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在刑法中判处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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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见死不救的刑事责任分析

夫妻间见死不救的刑事责任分析

夫妻间见死不救的刑事责任分析[摘要]最近笔者偶然又在新闻网页中浏览到有关1994年宋福祥案件的讨论。

该案过去已有近二十年的时间,但是有关于此案的讨论却从未终止过。

文章拟以宋福祥的案件为具体的切入点,对夫妻之间救助义务的来源以及将此行为以刑法来衡量是否恰当做出分析。

[关键词]夫妻;见死不救;刑事责任一、引言1994年6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的宋福祥在外喝酒后回家,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和厮打。

李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

”宋说:“那你就死去。

”然后,李在寻找准备自缢用的凳子时,宋喊来邻居叶某对李进行规劝。

叶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厮打。

在李寻找自缢用的绳索时,宋采取放任态度、不管不问不加劝阻。

直到宋听到凳子响声时,才起身过去,但其仍未采取有效救助措施或呼喊近邻,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去告知自己的父母,待其家人赶到时李已无法挽救,于当晚身亡。

该案发生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宋福祥提起公诉。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福祥目睹其妻李霞寻找工具准备自缢,应当预见李霞会发生自缢身亡的后果而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在家中只有夫妻二人的特定环境中,被告人宋福祥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其放任李霞自缢身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但犯罪情节较轻。

据此,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以(1994)南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根据1979年《刑法》第132条,判决宋福祥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4年。

在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宋福祥不服,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自己并没有放任李霞的死亡,根本想不到她这次真的会自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处理不当,请求依法改判无罪。

在该案的二审中,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之认定相同,并进而认为,被告人宋福祥与其妻李霞关系不和,在争吵厮打中用语言刺激李霞,致使其产生自缢轻生的决心。

被告人宋福祥是负有特定救助义务的人,却对李霞的自缢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李在家中这种特定环境下自缢身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

“见死不救”入罪不可行性分析及解决策略

“见死不救”入罪不可行性分析及解决策略
据 主体 的不 同 , 区分为特殊 主体 与一般 主体的见死不救 , 前 者指 的 是负有法律义务 、 法律职责 , 或是 由先行行为和法律行为 引起有义 务 的人 , 在他人陷于危难之时有责任救 助而不予救助的行为 ; 后者 则针对 的是没有这种 法律上 的救 助义务 的普通人 。当然 , 我 国法 律、 条例予 以规 范负有特定救助义务 的人必须履行其 救助义务 , 并 且 相关的规定也 已得 到了社会 的普 遍认 同 。而笔 者认为 本文 所 探 讨的见死 不救行 为应 当被 限定为不 负特定职 责或义务 的主体 ,
对于一般主体而言 , 我 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 见死不救罪 ” 。
“ 见死不救 “ 入罪 , 在外 国、 中 国古代 确有立 法先例 , 但都具 有 及其严格的适用条件及定罪前提 。笔者认为 , 现代 “ 见死 不救 “ 的 冷漠风气的形成 , 与社 会风气联 系密 切。见义勇 为时常被 反 口诬 赖, 热心助人未必 善有 善报 , 看多 了看 怕了 , 自然对各 种“ 事故 ” 多 了顾虑 。而这种正常 人的正 常顾 虑 , 如果 被定 位为 一种 “ 具有 严 重社会 危害性” 的刑事 行为 , 显 然是 对刑 法规 制 的滥用 。笔者 认

被强 盗不 救助” 规定 : “ 诸邻里被强盗及 杀人 , 告而不 救助者 , 杖一
百; 闻而不救助者 , 减一 等。……窃盗者 , 各减二等 。 ” 第4 5 4条“ 道 路行人不助捕罪人 ” 规定 : “ 诸追 捕罪人 而力不能 制 , 告 道路行人 , 其行人力 能助 之而 不助 者 , 杖八 十; 势 不 得 助者 , 勿论 ” 。《 大 明 律》 “ 同行 知有谋害” 中规定 : “ 凡 知同伴 人欲行 谋害 他人 , 不 即阻

