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用事业民营化问题)
公用事业民营化规制研究

公用事业民营化规制研究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成功的关键是公用事业规制的法治化。
在全球民营化背景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我国也逐渐加入民营化的大军。
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民营化也带来诸多风险: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过度竞争追逐利润,损害公共利益;可能滋生腐败等等。
本文围绕公用事业民营化,公用事业规制,规制革新,行政法律制度的变革等相关问题来讨论和分析,旨在通过对公用事业规制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来推动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法治化发展。
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相关问题讨论。
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上,西方国家的民营化改革与其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完善的法律体系,国家和社会、公民相互合作参与的行政模式有关。
而我国市场经济虽然高速发展,当相应制度却远远落后,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很多盲区,民营化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由此引起社会各界对公用事业民营化争议和怀疑。
本部分就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趋势、民营化的基础理论、民营化改革的意义及其社会风险进行讨论。
这部分是本文的基础,以期以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基础问题引出对民营化的思考。
本文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对公用事业民营化规制的相关问题。
公用事业民营化是放松规制的过程,但同时也是政府对其重新规制的过程。
公用事业民营化出现了很多问题,但这并不是民营化本身的对错,而是由于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相关制度的缺失。
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否定民营化。
民营化带动了公用事业规制领域的革新,建立现代公用事业规制体制要实体和程序相结合,明确规制者职能,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创新规制手段。
本部分就以上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第三部分是关于公用事业规制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公用事业规制的基本原则,公用事业的规则原则对公用事业规制活动起到了价值引领和价值弥补的作用。
我国公用事业规制的基本原则可以界定为规制法定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研究

、
公 用事 业 民 营化 的 意义
随 着 改 革开 放 的深 入 ,面 对 工业 化 、城 镇 化 进程 中经 济 社 会 发 展对 公用 事 业 的不 断 增 长 的 需 求 ,改 革 公用 事 业 领 域 的 要求 变得 目益 迫切 。
2 0 年1 月以来 ,原建设部及现住建部相继 出台 《 02 2 关于 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 的意见 》、 《 市政 公用事业特 许经营管理 办法 》等 文件 。党在十六大、十七大后相继 出台 了一些关于 允许 民营资产进入公用事业 的政策。本文试 图对
即 观念 方面 的 问题 、进 入 和 退 出壁 垒 问题 、价 格 瓶 颈 问题 、 竞争 机 制 问题 等 。
的私有化并不能提高城市公用事业 的经济效率。
3政 企 分离 是政 府 管理 体 制 改革 的 关键 .
在政企分离 的管理体制下,企业才能形成作 为
所 必须 具 有 的经 营 机 制 ;政 府 从 市政 公用 事业 的垄 转 变 为竞 争 性 经 营 的组 织 者 ,提 高 了政 府 管制 的效 瘁
公 用 事 业 民 营 化 改 革进 行 探 讨 , 以期 对 这 一 领 域 改 革 的深 化
有 所裨 益 。
健 全 听证 会 制 度 。 英 国 在 公用 事 业 领 域 制 定和 { f = l 消 费 者 、企 业 等 各 利 益 集 团 的 政 府 管 制 法 规和 周期 价格 管理 政 策 时 ,都 在 力求 公 开 和 反 复修 改 的原 则 下
Hale Waihona Puke 的市政公用事业在实行政企分离的管理体 制后 ,政肩
接 干预 企 业 的 日常 生 产 经 营 活动 ,企 业 根 据 政 府 颁 发
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理论困境与反思

为的市场不能解决的外部性问题。 ” 在此基础上 , 产权制度
与市场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完成了协调统一 , 构成 国内外公 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2 委托代 理理论 之于公 用事业 民营化
南漳县“ 泥水门” 事件再到内蒙古赤峰市水污染事件以及毁 誉参半的“ 宿迁医改” 事件等。这~系列 问题引起了政府和
离 的基础 上 的 , 府将 公共产 品 的生产 任 务委托 给私 营部 政
门代理执行 , 以期获得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这种委托代
中图分类号:1 1 3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0 8 5 4 (0 00 — 0 4 0 F2 . 2 A 1 0 — 9 72 1)6 0 5 — 3
I
摘要: 在历史的见证下, 我国公用事业民营4 ̄g T显著成果, 目 L - 但是 前各种问题频现也昭示着民
公用事业被政府垄断经营, 在产权机构安排上 , 公共产权形 式上为全民共有, 但实际掌握在政府手中, 私有产权无法参 与其 中, 这导致了公用事业 自然垄断的问题。这种排他性 的产权配置屏蔽 了市场竞争 , 导致公用事业经营的低效
计最优契约、 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和激励机制 , 进而 氐 代 理成本, 提高代理效率, 更好地满足 自身利益。其基本路径 是: “ 委托人设计契约— 理人根据隋况选择接受( 代 或拒绝) 契约—代理人提供努力一随机因素决定现状态—委托人根
理关系隐藏在民营化实践中, 并通过合 同外包、 特许经营等
民营化形式体 现出来。
会福利函数没有达到最优。
其 二 , 产权 的理解 存在偏差 。按 照英 国学者 P 阿贝 对 ・
3交易费用之于公用事业营化 .
