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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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可否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

近十年来,青少年犯罪率呈增高趋势,少年犯罪中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始发年龄最小的仅十岁,较普遍的是十二三岁。犯罪严重低龄化,所犯罪行也越来越严重,趋向成人化犯罪,犯罪低龄化已成为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焦点问题。

2008年11月7日,岳西县城关发生一起绑架杀人案,该县刚满13岁的少年吴衡因其堂叔对自己歧视,深感不满,将11岁的堂妹吴芳杀死匿尸,并制造吴芳被绑架索取钱财的假象,干扰警方破案。由于吴衡“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仅给予劳动教养3年,又因其家庭困难,仅赔偿受害人家属13057元人民币。

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未满14周岁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三是已满16周岁的杀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上述立法规定中可看出: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具有同样规定的国家还有英国、日本、意大利、德国和韩国等。但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较低,如法国为13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荷兰、丹麦、匈牙利为12周岁,墨西哥为9周岁。刑法确定一个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从生理、心理、智力角度出发的。两个判断标准:1.是否能够辨别是非;2.是否有控制能力。实践中大多被视为无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犯罪者具有辨别是非、自我控制能力,却因未达到14周岁,而逃避了法律制裁。笔者认为,在青少年普遍早熟的今天,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应降低为12周岁,12周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12周岁至14周岁为限制责任能力人,14周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从生理学上看:12岁的少年,身高多数已超过1.3米,有一定的体能,能进行持械、打、爬等行为,其四肢及头脑已部分发育成熟。智力上,12岁的少年,已接受了学龄前教育和小学的部分教育,思维上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分析判断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2.从社会角度看:有一部分案件为14岁以下未成年人所为,而且也严重威胁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利益。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方式对一些作恶多端的未成年人势必难以达到惩罚与教育的作用。

3.从对未成年人教育角度看:犯了错误予以惩罚,从某种程度上,胜过和颜悦色的说服教育。惩罚也是让青少年从小就明白,每个人都应当为他所做事的后果负责,这责任必须由他自己去承担,从而迫使其学会要对自己负责,进行有效的自我约束。

综上,笔者认为,针对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愈来愈低龄化的趋势,应当在立法上对降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年龄,重新给予研究。

刑事责任是指组织和个人触犯刑律,实施了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而这种意志又取决于后天培养的个人辨认和自我控制的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是由个人的年龄,受教育的程度,生理精神状态决定的,其中年龄所起的作用是最直接最显著的。因此,刑法中刑事责任的承担就与年龄有了联系。这便引导了各国在刑法理论中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研究,而每个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是由该国的社会状态以及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下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特点而定的,这个年龄的法定必须符合该国家的实际情况。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历史发展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发展不同,未成年人的成长状态也会各异,所以各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各个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政治、经济、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发展也会不同,所以即使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印度,英国,法国,日本等国或者这些国家本身在自国的不同时代都各有各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而在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古来就有。

在《周礼》、《汉书﹒刑法志》、《唐律》的《名例律》、《大清新刑律》中也都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14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个规定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没有改革,一直沿用到今天。

二、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制定时的国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十几年间,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一直很低。当时14岁以下的少年在当时的社会状态下身心发育很不成熟,无法真正的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而且,这些少年受到不良影响的机会不多,不容易犯罪。新中国刚刚成立之时,全国人民都享受着长年动荡以后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生活,我国社会治安在这段时间里总体趋势良好,各种刑事案件呈急剧下降的趋势。未成年人在这样的社会形势下,必定没有太多的作案意图和作案动机。所以,60年代,70年代初,社会上发生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大案,恶性案件极为罕见。所以确定14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当时的社会状态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情况。

三、面对当今国情,刑事责任年龄应当降低

中国发展至今,较之25年前有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的发展、文化的变迁,观念的更新,以及在社会进步的同时,一些不良的行为和思潮也随之介入。当代的未成年人正是在这样的变化中成长起来的,他们容易接受新鲜的事物,思想上较之以前的未成年人更为成熟,也更加复杂。这些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即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依据因此发生了巨大变化。

第一,随着社会的进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更为迅速,普遍早熟。

第二,改革、开放、经济的发展使得一些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持续不断地出现。

第三,在当今未成年人中独生子女的人数越来越多,父母视子女为掌上明珠,过于溺爱,过于百依百顺,使子女养成了好吃懒做和贪图享受的坏毛病。

第四,文化大革命后引起的青少年缺乏理想信仰一直延续到现在,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浮华的状态之下。

由于以上的原因,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急剧上升,犯罪的初始化年龄也越来越低,并且暴力倾向越来越严重。以江苏为例,10至13周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未成年犯罪的70%。其中抢劫犯,故意伤人犯剧增。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损害了国家的利益,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对这些未成年人犯的姑息,不但引起了群众的不满,而且会诱发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进一步危害社会。

未满14岁少年杀人引发刑责年龄该不该降低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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