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案例研习红帽子企业解决之道
企业改制上市问题处理之民营企业红帽子问题等十则

一问一答(二十一):民营企业红帽子问题等十则1、请教各地民营企业戴红帽子问题的处理方法在和企业接触的过程中,发现许多民营企业都有过戴红帽子的问题,不知道各地政府处理类似的问题采用的是什么方法和程序,反正我所在的地方处理起来费时费力。
【戴红帽子就是指民营企业靠在某个单位,或靠在某个地方(一般是国家或集体性质的)】★红帽子企业,一般是实际由自然人出资,但是“挂靠”在国有或集体单位名下,等级为国有或集体性质。
一般情况下只需要有权单位出文确认即可。
★相关部门出文件就行。
【红帽子也是历史的产物,源于中国当初对于民营经济的不重视。
民营企业地位不高发展环境不好,于是就想找棵大树作为依靠,一来给自己壮壮胆,二来待遇上也会好一些,关键是名声好听。
现在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干力量,自然再没有必要去戴红帽子,从企业规范并最终上市的角度看,个人觉得这也不是实质性的问题,毕竟企业的出资和经营都还是独立且清晰的,历史的问题由主管机关做一些确认同时承担起这个责任会里应该会认可的。
】2、公司成立时虚假出资,欲申请上市如何补救?公司成立时虚假出资,银行帮助企业做虚假验资手续,会计师出具了合法的验资报告,现公司欲改制上市,如何处理该问题才能不影响上市(该企业为国企)。
现公司欲补足出资,可这将会对公司成立时的领导产生很大的影响,公司领导不想把上任领导卖出来(上任领导升了)。
★那就根据整体资产评估调账就是了,从头再来。
如果想补足出资,之前虚假出资的性质可能会导致报材料失败。
★银行帮助企业做虚假验资手续,会计师出具了合法的验资报告。
既然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询证函等资料完备,楼主根据哪些证据断定为虚假出资呢?★我们是银行的大客户,所以银行帮我们造假,在没有资金进入验资账户的情况下,银行给会计师出具了银行进账单,会计师根据询证函的结果出具的验资报告。
★整体评估调账后等三年再说。
★资料齐全应该可以说的过去吧,不算虚假出资吧。
【首先不用怀疑,虚假出资时很容易判断的,不管材料是否完备,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就可以看出来,除非在后续的经营中通过账务处理偷偷的将利润已经转变成实收资本填了亏空。
【会计实操经验】企业上市解决之道:那些不为人知的经典案例

【会计实操经验】企业上市解决之道:那些不为人知的经典案例企业上市解决之道:那些不为人知的经典案例,记录一家非上市公司的老板,由开始身份卑微不受“待见”,到后来企业成功上市的种种亲身经历。
政府官员眼里只有两种企业:一种是上市企业,一种是非上市企业。
张老板的生意最近做得不错,他是生产销售复合肥的,靠着勤快努力,渐渐超过了周边几个小公司,日子也越过越好。
不过他这两天却有点高兴不起来,因为市领导在各种会议上都对他冷眼相待,原因就是本市的上市企业越来越多,他作为一家非上市公司的老板,渐渐有点儿不受“待见”。
张老板也注意到,那几家上了市的公司老板们看起来更财大气粗了,建新厂房、开分公司,还经常出席各种活动,自己相比之下确实低人一等。
于是张老板也开始打起了上市的主意。
靠着当地政府上市办的介绍,张老板很快迎来了第一家来公司实地调查的投行。
投行来了两个人,张老板好酒好肉招待着,按照他们的要求准备了资料,又带着他们参观了厂房和销售网点。
三天之后,投行的人打算告辞了,临走时很客气地说:“张总,我们觉得目前您的企业离上市标准还有相当一段距离,不过我们可以保持联系,过几年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再确定上市进程。
”张老板有点懵。
听说准备上市就得起码一年时间呢,过几年才开始准备,那意思是我们企业不行?后来张老板的公司又陆续来过三家投行的人,有些投行做了更细致的工作,但都得出一样的结论:张老板的企业上不了市。
张老板这下受了打击,愈发觉得自己低人一等,在本市抬不起头来。
张老板为了提升身价,跑到大上海去读了个EMBA,在那里,他遇到了改变他命运的人。
老贾是EMBA班上的活跃人物之一,他开着自己的投资公司,还是一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班上特别会交际,不少企业家都跟喜欢跟他聊资本市场的事儿。
张老板发现,原来在EMBA班里也只有两种企业家,一种是上市公司老板,一种是非上市公司老板。
每次班上活动大家都在说班上又有哪个同学的公司要上市了,每到这时候,张老板就默默坐着不发言。
“红帽子”缘何满天飞──私营企业假集体现象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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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帽子”企业,路在何方?

