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论合同法定形式的欠缺
合同法论文3000字

合同法论文3000字合同法论文3000字【1】摘要:目前在我国日益增多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法律适用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对我国现行的涉外劳动合同立法进行了分析在结合我国实际并借鉴其他国家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的建议关键词:涉外;劳动合同;法律;完善一、引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引了不少外资企业来华投资而且还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入境就业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还将大力开展引进国外人才智力工作这都为推动我国经济建设起着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涉外劳动争议纠纷呈现了上升趋势据上海市媒体报道自xx年初至XX年4月底上海工会系统法律机构共为8100余名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提供了法律服务其中代理仲裁、诉讼及非诉讼调解劳动争议案件331起处理来信298件法律咨询6200余人次从进入仲裁、诉讼等司法程序的纠纷来看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通常涉及问题的焦点是应当适用那一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以及在解决此类纠纷时中国的劳动法对这些雇员是否适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是否只能适用中国的《劳动法》等目前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是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犹豫不定究其原因是因为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有效的调整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二、我国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涉外民事关系:(一)民事关系的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国际组织、外国国家;(二)民事关系一方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民事关系的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争议标的物移转越出一国国界;(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由此可以推论得出涉外劳动关系表现形式有:外国公司雇用中国人在外国工作、外国公司雇用中国人在中国工作、外国公司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外国公司在华代表处雇用中国人在中国工作、外国公司在华代表处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中国公司雇用外国人在外国工作、中国公司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中国公司雇用中国人在外国工作而形成的关系可见涉外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之一具有涉外因素时的劳动关系三、我国现行处理涉外劳动合同争议的规范由于我国《合同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并未设立涉外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故司法实践中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如何处理涉外劳动合同争议确定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有着不同的观点和处理方式(一)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只能适用我国的《劳动法》这一观点的法律及法理依据如下:1、我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我国的《劳动法》因此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法》的各项规定从事劳动和工作其劳动合同的订立与签订、工作时间与休假、工资和社会保险与福利等等均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办理2、根据我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年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与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3、根据1994年2月21日劳动部颁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内地用人单位和受聘雇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4、我国《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涵盖《劳动法》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因此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制于我国劳动法(二)首先应当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就合同及处理合同争议应当适用的法律达成协议以及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应当在综合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适用与劳动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一观点的法律及法理依据如下:1、我国《合同法》第126条明确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外国人之间缔结的劳动合同显然属于涉外劳动合同应当受《合同法》调整2、《合同法》中有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虽然与《劳动法》中的规定相抵触但是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很显然在涉外劳动合同问题上《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优先于《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至于其他的规定如《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均为行政法规或规章其法律效力层次低于《合同法》当两者不一致的时候后者优于前者.