“见死不救”的法律批判——从生命权的角度分析

“见死不救”的法律批判——从生命权的角度分析

2019年03月(中)法制博览法学研究“见死不救”的法律批判———从生命权的角度分析陈小娟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西南昌330013摘要:“见死不救”是当前的一种社会现象,对这一现象存在道德批判与入刑惩罚之争。

但从生命权利的立场来看,不救与施救折射的是对生命的一种态度。

生命权是个体同等享有的权利,可以自由处分和不受任何干涉,同时也有在遭遇重大威胁时得以救助的正当合理性。

所以,将生命的价值转化为权利,权利得以法律化,才是保证社会安全最大化的保证。

关键词:见死不救;生命权;价值;法律化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00-02作者简介:陈小娟(1993-),女,汉族,江西赣州人,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1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见死不救是要入刑,还是仅受道德的批判一直以来都是备受讨论的问题。

争论源于当今社会群体对生命是否漠视的思考,“小悦悦事件”推动社会对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思考。

见死不救实质是对待生命的态度问题,对问题的见地并不是简单的站在争论的一方来表明你是否赞成还是反对,最根本的是应该让生命的价值转化为基本的权利。

社会应该具有生命权的概念,形成我们的自主意识。

保护是比惩罚更能奏效的手段,社会之下每个人的生命都能权利化和得到保护,在此基础上形成权利保护意识。

一个权利、义务相互促进和尊重的社会整体,比起感性的讨论见死未救应予入刑惩处和施救值得宣扬表彰来得正当合理。

见死不救指的是看见别人有危难而不给予帮助。

元.关汉卿《救风尘》记载:“你做的今见死不救,羞见这桃园中杀马宰乌牛”。

同时,据出土文献记载秦朝时“见死不救”是触犯法律的。

部分学者把见死不救概括为三种类型:(1)损人利己型的见死不救,典型表现则是因先行行为和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此类在刑法上涉及的比较多,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使受害人面临死亡的危险,如肇事逃逸的行为,事后为逃避责任而不予救助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形;消防员遇到火灾,因其职务的特殊要求和责任,明知自身的财产和生命会受到威胁而应履行职务的行为,如果在职务需要的情况下脱逃等都属于损人利己型的见死不救;(2)利人利己型的见死不救,指在施救者救助的同时还能得到诸如物质上的报酬以及物质上的褒奖。

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分析

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分析

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分析摘要:见死不救现象的频频发生引起人们广泛思考,见死不救行为反映出来的道德滑坡,使人们对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涨。

本文以见死不救行为的概念、范围为切入点,同时结合我国在规制此种行为时所面临的困境,剖析其立法和司法缺陷,全面阐述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依据,论证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我国构建见死不救罪提出自己的设想。

关键词:见死不救道德入刑构建2岁女童小悦悦被两辆车碾过,18名路人没有施救的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见死不救行为反映出来的道德滑坡、人性悲哀,使人们对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涨。

同时也存在相当多的学者对“道德刑法化”泛滥甚为担忧,极力主张用道德手段来遏制见死不救行为。

因此,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分析,对于正确认识和处理见死不救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见死不救行为的概念和范围见死不救在《汉语成语词典》中解释为:见到别人面临死亡的威胁而不去救援。

也有人这样认为:眼见他人陷入危境,自己有能力或责任救助而袖手旁观。

见死不救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对于见死不救的涵义,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从字面意思看,“见”就是看,看到。

“死”就主要是指生命消失。

“救”即援助,使人解脱危难。

笔者认为,所谓见死不救行为就是指在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等特定的危险情况下,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对受害人实施救助,当事人就会发生死亡危险,有能力救助且救助行为不会给自身或者第三者造成重大损失却不予以施救,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情节严重的行为。

正确把握见死不救行为的范围,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有紧迫现实的生命危险状态存在;第二、受害人发出求救信号;第三、行为人必须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行为;第四、行为人实施救助行为不会危及到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一条是救援的场合条件,必须是在紧急状态下,对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人或者处于即刻到来的危险中的人进行救助;第二条是救援的前提,不过这里的信号的范畴是比较广的,像呼救声、反抗动作等能被人感官感知的信号;第三条是救援的基础,我们不能要求一个痴呆者去与杀人犯搏斗;第四条是救助的限制条件,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重要的,我们不能要求一个人为了另一个人的生命而舍弃自己的生命。