“红帽子”企业,路在何方?——由“仰融事件”分析产权关系及外部法律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摘要:“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问题自上世纪90年代就已经出现,然而十几年来,这类问题似乎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一些私营企业家甚至因此而锒铛入狱,而且由产权纠纷也引发了一系列公司治理的麻烦,因此本文试图通过“仰融事件”来分析“红帽子”企业的产权关系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如何借助外部法律来解决产权纠纷。
关键字:“红帽子”企业产权关系公司治理外部法律2002年10月,辽宁省政府以“携款潜逃”的罪名下令通缉时任华晨汽车董事长仰融,这一举动一下子吸引了中国商界所有人的眼球,而在此前的8月份,仰融也已经在美国地方法院起诉辽宁省政府,理由是非法侵占私人财产。
一下子“仰融事件”在国内闹得沸沸扬扬的,新闻界、学术界等许多专家对此作了大量的争论,而由此也再一次引发了一系列关于“红帽子”企业的思考。
“仰融事件”的原委其实也不大复杂,是一起经典的“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案。
所谓“红帽子”企业,就是指是指由私人资本投资设立,而又以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或者挂靠在公有制企业之下的企业,即名为公有制企业实为私有制企业。
而案件中的焦点华晨汽车就差不多是这样一家企业,事件的具体经过很多文章都已经叙述得很清楚了,本文不再赘述。
本文将通过对这个案件的分析来重点讨论“红帽子”企业产权问题对其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外部法律对产权关系的决定作用是如何影响到公司治理的。
一、“红帽子”企业的产权问题众所周知,产权关系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前提,良好明晰的产权关系是公司治理健康发展的基础,这是因为公司治理的核心说到底其实是公司所有人与代理人之间利益协调的问题(虽然学术上讲它定义为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协调问题,但现实中所有者与代理人的利益问题更加明显)。
而只有当我们清楚了“红帽子”企业的产权关系后,才能对它内部所谓经理人和所有人(不论国家还是个人)的行为进行评论。
上市案例研习红帽子企业解决之道

上市案例研习红帽子企业解决之道红帽子企业是指象征着创新和冒险精神的企业。
这些企业以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和文化,在市场上脱颖而出,并迅速成为了引领行业发展的领头羊。
然而,红帽子企业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境。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一些红帽子企业面临的问题,并提出解决之道。
首先,红帽子企业经常面临着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
作为行业中的领导者,红帽子企业必须不断创新,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以保持竞争优势。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红帽子企业可以通过加强研发和创新能力,不断推出颠覆性的产品和服务,以抢占市场份额。
同时,他们还可以与合作伙伴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发新产品,共享资源和知识,以提高市场竞争力。
其次,红帽子企业通常面临着人才招聘和留住的困境。
由于其特殊的企业文化和工作要求,红帽子企业需要具备特定技能和特质的员工。
然而,这种类型的人才在市场上非常稀缺,因此招聘和留住这些人才成为了红帽子企业的一项挑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红帽子企业可以采用多种策略。
首先,他们可以加强员工培训和发展计划,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和福利,以吸引和留住人才。
其次,他们可以与高校和研究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通过实习和培训项目,吸引高素质的员工加入企业。
最后,红帽子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难度也不容忽视。
红帽子企业通常面临着不同文化和法律环境下的挑战,以及国际贸易和市场准入的壁垒。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红帽子企业可以采取多种策略。
首先,他们可以寻求国际合作伙伴的支持,帮助他们了解当地市场和文化,建立分销网络和销售渠道。
其次,他们可以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和展览会,提升企业知名度和产品识别度。
此外,红帽子企业还可以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认证体系,提高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
总之,红帽子企业是具有创新和冒险精神的企业,他们面临着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人才招聘和留住的困境,资金不足的问题,以及拓展国际市场的难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红帽子企业可以加强研发和创新能力,与合作伙伴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加强员工培训和发展,寻求投资者和风险资本的支持,争取政府的支持和补贴,与国际合作伙伴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和展览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认证体系等。
