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2•【字号】赣市府办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4〕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9月2日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级别的批复》(赣编办文〔2014〕68号),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赣州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正处级。
负责对辖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等各项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开发区的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群团、审计、统计等工作;协调开发区兵役和人民武装工作。
(三)组织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开发区近期、中长期的开发建设、科技、经济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开发区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研究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负责监督实施;指导开发区内企业的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和产业结构调整;按照权限、程序审批和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五)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编制和实施财政年度预算内、外收支计划,统筹和管理开发区的财政;负责开发区内国有资产的管理。
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参保篇

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参保篇办理对象赣州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相关事项1、为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需要,使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中不会出现性别歧视,均衡单位负担,因此不管单位是否有女职工,是否有育龄妇女,都应参加生育保险。
2、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或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职工生育保险之待遇篇待遇享受范围1.生育医疗费用;2.生育津贴;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4.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享受条件1.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由用人单位为该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含一年);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
不予享受条件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2.超出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3.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4.因交通、医疗事故等存在第三责任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5.治疗不孕症发生的医疗费用;6.除新生儿常规处理以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7.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8.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费用;9.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男职工待遇享受1.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2.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生育政策,提供就业部门失业证明或当地居委会证明,可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3. 未就业配偶(女方)已经享受医保生育待遇的,提供(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证明、出院小结);未就业配偶(女方)已经享受新农合生育待遇的,提供(发票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证明、出院小结、新农合已经报销金额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再予以补差额处理(生育保险可报待遇-已经报销待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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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赣企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适应全国统筹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精神,借鉴外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一)本《通知》适用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不适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办、省外事侨务办《关于江西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3〕55号)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二)参保人员(含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下同)核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江西赣州市明确职工生育保险与待遇

江西赣州市明确职工生育保险与待遇江西赣州市明确职工生育保险与待遇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江西赣州市明确职工生育保险与待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为贯彻《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市日前下发通知,对《暂行办法》参保职工生育待遇、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参保职工统筹地区外生育待遇等问题作出了明确。
据悉,2014年新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计算其2014年生育津贴时按用人单位当年的月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工资计发,2015年后所有参保单位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同时,出现不同医疗类型计算津贴时可以累加。
参保男职工除本人可报销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外,其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生育政策的,提供就业部门失业证明或当地居委会证明,可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通知明确了《生育服务证》的重要性:分娩前提供了《生育服务证》,并在医保局办理了就医登记的,可以享受生育待遇;分娩后补办《生育服务证》的不予享受生育待遇。
有《生育服务证》的参保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按照月份大小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无《生育服务证》的流产、引产,不论月份大小一律按计划生育手术费中的`人工终止妊娠术(意外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享受生育待遇。
分娩、流产、引产均要提供《生育服务证》,方可享受产前检查相关待遇。
参保职工统筹地区外急诊、急救就医的,用人单位或其本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出院后90天内携带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生育服务证》等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有并发症(合并症)的需另附相应的资料。
在统筹地区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明确其医院综合等级,三级专科医院视同二级综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视同一级综合医院,无法确定级别的视为一级医院予以报账。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负责同志分工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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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负责同志分工的通知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负责同志分工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3〕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负责同志的分工通知如下: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党组书记刘建明: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负责信访、应急管理、发展研究、机关事务方面的工作;协助分管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协助处理审计、监察方面的工作;负责市政府公文和重要文稿的审核、重要活动和会议的组织工作;协调各副秘书长的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党组工作;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副书记、主任薛有长:全面负责市政府办公厅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市政府应急办全面工作;兼管市政府督查室和市保育院。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邝先元:协助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教育、科学技术、民政、信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生工程、外事、侨务、台办、旅游、老龄、残联等方面工作;负责对口业务方面文件材料审核把关、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郭知明:协助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农村工作、农业和粮食、国土资源管理、水利(水土保持)、林业、农机、果业、扶贫和移民开发、革命老根据地建设、供销、气象、水文等方面工作;负责对口业务方面文件材料审核把关、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谢卫东:协助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工业和信息化(民营企业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交通运输(公路)、工业交通方面的招商引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矿、质量技术监督、烟草、电力、通信、邮政、无线电管理、地质调查等方面工作;负责对口业务方面文件材料审核把关、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9.11•【字号】赣人社发〔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50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2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明确的产假天数等规定,现将我省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调整如下:1.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2.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3.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5.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6.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7.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8.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生育津贴;9.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生育津贴;10.结扎或复通输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生育津贴;11.取消晚育津贴。
二、规范生育医疗定点就医管理。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48号)第十二条规定,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协议管理。
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
三、落实生育保险待遇。
各地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44号)要求,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赣州职工生育险报销流程

赣州职工生育险报销流程一、准备阶段1.确认报销资格(1)职工是否参加生育险(2)确认生育险缴费状态(3)检查生育政策的适用性2.收集所需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户口本复印件(2)医疗费用凭证①出院小结②医疗费用清单③发票原件(3)生育相关证明①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②婴儿出生证明二、申请报销流程1.填写报销申请表(1)下载并打印申请表(2)填写个人信息①姓名②工作单位③联系电话(3)填写医疗费用信息①医疗机构名称②费用总额2.准备申请材料(1)汇总所需文件①身份证明材料②医疗费用凭证③生育相关证明(2)确认材料完整性①检查复印件是否清晰②确认申请表无误3.提交申请材料(1)确定受理地点①单位人事部门②社保局(2)提交材料①现场递交②邮寄提交三、审核与反馈1.材料审核(1)人事部门初审①核实身份信息②核实生育险缴费情况(2)社保局复审①检查医疗费用合规性②确认生育政策适用2.反馈结果(1)审核通过①通知报销金额②说明后续领取流程(2)审核未通过①说明拒绝原因②提供补充材料建议四、领取报销款项1.确认报销方式(1)直接转账至银行账户(2)现场领取现金或支票2.领取流程(1)提供领取凭证①身份证原件②申请表复印件(2)确认款项到账①检查银行账户②保存相关凭证五、后续跟踪1.记录报销信息(1)保留报销文件(2)更新个人财务记录2.咨询与反馈(1)咨询热线联系(2)提交意见建议。
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批注

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用人单位(含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必须按照本暂行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
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w(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比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生育保险基金历年累计结余留存各县(市、区)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局具体负责当地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生育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缴费基数乘以费率之积。
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费率为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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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发[2014]2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0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20日
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必须按照本暂行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
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比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生育保险基金历年累计结余留存各县(市、区)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局具体负责当地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生育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缴费基数乘以费率之积。
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费率为0.6%。
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适时调整,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