有关交 易费用的理论最 早可 以追 溯到科斯 的制度经济
关于公用事业民营化问题)

一、关于公用事业民营化问题城市公用事业包括城市供水、供热、供气、通讯、公共交通、排水、污水处理、道路与桥梁、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置和城市绿化等方面。
长期以来,我国公用事业运营的基本模式是政府投资建设,财政补贴运营,国有企业垄断经营。
由于这种经营模式缺乏竞争机制,导致公用事业领域机构臃肿、效率低下、亏损严重、服务意识淡漠等等一系列的弊端。
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开始了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其主要内容和基本趋势是,(1)民营化,即从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向民营化转变,这是目前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最基本内容;(2)投资主体多元化,即从单一的政府财政投资向吸收民营资本、国外资本转变;(3)竞争化,即由自然垄断性向竞争性转变;(4)经营化,即在公用事业的公益性基础上向经营性拓展,由事业逐渐向产业转变。
任何改革都具有一定的成本。
对私营企业来说,参与公用事业具有一定的风险,如政府是否守信、投资能否回报等。
这些风险无疑将影响私人利益。
对于公共管理主体来说,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公用事业市场化是否也存在一些损害公共利益的公共性风险呢?我们认为,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虽然是国际潮流,但公用事业的存在的基本原因,正是基于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性,“这些特性暗示了市场价格机制面临的困境。
”也就是说,公用事业是属于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或发挥作用不好的“市场失灵”领域。
因此,公用事业市场化的逻辑与公用事业的“公用”属性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矛盾。
这种矛盾性使公用事业市场化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可能的损害公共利益的公共性风险。
基于公用事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这些潜在公共风险的后果将可能十分严重。
因此,如何防范和控制这些风险,是正确推进中国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过程当中的一个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
二、动态分析: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方向及模式在我国现行的法规、规章中,对公用事业及其范围有着不同的界定。
例如,在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所称的公用事业,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
关于公用事业民营化及其行政规制

关于公用事业民营化及其行政规制摘要: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公用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增加融资渠道,补充政府在公用事业上投资的不足,民营企业参与公用事业已是大势所趋。
政府应加强在公用事业的市场准入、公共产品的价格形成、普遍服务与适度补偿等方面的研究,以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并协调公用事业产品提供中的商业性和社会性原则,从而构建适合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行政规制体制。
关键词:公用事业,民营化,行政规制,规制改革公用事业是现代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价格水平和服务方式又与公众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
因此,公用事业的改革是十分重要的。
在公用事业发展的进程中,存在着市场失灵的方面,主要表现为公用事业不能完全通过市场机制供给,为了弥补市场的不足,政府不得不承担较大的公用事业建设与运营管理责任。
由于政府用于城市公用事业的财政支出有限,造成公用事业的发展滞后,阻碍了城市建设现代化的进程。
然而,随着市场功能的不断强化,私人部门对公用事业领域的渗透也越来越强――民营化,这就为公用事业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目前,公用事业民营化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进一步改革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主要途径之一,同时这也是新时期中国政府发展公用事业的基本取向。
一、公共行政改革与公用事业的民营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浪潮汹涌,迅即席卷全球。
这次公共行政改革的主题在于“体现了政府的退缩和市场价值的回归”,[i]于是“更多地依靠私人组织,更少地依靠政府来满足社会的需要” [ii]的民营化方式受到了人们的青睐。
民营化的优势在于不仅使政府卸去了过多的不必要的职能,而且充分发挥了公民、企业与社会的力量,从而实现社会治理下的共赢,正如美国学者萨瓦斯所言的“民营化不仅是一个管理工具,更是一个社会治理的基本战略。
它根植于这样一些最基本的哲学或社会信念,即政府自身和自由健康社会中政府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的适当角色。
民营化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更好的政府,更美好的社会。
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政府规制及完善

52006.12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政府规制及完善□李荣杨娟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64)摘要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规制体系密切相关,正是由于政府落后的规制理念和“政企同盟”的规制体系、规制实践阻碍了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真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