红帽子压垮了我的企业

没有因为当年办企业出名,却因如今打官司名扬大江南北。
他不是中国民告官第一人,却因将官司打成了中国民告官第一案而备受全国各大媒体的关注。
陈锦洪到底是一个怎样的人?官司打了10年,才获得了一小部分胜利,他能将官司进行到底吗?他能要回自己的企业吗?他能向政府主管部门索要到巨额赔偿吗?
2003年12月25日,记者来到广东省佛山市,和中国民告官第一案主人公陈锦洪作了一次面对面的交流。下面是他的自述。
八年创下一片基业
我原本是国营企业--佛山市第一建筑公司一名普通的职工。1986年夏天,我和我夫人接受佛山石湾电子电器工业公司(下称石湾公司)经理蔡自应的委托,带资装修远东商场。我夫妇二人和施工人员一起没日没夜地干,尽管干得比在国营企业里累无数倍,但工程完工后一清算,除去所有开支,我夫妇二人净赚得13万元。我见承包建筑装饰工程获利颇丰,便和夫人商量着自己办一个装饰公司。但当时正是改革开放初期,《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尚未出台,私人不能直接开办公司,办企业一律要采取挂靠的形式。我起先找到蔡自应,提出挂靠石湾公司办一个私人企业,蔡自应很爽快地答应了。我将自己的一辆面包车作价7万元卖给了石湾公司,连同搞装修赚得的13万元,共凑足了20万元注册资金。后来,石湾公司申请不下来执照,我又另外四处寻找挂靠单位,最后找到了佛山市政府财贸办公室下属的佛山市商办工业开发服务公司。我将这个公司取名兴业,是想以这个公司成就一番事业。1986年10月8日,经工商登记注册,兴业装饰公司正式成立,公司归口佛山市经委和财办共同主管(1989年后,佛山市财办退出,由市经委单一主管),兴业公司每年向挂靠单位上交管理费。
尽管我个人政治待遇上不很如意,但兴业集团已经发展壮大起来。到1993年4月,兴业公司已经由注册资金20万元的小装修公司发展成为一家拥有自己的工业开发区、旗下有十几家企业、固定资产达6200万元的企业集团。
蓝羽毛的红帽子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某市,有一家知名企业——蓝羽毛公司,以生产红帽子服饰而闻名。
该公司产品以其独特的设计、优质的材料和精湛的工艺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在2018年,一场关于红帽子商标权的纠纷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起因蓝羽毛公司成立于1990年,其红帽子服饰商标于1995年注册成功。
经过多年的发展,蓝羽毛公司已成为我国红帽子服饰行业的领军企业。
然而,在2017年,一家名为“红帽子”的服装企业突然出现在市场上,其产品与蓝羽毛公司的红帽子服饰在外观、款式等方面高度相似,引起了消费者的混淆。
蓝羽毛公司认为,红帽子服饰商标是其核心竞争力之一,对方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1. 红帽子商标是否构成侵权?2. 蓝羽毛公司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3.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案件审理过程1. 蓝羽毛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商标注册证书、产品图片、消费者购买凭证等,证明其红帽子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 红帽子公司辩称,其产品与蓝羽毛公司的红帽子服饰在外观、款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侵权。
3.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辩论。
五、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红帽子公司的产品与蓝羽毛公司的红帽子服饰在外观、款式等方面高度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侵权。
2. 关于举证责任,法院认为,蓝羽毛公司作为原告,已尽到举证责任,证明其红帽子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 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院判决红帽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蓝羽毛公司红帽子服饰相似的服装产品,并赔偿蓝羽毛公司经济损失。
六、案件启示1. 商标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加强商标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
3. 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4.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注重品牌建设,提高产品品质,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上市案例研习红帽子企业解决之道

上市案例研习红帽子企业解决之道红帽子企业是一家以红帽子食品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成立于1998年,总部位于中国福建省福州市。
公司的产品以高品质、健康、美味而闻名,销售网络覆盖了全国各地。
然而,红帽子企业在2024年寻求上市后遇到了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公司原来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已经跟不上市场的需求,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销售额逐渐下滑。
