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住房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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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住房租赁条例全文

最新住房租赁条例全文

最新住房租赁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住房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当事人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在住房租赁活动中采集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

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六条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禁止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

第七条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

第八条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住房租赁合同。

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证明住房权利归属的材料。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1•【字号】黄政办函〔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函〔2024〕28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21日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精神,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房管理,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售型保障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筹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以保本微利原则出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黄石市城区[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下同]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房的筹集(建设)和配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配售型保障房的筹集(建设)管理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支持,企业主导、计划管理的原则。

筹集(建设)主体负责配售型保障房的筹集(建设)、配售。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是配售型保障房筹集(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配售型保障房的计划下达、住房核查、配售备案、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人社、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城管、税务、人行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配售型保障房相关工作。

各城区政府及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调查汇总和辖区申请人资格审核工作。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及其他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提取和使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第十九条 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可以免缴。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以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依法破产的企业,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应当优先予以清偿,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国定居或者去港、澳、台定居的;
(六)非本市常住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未就业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调往外省、市工作并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三)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者经济组织;
市管理中心对抵贷资产应当实行集体审核,采取评估、拍卖、租赁等形式处置。
第三十条 市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需要的前提下,经市管委会批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通过购买国债的方式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市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房地产金融讲义完整

房地产金融讲义完整

房地产⾦融讲义完整房地产⾦融讲义第⼀章房地产⾦融学概论2第⼀节房地产⾦融学的研究对象2第⼆节房地产⾦融概念、特点、作⽤3第三节房地产⾦融市场体系4第⼆章住房⾦融制度⽐较2第⼀节美国住房抵押⾦融制度担保+⼆级市场7第⼆节德国住房储蓄银⾏制度8第三节新加坡以公积⾦为核⼼的住房⾦融制度9第四节中国的公积⾦住房⾦融制度11第三章个⼈住房抵押贷款13第⼀节个⼈住房抵押贷款概述注:详见教材p94 13第⼆节抵押贷款⼯具1:固定利率抵押贷款14第三节抵押贷款⼯具2:浮动利率抵押贷款17第四节个⼈住房贷款的运作19第五节个⼈住房贷款的资信评估与风险防范22第四章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24第⼀节住房抵押贷款概述24第⼆节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MBS)25第三节次贷危机29第五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30第⼀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来源30第⼆节银⾏贷款31第三节房地产投资信托33第四节REITS 36第六章房地产宏观经济调控- 39第⼀章房地产⾦融学概论第⼀节房地产⾦融学的研究对象⼀、房地产业的特点及重要性房地产业是由房地产的开发、经营、销售、服务等多种部门构成的庞⼤的产业群,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

⼀般认为在产业层次上,主要属于第三产业,事实上也包括了建筑、装修等第⼆产业的成分,有时⼜包括第⼀产业的内容(如园林等)。

房地产业是综合性⾮常突出的产业群,(⼀)房地产业的特点1.房地产业投资⼤、借款多、周期长。

2.房地产受区域市场影响较⼤3.房地产具有投资和消费的双重性4.房地产业的带动性⼗分突出5.房地产受国家政策与城市规划影响(⼆)房地产业的重要性1.城市房地产是城市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2.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3.房地产是家庭重要财富4.政府财政收⼊的重要来源。

⼆、⾦融⾦融是指货币资⾦的融通,包括与货币流通和信⽤有关的⼀切经济活动。

基本职能:为经济的运⾏筹集资⾦和分配资⾦,它是通过⾦融市场或⾦融中介直接或间接地将资⾦从供给⽅转移给需求⽅。

8.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8.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房地产授信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结合我省房地产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的一种,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业务受理、调查评价等操作流程和方法参照xxxxxxxxxxxxxxx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行业总体授信原则为“积极审慎、区别对待、优化结构、控制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种类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五条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用于与房地产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等有关的活动。

1、房地产开发贷款只能用于支付房地产开发建设资金,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

2、房地产开发贷款只能用于本省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省使用。

XX银行辖内不得多家分支机构同时对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授信。

3、对房地产项目开发只能提供房地产开发贷款,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贷款种类按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等。

住房开发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对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60%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按住房开发贷款管理。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贷款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购物中心、宾馆(酒店)等商用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对非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40%(含)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按商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3、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4、借款人应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5、最近一年在XX银行的信用等级应在BB级以上(含);6、借款人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含)以上;7、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8、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

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

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三章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第一节房源筹集与分配第二节使用与退出第四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第一节住房建设与分配第二节使用与退出第五章租赁补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镇居民基本住房权利,完善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范围、方式、标准及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申请准入、审核分配、使用退出、运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基本住房保障坚持以人为本、基本保障,政府主导、社会监督,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对象,包括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

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方式,包括提供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

第五条本市根据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综合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规模、保障面积、配套设施条件、租赁补贴标准等。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事业。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保障性住房的,享受国家有关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七条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工作,监督考核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申请受理、资格初审、使用监督、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工作,主要包括规划计划编制、政策及标准制定、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和执法检查等。

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财政部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2.08•【文号】财金[2001]28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1年2月8日财金〔20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金融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我部制定了《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附件: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精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积极推进和规范住房制度的改革,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按照国务院及其房改主管部门的规定,企业要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市、县级以上,下同)的房改政策,不得以低于规定标准的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不得超标准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不得代职工缴纳或支付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款和其他资金。

二、企业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要按核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价款。

对于符合房改政策规定分期付款的职工欠款,列作其他应收款管理。

凡企业已与职工签订售房合同的,无论是出售全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企业均应作住房已经出售处理,对其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并不得再计提折旧。