要使公用事业民营化发挥作用,就必须改革现行的政府规制体制,放松规制以及重新规制。
关键词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规制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150-02一、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政府规制在我国,所谓公用事业民营化,就是将国有、公营的公用事业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转移到民间,引入真正的市场机制。
对于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还伴随着政府有效规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中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是在政府对公用事业的原有规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而新的规制体系尚未建立的前提下进行的。
因此,对于中国这样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公用事业的民营化过程中,必然面对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政府的规制问题。
由于公用事业所具有的公益性、自然垄断性、区域性等特征,公用事业民营化不是简单地将其推向市场,而是要在民营化的同时,放松或取消与计划经济相对应的旧规制,建立和改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规制。
本质上,这是一个取消规制与强化规制并行、规制体系重建的过程。
公用事业民营化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政府规制,而是要根据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特性,调整政府规制的范围和内容。
并且,政府规制框架的确立应该尽可能先于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实践。
二、我国公用事业规制体系分析公用事业由于其自身性质,一般都需要政府对其进行治理。
我国对公用事业实行的是由政府直接投资、垄断经营的政府规制体系。
其主要特征是:企业由政府建,企业领导由政府派,资金由政府拨,价格由政府定,盈亏由政府统一负责,不存在什么经营风险,即实行政企高度合一的规制体系。
我国现行的规制措施主要有两种:一是价格规制,主要针对自然垄断领域,方式主要有法定价格、地方政府定价、行业指导等。
民营化是中国公用事业改革的唯一出路辨析

民营化是中国公用事业改革的唯一出路辨析
民营化是中国公用事业改革的一种重要途径,可以带来多方面的好处。
首先,引入民营资本可以增加公用事业的投资,促进设施的建设和更新,从而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其次,引入竞争机制可以激发公用事业企业的创新动力,推动技术进步和管理提升。
此外,民营化还能够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进行公用事业民营化时,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要确保民营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加强监管力度,防止垄断行为和不公平竞争。
其次,要保障公用事业的普惠性和基本公平,防止出现资源只向富裕地区和人群倾斜的情况。
此外,要加强政府监管和政策引导,确保民营企业在提供公用事业服务的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众利益。
民营化可以成为中国公用事业改革的一条出路,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加强监管和政策引导,确保公用事业服务的公平、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公共事业民营化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织,被排除在法律体系之外,生存空间受限。另一方面,管理和社会
监督机制很不健全 ,存在较严重的非 营利组织 的营利行为 ,影响了非 营利组织的社会公信度。
2 我 国公共事业 民警化 的战略
2 . 1 核心战略 :明确 民营化改革的根本 目标
( 1 ) 政策与法 规失衡 。公 共事业 的改革 涉及到一系列权 力和利 益关系 的调整 ,改制后公共事业又面 临着新 的运营方式下 的整体协调 问题 ,需要政府进行新 的制度设计 ,并凭借 国家权威强制性地推行。 这种新 的制度安排首先表现为制定完善 的政策与法规 。我 国政府在法 规与政策层面 的作用还远未发挥 出来 ,突 出的表现为 :法规政策不到 位 ,法规 、政策滞后现象严重 ;法规 、政策 的规定过于宽泛 ,不够具 体 ,缺 乏应有的可操作性等 。以前 的 《 铁路法 》 《 电力法 》 《 邮政 法》 《 航空法 》 《 电信法 》和 《 城市供水条例 》等法规均无法适应当 前形势发展 的需要 ,必须尽早制定 和修改各垄断行业 的法律法规 ,出 台《 水法 》 《 煤气法 》等专门法律 , 否则 ,法规与政策的失衡与缺失 必将成为民营化的绊脚石 。 ( 2 ) 政府监管能力薄弱。政府监管是公共事业 民营化后政府亟待 加强 的职能 ,也是政府能力 的集 中体现 。如果 民营化后政府监管职能 出现缺位或越位 的话 ,其结果不但会损害到社会公众 ( 消费者 )的切 身利益 ,而且也会损害 到民营化后企业 的利益 ,因为政府监管不力会 导致市场竞争 的无序 ,市场 的无序竞争最终又会损害到企业 的利益 , 最终会转嫁给无辜的公众。
我 国 公 共 事业 民营化面 临的 问题及解 决措施
黄凌梅
( 郑 州 大学 公共 管 理学 院 ,河 南 郑 州 4 5 0 0 0 0) 摘 要 :在公 共 服务 的供 给上 更 多地 依赖 于 市场 ,更少 地依 赖 于政 府 是我 国公 共 事业 民 营化 的核 一 t l , 理 念 。在 中 国公共 事 业 民营化 在众 多 领域 得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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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公用事业民营化问题城市公用事业包括城市供水、供热、供气、通讯、公共交通、排水、污水处理、道路与桥梁、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置和城市绿化等方面。