其次,竞争对手纷纷推出类似的产品,导致市场份额被逐渐侵蚀。
最后,缺乏资金支持,无法进行产品创新和市场推广,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红帽子企业采取了以下措施:首先,红帽子企业进行了全面的产品升级和技术改进。
他们引进了国内外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提升了产品的质量和口感,增加了消费者的认可度。
此外,他们还聘请了一批专业的技术人员,建立了研发团队,加强产品的创新能力。
其次,红帽子企业加大了市场推广的力度。
他们与多家超市和零售商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通过降价促销、赠品等方式吸引消费者购买。
此外,他们还通过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广告宣传,增加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最后,红帽子企业通过上市融资解决了资金问题。
他们选择在国内主板市场上市,通过发行股票获取资金。
这些资金被用于产品研发、市场推广和渠道拓展等方面,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通过这些努力,红帽子企业成功地解决了上市前的困境,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公司的销售额逐年增长,市场份额逐渐回升。
产品的品质和口碑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也得到了提高。
此外,上市融资还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持续的资金支持,推动了公司实现更快的发展。
综上所述,红帽子企业通过产品升级、市场推广和上市融资等措施成功解决了上市前的困境,并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这个案例表明,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要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寻求外部资金支持,以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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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案例研习红帽子企业解决之道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上市案例研习(71):红帽子企业解决之道【案例情况】一、联化科技(002250)(一)1985年黄岩县城关联合化工厂设立本公司前身为黄岩县城关联合化工厂。
1985年1月19日,原黄岩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以(85)第11号文件《关于同意建立“黄岩县城关联合化工厂”等八个工厂的批复》批准筹建;1985年2月16日,黄岩县城关联合化工厂在黄岩县工商局注册成立,黄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黄工商企字11944号营业执照,注册资金3万元,企业性质登记为集体(镇属),企业负责人为俞凤卿。
(二)1986至1998年产权界定前的沿革(三)1998年的产权界定及改制为有限公司1、产权界定的过程1998年8月25日,浙江联化集团公司根据中共台州市黄岩区委和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区委发[1998]28号),向黄岩区城关镇人民政府递交了《关于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产权量化方案的报告》,请求镇政府对企业经济性质和产权进行重新核实和界定,并将公司产权量化到牟金香、王江涛、张有志、东志刚、郑宪平、李展宇、张贤桂、彭寅生、王功新、周汉华、鲍臻涌、徐从海、周均方、陈建郎十四个自然人。
1998年8月10日,为进行产权界定及改制,黄岩区会计师事务所以1998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浙江联化集团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黄会评估字[1998]第35号),评估结果为资产评估值136,039,元,负债评估值94,029,元,所有者权益评估值42,010,元。
1998年8月27日,黄岩区城关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产权界定的意见》,同意浙江联化集团公司由镇属集体企业转换为股份制企业,确认公司系由牟金香、王江涛、张有志、东志刚、郑宪平、李展宇、张贤桂、彭寅生、王功新、周汉华、鲍臻涌、徐从海、周均方、陈建郎十四个自然人投资形成;按照“谁投资,谁拥有”的产权界定原则,同意公司将产权量化至十四位自然人的方案。
同时,黄岩区城关镇人民政府以城政(1998)95 号《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转换体制的请示》向黄岩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请示,拟按黄岩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的净资产将浙江联化集团公司由集体企业转换体制为股份合作企业,原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均由转换体制后的企业负责;原公司的国家扶持基金(减免税)10,083,元,留作企业使用,今后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上交城关镇部分合计117万元(含1994年前应交利润796,元),转制时先付50万元,余额67万元分二年付清;企业转换体制的具体细则由镇经济委员会与公司签定协议。