企业住房出售后仍继续计提折旧的,应限期纠正,按照规定进行有关财务处理。

三、企业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

企业首先应对住房周转金账户进行清理,对已出售职工住房的净收入(或净损失),要在住房周转金账户中如实反映;对按规定在售房时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应从住房周转金账户中转出,作为企业的负债管理。

【管理制度)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优惠政策第三章规划和建设第四章销售、租赁和售后交易第五章集资、合作建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4日省政府第7 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二○○六年十壹月二十六日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销售和租赁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关联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总揽、统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的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且独立于住宅的运营性设施用地,不得实行划拨方式供应。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运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非运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运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运营谁投资的原则,由运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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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住房金融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 1、住房金融的概念 2、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 3、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用途 4、房地产证券化概念与功能
第一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与立法概述
第一节 住房金融概述
一、住房金融的概念 • 对于住房金融的定义,各国学者都是基于本国住房
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对其进行了相应的界定。
• 1991年,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的经验,率先建立了 住房公积金制度。
• 1992年,建设银行首家推出职工购建房抵押贷款 业务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全面进入住房消 费信贷领域。
二、我国住房金融的发展历程
• 第三阶段 住房金融初步发展阶段(1991年-1997年) • 199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
• 住房金融是指为住房的生产和消费而进 行的资金筹集、融通和结算等金融服务活 动的总称。住房金融分为住房生产金融和 住房消费融资。
• 本教材的重点则在住房消费者金融,即居 民住房购置相关的资金融通活动。
二、我国住房金融的发展历程
第四阶段 第三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一阶段
全面发展阶段 1998年至今 初步发展阶段 1991年-1997年 导入阶段 1978年-1990年 停滞阶段 1919年-1978年
• 这一阶段的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住房信贷政策的 完善,我国住房金融业务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
二、我国住房金融的发展历程
• 第二阶段 住房金融的导入阶段 (1978年-1990年) •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城镇住房体制的变革,提出了住房
商品化的概念,住房金融业也因改革的需要应运而生。 • 1978年,国务院批转了《加快城市住房建设的报告》 • 1979年,中央决定将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
革的决定》,同年11月,国务院房改小组、财政部 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的暂行规定》,提出“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
• 1997年4月,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担保贷 款管理实行办法》为中国住房消费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发展提供了 政策依据。
• 该阶段初步确立了我国住房金融的经营管理体系 ,明确了住房金融服务住房制度改革的经营方向, 自营性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
贷款,这标志着中国住房金融业的诞生。 • 1980年4月,邓小平同志发表《关于建筑业和住宅问题的
谈话》,明确了改革城镇住房投资、建设和分配制度的总 体设想。 • 1984年国务院在《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 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要求:发展房地产业,推行住宅 商品化。
• 198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 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住房商品化目标与提租补贴的改革方案,同 年,人民银行把住宅贷款列入消费信贷业务。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相 继成立了房地产信贷部,
二、我国住房金融的发展历程
• 第四阶段 住房金融全面发展阶段 (1998年至今) • 1998年是中国住房金融发展的转折点。当时出于
扩大内需的考虑,政府为了刺激住房消费,在金融支 持上放开了对个人抵押贷款的限制,促使以住房抵押 信贷为主要形式的中国住房金融进入了全面发展的通 道。 • 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 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决定停止住房实 物分配,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国家通知,人民 银行和银监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金融货币政策,《 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从政策上明确 了支持与推动商业银行发展住房金融。
• 该阶段,中国实行的是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一方面, 住房建设投资来源主要由国家财政的拨款,银行对房地产 资金的管理仅限于对房地产财政资金的保管和出纳。另一 方面,住房的生产、分配和供给的计划性使住房的商品属 性被否定,也就失去了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经济基础,从而 金融业对于住房生产、交易、消费活动的资金支持和服务 也失去了意义。
• 英国有学者认为:住房金融是居民各类住宅的建设 、改善、购买、租赁、维护和维修的货币运行制度。
• 美国学者有学者认为:从住房抵押的角度来理解住 房金融,认为抵押市场和住房市场是紧密联系的,暗
示了住房金融就是抵押贷款。
• 我国学者蔡德容和潘军(2001)认为住房金融 是以住房信贷为主的各种住房信用资金(包括住 房抵押票据、各种住房证券等)的交易活动,是 以筹措、融通住房资金为核心的住房金融市场 、住房金融体系以及住房金融运行机制的总称 。
• 曾国安(2004)还根据资金融通的对象的不同 将住房金融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住 房金融的融资对象包括所有的经济主体,而狭 义的住房金融的融资对象仅包括居民和消费性 的非营利性住房机构。同时他指出,住房金融 中最重要的就是与居民住房购置有关的货币融 通活动。
第一节 住房金融概述
●一、住房金融的概念
二、我国住房金融的发展历程
• 第四阶段 住房金融全面发展阶段 (1998年至今) • 2000年,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住房置
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为住房贷款担保业务发展提供 了政策依据。
• 2002年,国务院修改了《住房公积金条例》, • 2005年4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颁布
实施。 同年12月,建设银行成功发行了首单个人住房 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促进了我国住房按揭市场和资本 市场功能的完善。
二、我国住房金融的发展历程
• 第一阶段 住房金融的停滞阶段 (1919年-1978年) • 建国初期,由于没有禁止房地产买卖、典当等市场活动
,住房金融也维持了一定阶段。1956年,建设银行曾在18 个省市试办一年的建造住宅贷款。随着计划经济的推行, 住房实行供给制,市场不复存在,也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 的住房金融。
二、我国住房金融的发展历程
• 第三阶段 住房金融初步发展阶段(1991年-1997年) • 1991年开始的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启动了住
房市场,住房建设和住房市场逐渐活跃,为住房金 融的发展打开了空间。
• 1991年,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 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 度改革的意见》出台,进一步改革住房金融体制, 发展住房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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