(三)两种观点分歧的核心问题是中国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涉外劳动合同争议时能否适用外国法涉外劳动合同有其特殊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或双方通常为外国人或合同的缔结地或履行地在外国当事人选择的诉讼地或仲裁地往往带有一种偶然性如果在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一味地坚持适用法院地法不仅会降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质量而且会影响劳动力自由流动影响多边国际合作的发展因此在不违反本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适用外国法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四、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国际立法和实践纵览国际立法和实践在解决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各国立法具有如下特点:(一)有限度地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在一定的范围内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处理涉外合同纠纷不仅符合合同的本意而且能使当事人预见其法律行为的后果有利于明确和稳定合同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有利于涉外合同争议的迅速解决目前许多国际条约都视其为处理涉外合同纠纷的首要原则(二)在缺乏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适用劳务实施地和雇主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涉外合同的法律或因违反法院地国家法律中对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使得当事人的选择归于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各国法律通常规定该合同适用与该合同有一定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并且在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享受最完善的劳动保护措施等政策的影响下许多国家及国际公约规定在如果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应当适用劳务实施地国家的法律和雇主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因为相比较其它的因素劳动者为履行合同从事劳务的国家以及雇主营业所所在地国家地法律通常是当事人熟悉的或应当熟悉的法律是与劳动合同有比较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该法律有利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劳动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在解决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时占有重要地位劳动合同相比一般合同有其特殊性劳动者在劳动期间的职业安全、健康保障、工作时间、公共休假、最低报酬、妇女、儿童、残疾人权益等问题均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公共秩序因此许多国家在劳动法中对上述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并赋予其强制力规定在其境内履行的劳动合同必须遵守该国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该国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以实现五、关于完善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的建议对比国外的立法和实践不难看出我国在涉外劳动合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理论和司法实践之间存在着那么大的分歧这种现状如果不改变不仅将影响司法部门公正地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对营造一个开放的、公正的、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吸引海外人才会产生消极影响根据我国实际如何完善涉外劳动合同立法特提出以下建议:(一)制定专门的《劳动合同法》并在其中以专章形式规定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多年来我国《劳动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之间的关系未理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同时非常遗憾的是《劳动法》作为一个基本法律未设立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本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是《劳动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则是《劳动合同法》必不可少的章节实践中涉外劳动争议较为常见且关系复杂故建议在劳动合同法中专列一章规范涉外劳动关系至于具体的《劳动合同法》以及《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文的指定则应承袭我国传统原则并根据我国实际吸纳行之有效的国际惯例以适应当前劳动力流动加剧的趋势总之应当明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的重要地位允许当事人在解决纠纷前的任何时候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或选择无效应当适用合同中规定的雇员实施劳务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与此同时还应当对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做出明确的限制以保证雇员享有有关国家法律中对劳动者的强制性保护措施(二)通过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部门准确理解我国《合同法》、《劳动法》及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以及《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定之前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指导实践部门准确理解我国《合同法》、《劳动法》及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其实早在1985年全国人大颁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对涉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就做出了规定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明确指出涉外劳动合同纠纷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但是根据1999年《合同法》第42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16日颁布的废止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原依据《涉外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做出的司法解释已不再适用在无法立即修改《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定之前的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部门准确地适用我国《合同法》、《劳动法》是目前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条有效途径(三)考虑制定《国际私法法典》以适应我国涉外民事关系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的国际私法采取了分散立法的方式国际私法规范散见在不同的法律之中这样难免出现法律之间的冲突和不协调例如《合同法》规定法院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处理涉外合同纠纷但是《劳动法》明确规定其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非法典式的分散立法方式造成已制定的国际私法规定缺乏系统性存在矛盾和冲突而且许多国际私法中的一般问题在法律中成为空白除此之外一些现行的国际私法规则简单、抽象缺乏操作性因此可以考虑制定我国的《国际私法法典》以适应我国涉外民事关系发展的需要合同法论文3000字【2】一、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期待利益的规定及其概念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虽然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出现期待利益的概念但是提到这种利益是合同履行得到的利益并且限定了不能超过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范围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想通过订立的合同履行后所能得到的利益的总和二、期待利益的特征通过对期待利益含义的界定分析期待利益所具有的特征:1.