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征
古代司法特征范文

古代司法特征范文首先,古代司法制度中的权力集中在统治者手中。
古代社会的统治者往往是一个君主或皇帝,他们拥有绝对的权力和权威。
司法制度是由君主或皇帝设立和管理的,司法官员是由统治者任命的,司法裁决受到统治者的主观意志的影响。
这种权力集中的特点导致了古代司法制度的威严和严密性。
其次,古代司法特征中的一项重要特点是以复仇为主要目的的刑事制度。
在古代社会,复仇是一种被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正当行为。
当一个人受到冒犯或伤害时,他有权利以同样的方式回击。
因此,刑事司法的目的是惩罚和复仇,而不是修复和改造。
这导致了在古代社会中的血腥和残酷的刑罚,如肢解、斩首和鞭打等。
古代司法制度中的第三个特征是缺乏正式的法律体系。
尽管古代社会中存在一些法律文件和法典,如《汉律》和《唐六典》,但这些法律大多是由统治者制定,而不是由一个统一的立法机构制定。
古代社会的法律也缺乏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司法官员往往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个人喜好来裁决案件。
因此,司法裁决往往缺乏一致性和公正性。
古代司法特征中的第四个特点是法官的权力和责任。
在古代社会中,法官是一种由统治者任命的特权阶层,他们拥有巨大的权力和特权。
法官可以决定案件的结果和判决,而且往往没有上诉和监督程序。
然而,法官也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因为他们的裁决直接关系到统治者的权威和统治的稳定。
因此,法官必须在裁决中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和政策。
总之,古代司法特征是古代社会司法制度中体现的一些独特的特点和特征。
这些特点包括权力集中、以复仇为主要目的的刑事制度、缺乏正式的法律体系、法官的权力和责任以及利用审判来展示统治者权力和威严等。
这些特征反映了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对后世的司法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爱上历史课】

主张德治,通 过道德教化民 众,仁和礼的 手段
人
并不适应兼
性
并战争的需
善
要,不被统
治者接受。
商鞅: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 “以法为 (韩①②颁非君君行:主主法要赏令以罚,法分奖、明励术,耕、臣战势民)驾必驭守臣法下令。。教师手””段“法以和吏刑为的
适应统治者 人 需要,利于 性 富国强兵和 恶 君主专制,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程标准:
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 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 的统治手段。
概念解析
法治:中国古代法治有着“法自君出”的特点,突 出君主的无上权威,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所以, “法治”是“君权至上”、“国权至上”的法治。
凡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 ——朱熹《家礼》
①背景:南宋后期程朱理学逐步 建立统治地位。 ②传播方式:控制教育与科举, 并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在 社会上广泛传播,甚至深入族规、 家训之中。 ③表现:朱熹的《家礼》和《小 学》也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 范。
(2)乡约——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
推动秦统一。
(4)影响: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 积极:
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 儒家重视民生与民意,民本思想发
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 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
展;
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 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
君子恭敬搏节退让以明礼。 ——《礼记·曲礼》
清朝 沿袭《大明律》,同时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孕育了中国渊源流传、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的屹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
目前,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也是众说纷纭。
本文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大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二.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一)维护皇权至高无上1.君主专制主义在立法上的体现样本数15页2.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中心(雷五兰.中国法律文化变迁及特点.政法学刊.2006(4))在古代皇帝是封建国家制度的核心,也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皇帝制度的建立,使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这是有中国社会的相对封闭性!官本位!等级制!家长制等一系列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法出皇权,君主的命令就是法律渊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赦!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同时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0的形式,救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国家法律的每一项内容都体现着专制主义的统治,渲染着皇帝的绝对权威"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中世纪相当长的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而古代中国的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具有特权,实行同罪异罚,与其他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自秦统一建立皇帝制度以后,历代都采取专制主义政体。
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敕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挥国家一切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有权威的根据。
随着专制主义不断地强化,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也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发布,即所谓“钦定”。
汉杜周所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为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作了最好的诠释。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①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
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
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
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
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
"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
②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许多重要的基本特点。
其中既有一些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古代法律制度大体一致的共性特点,也有一部分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自身独特存在的个性特征。
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后者的存在和发展,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呈现出某种差异性。
