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
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精编

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一、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企业化管理的劳动者,在满足审批条件的前提下,也可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5、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取的工时制度。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2、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3、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指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不实行定额指标考核,工作场所有住宿休息条件的人员。
2024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范文(2篇)

2024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范文特殊工时制度是指根据企业或单位的特殊情况,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休假等进行灵活安排的一种管理制度。
下面是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的范文,供您参考:1. 办事流程:(1) 申请人填写《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2) 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至所在部门的人事处办理窗口;(3) 人事处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如符合相关条件,将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4) 人事处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转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审批;(5) 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6) 审批部门将审批意见发送给人事处;(7) 人事处收到审批意见后,将进行综合评估,并决定是否批准申请;(8) 人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 办事要求:(1) 申请人必须按照指定的办事流程提交申请,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2)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如提供虚假材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3) 申请人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特殊工时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4) 人事处在审批过程中,将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情况和特殊需求进行综合评估,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假;(5) 审批结果一经通知,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特殊工时制度执行,不得私自更改或违反相关规定。
2024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范文(二)____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一、引言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有效提升劳动生产效率,____年特殊工时制度得以正式实施。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需遵循既定的审批流程,共同申请并接受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
本指南旨在提供详尽、明确的操作指引,确保审批过程的顺畅进行。
二、审批主体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工作,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局、工会及相关行政机关)负责执行。
该部门将全面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并依据法律法规与政策精神,作出最终的审批决定。
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

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
一、事项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
2、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兰州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暂行办法》(兰劳社发[2006]61号)。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材料
(1)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方案、及其内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实行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方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5)与劳动者约定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劳动合同,或者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6)实行期限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此前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7)用工单位申请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三、办结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特殊工时制度是针对某些特殊情况下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调整的制度,比如加班、轮班、夜班等。
审批特殊工时制度需要以下步骤:
1. 员工提出申请:员工需要向主管或人力资源部提出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说明具体的特殊工时要求和原因。
2. 主管审批:主管需要评估员工的特殊工时申请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司政策和法律法规。
如果认为申请合理,主管可以同意申请,并将申请提交给人力资源部。
3. 人力资源部审批:人力资源部会对特殊工时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是否符合公司政策和法律法规。
如果符合要求,人力资源部会下发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函。
4. 通知员工:人力资源部会将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结果通知员工,告知具体的特殊工时安排和要求。
5. 记录和监督:人力资源部需要记录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情况,以备将来参考和管理。
同时,对员工在特殊工时下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员工的权益和工作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有些公司可能还会涉及到加班费、休息补偿、劳动合同等方面的问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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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范本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范本一、引言特殊工时制度是为了满足特定岗位或特殊工作需求而设立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方式。
为了保证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特制该办事指南,以规范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流程。
二、申请程序及要求1. 申请人应向所在部门的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2)特殊工时制度说明,包括申请人所在岗位的特殊工作性质、需要特殊工时制度的原因、具体工时安排方案等;(3)申请人本人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4)申请人所在部门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证明材料。
2. 申请人所在部门的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1)初步审核:人力资源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符合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条件,并将初步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2)内部评估:人力资源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合理性进行评估,确保特殊工时制度不会给申请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并将内部评估结果通知申请人。
(3)审批决策: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内部评估结果,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决定是否批准特殊工时制度,以及具体的工时安排方案,并将最终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审批原则及注意事项1. 公平公正原则: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对特定个体偏袒或歧视,需依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审批。