期待性期待性是期待利益所具有的明显的特征因为期待利益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到合同的履行完毕后所能得到的利益这是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后利益的一种期待这种期待性不是随意产生的是根据合同订立时的内容和目的而确定的而不能在确定期待利益的范围时随意假定所以说这种期待性是正当的在违约行为发生以后期待利益在一般情况下是根据守约方的期待情况来确定目的是能够补偿其所受的损失合同法并不是对于合同所产生的损害都给予赔付和补救要从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出发是对受害方订立合同时合理的预见性的利益提供补偿当然可以表述为在合同中双方期待可以得到的利益相对而言就是在合同解除时合同双方可以预见的损失他们是在不同说法中相同的部分2.未来性期待利益是具有未来性的这是因为期待利益不是权利人现实中已拥有的现实利益而是对未来情况的一种期待通过合同的履行能够实现的利益这也就说明了期待利益不是当事人已经拥有的现实的利益而是当合同利益不能实现时通过违约方的补偿所能弥补的利益所因此这种未来性是间隔于合同订立与合同解除时间之差合同的履行是期待利益产生的桥梁使其具有了未来性3.现实性虽然期待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在合同订立的当时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实际的占有这份利益但是并不代表期待利益没有现实性它不是人们的想象和臆断在合同能够得到履行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是能够实现的到那时就转化成了现实的利益虽然在损害的理解和形式上和其他的利益不同但是这对于当事人的利益来说是无差别的所以说期待利益是具有现实性的4.确定性尽管期待利益不是权利人实际享有的利益而是一种期待的利益但是这种利益不是没有任何范围限制的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都会做充分的准备采取正当的措施保障它的实现从法律角度讲法所规定的损失都应该是确定的法不可以自己去臆断或者提前预支损害这真是和法调节的滞后性相对应的否则不能要求赔偿期待利益之所以能确定的现实依据则是交易的习惯或者市场的发展状态损失在现实中是有过存在的只是在此还未发生所以当期待利益当具备了实现的机会就转化为实际利益这个机会就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说明了期待利益的确定性另外期待利益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也是其确定性的一种表现5.延展性期待利益不是一个本身可以单独存在的利益它是它是以一定的现存财产为依托的是通过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财产产生的增值利益是现有财产的一种延伸扩大三、期待利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期待利益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自己的内涵和外延为了更好的理解其含义和其他相似概念进行区别比较1.期待利益与可得利益期待利益和可得利益是一对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二者都是合同中当事人想通过订立合同得到的利益并且都具有期待性但是二者也是互相区别的期待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通过合同的履行想得到的所有的利益之和包括合同的履行和通过合同得到的利益而可得利益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是想通过合同的履行得到的利益的部分并不包括合同履行这个实际行为所以说在范围上讲期待利益是大于可得利益的期待利益损失得到赔偿的状态是合同达到完全履行的同等要求也就是说实现期待利益就等同于合同的履行而可得利益只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的履行利益能够增长的部分2.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当事人的意思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基础期待利益是产生于当事人的合意之后的那么期待利益也是合同法所保护的重要利益期待利益的保护是着眼于合同的履行使得债权人的权利能够达到实现的同等状态这就是说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后得到的是自己为合同支付的费用或者财产这部分是合同的成本另外一部分是通过合同得到的利益那么期待利益的损失也是通过这两部分来计算的而对于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有众多的不同之处:在产生的条件上期待利益要求的是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能给予当事人对期待利益的有根据的期待而信赖利益是在合同订立时不能产生效力或者不能成立的情况下的;在保护的目的上期待利益是为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能够期待预见的正常的利益范围之内的利益而信赖利益是维护当事人双方信赖的基础以及因为这种信赖而支付的财产性价值;在赔偿的范围上期待利益是债权人为了订立合同所支付的所有的费用以及不能履行合同时受到的利益的损失而信赖利益的赔偿只是失去了另外不能缔结合约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另外缔结所造成的利益差额;赔偿所能达到的状态期待利益赔偿后能够达到和合同完成时达到的状态而信赖利益的赔偿只是对这种违约行为的补偿不能达到完全相同的状态3.期待利益与损害赔偿利益和赔偿二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利益和损害是相对而言的利益是相对一方而言是在权利人对履行合同的期待但它受到了侵害不能得到实现时对于权利人本身已经不再是一种利益而变成了损害因此期待利益受到侵害时就产生了损害赔偿这时候期待利益就要通过这中赔偿达到当事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合同法中损害赔偿的一般是通过两种方式是实现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直接恢复的以财产的赔偿形式实现不管是种方式都是为了使受害者的利益能够达到和实现其利益一样的状态但是期待利益本身不仅仅是为了财产的利益其含义中有合同履行的部分要求这是损害赔偿不能代替的所以二者有区别的4.