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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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 走水产养殖良种化道路

探索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 走水产养殖良种化道路
和渔业现代化 的必然要求 。
传统 的四大家鱼 发展到鱼 、 、 、 、 、 等 4 虾 贝 蟹 蛙 鳖 0多个
品种 ,显 示了福建地处 亚热带得 天独厚 的养殖地域优
加强水产原 良种体 系建设 是提高水产 品质量安全
势 。从 上世纪 9 0年代开始 , 省加 大了对水产原 良种 全
1 3
种质资源混 杂 日益严 重造成 的苗种抗逆性下降 ,遗传 能力减弱 ,一些低质苗种在未经任 何检 疫检测的情况 下就进入流通 、 生产环 节 , 上一些养殖者在发生 养殖 加
鱼病时滥用违禁药物 , 严重影响 了水产 品的质量 安全 。
富 的水产 种质资源 为基 础 , 制度 为保 障 , 术为依 托 , 技 通过建 立水产遗传 育种中心 、 种场 、 原 良种场 、 引种保
1 必 要 性 、
加 强水产原 良种体系建设还 有利于保护和恢 复渔 业资源 。 农业部 渔业局《 海洋捕捞 渔民转产转业项 目渔 业资源增殖 放流 工作 规范( 行)明确规定 , 流 品种 试 》 放 须为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二代 以内苗 ,不得 向天然水域 投放 杂交种 、 因种及外来种 ; 转基 苗种规格须符合相关 技术规 范 ; 流苗种供应单位应在信誉 良好 、 力量 放 科研 雄厚 、 术水平高 , 有水产 种苗生产 许可证 的苗种 技 并具
种中心 、重点苗种繁育场 以及水产种质检测 中心等基
因此 , 加强原 良种体 系建设 , 苗种繁 育场的遗传材 保证
料和亲本来源于 国家级和 省级原 良种场 ,把 好苗种质 量关 , 是提高水产品 质量安全水平 的根本途径 。
础设施建设 ,配套 以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及管 理体制
而形成 的 , 主要包含 生产体 系 、 管理体 系 、 质量检 测体 系和品种创新体 系等四个方面 。

上海市农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农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农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农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沿海各区(县)农委、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为了规范本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拆解补助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农业部《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制订了《上海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操作规程(试行)》,现将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市农委二00五年六月二日上海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操作规程(试行)为规范本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拆解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农业部《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组织领导在“上海市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推进渔民转产转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设渔船报废拆解工作专家组,专家组设在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海洋渔船报废拆解工作。

二、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申请1、渔船报废拆解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所有权证书》(以下简称“四证”)齐全、有效,且“四证”所记载的数据一致。

(2)渔业船舶所有权明析,船舶没有产权纠纷。

(3)主机功率10千瓦以上,船体完整,具备主机、副机、绞机、锚机、舵机、舵、螺旋桨、尾轴和齿轮箱等设备,且船证相符。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1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1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1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加快推进老旧远洋渔船更新建造,提升远洋渔业技术装备水平,是“十三五”期间发展远洋渔业的重点任务,也是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促进远洋渔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千意见》(国发[2013]11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根据我部编制的《“十三五”全国远洋渔业发展规划》,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加强对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除更新建造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项目外,不予受理大洋性远洋渔船建造申请。

对新建过洋性远洋渔船,应在双边政府间渔业合作协议框架下有序发展,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加强项目风险评估和可行性硏究,必要时由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远洋渔业辅助运翰船应是为本企业生产配套服务,建造数量应控制在合理沌围内。

〔三)不批准个人建造或购置远洋渔船。

不批准建造对渔业资源破坏强度大的双拖网、单船大型有蕪灯光围网(三角虎)等作业类型渔船和国际及入渔国政府限制或禁止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

二、严格审核把关,做好更新建造全程管理(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远洋渔船申请的审核。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渔船拆解活动,简化办理程序,服务渔民群众,我部对《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农办渔〔2012〕104号)进行了修订,经多次征求沿海各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8月5日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船拆解活动,确保渔船应拆尽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开展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远洋捕捞渔船(以下简称“渔船”)的拆解活动,应当遵守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拆解活动,主要指因更新制造、减船转产或者其他需要,将渔船拆解、销毁或者用于人工鱼礁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船拆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船拆解工作。