2. 保护员工权益原则:特殊工时制度的安排必须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严禁强制加班或过度加班。
3. 安全生产原则:特殊工时制度的安排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保证员工在特殊工时条件下的安全。
4. 合理预警原则: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合理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5. 审批时效原则: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应按照合理时限进行,避免过长的审批时间影响申请人的工作进度。
四、常见审批材料及要求1. 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基本信息;(2)所在部门及岗位;(3)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原因和目的;(4)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工时安排方案;(5)备注。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范本(三篇)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范本一、概述特殊工时制度是指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根据特定需要与员工协商确定并执行的工作时间安排制度。
为加强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规范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旨在明确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程序和要求,供相关部门和人员参考使用。
通过严格按照本指南的规定操作,提高了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确保了特殊工时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申请资格1. 申请人必须是本公司在册正式员工,并已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2. 申请人必须符合特殊工时的具体条件,例如需要加班、需要倒班或需要轮班等。
3. 申请人须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并得到直接上级的认可和支持。
三、申请材料1. 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所在部门、申请事由、特殊工时时间范围、休息补偿方案等。
2. 申请人个人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等。
四、审批流程1. 申请部门初审: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给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事由的合理性、特殊工时时间范围的合理性、休息补偿方案的合理性等。
2. 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根据申请事由的合理性、特殊工时时间范围的合理性、休息补偿方案的合理性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如有需要,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补充说明。
3. 人力资源部审批:部门负责人将已审批通过的申请材料交给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
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政策,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当特殊工时制度涉及岗位安排、工资福利等问题时,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商、沟通。
4. 公司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将已审批通过的申请材料上报公司领导进行最终审批。
五、审批结果1. 审批通过:申请人将收到审批通过的通知,并按照特殊工时制度的要求执行。
2. 审批不通过:申请人将收到审批不通过的通知,并根据原因进行改正或重新申请。
六、注意事项1. 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和政策。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三篇)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办事指南:特殊工时制度审批1. 特殊工时制度是指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安排的特殊工作安排,包括加班、轮班、夜班等。
企业需要向劳动部门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
2. 劳动部门在审批特殊工时制度时,会考虑以下情况:- 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是否符合相关政府部门的工时制度规定;- 是否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是否确保工作安全和劳动保护;3. 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申请表格,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内容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 企业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安排说明;- 对工作安全和劳动保护的保障措施;- 若有需要,还需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4. 企业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的在线平台或前往劳动部门的办公地点提交申请材料。
劳动部门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5. 审批时间根据申请人数和工作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在提交申请后的1-2个工作日内办理。
劳动部门会就审批结果向企业进行通知。
6. 若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获得批准,企业需要向劳动部门报备特殊工时的具体实施情况,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制度进行操作。
7.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若需要继续实施特殊工时制度,企业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向劳动部门申请审批。
提示:办事前,企业应该详细了解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确保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此外,企业也应该充分考虑员工的合法权益,并采取必要的工作安排和保护措施,确保员工的工作安全和身体健康。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二)特殊工时制度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经由审批,允许员工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工作时间的制度。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是为了规范特殊工时制度的使用和审批流程,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以下是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明确适用特殊工时制度的条件和范围,例如特殊工作需求、公务出差等。
2. 申请流程:详细说明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流程和步骤,包括申请、审批、通知等环节,并提供相关表格和材料的要求。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范文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制定本办事指南。
第二章申请条件1. 申请人必须是公司员工,且已经连续工作满一年。
2. 需要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岗位及工作内容需满足国家相关劳动法规定的条件。
3. 申请人所在部门需给予书面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申请材料1. 申请表:包括员工的个人信息、所在部门、岗位、申请日期等。
2. 工作计划:详细列出申请人特殊工时的具体时间安排、工作内容等。
3. 部门同意书:申请人所在部门书面同意申请,并说明支持理由。
第四章审批流程1. 申请人填写完整申请表格,并准备好相关材料。
2. 提交申请表格及材料至所在部门负责人。
3. 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申请材料,如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或不合理的情况,可以直接驳回申请。
4. 如果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申请,签署并盖章在部门同意书上。
5. 所在部门负责人将申请表格及材料转交至人力资源部门。
6. 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如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或不合理的情况,可以直接驳回申请。
7. 人力资源部门经过审核后,将申请表格及材料转交至公司领导层审批。
8. 公司领导层对申请表格及材料进行审批,如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或不合理的情况,可以直接驳回申请。
9. 如申请符合要求,公司领导层签署审批意见,同时将申请表格返回人力资源部门。
10. 人力资源部门将申请表格及审批意见交回所在部门,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第五章审批结果1. 若申请被驳回,人力资源部门将通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并告知申请人原因。
2. 若申请被批准,所在部门负责人将告知申请人,并将审批结果记录到员工档案中。
第六章应急情况下特殊工时制度审批1. 在紧急情况下,员工可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特殊工时制度的紧急申请。
2. 所在部门负责人将紧急申请转交至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尽快进行审批。