例如: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宗法伦理色彩,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往往表现为国家政权、王权、皇权和族权、父权、夫权的高度统一;法律制度贯彻礼刑并用、"德主刑辅"原则,突出体现"礼治"、"德治"、"人治"特色;法律体系采取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体例模式,民事、经济、行政等各部门的法律关系常常以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或制裁;刑罚制度相当野蛮残酷,刑罚体系包含大量摧残人身体肤或生理功能的肉刑内容;等等。
那么,这部分法律内容或法律制度特点究竟是怎样形成的?换言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这些特点的形成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对此,法制史学界进行过一些研究,这些研究大都是结合中国古代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国情特色、民族性格等诸多因素进行探讨的,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或者基本一致的看法。
应该承认,这种研究的出发点基本是正确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论文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论文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精品文档,知识共享!摘要:在人类历史上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建立的国家政权在自身的存续和发展过程中,都曾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民族精神、把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之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
中国法系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曾经焕发着活跃的生命力,为世界所赞美。
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曾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
其中,儒、道、墨、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均参与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互动。
多种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和渗入,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自成一体,独具特色,成为闻名中外的“中华法系”。
要理解中华法系的博大精深,必须了解她的起源和特征。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特征正文: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伴随着国家文明的昌盛而开始了不断积累、不断发展的辉煌历程。
经过此后几千年的积累与回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制,也就是我们通精品文档,知识共享!常所谓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从相对粗略和幼稚的简单法条,发展成了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特异、义理精神的庞大的法律体系。
那么,中国古代法律是怎么起源的,又有什么特征呢?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
马克思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指出了法律产生的原因,那么中国法律的产生就必然有一个渊源。
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
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间。
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看法,但至今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
但在学术界比较受推崇的有以下几种观点:1.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来的习惯法。
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都有自身存在的必要条件。
论中国传统法律和谐思想之体现

论中国传统法律和谐思想之体现中国传统法律和谐思想体现在法律制度、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三个方面。
在中国古代,传统法律和谐思想贯穿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文化。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来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和谐思想的体现。
一、法律制度的和谐思想体现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和谐思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平衡性,二是法律的综合性。
首先,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注重平衡性,强调公平公正,追求社会秩序的和谐。
例如,在古代的刑法中,有着严格的刑罚档次与大赦政策相结合的特点,即严罚与宽恕相互平衡。
这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谦和与宽容之道,致力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其次,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注重协调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古代的土地法和家族法就是典型的例子。
土地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承租制度和宅地制度,通过规范土地的使用和流转,平衡了个人与社会、部落与国家的关系。
家族法则是以维护家庭的和谐为目标,通过对继承、抚养、婚姻等方面的规范,维护了家族的稳定与延续。
二、法律精神的和谐思想体现中国传统法律精神的和谐思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仁爱、公正和协调。
首先,仁爱是中国古代法律精神的核心,也是和谐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古代法律注重人伦关系的调和与保护,强调对他人的关爱和尊重。
例如,孝道是中国古代法律精神的重要表现,规定子女应该尽孝养老,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公正是中国传统法律精神的基本准则。
传统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公正,以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为目标。
古代的刑法刑罚,并不仅仅是为了惩恶扬善,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公正的原则,让法律的实施符合道义的要求。
再次,协调是中国传统法律精神的重要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注重调解和协调,以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
例如,宋代的官员综合案例,代表了古代法律精神中调解和协调的重要价值观。
三、司法实践的和谐思想体现中国传统法律和谐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有力的表现。
首先,中国古代司法实践注重和谐的调解机制。
试论中国古代法制在法律体系及立法技巧、法律内容、司法制度值得今天借鉴的经验教训

试论中国古代法制在法律体系及立法技巧、法律内容、司法制度值得今天借鉴的经验教训摘要: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鲜明的特征,在世界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征,了解其内容,理解其实质,进行比较借鉴,正是为了继承中华法系成文法传统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元素,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更好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关键字:古代法制现代法律法律体系立法技巧法律内容司法制度借鉴正文: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鲜明的特征,在世界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建设当代中国的法治社会,离不开学习和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也离不开借鉴我国历史上法制建设的经验,要充分吸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因素,这不仅是因为传统法律文化已内化为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的一部分,而且无论在思想层面,还是在制度层面,传统法律文化都有值得我们汲取的法治资源,需要我们认真地挖掘、辨析和总结。