第四条本规程规定要提交的材料在相关政府电子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相应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地方可通过一网通办等适当方式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拆解地和拆解厂第五条除第六条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渔船应当在船籍港所在地的拆解厂进行拆解。

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可在船舶停泊地的指定地点就近拆解。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船可以在异地拆解厂进行拆解:(一)在异地停泊且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已不适航的;(二)异地购置并拆解的;(三)船籍港所在地无法拆解的。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大海渔计发〔2017〕319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海渔计发〔2017〕319号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为切实做好大连市2015-2019年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管理工作,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大连市财政局制定了《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2017年8月14日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油价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81号)和《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海渔发〔2016〕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和〈辽宁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海渔发〔2016〕35号)、《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和〈大连市2015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海渔计发〔2016〕1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19•【字号】沪农委〔2018〕271号•【施行日期】201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8〕271号崇明、奉贤、金山、浦东新区农委:为切实压减本市海洋捕捞渔船总功率和船数,逐步降低捕捞强度,积极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关于印发本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6〕273号)和有关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通知如下:一、申请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补助资金的海洋捕捞渔船需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优先支持压减老旧渔船、木质渔船。

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在申请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和补助资金前,须签订自愿退出协议,本人承诺不再通过购买渔船等方式重新从事捕捞业。

二、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补助资金的申请,按照“先拆解、后申报”的原则进行。

申请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补助资金的海洋捕捞渔船要按照《上海市海洋渔船拆解规程实施细则(试行》)(沪农委〔2013〕30号)的相关规定先行开展渔船拆解工作。

渔船拆解工作完成后,各区农委应负责统一汇总收缴《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渔业船舶拆解监督记录表》、《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海洋捕捞渔船相关证书证件注销证明等材料,并通过农业农村部“全国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资金管理系统”完成补助资金的录入申报(下称“系统申报”,系统正式上线前已完成拆解的渔船,待系统上线后补录相关申报材料)。

三、各区农委要及时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30日前将当年本区减船转产名册汇总并正式行文报市农委,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区上一年度减船转产工作开展情况、本年度上报减船转产船名册及“系统申报”情况,统筹调整后报农业部申请当年度减船拆解计划和中央补助资金额度。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2-2025年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2-2025年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2-2025年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0.25•【字号】厦海〔2022〕128号•【施行日期】202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2-2025年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海〔2022〕128号各区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预下达2022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部分政策任务清单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54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的补充通知》等文件要求,为做好2022-2025年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渔业安全生产水平,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厦门市2022-2025年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2022年10月25日厦门市2022-2025年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为做好2022-2025年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工作,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预下达2022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部分政策任务清单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鲁农计财字〔2021〕4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沿海市渔业主管局、财政局:为做好“十四五”期间我省海洋捕捞渔船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董学猛联系电话:0531-82976975,81767261(传真)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12月28日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要求,根据“生态优先、民生为本、总体稳定、分类实施、便于执行”的原则,自2021年起,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综合考虑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渔船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对降低捕捞强度、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成效,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按照船长和作业类型进行分类分档补助。

同时,确定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以下简称“补贴标准上限”,见附件),并适当照顾小型渔船。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上一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贴。

为做好与“十三五”相关政策的衔接,2020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资金按照2019年申报发放程序办理,补贴标准上限按本方案执行。

自2022年发放2021年补贴开始,按照本方案设定的标准和要求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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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办农[2003]116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3.09.18
【实施日期】2003.09.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转产
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办农[2003]116号)
沿海有关省(区、市)财政厅(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妥善解决中日、中韩及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生效后我国渔业面临的问题,中央财政设立了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

为了加强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特制定《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以前年度捕捞渔民减船补助也按新的补助标准执行。

附件: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中日、中韩及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生效后我国渔业面临的问题,中央财政设立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地使用,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渔业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转产转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因协定影响而退出捕捞的海洋渔船的报废补助。

2、吸纳和帮助转产渔民就业、带动渔区经济发展、改善海洋渔业生态环境的项目补助。

第四条报废渔船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渔船所有人;项目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项目业主单位。

第五条申请报废补助的海洋捕捞渔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和船舶检验证三证齐全、有效,主机功率10千瓦以上的捕捞渔船,重点是拖网、帆张网或其他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的捕捞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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