期待利益与返还利益的关系期待利益是债权人由于合同不能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而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而返还利益首先应该有不当得利存在一方由于没有正当的理由或者合法的行为而获得的利益这样使得利益原来的所有人受到损失这样的返还利益主要是维护原本的正义还回利益本来的面貌而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是把当事人的的利益达到与合同履行的状态从本质上讲返还利益实质上是想恢复利益的原状这种原状不仅仅是指原来一模一样的状态还包括数量的恢复和总量的平衡但是期待利益的赔偿实质上已经不是利益的原来状态因为合同的履行必定会引起利益分配的变化这本身就是一种变化概括而言返还利益和期待利益的产生条件不同返还利益是建立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上的期待利益的产生是比较宽泛的当事人对自己订立的合同都是有期待的那么就会产生不当得利;保护的目的也是不同的返还利益是维护了公平正义不能让任何人因为不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得到利益期待利益是维护了交易维护了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浅谈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浅谈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第一篇:浅谈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浅谈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法律事务及合规管理部何玉鸣什么是合同管理?有的人将合同的订立视为合同管理、有的人将合同管理视为合同文件管理、有的人将加盖印章行为视为合同管理、也有的人将审查合同视为合同管理,这些观点都是片面的,不利于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合同管理是指以实现合同价值为目的,以合同为管理对象,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合同从准备、谈判、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争议解决、终止直至立卷归档整个过程的管理行为。
其可分为三个部分:事前管理(合同书形成过程)、事中管理(合同履行过程)和事后管理(如合同不适当履行时,违约责任的处理等)。
我公司的合同文书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商业合同(信托和固有业务涉及的法律文件),一类是劳动合同(不在讨论范围)。
合同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及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合同日常管理难免存在疏漏和不畅,了解和分析现行的合同审查流程和管理职责有助于合同管理制度的规范化,有助于合规建设的推进和合规文化的建立。
通过对合同审查工作的总结和分析,发现并提出存在的下列四个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合同管理的模式问题通常情况下,多数公司的合同管理模式一般采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分级管理的模式。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作为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规范、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如审查合同文本的合法合规性;获得业务部门所有合同台帐和履约情况统计报告以便用于监督和检查;有权在第一时间获得公司内部和外部自查和他查反馈的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具有和业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外聘专家就合同审查事项进行沟通的权利等等。
但目前公司合同管理并没有实行正真的合同归口管理,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无法掌握合同履约情况,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业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外聘专家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合同管理模式为粗放式管理模式。
(个人毕业论文)论准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性问题--以郭懿诉江苏益丰公司为例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准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性问题——以郭懿诉江苏益丰公司为例系别:专业: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职称)二〇年月学术诚信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均真实可靠。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
对本论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
本毕业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培养单位。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本人签名:日期:论准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性问题--以郭懿诉江苏益丰公司为例[论文摘要]近几年来,有许多准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也带来了一个问题——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纠纷的态度也所有不同。
本文通过个案展开法理分析,认为只要劳动合同内容、方式合法,不存在隐瞒、欺诈的行为,那么准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则是有效的。
[关键词]准毕业生;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劳动权益[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re are many prospective graduates for employment purposes and enterprises signed labor contracts. However, it also brings a problem - labor contract is valid? In judicial practice, courts around the attitude of such disputes are all different. In this paper, launched a legal case analysis, as long as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legal way, there is no concealment, fraudulent behavior, then the labor contract signed by the prospective graduates are valid.[Keyword]prospective graduates; labor contracts; the main qualifications; Labor Rights目录引言 (1)一、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二、准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法理分析 (4)(一) 准毕业生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4)(二) 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5)(三) 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是否合法 (6)(四) 准毕业生是否有隐瞒、欺诈企业的行为 (6)三、有关准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建议 (7)(一) 准毕业生方面 (7)(二) 企业方面 (8)(三) 政府方面 (9)结论 (10)参考文献 (11)致谢 (12)引言准毕业生是指基本完成学校或训练班的学习任务,并已经达到规定要求,但还未获得学校或者训练班关于许可结束学业证明的学生。