一、法律体系方面对现代法律的参考价值法顺人心,法随时变,是法律发展的一种规律。
社会发展无止境,法律发展和完善也没有止境。
古今中外的法制史告诉我们,法律体系形成的时间一般不太长,有可量化的年头,而法律体系完善的时间往往很长。
以我国的明朝为例,明太祖于洪武四年(1371年)修成《大明集礼》,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行《大明律》,同时颁布的还有《大诰》三编。
之后又陆续颁发并修订各类《集要》、《录》、《律》、《诰》等法律文书典律,且定下“祖制”:“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
”故明代法律体系的完善只能在律诰之外寻求其他形式,这就是不断地修例。
后明朝各代不断完善修改法律法规,最终形成“以例辅律、律例并行”的法律体系。
可见,明代法律体系在洪武三十年基本形成,耗时不过三十年,然而完善的过程却历时近两百年,贯穿明朝全过程。
①完善法律体系的时期是攻坚克难型立法时期;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与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相一致、相始终的;法律体系的完善过程是一个不断修改现行法律的过程。
论中国古代法律监督制度

论中国古代法律监督制度[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监督产生的背景,阐述了西周、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的法律监督制度的概况。
并论述了中国古代法律监督制度的特点,指出了其发展规律,整理出了古代法律监督的发展线路。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监督概况特点规律中华民族有着灿烂的五千文明,有丰富的法律文化。
作为皇权至上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存着怎样的法律监督制度,它们是怎样的萌芽并逐渐发展成熟,又有着怎样的特点与规律,笔者试图通过本文的论述找到某些答案。
一、中国古代法律监督产生的背景法律监督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官吏不能自觉严格依法办案是法律监督产生的土壤,维护统治阶级的秩序是法律监督产生的初衷,树立“慎刑爱民”的形象是统治者的需要。
当中央大员或地方官吏利用皇帝给予的司法权与国家分庭抗礼,皇帝不能够有效地控制官吏的司法行为时,皇帝需要巩固皇权,有效地对地方官员进行控制,于是法律的监督就产生了,这是法律监督产生的最重要的原因。
从另一方面看法律监督也是老百姓一种需要,国家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往往会采取一些缓解冲突的措施,而通过法律监督则是方式之一。
皇帝通过法律监督树立一种“慎刑爱民”的形象,这对维护皇帝的威信,维持社会的稳定,巩固皇权,化解民怨都是十分重要的。
可以说法律监督是缓解社会矛盾的调节器。
法律监督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周,而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尧舜时代和河南龙山文化晚期[1],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监督的产生远远晚于法律的产生。
法律监督从西周开始经过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发展慢慢地成熟,隋唐的法律监督则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峰,随后的宋、元、明继续发展,到了清代则发展到颠峰。
二、中国古代法律监督制度的概况[2]夏朝是中华大地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还停留在习惯法上,商朝继续发展,但是就现有文献来看这两个朝代都没有出现法律监督。
(一)西周的法律监督西周的法律监督应该说还没有形成制度,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五过之疵与其罪惟均禁止司法官犯“五过之疵”(《尚书·吕刑》),所谓“五过之疵”是指司法官审案时的五种敝病,即惟官(依仗权势)、惟反(私报恩怨)、惟内(家属牵制)、惟货(勒索财贿)、惟来(贪赃枉法):“五罚服,正于五过” (《尚书·吕刑》),即因“五过”而枉法裁判,罚不当罪,甚至出入人罪,司法官必须承担罪责相当的法律责任,甚至“其罪惟均”,即以犯人之罪来处罚司法官,体现了西周统治者对司法腐败一定程度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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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征、缺陷及现实影响内容提要:在中国现时法渊源中,只有成文法规范,没有判例。
然而成文法的局限性,导致在一部成文法典颁布后不久,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但仅凭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
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其优点。
因此,笔者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论证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构建判例制度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法的渊源判例制度建立1.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
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
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2.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
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2.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在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原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成例。
至汉代,判例法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汉律》中就有“决事比”、“法事科条,皆以事类相比”的规定,尤其是董仲舒的引经决狱活动,更是赋予汉代的判例法以全新的时代特征,将司法活动的各项原则纳入到儒家的法学世界观之中。
《唐律·名例》中也规定了“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此后的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例即断案的成例,且宋徽宗曾对断例进行编纂。
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
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
后又规定“即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
清未变法修律,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当时的大理院创制了大量的判例,《法院编制法》规定,“凡大理院所作出之判词,都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不得争论”。
由此可见,在中国的历史上,判例法与成文法具有极高的亲和度,在成文法的框架内,判例法弥补着成文法的漏洞,缓解着成文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
如果说制定法的调整方式是由一般到个别,那么判例法的调整方式则是由个别到一般,这二种调整方式有机地结合,使法律的确定性和适用性相统一,这既是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优点。
2.2法律由此被看作是须由解释者补充完成的未完成作品,是必须由人操作的机器而不是自行运转的永动机,法律的外延由此成为开放性的从现实的角度讲,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导致我们往往在颁布一部成文法典后不久,有关部门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
