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强县考核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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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应急示范县考核标准(县级医院)

卫生应急示范县考核标准(县级医院)
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有关资料(演练计划、方案和评估报告)。
8
无演练计划和方案扣1分;有计划、方案但未组织任何卫生应急演练扣1分;1家医疗卫生机构未开展演练扣2分;演练不规范扣1分
5.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
(10分)
5.1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下发的卫生应急装备标准进行装备。
1、查阅资料;
2、现场查看应急队伍装备配备。
查阅资料。
3
无计划扣1分,无宣传员扣1分;提供稿件不足1篇扣0.5分,未向《浙江卫生应急》提供稿件扣0.5分;
6.3社区、医院、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积极开展卫生应急科普教育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措施。当地广播、电视、报纸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刊播有针对性的科普知识。城乡社区居民对相关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并具备一定的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6.社会动员与健康教育
(10分)
6.1建立县级健康教育机构或部门,落实人员、经费、装备,有效开展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工作。
1、查阅文件资料;
2、查看机构现场,人员到位,开展工作情况。
4
无健康教育机构或部门扣2分,无开展工作扣2分
6.2制定年度卫生应急宣传报道计划,新闻媒体按要求报道当地卫生应急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正确引导舆论。及时编发卫生应急简报,并向《浙江卫生应急》简报积极提供稿件。
查阅相关预案和工作方案。
2
未制订不得分
2.4对预案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及其每年的执行过程和成效进行评估。
查阅文件资料。
2
未评估不得分
2.5积极开展卫生应急示范社区、乡、镇建设,有方案或计划、措施、总结。
查阅文件,现场察看。
2
未开展不得分;覆盖面不到60%扣1分;无计划、措施、总结扣1分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11.25•【字号】浙卫发[2013]274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7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涵建设,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根据我厅《2013年全省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精神,自201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

现将《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2013年11月25日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一、评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实行乡镇卫生院评审制度。

通过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就医环境,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服务功能,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评审原则(一)按照“以评促建、以建促评、评建结合、规范发展”的原则。

(二)将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与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与满足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结合,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三)将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评价有机结合,促进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评审范围和周期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乡镇卫生院均可参加评审。

第一周期从2013年开始,3年一个周期。

医务人员少于10名的乡镇卫生院暂不参加评审。

四、评审标准《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详见附件2)主要依据《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3版)》等文件制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7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7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7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11.24
•【字号】浙人社发〔2017〕131号
•【施行日期】2017.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13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放管服”改革要求,省厅对2017年11月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出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31件,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24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浙卫发[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2]8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安全,我们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公共卫生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二年四月九日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目标到2015年,建立与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得到提升,城乡居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8岁。

(二)具体目标--疾病防控能力得到加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和省要求,以县为单位常住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95%以上,主要慢性病社区规范化管理率达60%以上,确保不发生因控制不力而导致的传染病传播和蔓延,力争如期实现消除麻疹和疟疾目标。

--妇幼保健水平继续提升。

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叶酸服用率达90%,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9%以上,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10万与9‰以下。

--应急救治能力不断增强。

市、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建成率分别达100%和60%;建立覆盖城乡、统一调度的急救系统;省、市采供血机构采供血能力达到国内同类机构先进水平,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保持在100%。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考核指标的通知-浙卫办科教[2010]3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考核指标的通知-浙卫办科教[2010]3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考核指标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考核指标的通知(浙卫办科教〔2010〕3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根据《关于开展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浙卫发〔2009〕77号)精神,为提高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建设水平,加强绩效管理,结合我省医改要求和工作实际,经专家论证和实地调研,特编制了《浙江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考核指标》,现予以下发。

请你们根据考核指标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创建工作,以确保基地建设和基层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取得实效。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科教处。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及分值评分标准一、基地管︵22分︶组织管理(10分)1、组织建设(2分)2、联合体建设与运行(4分)3、制度建设与执行(4分)1、构建良好的基地组织体系,责任清晰,分工明确,记1分;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重视、支持,记1分。

2、基地联合体建立实质性协作机制,构建紧密,运行顺畅,记4分。

3、基地工作制度建立规范,记1分;制定考核激励指标,记1分;制度和激励措施执行有效,记2分。

基地建设(12分)1、计划总结(2分)2、新闻报道(7分)3、专项活动(3分)1、基地每年制定科学的建设计划,记1分;有完整的年度总结,记1分。

2、通过审核并发布适宜技术基地建设的工作记录或新闻媒体报道≥10条,计5分,少1条减0.5分。

有市级新闻报道,加1分,省级新闻报道,加2分。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章考核程序和方法第四章附则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卫生强市建设,切实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根据《浙江省卫生强市、卫生强县考核办法(试行)》、《中共嘉兴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市的决定》、《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嘉兴市卫生强市建设与“十一五”卫生发展规划》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镇(街道)卫生工作发展水平,推进基层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卫生强镇(街道)在国家批准设立的建制镇(街道)中考核评选。

第四条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卫生强镇(街道)考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考核管理机构)。

市考核管理机构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卫生强镇(街道)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卫生强镇(街道)考核按照《嘉兴市卫生强镇(街道)考核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进行。