德国刑法关于见死不救的规定

德国刑法关于见死不救的规定

德国刑法关于一般主体“见死不救”的刑事处罚(2011-11-14 14:19:14)标签:德国刑法“见死不救”不作为刑事处罚可期待性杂谈1. 法条规定:针对一般主体“见死不救”的不作为的刑事处罚,规定在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 项(下称“323条c项”)。

该条译文如下:“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且救助根据当时情况是可期待的,尤其对其自身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施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Wer bei Unglücksfällen oder gemeiner Gefahr oder Not nicht Hilfe leistet, obwohl dies erforderlich und ihm den Umständen nach zuzumuten, insbesondere ohne erhebliche eigene Gefahr und ohne Verletzung anderer wichtiger Pflichten möglich ist, wird mit Freiheitsstrafe bis zu einem Jahr oder mit Geldstrafe bestraft.“需要提醒的是,323条c项的规定针对的是一般群体,而非特殊人员或群体(如消防员、车祸当事人等)。

针对后者,有其他法律上的特别义务(如德国《道路交通条例》第34条规定的车祸当事人的救助义务)。

2. 适用前提n 存在困境适用323条c项的首要前提是存在困境,包括意外事故、公共危险和公共困境。

意外事故是指突然发生的、对人身或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根据以往判例,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其他事故、突发疾病(如心脏病)、难产、自杀(对此的认定有较大争议。

但德国律师同行的建议是此时以提供救助为佳,以避免刑事追究的风险。

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规定有什么

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规定有什么

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规定有什么
见死不救在法律上还没有⼀个确切的规定的,⽐⽅说路⼈看到你有了⽣命危险但是见死不救的话,顶多就是违反了道德⽽已,但是⾃⼰的兄弟姐妹到了见死不救的话就涉嫌故意杀⼈罪。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规定”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规定有什么
法律没有对见死不救有任何的规定,但是如果说是⾃⼰有义务的话就会犯罪。

《刑法》
第⼆百三⼗⼆条【故意杀⼈罪】故意杀⼈的,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百三⼗三条【过失致⼈死亡罪】过失致⼈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你提出的“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规定”问题,见死不救⽬前来说没有确切的法律条款进⾏规定的,但是每个⼈的⽣命都值得被尊重,舍⾝取缔想⼀下,⾃⼰如果有⼀天遇到了和受害⼈⼀样的遭遇,⼜恰好有⼈过来但是见死不救,你会是什么想法。

你可以咨询店铺的律师。

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见义勇为是值得提倡的道德精神,在生活中看到别人发生危难的时候,应该要及时伸出自己的援手来帮助他们。

有些人天生心肠就比较硬,在看到别人有危险的时候,觉得与自己无关就不利。

那么,这类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有可能。

见死不救是一种不作为。

见死不救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

这种义务要求是法律性质的义务,并且要求其内容是积极行为。

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

成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案情介绍]被告人赵某系三代单传,与杨某结婚后生一女孩,赵某为此深感不满,常常夜不归宿。

赵某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均被驳回。

2003年9月16日,赵某同他人的奸情被杨某发觉后,夫妻间开始发生争吵。

当天下午,杨某买回一瓶农药,喝下去后对丈夫赵某说:“我喝农药了。

”赵某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说罢,带着孩子关上房门到院子里玩。

20分钟后,赵某返回屋内取东西,发现屋内农药味很浓,杨某口吐白沫。

赵某情知不妙,便将女儿放在母亲处,谎称有事外出,与情人私奔外地躲藏。

当晚,赵某的母亲送回孩子时,发现杨某已经死亡。

论“见死不救罪”

论“见死不救罪”

