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呢?至于政府,其作为人大的执行机关,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向人大负责,从属于人大,遵照人大的决定和要求开展工作。
那么对于政府工作,党委书记只能通过人大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政府领导(大多是党员)工作的管理则应该做好党务方面与政务方面的区别。
党委会只能决定党务方面,政务方面则应该只能通过人大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决定。
至于法院,检察院等方面,我觉得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与政府的关系应该是平行的,而检察院作为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等的机构,主要任务可以说是处理政府官员,包括人大代表的范罪问题,那么与政府的关系更应该是平行的。
因此都应该接受上级法院,检察院和同级人大的管理。
至于这样一来就有如何监督党,尤其是党委书记的问题。
按上述理论而论,人大代表包括党委书记,终究算是人民选举产生的,那么人民就应该有权罢免他们:比如一定数量人民或代表的联合签名,就可要求人大开会决定罢免指定代表,对于人大决定不满意的,如果有更多数量人民或及代表的联合签名,甚至可以要求重新选举人大代表,重新开人大会等。
规范检察委员会工作需要厘清六个关系

文 程 元 臣 ◎
规 范检 察 委员会 工作 需要 厘 清 六 个 关 系
如墨
一
’
检 察 院 的决 定
三 、 厘 清 检 委 会 办事 机 构 与 检 察 长 、 职 委 员 及 应 专
、
应 厘 清 检 委 会 与 同级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关 系— —
承 办 部 门 的关 系— — 涉 及 工 作职 权 划 分
同 时抄 送 上 一 级人 民检 察 院 二 、 应 厘 清 检 委 会 制 度 与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的 关 系— — 涉 及 人 民监 督 员评 议 案 件 前 置 程序
( ) 委 会 办 事机 构 与 承 办部 门的 关 系 二 检
检 委 会 办 事 机 构 是 检 委 会 的 参 谋 机 构 .它将 承办 部 门 的意 见 作 为 参 考 .对 提 交 的 事 项 和 案 件材 料 内容 进行 书 面审 查 . 并独 立 提 出论 证 或 适 用法 律 的意 见 。 检 委会 办 事 机 构 与 各 业 务 承 办 部 门 是 一 种相 对独 立 的平 行关 系 检 委 会 办 事 机 构 在 审 查 过 程 中 有 权要 求 承办 部 门提 供 和 补 充 有 关 材 料 以 及 有 权 对 各业 务 承办 部 门 落实 执 行 检 委 会 决定 的情 况 进 行 督 办 。因此 , 委会 办 检 事 机 构 与 各 业 务 承 办 部 门 又存 在 一 种 内 部 制 约 关 系 。 但 在 督 办 过 程 中 . 定 要讲 究 方式 . 能 以 “ 差 大 臣” 一 不 钦 自居 . 坚 持 督促 督 办 , 期 反 馈 。 要 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应当厘清的两个问题-法律
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应当厘清的两个问题
杨留强 王军波
近年来,各地人大在监督司法工作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与此相伴,
在探索监督司法工作中也存在一定误区,突出表现在有些同志经常将人大监督司
法工作称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认为人大监督个案就是搞个案监督。对此,笔者
不敢苟同。
一、监督司法区别于司法监督
从人大机关干部日常工作用语使用情况来看,有人将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
督称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也有人将其称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二者呈现并行使
用的情况。
从语义上分析,监督司法的语义较为明确,即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司法
监督的语义则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这与监督司法的含
义相同;二是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即司法机关运用法定方式对其他主体的监督,
这区别于监督司法。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司法监督包括监督司法呢?
学者在理论研究中,也有使用司法监督的情况,但严谨的学者会同时注明
监督司法与司法监督不同,为表述方便才使用司法监督。在主流法学理论中,司
法监督与监督司法有着明确界分。司法监督,是指司法机关对特定对象运用特定
司法程序,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的监督。监督司法,是指不特定的监督主体对司法
机关、司法人员、司法行为进行的监督,以约束司法权的规范行使。司法监督与
监督司法在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程序上都有区别。对此,李益
前同志曾于2004年7月28日在《人民日报》以《“监督司法”不是“司法监
督”》为题撰文,对监督司法与司法监督的含义进行专门的分析,并特别指出,
有些人习惯于过去的“司法监督”说,认为叫顺口了,可以“约定俗成”,即可
以赋予“司法监督”就是对司法的监督之含义和内容。显而易见,这不能“约
定”,也不能“俗成”。另外,从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系统检索可知,在人大机关
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都是统一使用人大监督司法工作,还没有使用人大司法监
督工作的情况。由此可见,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各地人大的认识是一致的,即
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应当统称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不宜称为人大司法监督工
作。
因此,无论是从主流法学理论的观点,还是从正式法律文件的规定来看,
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应当称为“监督司法”,而不应称为“司法监督”。
二、监督案件不同于个案监督
以监督法出台为标志,在监督法出台之前,各地人大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
的监督下了很大“功夫”,有些地方人大还制定了专门的监督司法机关办理案件
的地方性法规。监督法出台之后,不少人认为人大不能搞个案监督,甚至有些人
将监督案件与个案监督划等号,将人大对个案的监督视为不可逾越的禁区。
如果认为人大不能搞个案监督,那么,就必须明确什么是个案监督,是不
是所有对案件的监督都是个案监督?关于什么是个案监督,有人采取排除的方法
做过概括,即人大对案件的监督只要不调查、不调卷、不提出处理意见就不能称
为个案监督。实际上,一些人认为人大不能搞的所谓“个案监督”,是超越人大
自身权限,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进行“干预”的监督。与其称之为个案监督,不
如称之为“个案干预”更为准确。
从权力运行的正当性来讲,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司法权亦是如此,司法
权的所有运行环节都应当接受监督,当然包括办理案件。从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
来看,其主要工作就是办理案件,如果脱离案件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那么,监
督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末。从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是重要的宪法、法律原则,既然
司法机关主要工作方式是办理案件,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当然包括办理案件。
从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受监督的情况来看,司法机关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司法公
开,无论是立案、庭审公开,还是裁判文书、执行公开,主要目的也是主动接受
监督,当然包括对每个司法案件的监督。
因此,在司法机关输出的司法产品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仍存在较大不适
应的情况下,人大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需要注意的
是,人大监督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正确处理人大监督与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
使审判权、检察权的界限,人大不能僭越职权,干预司法机关办案,也就是说“不
能直接处理案件。这种“监督”区别于监督法出台之前的“个案监督”。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责编:胡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