商务合同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怎么写

商务合同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怎么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商务合同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合作的顺利进行。
在实际的工作中,商务合同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接下来,我们将就商务合同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展开分析和讨论。
商务合同工作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合同模糊、条款不清晰。
有些商务合同在条款表述上模糊不清,经常出现歧义,导致合同解释困难,甚至引发纠纷。
在商务合同工作中,我们应当注重合同条款的准确性和清晰度,确保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
商务合同涉及的内容往往较多,如支付方式、履约期限、争议解决等,我们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细致、全面的梳理和设计,避免出现漏洞或歧义。
商务合同工作存在的问题之二是合同执行不到位、违约现象频发。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商务合同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甚至出现违约现象。
这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拖延、拒绝履行、违规操作等情况,给合同的执行带来了困难和障碍,甚至损害了合作关系。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对合同执行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合同履行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促使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并对违约行为进行有效制约和惩罚。
商务合同工作存在的问题之三是合同管理不规范、信息积压严重。
大多数企业在商务合同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隐患,合同管理不规范、信息积压严重,导致合同的管理效率低下。
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商务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审批流程、合同信息归档、合同变更管理等方面,加强对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商务合同工作存在的问题之四是合同风险管控能力不足、合同纠纷频发。
商务合同当中存在着各种潜在的风险,如市场波动风险、法律风险、资金风险等,而合同风险的管控能力也是企业面临的严峻挑战。
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合同风险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加强对合同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降低合同风险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商务合同工作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不断加强管理和完善制度,提高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以更好地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商务合作的顺利进行。
思考法学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思考法学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一、成人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1.论文选题的随意性。
国家标准GB7713-87对学术论文学术语言文言化的复古倾向--一个值得关注的语言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浅析“教学学术”视角下大学教师教学责任意识剖析传播学术中的“欧洲中心主义”——亚洲中从Ontology的译名之争看哲学术语的翻译原则试论新闻学学术规范研究的依据与路径论析大学教师教学与科研的学术责任中学的学术:一个亟待关注的话题试论学术嬗变中的教育创新环境法学的学术特色与贡献的定义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和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
”包括成人法学专业在内的毕业论文应归属学术论文的范畴,具备学术性、专门性和创新性的特征。
当前很多成人法学专业的学生并没有认识到毕业论文的实质和意义,在选题上或者把他人的论文题目直接套用,或者把工作总结报告拿来,或仅凭个人的理解而随意确定,或者对别人的论文采用拿来主义等等,都忽视了毕业论文的特性和选题的规范性,没有立足于个人的专业知识、实贱经验、当前法学研究和社会实际情况,来设计和构思论文的选题。
这种随意性选题导致的只能是重复性、抄袭性、空洞性的毕业“作业”,完全背离了成人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分析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和提升途径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分析和思考从司法资格考试看高校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网上实践教学初探法学本科学生专业实习模式透视与转换对电大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调查与分析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研究法学专业本科实习的检讨与实践探索宪法学专业化与生活中的宪法问题关于法学专业教学方法的思考的目的和宗旨。
2.论文写作的基础不足。
成人法学毕业论文的要求可以定位是进行专业性、学术性论文的写作训练,初步尝试做学术性的研究,学习科研论文的一般方法和规范,能做到的是对某个选题的现有成果进行学习、归纳,在梳理资料的基础上,做一些描述性的工作,表达自己的看法。
合同范本弊端有哪些呢

合同范本弊端有哪些呢一、引言合同是商业交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制定合同时,许多人倾向于使用现成的合同范本,这些范本可能存在一些弊端。
本文将探讨合同范本的弊端,并提供一些改进建议。
二、合同范本的弊端1. 缺乏针对性:合同范本通常是通用的,无法针对特定交易的具体情况进行定制。
这可能导致合同中缺乏关键条款,或者包含不必要的条款,从而增加交易风险。
2. 法律效力问题:合同范本可能不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法律纠纷。
合同范本可能没有考虑到特定行业的特殊规定,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3. 不明确性:合同范本中的条款可能过于模糊或含糊不清,导致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产生分歧。
这种不明确性可能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4. 无法满足双方需求:合同范本可能无法满足双方的具体需求,例如特殊的交易条件、支付方式等。
这可能导致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不满和争议。
5. 过时性:合同范本可能已经过时,无法适应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变化。
