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保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博士生、硕士生、本专科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就业及相关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应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面向基层的方针,努力满足国家建设需要,使毕业生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国家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以及其他需要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完善的服务,使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逐步做到专业化。

第六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积极满足国防、军工、科研、教学、高新技术等单位,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党政机关和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的用人需求。其它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优先满足本系统、本行业的需要,同时努力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要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定向培养的本专科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应首先满足教育系统的需要。

第七条非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其服务范围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定向培养合同就业,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自筹经费研究生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八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教育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其他部委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

部门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九条教育部在毕业生就业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宏观政策;

(二)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三)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活动以及毕业就业市场;

(四)汇总、审核、下达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指导和编制教育部直属院校毕业生就业方案;

(五)组织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行业、部门和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自施;

(六)检查、监督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全过程工作;

(七)向社会公布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年度就业状况;

(八)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毕业生的具体工作意见;

(二)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毕业生就业工作动态情况,负责本地区毕业生就业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三)编制地方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方案并按时上报教育部:

(四)对本地区人才需求进行预测,收集和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管理本地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

(五)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核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地区毕业生的毕业教育与就业指导工作;

(七)受教育部委托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签发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毕业生的接收工作;

(九)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毕业生就业状况:

(十)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十一)负责本地区毕业生就业过程中争议或纠纷的调解工作;

(十二)负责与本地区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教育部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意见;

(二)组织协调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方案;

(四)指导所属院校开展毕业生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检查本部门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六)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七)负责本系统、本行业人才预测及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高等学校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十二条就业指导和服务是高等学校整个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高等学校依法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办法;

(三)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核和统计工作并按时上报主管部门:

(四)收集需求信息,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页),向学生全面公开就业政策与需求信息,组织本校双向选择活动,完善校内毕业生就业市场:

(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并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具体实施就业方案;

(六)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公正客观地介绍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在校表现;

(七)开展毕业教育,及时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应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就业指导主要包括就业正策、就业观念、就业信息、就业心理、择业技巧的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的内容,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贯穿学生学习全过程,充分考虑学生的个性、能力、素质、习惯、知识结构等因素,采用授课、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第十五条高等学校通过实施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择业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引导、鼓励和教育毕业生面向基层,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走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加强就业服务,帮助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有序、顺利地完成就业过程;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和网络技术,逐步实现网上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就业方案的认定等工作,提高工作的效率与水平。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健全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设备、场地等方面的支持,保障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的实施,逐步实现就业指导和服务的专业化。第四章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择业;

(二)享有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三)向用人单位自荐及被学校推荐;

(四)了解所选择单位的基本状况、工作安排、福利待遇等情况;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六)享有协议规定的权利并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

(七)在就业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就业政策以及学校据此制定的具体规定;

(二)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个人基本情况;

(三)严格按照就业协议及其他合法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承担自身违约而带来的相应责任;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国家就业政策和规定自主选择毕业生;

(二)按规定到高等学校招聘毕业生;

(三)向学校及有关方面了解拟录用毕业生的学业情况及在校表现;

(四)按就业协议规定,要求违约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在招聘过程中实事求是地介绍本单位情况;

(三)向学校和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报需求信息;

(四)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用毕业生;

(五)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及时接收毕业生并帮助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六)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双向选择活动与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二条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是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重要形式和主要渠道,高等学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

第二十三条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应主要由高等学校举办,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有责任指导和协助高等学校做好有关工作。高等学校举办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四条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必须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前招聘毕业生。用人单位参加高等学校的双向选择活动或毕业生就业市场应在事前向高等学校或其主管部门提出需求,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作虚假宣传,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毕业生。

第二十五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应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该协议书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专用协议,由教育部制定样式,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高等学校负责印制。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毕业生(有约定的除外)发放协议书,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应进行监督和指导,对经审查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就业协议书,学校有权拒签。

第二十八条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高等学校应教育

学生慎重对待签约,严格履行协议。

第六章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以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为依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校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的就业协议书,拟定本校的毕业生就业方案。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在拟定毕业生就业方案时,按下述办法处理就业过程中的特殊情形:

(一)被推荐免试或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方案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原则上应回生源所在地就业。