1998年9月2日,台州市黄岩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黄体改[1998]16号作出了《关于同意浙江联化集团公司改制的批复》,同意台州市黄岩区城关镇政府《关于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转换体制的请示》,同意镇属集体企业浙江联化集团公司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剔除减免税后的原企业资产均归改制后的企业所有,其债权债务亦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具体股权重置方案由镇政府帮助企业确定;国家减免税10,083,元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区委发[1998]28号)执行。
1998年9月2日,黄岩区城关镇经济委员会与浙江联化集团公司签订了《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转换体制协议书》,协议约定以经黄岩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评估基准日为1998年6月30日)结果为公司转制依据,企业转制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风险和享有权益,(转制后一切经济活动)均与镇经委无关。
原企业国家扶持基金(减免税)暂留企业使用,今后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应上缴城关镇部分117万元(含94年前应交利润796,元),转制时先付50万元,其余67万元分二年付清。
协议签订后,公司应在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企业性质变更手续,不得继续保留原镇属集体性质。
据此,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制定了以下改制方案:根据黄岩区会计师事务所按1998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核定的净资产额42,010,元,对产权界定办法确定如下:(1)上交黄岩区城关镇经委117万元;各种减免税总额10,083,元,不纳入股份分配;提留厂长基金108万元,其余净资产29,676,元全部量化至公司骨干人员,纳入股份分配,以1997年12月为股东产权量化的时间结算点。
(2)鉴于牟金香在公司发展中的重大作用,享有25%股份,当选董事长工龄分每年按%股权计算,职务分按20%股权计算。
(3)其余股东组成人员为公司副厂(部)级以上人员,股份按照在厂年限和现岗位职务相结合的办法量化,其中在厂年限标准按至1997年12月在厂的实足工龄,以每年%股权计算;岗位职务标准为总经理级(含副总经理)为3%股权,部长级(含分厂厂长)为%股权,副部长级(含分厂副厂长)为1%股权。
1997年12月前已离开公司且已安置的人员不再享受股份分配,特聘人员不参与股份分配。
根据以上方案,纳入股份分配的净资产为29,676,元,股东按以上股份分配办法确定了股权结构。
2、产权界定后现金增资改制为有限公司以上各股东在产权界定之后,再按各自比例以现金增资20,403,元,经黄岩区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9月10日黄会验字(1998)第211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8万元。
1998年9月14日,经台州市工商局核准,发行人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浙江联化集团有限公司,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牟金香。
3、产权界定的确认过程在公司历史演变过程中,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在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黄岩区城关镇人民政府根据对当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理解,作出了产权界定,并于1998年8月27日以《关于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产权界定的意见》批准了企业改制方案。
1998年9月2日,台州市黄岩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作出了黄体改[1998]16号《关于同意浙江联化集团公司改制的批复》。
公司在2001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台州市乡镇企业局于2001年1月9日出具了《关于浙江联化集团公司改制过程中产权界定问题的意见》,再次确认公司1998年企业转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03年12月25日,公司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递交了《关于首次发行股票上市申报过程中涉及产权界定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同时并向黄岩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了《关于首次发行股票上市申报过程中涉及产权界定等有关问题的报告》,请求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公司产权的形成、演变及其合法性以及1998年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改制方案的合法性再次进行确认和批复。