第六条主要考核内容:(一)卫生政策保障,包括卫生工作领导机构建设、区域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制订、卫生事业经费投入等;(二)卫生机构建设水平,包括卫生监督分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爱国卫生管理机构、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预防保健机构建设等;(三)卫生工作发展水平,包括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基层卫生工作考核、社区卫生服务、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爱国卫生工作水平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浙政办发〔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推进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聚焦“病有良医”“幼有善育”“老有康养”,以高质量发展为首要任务,以缩小城乡、区域、人群健康差距为主攻方向,以科技、人才、创新为核心驱动,全面推进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两个先行”提供有力健康支撑。

到2027年,基本实现卫生健康现代化,健康服务体系全域均衡、优质健康服务全程贯通、健康生活全民优享,人民更加健康长寿,主要健康发展指标全国领先、达到高收入国家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全民健康促进行动。

1.打造健康中国省域示范区。

完善健康浙江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推进健康城市、健康促进县(区)建设,探索开展公共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等健康影响评价,培育200个健康浙江行动省级样板。

2.健全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制度。

加强城乡居民免费健康体检经费保障,优化体检项目,年体检人数达到1000万以上。

建设推广“浙里健康e生”等应用,集成疾病诊疗、医学检查检验、健康管理等全量数据,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开放率达到90%。

3.完善慢性病早筛早诊早治制度。

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全面推进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点慢性病全周期管理。

持续推进妇女“两癌”和重点人群结直肠癌、慢阻肺等筛查干预。

探索开展重点人群肺癌、上消化道癌、肝癌、前列腺癌等筛查干预。

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取消浙江省卫生区、卫生街道、卫生先进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取消浙江省卫生区、卫生街道、卫生先进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取消浙江省卫生区、卫生街道、卫生先进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02
•【字号】浙爱卫〔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爱国卫生
正文
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取消浙江省卫生区、卫生街道、卫生先进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
浙爱卫〔2018〕1号
各市爱卫会:
2017年浙江省成为全国首个所有市县获得国家卫生城市(县城)的省份,为贯彻落实全省爱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卫生创建领域改革创新,进一步优化卫生创建手段方式,不断巩固完善卫生创建长效机制,结合省委省政府有关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的工作要求,省爱卫会对卫生创建工作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取消浙江省卫生区、卫生街道和卫生先进单位创建工作。

已获得浙江省卫生区、卫生街道和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区、街道和单位不再纳入复审程序,希望现有的省级卫生区、卫生街道、卫生先进单位积极向健康城镇、健康单位转型,注重社会健康综
合治理,为建设健康浙江做出新贡献。

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区标准(试行)〉等标准和办法的通知》(浙爱卫〔2008〕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区、卫生街道考核命名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爱卫〔2009〕3号)和《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浙爱卫〔2013〕4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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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强县考核标准(试行)
一、基本要求
(一)申报前两年本区域内未出现因防控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重大血液安全事故等公共卫生事件。

(二)获得国家或省级卫生县城(城市)称号。

(三)卫生事业投入的增长高于财政支出增长的幅度;卫生事业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5%以上。

二、卫生事业发展水平
(四)申报前两年孕产妇死亡率≤12/10万,婴儿死亡率≤9‰;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80%;国民体质监测合格率≥85%。

(五)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人口覆盖率≥80%,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90%。

(六)卫生应急预案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及时率达100%、及时处置率达100%。

(七)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70%、无害化处理率≥65%;农村饮用安全自来水普及率≥85%;卫生厕所普及率≥85%、粪便无害化处理率≥60%。

(八)县、乡、村三级卫生适宜技术推广体系完善;医学科普活动普及率≥8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置符合规定
标准,按有关规定落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政策;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技人员中50%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卫生信息化率≥8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率达到100%,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化率≥80%。

三、卫生资源配置状况
(九)依托公立医院设置单独或相对独立的感染性疾病科和病区,达到具备收治一般传染病和对可疑烈性传染病隔离观察的能力。

院前急救机构功能完善。

(十)县级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及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十一)政府按乡镇、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一定服务人口举办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率≥70%;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率≥80%。

四、综合保障水平
(十二)制定县域卫生规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有分年度的卫生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实施计划;制定出台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

(十三)建立卫生县、强乡镇(街道)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将卫生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纳入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

(十四)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动态增长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民健康体检、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等各项卫生专项经费足额、及时到位。

中医事业费占卫生事业费比例≥10%。

五、卫生管理水平
(十五)县、乡、村三级卫生管理体制健全,监管有力。

申报前两年内无非法行医刑事案件,无被省级以上主要媒体曝光,经调查核实并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卫生行风事件。

未发生严重破坏公共医疗秩序的事件。

(十六)县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建设达到省规定标准。

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5%。

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控措施落实,达到规定要求。

社区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率城市(城镇)≥80%,农村≥60%。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达标率≥90%,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及动态健康档案建档率≥80%。

妇科常见病检查率≥85%。

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达100%,其中自愿无偿献血比例≥95%;无非法采供血案件发生。

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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