(二)符合国家规定要求自费留学的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交纳国家规定的费用,经学校批准后,学校可不再负责推荐其就业;在毕业生统一离校时仍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毕业生自谋职业。

(三)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在内地(祖国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对在毕业前健康检查中发现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学校应让其回家修养。一年内治愈的(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录用的,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毕业生自谋职业。

(五)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安置。

(六)结业生经学校推荐或学生自荐,签订就业协议的,学校应为其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找到单位的,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结业生自谋职业。

(七)毕业研究生超出服务范围就业的,须经学校审核同意,并由用人单位向学校交纳培养费。

(八)对毕业时尚未找到工作单位,需回生源所在地就业的毕业生,学校应在毕业生就业方案上报前,及时告知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毕业生离校前,学校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进行毕业鉴定,毕业生档案应在毕业生离校后两个月内寄送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在每年7月11日后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春季毕业生除外)。高等学校及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就业方案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第三十三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签发。

第三十四条毕业生须持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接收毕业生并及时办理毕业生档案、户粮关系和上岗手续。

第三十五条毕业生报到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或就业协议书约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曰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三十七条毕业生因非个人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就业方案确需调整的,经学校同意,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手续;

(二)跨省区、跨部委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毕业生就业调整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手续。第七章协议争议的解决及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发生争议的,签约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签订协议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调解协议。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发生其它争议或纠纷,由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决。

第三十九条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培合同的,应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高等学校或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其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生源、需求、就业方案或其它材料的;

(二)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规定执行就业方案的;

(四)违反法律或国家有关规定,侵犯毕业生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报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其按有关规定缴纳培养费用和奖(助)学金后,有关部门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其自谋职业。

(一)自领取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在试用期内违反协议,擅自离开接收单位的;

(三)强调个人无理要求,扰乱毕业生就业秩序的:

(四)无理要求用人单位将其退回学校的;

(五)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各地方和有关部委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8 年8 月 6 日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

xxxx系 2015 届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2015 年,我省大学毕业生人数将突破20 万,全国大学毕业生人数将突破 600 万人。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形势下,他们将面临比往年更为严峻的就业挑战。 2015 年我系共有名应届毕业生面临就业,毕业生人数持平,就业工作的任务相当艰巨。 为了做好 12 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帮助和促进毕业生正确择业,充分就业,我系在校学工 部就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结合我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 2015 届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及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我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 以市场为导向,以校学工部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为补充, 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开拓毕业生就业 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为毕业生就业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 环境。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就业信息,积极主动地为毕业生推荐满意的就业岗位,力争使 2015 届毕业生一次就业率达 100%。 二、组织机构 为了更好的做好我系毕业生就业工作,我系成立了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安排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就业指导和服务,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1.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一是开好就业指导课,发挥就业指导 课在就业择业创业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二是邀请企业界和毕业生成才典型来校开展就业创 业指导,举办 2 场报告会;三是发挥往届校友的作用,邀请往届校友为大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创业辅导等培训;四是加强毕业生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指导,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择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完整篇.doc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解读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组织编写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10) 第三章学籍管理(22)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22)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30) 第三节转专业和转学(37)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42) 第五节退学(45)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48)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55)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74) 第六章附则(93)

第一章总则 【本章提要】所谓总则,是指统领法律、法规、规章全篇并贯穿其始终的总规则。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章,都由若干条文构成,凡结构较为复杂的法律、法规、规章,都要有总则部分。一部法规的总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立法宗旨,表明立法的目的和意图;(2)法律依据,表明本法依据何法而制定;(3)适用范围,表明本法调整何种具体的社会关系;(4)基本原则,表明本法对某一具体社会关系调整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学生实施管理的一部基础性的规章,对全国高等学校和其他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的学生管理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因此,与其他基础性法律法规一样,在开头设有总则一章。在这一章主要说明立法的目的和依据的基本原则以及调整的对象和适用范围等问题。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有关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和说明。从立法目的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秩序表明的是社会活动的有序状态,它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基础和