特别是“两高”为解决司法实践部门在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近年来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但这些解释的方式仍是从一般到一般,从抽象到抽象,而没有针对任何特定的人或事,其本质依然是抽象解释,是静态地解释静态的法律,其本身仍具有模糊性,只能有限的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其解释的结果不可避免的仍有一定的抽象性,在法律适用中还需要法官进一步的解释才能被掌握和运用。
而且,“两高”抽象性的司法解释往往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有的甚至与之相冲突,具有准立法之嫌,违背了我国的宪政体制。
可见,当前仅凭加强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
3.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历史、现实和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3.1判例的效力即立法首先应当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判例在法律渊源中的效力等级。
我国现行司法审判习惯于从一般法律规则到具体个案的思维方式,而且判例在我国的主要功能将是具体解释法律、填补制定法的漏洞、协调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等以弥补制定法的缺陷。
因此,把判例的效力等级定位于现在的司法解释这一层次上是比较合适的,即判例的效力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
其二,判例相互之间的效力关系。
即我们耳熟能详的“遵循先例”原则,而这也正是判例制度得以存在的价值所在,其含义是,“当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做了一个判决后,则本院和下级法院在处理与该案件相似的案件时,必须根据该案件的判决来判决。
所以,一旦一个法院就一项事务做出了一项判决,其下级法院必须遵从”。
但上级法院的判例具有“因缺乏注意”或“失效的规则”之情形时,可不予“遵循先例”。
3.2判例的发布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由谁作出。
有学者认为,地方法院无权发布判例,主张为了维护案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发布案例只能实行一元化,不能实行多元化,即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如同司法解释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作出一样”。
笔者不赞成此观点,相反法律应当授权中级以上法院有权发布判例,理由是:第一、判例与法律解释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解释是抽象解释,而判例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实现对法律规范的补漏与具体化,是具体解释,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时间、空间和人文因素的影响,具有个别性强的特征;第二、我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的大国,各地的自然、地理、社会条件有着天壤之别,这就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判例制度,以适应这种国情;第三、中级法院辖区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的自然、社会和人文、地理的行政区域,是政治经济文化最接近、最相容的一个共同体,而且中级法院是二审法院,具有较高的法官素质和物质装备条件,由其发布判例指导本区域的司法裁判是适宜的;第四、如果只有最高法院才能作为判例的发布法院,那么不仅将大大提高判例制度的运行成本,降低判例制度的运行效率,而且也与国情不符,不能很好地发挥判例制度的效用;第五、由中级以上法院发布判例,并不会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因为判例是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反映出的是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
例如,在内陆青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标准肯定要低于在沿海广东发生的同类型案件。
3.3判例的制作与筛选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如何产生。
笔者认为,判例制度是建立在优秀裁判文书基础之上的。
3.3.1构建中国式的判例制度,其首要任务就是,“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促进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能就法律推理的过程、结论作出详细、完整的论述,并在形式上保持文书结构完整、条理分明、逻辑严密。
3.3.2一份充满法理论证的裁判文书制作完成之后,并非都能荣膺“判例”地位,这需要一个筛选过程。
其标准是:在形式要件上,应当具有典型性,即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类型、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案件的法律问题存在争议;案件的裁判必须已经生效等。
在实质要件上,应当具有法律解释的内容。
判例实质上是“具体法律解释”,是在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规范作出的合理解释和运用,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正因为如此,法官才能从判例所示的具体范例中得到启发,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进而准确地将抽象模糊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个案。
而判例需要解释的问题,可源于法律规范文字含混不清,或文字与立法意图不合,或拟适用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法律缺乏对特定问题的规定等。
3.4判例的运用同样的案件受到同样的对待,是一般正义的要求所在,如卡多佐所言:“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
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
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此案的判决相同。
如果不同,我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那将是对我的实质权利和道德权利的侵犯”。
因此,立法应当规定判例的运用方法,即运用判例的过程是一个类比推理的过程,必须将待处理案件的要点与判例中的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规则,而这不是一个机械地比较异同的过程,它不仅是一门“比较”的科学,还包含了解释艺术,从个案中提取原则的艺术。
往往一个待处理案件可能需要若干个判例要点的集合才能找出法律规则,最后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作出裁判。
3.5判例的清理与废止判例所确立的法律规则,是司法机关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一旦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定,判例就实现了从司法到立法的转化过程,其使命即告完成。
或者上级法院作出了与判例结果相反的新判例,那么它也将失去拘束力,为新的判例所取代。
所以,立法应当规定发布判例的机关,必须及时地对原有判例进行清理,将失效的判例向社会公开废止。
笔者希望,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以单一成文法为渊源的现状能得到突破。
人类经验主义哲学的产物——判例的引入,将与成文法共同编织出社会严密的“法律之网”,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参考文献:①]赵元信著《中国法律思想史》,华政教材,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66页②武树臣等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168页。
③蒲坚著《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63页。
④何勤华著《秦汉时期的判例法研究及其特点》,载于法律图书馆,/⑤蒲坚著《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150、173、192、202页⑥董皞著《司法解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337-338页。
⑦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7-143页。
⑧卓泽渊著《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67页。
⑨于秀艳著《英国的司法先例原则》,载于《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第27页。
⑩周道鸾著《中国案例制度的历史发展》,载于《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