使用过时的合同范本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不利于一方。
三、改进建议1. 定制合同:针对特定交易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双方需求的合同。
在制定合同时,应充分考虑交易的性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支付方式等因素。
2. 咨询专业律师:在制定合同时,应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同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专业律师可以帮助双方制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并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3. 明确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各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
明确条款有助于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一致,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4. 考虑双方需求:在制定合同时,充分考虑双方的具体需求,包括特殊的交易条件、支付方式等。
这有助于满足双方的需求,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5. 更新合同范本:定期更新合同范本,以适应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变化。
这有助于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结论合同范本虽然方便快捷,但存在一些弊端。
法律案例分析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合同违约作为合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其法律责任的认定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案为例,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旨在为我国合同违约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关键词:合同违约;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案例分析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形式,合同违约行为不仅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正确认定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案为例,分析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王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王某。
然而,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王某无法入住。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1)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其继续履行。
在本案中,王某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即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其采取补救措施。
合同的履行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合同的履行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合同的履行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引言: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它规范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效保障了商业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然而,在实践中,合同的履行却经常出现各种问题。
本文将深入分析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并分享个人对合同履行原则的理解和观点。
问题1:信息不对称在合同签订阶段,各方的信息有时会存在不对称的情况,即一方对合同的内容和条件了解不够充分。
这可能导致一方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从而影响到合同的履行。
对策1:加强交流与沟通在合同签订前,各方应充分交流并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定期开展会议、通信方式沟通或电子邮件往来等方式可以帮助各方在事前就达成一致,并提前解决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雇佣专业人士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核,以消除不对称信息所造成的影响。
问题2:不可抗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种不可抗力因素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定计划进行履行。
比如自然灾害、政府政策变化或劳资纠纷等。
这些因素超出了各方的控制范围,使得合同变得难以履行。
对策2:订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在合同中,各方可以事先约定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的责任和风险分担机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可以就如何应对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如何分摊相关损失进行明确约定。
这样,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有依据可循,从而减少争议,保证合同的履行。
问题3:合同解释困难合同的条款和文本往往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性,这可能导致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条款的理解和执行产生分歧,甚至引发纠纷。
对策3:明确约定合同条款的解释方式为了减少合同解释困难,各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条款的解释方式,如通过指定一家可信第三方机构进行裁决或仲裁。
各方还可以明确约定可行的补偿措施,以防止因解释不一致而引发争议。
问题4:恶意违约合同履行过程中,恶意违约现象不容忽视,即一方故意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合同的效力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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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论合同法定形式的欠缺关于《法律毕业论文-论合同法定形式的欠缺》,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内容摘要:合同的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采取相应的法定形式,此时合同的效力怎样?目前学术界对此问题有“成立说”“要件说”等不同看法。
实际上,法律之所以要求某些合同采用一定的形式是目的的,应当根据立法目的的不同对合同的法定形式进行分类,从而决定不同种类的合同的形式要件的欠缺对合同的效力影响程度。