时的情 况急救 有可 能 , 对 自己无 重大危 险 且又不 违背 其他 重 认 为制 定“ 尤其 见死 不救 罪” 过 了法律 管辖 底线 , 于把 木属于 公 越 以至
要 义务 而不进 行 急救 的, 1 以下 自由刑 或 罚金 。:法 国刑 法 处 年 ”《 民的非职 责性 的纯道德 义 务, 入到法 律范 畴进行“ 纳 强制执行 ” 。 了
救遭 拒 , 主称 ‘ 人 不救 , 捞 尸体” 当天 , 名 大学 生救 人 时牺牲 。在 此 次事件 中, 船 话 只 。 3 八凌 打捞 有 限公 司陈 波的行 为 已构 成 敲诈 勒索 , 目前公 安 机 关 已依 法将 其 治安拘 留。 因我 国刑 法 中尚未 写入 “ 死不救 罪” ‘ 见 ,‘ 不救’ 见死 ’ 无需 承担 刑 事或 民事 责任 。但 在 法 国、 国、 德 西班 牙、 罗斯 等 国的刑 法典 中 , 俄 都有 “ 死不救 罪” 见 这项 罪名 , 因此 , 国是否也 应将 “ 死 不救 罪” 我 见 写入我国刑法?对那些举手之劳, 丝毫不会给 自己带来危险的“ 见死不救” 的行 为, 不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要 关键 词 见死 不救 构 成要 件 责任

种 “ 德恶 行” 了。所 以, 对 见死不 救者所 能施予 的责 罚 道 罢 人们
个人 采取 行动 , 者能唤 起 救助 行动 , 或 且对 其本 人或 第三 人均 无 手段 , 仅 仅限 于道 德层 面 的谴 责或 讨 伐而 已 也就 危 险, 而敞意 放 弃给 予救助 的 , 前款 同样之 刑 罚 。 该 法第 23 处 ” 2

笔者 同意 后者 观点 , 为 没立 “ 认 见死不 救罪 ” 乏法理 基础 。 缺
7条规 定 :“ 何人 故 意不 采取 或 故意不 唤起 能够 抗击 危及 人 任 们安 全之 灾难 的措 施 。 该措 施对 其本 人或 第三 人均 无危 险 的 , 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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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我国优良的文化传统,从小我们就会被教导要见义勇为,在别人遇到困难的时
候要敢于伸出援手来帮助他们。

但有些人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选择了漠视,那么这种情况
下见死不救犯法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见死不救犯法吗
在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救”只是道德谴责的对象,不属于评价的范畴;但在特殊情况下,“见
死不救”也会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见死不救”者亦要承担刑事责任。

特殊情况指的是,当“见死”者负有法律上防止他人死亡的义务时,有能力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却不采取措
施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以至于他人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实质就是刑法理论
上的。

一般认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业务;法律行为
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
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先行行为必须符
合一定的条件才负有作为义务:
1、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所实施的行为。

2、先行行为必须实际造成他人的危险状态存在。

危险是指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
一种事实状态。

只有当该危险是由于行为人所实施的先行行为所直接造成时,行为人才负有
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二、见死不救应该受到哪些处罚?
见死不救,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二是没有作为义务的见死
不救。

对于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那行为人是触犯刑法的。

一般定性为。

例如,张三抱着邻居的
五岁小孩出去玩耍,小孩掉进粪坑里,张三嫌脏而不救导致小孩溺亡,那张三构成不作为的
故意杀人罪。

按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处罚。

又如嫖客到卖淫场所嫖娼时突发心脏病,妓女不救,也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对于没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不构成犯罪。

如大街上李四被撞了,求路人张三救他,张三
扬长而去,李四因没有得到求助而死亡,那张三不构成犯罪。

又如张三去一荒山上打猎,发
现一弃婴,明知不救弃婴会死亡,张三没救,也不构成犯罪。

在某些负有特定义务或先义务的情况下,不作为(包括见死不救)也能构成犯罪行为。

如甲带
邻居小孩出去游泳,甲在会游泳的情况下,放任小孩溺水死亡,构成;但若甲为路人的话,见
死不救,就没有法律上的责任。

原则上并不犯法,此时也不用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但要是附有特定义务的人见死不救的话,
则其行为就有可能涉嫌了,在这种情况下对其的处罚也就是刑事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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