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五邑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五邑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2013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宿舍是住宿生学习、生活和交往的重要场所,为维持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住宿生安全及正当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五邑大学全日制的本科生和研究生,非全日制学生、教职工、短期培训学员等其他临时住宿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成立五邑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学生处、保卫处、团委、教务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后勤产业处、网络中心以及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负责协调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学生处宿舍管理科作为宿舍使用和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宿舍、床位的管理和调配,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在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方面的工作,指导学生组织进行自律管理和开展学生宿舍文化活动,以及文明宿舍创建活动,开展学生宿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五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由学生处、各院(系)主抓,各院(系)对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负有教育和参与管理的责任。学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承包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公共卫生保洁、设施管理与维修、门卫值班、安全纪律检查和生活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学生宿舍管理坚持以学生为本,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提倡学生民主管理,促进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 第二章住宿管理 第一条为了学生的学习和安全,所有入读我校的本科生、研究生新生均要求入住校内学生宿舍。新生入学前由宿舍管理科负责统一安排床位,江门市城区户籍(蓬江区和江海区,不包括外海、潮连、礼乐、杜阮、棠下、荷塘)的新生视当年学生床位情况另行安排。 第二条所有在校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租房住宿,在校外租房居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三条住宿生应在每学年规定的注册时间内按相应的收费标准缴纳住宿费,并保留好收据以备查验。住宿费原则上不能缓交,不按规定缴纳住宿费的学生,将按照《五邑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处理。 第四条全校学生宿舍床位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统一调配,住宿生必须按指定床位入住,任何人不得擅自调宿,不得侵占、租让学生宿舍或床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宿的,应按要求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原则上只能在同年级同专业宿舍内进行调整。经学校批准学生宿舍需要调整时,住宿生应服从安排,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舍友入住或试图排挤舍友。 第五条住宿生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宿舍楼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的责任。宿舍家具等设备按规定配给,编号使用,责任到人,不得私自搬出宿舍或人为损坏,不得挪用别处家具,违者将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宿舍内的所有财产物资如属正常使用损坏的免费维修;如属无意损坏的则需收取维修成本费;如属故意损坏的,在收取维修成本费后还要予以罚款和纪律处分。

大学就业工作计划咋写

大学就业工作计划咋写 计划的种类很多,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主要分类标准有:计划的重要性、时间界限、明确性和抽象性等。下面是为大家整理有关大学就业工作计划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 大学就业工作计划1 1就业环境分析 就业环境是指与大学毕业生择业有关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环境。就业环境对毕业生择业的影响作用是多方面的,有些是直接的、现实的,有些则是间接的、潜在的,有些是积极的、正面的,有些则是消极的、负面的。就业环境是一种社会存在。 1.1行业发展现状 市场营销专业是全国就业形势良好的专业,社会对市场营销专业人才需求量大,专业人才始终处于紧缺状态。营销专业人才招聘需求量大,市场营销大专学历人才需求量大,市场营销岗位的酬薪比较高,精通市场营销的高素质人才缺口大,快速消费品行业紧缺高级营销人才。 1.2人才需求状况

从行业角度来看,快速消费品行业对营销专业人才需求量大,并且对营销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营销类职位是目前招聘类别中热点之一,企业急需的是有技术类专业背景的营销类人才。 2自我评价 1、性格本人性格较为开朗,乐观向上,对生活积极向上。 2、兴趣本人兴趣较为广泛,尤其喜欢动手方面的,喜欢实践。 3、特长本人在英语方面有较深的了解,四级之内的听说读写都能应用。 4、学识一直以来本人都注意收集各种知识信息,努力充实自己,希望可以学有所用。 5、技能我在大学期间获得了计算机一级证,英语二级证,普通话二甲,高级营销员证。我还取得了学校党校结业证书,并评为入党积极分子,随时准备加入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 6、智商我的智商属于普通型,但在个别方面还是优于他人。 7、情商我的情商较为突出,不但会团结成员,还会较好的处理成员之间的关系。