关键词:合同形式、合同效力、合同的法定形式、书面形式一、问题之提出凡合同必然采用一定的形式,近现代合同法以合同自由为原则,而形式自由为合同自由的题中应有之意,自不待言。
古代社会并非如此,那时各国对合同形式要求十分严格。
古罗马时代,社会生活中只流行少数几种合同,法律规定带有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合同要求采用固定的形式,讲出一定的套语,做出复杂的动作,否则合同无效;14世纪以前,英国普通法关于合同关系的规定,也要求合同为正式的书面协议,并要符合普通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1]随着市场经济商品交易的快捷迅速和合同自由原则的普遍确立,近现代各国法律关于合同的形式要求日益宽松灵活,只对极少数合同要求采用法定的形式。
合同形式自由和法律规定特定形式并行不悖,可以看作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共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没有遵守法律规定未采用要求的特定形式,此种情况下,合同的存在和效力如何?二、学界之观点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合同中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其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呢?目前学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成立要件说此种观点认为,当法律规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时,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要求只是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当法律规定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为某类合同的法定形式时,其意义在于订立该合同时,除了有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外,还必须将意思表示记载于书面上,否则,法律不承认该合同的存在。
(二)生效要件说此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在对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规定中使用了“应当”一词,就表明了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一种义务性规范,当事人如果有违反,自然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直接法律效果就是合同无效,即法定形式的要求属于合同的生效要件。
(三)同一说该说认为,合同形式既是合同成立的特别要件,又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由意思表示要素和其他事实要素构成,依法律规定,意思表示本身就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该法律行为就由意思表示构成;产生法律效果尚需要其他事实要素的,法律行为由意思表示和其他事实要素构成。
其实事实包括合同的形式。
如果法律规定了合同形式的,合同须具备特定的表示形式或履行特定的手续,否则合同不能成立。
又因为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而合同不违反强行性规范是其生效的一个重要条件,所以,合同如不具备法定形式,则合同无效。
(四)对抗说该说认为,订立合同即使没有采用法定形式,只要其他要件不欠缺,也照样成立并且生效,只是对第三人不得主张。
第三人不承认该合同,法律予以支持。
(五)证据效力说该说认为,《合同法》第10条第2款中规定的书面形式应该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不具备法定形式的合同,并非导致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而只是表明当事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合同已经成立或具备某项合同内容;此外,承认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势必导致《合同法》第36条规定与第10条第2款规定相矛盾。
因此,只有承认合同的书面形式是合同成立的证据,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才有助于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的实现。
(六)区分说该说认为,判定未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不应当作简单的“一刀切”,要么是一律有效,要么一律无效,而是应当探究立法的本义。
根据立法的本义来确定没有采用要式形式的具体合同是否有效。
[2]三、对学界现有观点之评析学界的现有观点都其合理性,但笔者认为它们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问题。
合同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双方合意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的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意味着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定的约束力,而此种约束力源于法律的赋予。
也就是说,合同的效力不是当事人的意志所固有的,而是因为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因此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约束力。
因此,认定合同成立与否,应当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决定因素,这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
而合同的生效则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了,因为合同能否生效要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法律对它的要求,其中就包括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对它的要求。
如果形式不符合法律对它的要求,如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或没有经过批准,那么它就不能获得法律的承认,也就是无效。
所以说,因外来主体的签证、公证、审批、登记等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能影响的是合同的生效。
所以“成立要件说”认为合同当事人没有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合同不成立是不正确的,“同一说”也是不正确的。
不得不承认,带有“应当”字样的法律条文是义务性规范。
但是由于“应当”不同于“必须”,所以我们不能一概把带有“应当”字样的法律条文都认为是强行性规范。
每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都应该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而《合同法》第10条只规定了行为模式,没有规定法律后果,这存在着法律漏洞。
法条规定意旨的不明确是造成其法律漏洞的原因:如果立法者是使其无效,就应当把合同形式作为生效要件加以规定;如果立法目的并非使其无效,就不应当作成“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规范意旨的不明确的笼统规定。
幸好是该法第36条又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但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当事人的履约行为可以弥补合同形式上的缺陷。