3. 紧急申请的审批流程与正常审批流程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尽快完成审批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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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一、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企业化管理的劳动者,在满足审批条件的前提下,也可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5、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取的工时制度。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2、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3、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指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不实行定额指标考核,工作场所有住宿休息条件的人员。
主要是在特定时段内值班,具有不定时工作性质的设备维修、抢修人员或根据工作规程应当安排留守值班的电工等岗位)。
二、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必须具备的条件。
1.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2.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3.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4.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5. 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 企业制订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
三、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
(一)我局劳动关系科负责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二)用人单位申报流程:制订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听取职工意见——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形成是否同意申报决议——实施方案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示5个工作日——向我局劳动关系科提交申请材料。
(注:职工代表人数参考《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确定)(三)申请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审批程序:受理—审查—批复。
(五)审批承诺时限:自受理后5个工作日。
(六)批准期限:劳动保障信誉A级单位批准期限可以为二年,其他企业批准期限一次不超过一年。
四、行政许可决定的撤销与延续。
(一)行政许可的撤销。
用人单位在许可期限内存在重大违法情节、屡次违规或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除按劳动监察规定处理外,可以撤销对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并在两年内对该用人单位的申请不再批准实行。
(二)行政许可的延续。
用人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审批机构应在该行政许可期限届满前作出审批决定。
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原行政许可决定不再有效。
对需要扩大实施范围、超过审批期限后再申报和在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期间被职工投诉或举报的情况,应当按照初次申报程序审批。
五、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有关规定。
(一)企业应当及时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决定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按照实施方案和国家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各项要求,进行安排落实,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二)企业应当建立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
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实行人员、岗位、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考勤记录,并应经劳动者签名确认。
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规定:1、综合计算周期一般掌握为:建筑业企业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加工制造业企业原则上综合计算周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服务业(如:商贸服务业、娱乐、酒店、餐饮业等服务业)原则上综合计算周期最长不超过季。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劳动者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和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和的,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年、季、月、周的最长工作时间分别为:(1)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的,总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32小时(正常工作时间250工作日×8小时=200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6小时×12个月=432小时)。
(2)以季为综合计算周期的,总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8小时(正常工作时间62.5工作日×8小时=50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6小时×3个月=108小时)。
(3)以月为综合计算周期的,总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2.64小时(正常工作时间20.83工作日×8小时=166.64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6小时)。
(4)以周为综合计算周期的,每天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1小时,且合计每月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2.64小时。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和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和的部分,企业应按150%支付加点工资。
综合计算周期结算时间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时间。
4、综合计算周期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按300%支付加班工资。
(四)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2、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五)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一个实施周期结束时,企业应将实施情况向所在地劳动监察中队书面报告,劳动监察中队采取回访方式予以确认,作为续报的申报材料。
六、有关法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3、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与要求一、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用工基本情况。
1、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是否符合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条件;2、查阅企业与劳动用工有关的资料(劳动合同及备案名册、工资表及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考勤记录等)。
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检查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时考勤、工资分配与支付、劳动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注:劳动规章制度参考文本可在吴江市劳动保障网站(/)或吴江市总工会网站(/)下载。
三、企业民主管理情况。
1、了解企业是否建立工会、是否签订集体合同;2、核查企业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前民主程序履行情况。
查阅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职工代表名册、会议签到表、大会决议(或集体合同)、公示情况等台帐资料;根据需要随机抽取职工代表了解情况。
注:职工代表人数参照下列标准确定:(一)职工不足100人的用人单位召开职代会,代表名额不少于30名;(二)职工100人的用人单位,代表名额为40名;以此为基数,职工超出100人的按超出数的7%增加代表名额;(三)职工1000人的用人单位代表名额为100名;以此为基数,职工超出1000人的按超出数的2.5%增加代表名额;职工超过5000人的用人单位,代表名额不少于200名,并按比例适当增加。
(四)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大会审议通过议案,实行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现场勘察拟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车间、班组和岗位。
核查拟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工种或岗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目前实际工时执行情况和工资及加班工资支付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