长期以来,我国公用事业运营的基本模式是政府投资建设,财政补贴运营,国有企业垄断经营。
由于这种经营模式缺乏竞争机制,导致公用事业领域机构臃肿、效率低下、亏损严重、服务意识淡漠等等一系列的弊端。
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开始了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其主要内容和基本趋势是,(1)民营化,即从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向民营化转变,这是目前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最基本内容;(2)投资主体多元化,即从单一的政府财政投资向吸收民营资本、国外资本转变;(3)竞争化,即由自然垄断性向竞争性转变;(4)经营化,即在公用事业的公益性基础上向经营性拓展,由事业逐渐向产业转变。
任何改革都具有一定的成本。
对私营企业来说,参与公用事业具有一定的风险,如政府是否守信、投资能否回报等。
这些风险无疑将影响私人利益。
对于公共管理主体来说,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公用事业市场化是否也存在一些损害公共利益的公共性风险呢?我们认为,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虽然是国际潮流,但公用事业的存在的基本原因,正是基于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性,“这些特性暗示了市场价格机制面临的困境。
”也就是说,公用事业是属于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或发挥作用不好的“市场失灵”领域。
因此,公用事业市场化的逻辑与公用事业的“公用”属性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矛盾。
这种矛盾性使公用事业市场化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可能的损害公共利益的公共性风险。
基于公用事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这些潜在公共风险的后果将可能十分严重。
因此,如何防范和控制这些风险,是正确推进中国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过程当中的一个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
二、动态分析: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方向及模式在我国现行的法规、规章中,对公用事业及其范围有着不同的界定。
例如,在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所称的公用事业,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
在2002年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中,将“市政公用事业”界定为“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
在2004年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公用事业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
2005年2月24日,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其中明确指出,应“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当前普遍认为,我国的公用事业包括:供水、供热、供气、城市公交、排水、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事业;道路与桥梁等基础设施;电讯、供电、邮政、铁路、公路、水路和民航运输等行业。
70年代民营化概念提出及改革探索以来,国内外对民营化实施的具体形式进行了大量研究。
“民营化大师”之称的国外学者萨瓦斯把民营化的方式归为三大类:1、委托授权——有时又称部分民营化,它要求政府持续的、积极地介入,因为国家仍然承担全部责任,只不过把实际生产活动委托给民营部门。
委托授权通过合同承包、特许、补贴(补助或凭单)、法律授权等形式来实现。
2、撤资——这意味着放弃某一企业、某一职能或某一资产。
像委托授权一样,撤资需要政府采取直接的、明确的行动。
与委托授权不同的是,撤资总体上说是一次性工作。
企业可以作为一个继续经营的实体被出售或赠与他人,也可以采取清算的形式,即关闭并出售剩余资产。
3、政府淡出——与要求政府积极行动的委托授权和撤资不同,淡出的是一个消极和间接的过程,即政府逐渐被民营部门代替。
他在其著作《民营化与公私合作的伙伴关系》中详细描述了提供城市基础设施的三类九种民营化模式,为我国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资源。
近年来,我国已经采用的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六种:1、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 的缩写,即建造——运营——移交)。
由投资方建设并专营一定期限最后移交政府的方式。
如: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上海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即由以民间资本为主的投资联合体以BOT形式投资建设并专营20年;北京肖家河污水处理厂;BOT方式融资建设的以焚烧垃圾发电的南海环保发电厂。
2、合资模式。
如:2001年法图昭和水务公司与奉贤自来水公司第三水厂合作成立了上海首家中外合作的昭和自来水公司;合资的新奥燃气公司;2003年首创威水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合作,法国通用水务公司依据签订的《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同》,投资29.4亿元于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并拥有其40%的股权。
合资模式具有以下优点:一是政府可以融通社会资金,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二是打破了原来的垄断体制;三是民营企业的介入,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3、直接购并。
直接购并非典型的民营化方式。
如:1997年威望迪和天津市合作兴建的天津凌庄水厂。