可见,有些带有“应当”字样的法律条文并不是强行性规范,而是倡导性规范,而对倡导性规范的违反不能做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旧。
要认定合同无效,不仅看其形式要件,还要其内容上违反了公共利益。
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法律才能对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予以否定性评价。
由此可见,“生效要件说”也是欠妥的。
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没有法定约束力。
由于它不具有(也没有必要具有)公开性,所以合同当事人不能以合同的内容对抗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认为“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以合同未具备法定形式为由否认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利的观点是混淆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效力。
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里,由于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相区别,所以即使作为原因的合同成立生效后,物权变动的结果并不当然发生。
要想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还需要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合意。
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里,物权变动为履行合同的当然结果,不存在两者的独立与分离问题,合同只要生效后履行就能使物权发生变动,所以在这些国家会有”合同履行的效力“的名词。
如果法律规定债务人在依有效合同完成履行义务(通常都是给付义务)时,需要当事人办理公证或登记的,当事人仅完成给付而没有公证或登记的,此种给付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具有合同履行的效力,所以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用航空器法》第16条《海商法》第12条都是指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不生履行效力,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是指抵押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对抗说“也是不正确的。
相比之下,“证据效力说”具有很大的正确性,但这种观点因奉行绝对的合同自由原则也是不科学。
意思自治并非一点也不允许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在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公权力肯定要介入其干预方式之一就是规定合同的形式。
这时对合同形式要件的欠缺就是违反强行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
所以“证据效力说”不做区分地认为不具备法定形式并非导致合同不生效是不妥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会发现最后一种观点比较正确。
判定未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不应当作简单的“一刀切”,要么是一律有效,要么一律无效,而是应当探究立法的本义。
根据立法的本义来确定没有采用要式形式的具体合同是否有效。
遗憾的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也仅研究至此,没有进一步研究法律要求哪些合同采用特定形式,哪些情况下合同要式的欠缺导致合同无效,哪些情况下合同要式的欠缺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那么,笔者将从这一角度入手。
四、本文之见解(一)法律对合同形式要求的目的法律为什么要对某些合同规定特殊的形式呢?有学者认为,民法及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表明,合同的形式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合同所反映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二是国家对经济生活和经济关系干预的程度;三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高低。
[3]有学者认为,合同形式受制于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
[4]有学者认为,一国法律对合同形式持何种态度,从某种程度说,即反映了该国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也反映了该国国民自身的发展状况。
[5]有学者认为,那些要求特定形式的法律规则是为了实现两种功能:一为方便举证;二为加强意思表示的严肃性。
[6]这些学者的看法都有其合理性。
像过去我国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是经济落后的情况下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过分干预,也是一个不文明社会的做法。
但他们仍未真正揭示出立法目的。
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要求某些合同采取特殊的形式:第一是因为该类合同的内容涉及的经济生活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连,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家要对该类经济关系经济宏观调控,所以法律要求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甚至要求该类合同要批准或登记。
民事领域奉行意思自治,但正如市场经济靠市场调节的同时也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一样,意思自治并不否认法律对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的某方面的限制。
像政府采购合同中,政府作为普通的民事主体其行为本不应该受限制;但采购资金属于财政资金,故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对财政支出管理、抵制腐败等,法律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规定————书面形式,违反此规定(如采用口头形式)将导致上述目的无法现实,而上述公共利益又不容破坏,所以合同只有归于无效。
第二,规定某些合同采用特定形式是为了给不熟悉商业的人们以深思熟虑的机会,从而防止他们遭到异常情况。
也就是通过合同的形式要件来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使其不必过分匆忙地进行重要的和风险较大的交易。
这也就是茨威格特和科茨所说的“要求合同遵行特定的形式的规则经常与意思表示的严肃性联系在一起”。
从近代社会到现代社会,民法从追求形式正义逐渐转向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如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如日本的前借金契约从战前的有效到战后被确认无效。
[7]现在法律更注重对弱者的保护,那么在订立合同时,法律要为弱者提供尽可能多的帮助。
像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要求合同采用特定的形式也可以看作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消费者保护措施,尤其在现在房地产商大多惟利是图的情况下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