1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校长在高等学校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高等学校管理体系,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校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校长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高等学校的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坚持党委领导,认真贯彻党委决议。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为人民办学,靠人民办学,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按照民主、科学和高效的原则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 (六)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校长职务设置与人选产生 第五条高等学校设校长一人,根据学校规模设副校长若干人。高等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任期的具体要求按《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任期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校长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从实际出发,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三)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有关法规,具有丰富的治校治教和学科建设工作经验,一般应有高等学校工作经历。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驾驭全局,善于处理学校工作中的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 (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将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有民主作风、大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密切联系群众。 (六)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副校长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结合岗位要求参照执行。 第七条校长任职年龄界限一般为60周岁。初任时,属提拔任职的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 第八条校长、副校长的选拔,要贯彻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扩大选人视野,具体人选产生途径: (一)在本校内部民主推荐产生。 (二)在相关高等学校中公开推荐产生。 (三)从优秀留学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中挑选。 (四)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在党政机关适合做高等学校工作的领导干部中选调或交流选拔。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 1

【发布单位】国家教委 【发布文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 【发布日期】1990-01-20 【生效日期】1990-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990年1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

知识。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和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_范文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本文是关于范文的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感谢您的阅读! 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主动关心学校发展,立身为公,学以致用。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高校就业工作计划正式版

Making a comprehensive plan from the target requirements and content, and carrying out activities to complete a certain item, are the guarantee of smooth implementation.高校就业工作计划正式版

高校就业工作计划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计划资料适用于对某个事项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目的为完成某事项而进行的活动而制定,是能否顺利和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和依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指导思想 20XX年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能力为重点,突出职业教育等就业工作特色,完善就业工作体系,积极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全面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二、工作目标 1、确保 20XX届毕业生一次就业率达到90﹪以上;年终就业率达98﹪以上。 2、开展20XX届毕业生就业预订工

作。年内预订率达到90%以上。实现就业质量和毕业生满意度双提高。 3、保证大学生创新和创业教育迈开新步伐,力争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取得新进展 三、工作措施 1、进一步拓展毕业生就业市场 大力开拓就业市场,进一步扩大毕业生就业推荐网络。组织人员开展毕业生推荐、就业市场建设与调研工作,立足盘锦市场,以构建“辽宁沿海经济带”为契机,走向全国。以学院网站为主阵地,加强网络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在学院网站上发布企业招聘信息,开辟网上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牵线搭桥。充分调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 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和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害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应届毕业生工作计划3篇

应届毕业生工作计划3篇 篇一:应届毕业生的个人工作计划(550字) 对于刚参加工作的我来说这是一个充满挑战、机遇与压力的工作。面对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压力,我要努力工作和认真生活。在此,我拟定了个人工作计划,以便使自己迅速进步。 一、熟悉公司的规章制度和业务开展工作。 1、首先,逐步了解现有学员情况,以生招生,寻找有潜力开发的生源,与他们保持经常性联系。 2、其次,去学校发传单、调查表,搜集资源的联系方式,筛选出意向学生,然后通过电话预约来参加我们的试听课。。 3、再次,以招生、宣传为主。利用好互联网资源,在各分类信息网站、博客、论坛、贴吧、微博等去发帖宣传开发市场。 二、继续学习。学习,目前对于我来说至关重要,专业知识、综合能力、都是我要掌握的内容。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在这方面还希望同事和领导给与我支持。 咨询方面,继续熟悉来电咨询和当面咨询的流程,热情大方自信;学习思科、红帽、物联网、云计算等计算机网络有关的资料。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慢慢的去琢磨适合自己的方法和思路。 三、增强责任感、增强服务意识、增强团队意识。积极主动地把工作做到点上、落到实处。我将尽我最大的能力减轻领导的压力。 以上,是我最近的个人工作计划,可能还很不成熟,希望领导给予指正。火车跑的快还靠车头带,我希望得到大家的正确引导和帮助。我会更加努力、认真负责的去对待工作,也力争完成每月的招生任务。 篇二:应届毕业生秘书工作计划(1669字) 在即将毕业的前几天,我终于找到了一份工作,这使我异常的兴奋,因为不用毕业后再找工作了,毕业以后就失业,我是不用面临这种情况了。