为此,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组织原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体改、财政等部门,对公司前身浙江联化集团公司在1998年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有关产权界定及改制量化方案进行了核查,于2004年1月8日以黄政函[2003]62号《关于浙江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改制过程中涉及产权界定及改制量化方案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对公司原企业出资、产权界定、改制及量化方案等问题再次予以确认。
同时,黄岩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黄企改办[2004]1号文件,再次确认公司在1998年由集体所有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企业的投资者为牟金香,企业并无国家、集体及其他投资,牟金香根据企业高管十三人历年来对企业的贡献,再将其部分股权量化、分配给他们。
2004年1月8日,台州市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出具台上市办[2004]01 号《关于浙江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改制过程中产权界定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文件,认为公司前身浙江联化集团公司于1998年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有关产权界定及量化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原企业出资、产权界定、改制及产权量化方案等问题予以确认。
2004年7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浙国资法产[2004]20号《关于浙江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权问题的复函》,确认发行人在改制前为乡镇企业,现为由9位自然人和1家社会法人共同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不涉及国有产权问题。
2004年7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权界定确认的函》,确认发行人前身为浙江联化集团公司,鉴于当时的国家政策,企业归类为乡镇集体企业,但国家、镇政府及集体无任何投资,实为牟金香个人出资;1998年8月,公司由集体所有制企业变更为股份制企业,企业的出资者牟金香根据企业高管历年来对企业的贡献,将其部分股权量化,分配给王江涛、张有志、东志刚、郑宪平、李展宇、张贤桂、彭寅生、王功新、周汉华、鲍臻涌、徐从海、周均方、陈建郎等 13 人,改制后的公司为牟金香等14位自然人投资控股;经核查,该公司改制情况属实,产权清晰,符合当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森源电气(002358)公司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隆源投资和隆昌物资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时,公司总股本为2,万元,其中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分别以其在长葛市开关厂所占的经评估的净资产5,646,032元、3,690,634元、3,690,634元作为出资,隆源投资、隆昌物资分别以现金5,400,000元和4,800,000元作为出资。
(一)挂靠企业产权界定长葛市开关厂系由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于1992年6月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经过多次的增资长葛市开关厂注册资本为760万元。
长葛市开关厂曾先后挂靠到长葛市卫生局和长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性质曾定为集体性质。
2000年4月6日,长葛市地方税务局出具《长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开关厂脱离隶属关系的批复》(长地税发[2000]40号),同意长葛市开关厂脱离隶属关系,长葛市开关厂的人财物由长葛市开关厂(即投资者)所有,长葛市开关厂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长葛市开关厂承担。
2000年4月16日,长葛市卫生局出具《关于长葛市开关厂投资情况的证明》。
根据该证明:长葛市开关厂创建时挂靠在长葛市卫生局,但其设立时的原始注册资金30万元均由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三人自筹,长葛市卫生局实际在长葛市开关厂无任何投资;1993年8月,长葛市卫生局将长葛市开关厂挂靠关系转入长葛市地方税务局,与长葛市卫生局脱离挂靠关系,长葛市开关厂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其承担。
2000年4月22日,长葛市地方税务局再次出具《关于长葛市开关厂产权界定的通知》(长地税字[2000]38号)对长葛市开关厂的产权进行界定,确认长葛市开关厂全部资产由原始投资人楚金甫、周保臣、杨合岭三人按原始投资数额及比例拥有,长葛市开关厂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其承担,并解除长葛市地税局与长葛市开关厂的挂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