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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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1
•【字号】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施行日期】2018.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委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我委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拟保留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7件,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因职能调整不再继续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24件,暂时保留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附件:1.拟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省相关
单位作出修改完善,省经信厅不再执行)
4.拟暂时保留(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8年12月1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4。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4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4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4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10.16•【字号】浙经信装备〔2024〕212号•【施行日期】202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4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24〕212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落实《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动综合交通装备首台(套)突破的实施意见》(浙经信装备〔2023〕254号)等文件要求,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 号),现就2024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申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求建有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有较强的人才团队。

(二)申报装备应符合《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领域或全省装备制造业年度工作重点方向要求。

(三)申报装备通过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

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医疗器械产品应同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和全性能检测报告。

(四)申报企业应提供近两年重大工程应用或产业化应用等初步市场业绩证明。

(五)申报装备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大突破。

企业依法拥有申报装备的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贸易局):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省经贸委放权事项包括义乌市39项、其他县(市)35项。

为认真抓好放权事项的落实,特作如下通知:一、放权事项及内容(一)拍卖企业设立审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对拟设立拍卖企业或分支机构申请的初审和上报。

(二)煤炭经营资格审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和上报。

(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审核:依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对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材料进行初审和上报。

(四)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组织中评委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并上报。

(五)省中小型企业扶持发展基金申报:对要求给予省中小型企业扶持发展基金申请的初审和申报。

(六)新型墙材产品初步认定:依照《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初步认定和上报。

(七)石油成品油零售设施的市场建设项目及其经营资格的审核:依照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对成品油零售设施的市场建设项目及经营资格的初审和申报。

(八)应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含电力)的审核:1.依照《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对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浙政办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6日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档发〔2012〕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的电子文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行使行政权力事项,履行公共服务、行政监管等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或交换共享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数据库等不同形式的电子信息记录。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管理,是指行政机关对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形成、办理、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等各环节的电子文件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办结归档的电子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凭证,是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

将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总体规划,实行统筹规划和统一标准、流程等进行规范管理。

(二)全程管理。

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的形成、办理、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电子文件运行实现连续性、安全性、可控性。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浙经信企业〔2024〕52号•【施行日期】2024.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4〕52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2〕19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条件标准(一)应在浙江省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二)应满足《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规定所申报类型的各项条件和标准;(三)申报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四)已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不再推荐。

国家引才计划专家创办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

二、组织实施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按要求上传电子佐证材料。

各市经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在省经信厅下发分配名额内推荐上报。

省经信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按照一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监〔2020〕28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监〔2020〕28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监〔2020〕2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为加快推进我省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省科技厅研究制定《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6月11日附件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采(归)集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四章信息公开第五章结果应用第六章权益保护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科技部等20家单位《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科研诚信主体诚信信息的采(归)集、评价、披露和应用及其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主体,包括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其他科研人员等自然人,以及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科研诚信主体科研诚信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守信激励信息。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工作,健全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安全、督查和通报等管理制度;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开展科研诚信信息动态监测、评估和分析,定期发布浙江科研诚信状况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3•【字号】浙政办发[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3号),设立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能(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职能。

(二)省委授权省委组织部管理的省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能,省委组织部承担的省直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三)省直属机关工委承担的省直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职能。

(四)省财政厅承担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审核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和主要负责人年薪制实施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省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8•【字号】浙发改高技〔2015〕474号•【施行日期】2015.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15〕474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和其他相关规章,特制定《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7月8日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确保浙江省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顺利实施并规范管理,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3号令,简称43号令)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国家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作为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含归口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是所辖区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具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

1.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项目申报;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报送材料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2.负责辖区内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监管、验收工作。

3.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浙发改高技[2006]616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06〕616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省级有关部门、省直属企业:为推进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加快高技术产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管理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参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高技术产业发展,规范管理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研发与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批准列入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省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高技术项目包括:(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重大工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需的关键装备研制和共性技术研发项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浙发改投资〔2018〕65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8〕654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保障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应用和规范运行,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我委制订了《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2月25日附件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稳定运行、迭代升级并发挥作用,保障全省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线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全省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省市县统一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在线平台主要提供投资项目基本信息的登记赋码、事项筛选、办理意见反馈、事项指导清单生成、事项网上申报、事项网上审批、审批决定电子送达、办件信息统一归集查询、咨询服务,以及监督检查、统计监测、中介服务管理、代办服务管理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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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浙经贸制造[2006]53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0.16
【实施日期】2006.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经贸制造[2006]538号)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规范化,促进我省企业信息化工作稳定有序发展,特制定《浙江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
浙江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率,保证项目组织管理的公开、公正性和科学规范化,推进我省企业信息化工作稳定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信息化是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信息资源的深入开发和利用,不断提高产品开发、生产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水平,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的过程,包括管理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产品信息化、企业电子商务等。

第三条实施企业信息化项目专项是我省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在国民经济信息化中,企业信息化处于核心和基础地位。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申报范围为管理信息化、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电子商务以及有利于提升企业信息化能力的公共技术开发、设计、咨询、检测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

第六条省企业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浙江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具备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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