找的工作室一份办公室秘书,这是我之前从未接触的工作,实习时也没有做过,所以我有些担心自己不能够尽快的适应新的环境,这是我所担心的。 为了能够尽快的适应新的工作环境,我不停的找人问相关知识,也上网查了一下资料,终于把办公室秘书应该做的事情和义务尽快的了解了。对办公室秘书这个工作岗位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和认识,也权当个人工作计划。 先谈一下我个人。我的为人比较低调,办事比较认真,信奉“明明白白做人,实实在在做事”的原则。无论做任何事,无论在任何时候,我对所从事的工作都从不张扬;无论大事小事,我一律都会认认真真地对待。我还是个善于学习,敢于挑战困难的人。我深知: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现在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新生事物层出不穷。面对这些变化,如果我们不能很快地提升自已的个人能力,提高自已的业务水平,那么我们就适应不了这个社会,被淘汰是必然的。在日常工作中,我非常重视自我修养、重视学习。我更重视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结合,能够把学习到的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当中,用于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工作效率,使业务水平和自身修养同步提高。干工作时我能够全力以赴,讲求效率和效益,同时我还能以严谨的职业操守,高尚的职业道德来约束自己;我也很重视集体利益要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的原则,不因公肥私,不谋私利,不循私情,在日常工作中,我能够做到把个人利益抛开,顾全集体利益。 在日常工作中,我将遵守四个原则:一精,二细,三准,四助。一精:就是做事要精力集中,精心准备,精细安排,把所从事的岗位,铸造成精品岗位,把每一件领导交付的事情,打造成精品工程;二细:就是办事要细心,工作要细致,要多为领导考虑,多替集体着想,事无巨细,一律认真对待,决不马虎;三准:一是要干标准活,站标准岗,严格按标准规程作业;二是办事做人要有严格的准则,一诺千金,时间要准,数字要准,要严格遵照工作的进度;四助:就是要成为领导的助力、助手,急领导所急,想领导所想,勤跑腿,多汇报,当好参谋助手。 再谈一下工作岗位的打算。办公室秘书一职,对我而言,是一个挑战,有些压力;还是一个机会,能够充分展现自己的理想和抱负。我非常珍惜也非常感谢领导能给我这样一个发挥自己才能的机会。我将把这份感激之情化为工作的热情,压力转化为工作的动力,精心准备,扎实苦干,一丝不苟地完成领导交给我的任务。 办公室秘书这个工作岗位又是琐碎、繁杂的。我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工、合理安排,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工作井然有条,做好秘书个人工作总结。同时还要能创造性地工作,在坚持和发扬好的传统的同时,根据新的形势、新的任务不断探索办事员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和新经验,做好工作计划,但是增强工作创造性的同时,我一定注意办事到位而不越位,提供服务而不干涉决策,真正成为领导的参谋助手,成为上、下沟通的桥梁。 我想,就办公室秘书这个岗位职能来说,所处的地位和她的职责、作用决定了其工作性质。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 定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肄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肄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肄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九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十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结业者,可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第十二条学历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原发证机构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结业、肄业)的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接收的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进修证明书。 第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学校填写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肄业证书由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

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将第(二)项修改为:“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将第(三)项修改为:“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将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第(三)项修改为:“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第(四)项修改为:“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相应义务”;第(六)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xxxx 系2015 届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2015 年,我省大学毕业生人数将突破20 万,全国大学毕业生人数将突破 600 万人。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形势下,他们将面临比往年更为严峻的就业挑战。 2015 年我系共有名应届毕业生面临就业,毕业生人数持平,就业工作的任 务相当艰巨。为了做好12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帮助和促进毕业生正确择业, 充分就业,我系在校学工部就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结合我系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了 2015届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我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以市场为导向,以校学工部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为补充, 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开拓毕 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为毕业生就业创造一个公平、 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就业信息,积极主动地为毕业生推 荐满意的就业岗位,力争使2015届毕业生一次就业率达100%。 二、组织机构 为了更好的做好我系毕业生就业工作,我系成立了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安排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就业指导和服务,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更加有力 的支持 1.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一是开好就业指导课,发挥就业指导课在就业择业创业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二是邀请企业界和毕业生成 才典型来校开展就业创业指导,举办 2 场报告会;三是发挥往届校友的作用, 邀请往届校友为大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创业辅导等培训;四是加强毕业生自主 择业、自主创业指导,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择业。

高校就业工作计划3篇

高校就业工作计划3篇 高校就业工作计划一:高校就业工作计划一、指导思想 20xx年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能力为重点,突出职业教育等就业工作特色,完善就业工作体系,积极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全面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二、工作目标 1、确保20xx届毕业生一次就业率达到90﹪以上;年终就业率达98﹪以上。 2、开展20xx届毕业生就业预订工作。年内预订率达到90%以上。实现就业质量和毕业生满意度双提高。 3、保证大学生创新和创业教育迈开新步伐,力争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取得新进展 三、工作措施 1、进一步拓展毕业生就业市场 大力开拓就业市场,进一步扩大毕业生就业推荐网络。组织人员开展毕业生推荐、就业市场建设与调研工作,立足盘锦市场,以构建“辽宁沿海经济带”为契机,走向全国。以学院网站为主阵地,加强网络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在学院网站上发布企业招聘信息,开辟网上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牵线搭桥。充分调动全体就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发动全院教职员工,通过校友会、同学会等渠道,充分挖掘往届毕业生资源信息,利用他们的工作关系和人脉资源,进一步扩大就业网络。 2、积极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鼓励自主创业。 学院通过网络、悬挂横幅、张贴倡议书等手段宣传基层,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到农村、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经受磨炼,健康成长,建功立业。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宣传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的关于企业注册登记、金融贷款、税收缴纳、企业运营等诸多方面许多优惠政策。

3、加强创业基地建设。 我院目前还没有创业基地,对此可以借助新校区搬迁予以完善,通过创业基地让学生更深入掌握所学知识、提高技能,并通过创业基地,使学生学有所成,毕业后能够自己创业。 4、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投身军营。 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预征入伍报名工作。通过qq群,qq空间,电子邮箱,飞信,微薄等网络手段,宣传大学生应征入伍,享受哪些国家优惠政策。在校园醒目位置张挂宣传标语,对全院男性毕业生发放《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五十问》,召开全体男性毕业生动员会,并主动与地方兵役部门及时沟通联系,确保征兵工作顺利完成。 5、切实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开发订单式培养单位。 大量拓展就业及实习实训基地,并签订合作协议书。我院是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盘锦分市场的承办单位,作为就业分市场,充分利用这一有利优势,组织好各种形式的毕业生招聘会。在不定期举办各种小型校园专场招聘会的同时,力争举办2场大型校园招聘会。 6、做好毕业生跟踪调研工作 对走上工作岗位的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根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反馈的信息,了解用人需求信息的发展动态和知识更新的方向,及时调整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使自己培养的人才产品“适销对路”。 筹建“毕业生就业跟踪委员会”;建立毕业生个人跟踪档案,多渠道收集毕业生就业信息;回访用人单位及已就业学生,开展多形式的毕业生跟踪调查;为已就业学生提供后续服务,将就业跟踪作出实效、作出品牌。 20xx年就业工作早已开展,我们一定要总结经验、加强学习、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以完成学院的就业工作任务。就业工作任重道远,我们在树立就业工作目标时,一定要注意:我们所关心的不仅仅是就业率问题,更要强调的是就业质量。让每一个从盘职院走出去的学生不但能找到工作,而且要在工作环境、待遇、发展方面都要有一个新的突破。我坚信,在全院师生共同努力下,20xx届学生就业工作又将迎来一个崭新的春天,取得巨大的丰收,我们的目标是:成就学生为事业的强者。

最新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汇编

xxxx系2015届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2015年,我省大学毕业生人数将突破20万,全国大学毕业生人数将突破600万人。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形势下,他们将面临比往年更为严峻的就业挑战。2015年我系共有名应届毕业生面临就业,毕业生人数持平,就业工作的任务相当艰巨。为了做好12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帮助和促进毕业生正确择业,充分就业,我系在校学工部就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结合我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2015届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我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以市场为导向,以校学工部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为补充,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为毕业生就业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就业信息,积极主动地为毕业生推荐满意的就业岗位,力争使2015届毕业生一次就业率达100%。 二、组织机构 为了更好的做好我系毕业生就业工作,我系成立了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安排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就业指导和服务,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1. 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一是开好就业指导课,发挥就业指导课在就业择业创业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二是邀请企业界和毕业生成才典型来校开展就业创业指导,举办2场报告会;三是发挥往届校友的作用,邀请往届校友为大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创业辅导等培训;四是加强毕业生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指导,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择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doc

附件3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教育部 2012年9月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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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 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61 -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 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62 -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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