2002年5月,上海浦东自来水公司50%国有股股权溢价转让于威望迪。
威望迪以20亿元现金,超过资产评估价近三倍的价格,承诺对合资公司1582名员工不进行裁员,保证提供优于现有标准的优质自来水并将保持政府统一定价的条件。
4、纯民营模式。
即由民营资本独家投资建。
2002年9月,由香港亚太环保有限公司独家投资的广州亚太生活垃圾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签署了合作协议。
根据该协议,香港亚太环保有限公司到2004年将投资约2.8亿元,在广州建立起一座日综合处理生活垃圾1000吨的垃圾处理厂。
从而正式拉开了外资进军中国垃圾产业的序幕。
5、TOT(Transfer-Operator-Transfer的缩写,即转让——经营——转让)模式。
政房投资建设的项目,在一定时期内有偿转让于非政府投资主体经营,政府回收资金可用于新项目建设,并最终拥有项目所有权。
如2004 年安徽国祯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斥资1.6 亿元,以TOT 方式购买了淮河流域第一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徐州污水处理厂30年的经营权。
6、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的简称)模式。
为了弥补BOT模式的不足,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模式即政府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合作模式。
该模式的涵义是“公共民营合作制”,1992年英国最早应用该模式。
主要是为了完成某些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及相关服务项目的建设,公共机构与民营机构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伙伴关系,以确保这些项目的顺利完成。
这是国际上新近兴起一种新型的政府与私人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形式,称为国家私人合管公司。
如:2004-12香港地铁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投资原则性协议,决定以PPP 模式合作投资、建设及运营北京地铁4 号线。
7、MBO(Management Buy-out的缩写)模式,意为管理层收购,主要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的一种行为。
通过收购使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
由于管理层收购模式在激励内部人员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而它成为20世纪70-80年代流行于欧美国家的一种企业收购方式。
对中国企业而言,MBO最大的魅力在于能理清企业产权,实现所有者回归,建立企业的长期激励机制,这是中国MBO最具鲜明的特色。
我国更有专家将2003年定为MBO年。
目前,我国已有宇通客车、粤美的、深圳方大、佛塑股份等上市公司试行了MBO 方案。
近来受到了广大经济学家的质疑。
同时,随着民营化改革的进程,我们也要进行一下冷静的反思,吸取以前改革的经验和目前出现的问题。
首先,政府应合理界定公共服务民营化的界限。
对于某些公共性较强的公共服务,如治安、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等,不应“民营化”;而对于一些可收费物品与服务,如公交、电信等公用事业,则应提倡民营,让市场竞争机制在这些领域充分体现。
其次,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吸取我国90年代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造成了数亿资产的流失的教训。
韩志国将资产流失分为三类,认为国有资产流失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制度缺失。
最后,要注意改革后的问题。
改革后的效率、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改善,经济效益是否提高,以及改革带来的原有部门工作人员安置问题等等。
三、静态分析: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制度构想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充分引入市场竞争,其核心做法就是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引入市场竞争的力量,打破传统的行政垄断,形成多元竞争的格局,从而实现高效率、高质量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而这一切的实现有赖于一个健全、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
所谓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
为建立、健全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应朝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1、公平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在一个缺乏竞争、运作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公用事业的民营化并不一定能诱导企业资本的投入和经营者努力程度的提高。
要成功地推进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就必须同时注重放开市场准入条件、引入竞争机制。
有效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公平进入公用事业领域,特别是对于公用事业领域中的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尽快取消非国有经济的准入障碍,大力引入民间资本市场准入对公用事业民营化来说,无疑是首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不是放的过宽而是过窄,排除了大多数企业的参与竞争,所谓的投标招标不过像是西方两党制中的竞选,民众的参与也被排除在外。
因此,许多学者要求放宽市场准入,放宽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让各种竞争主体在一个公平的舞台上进行竞争。
我在此要补充一点的是,放宽市场准入并不意味着减少对入围企业的资格审查和事后的监管。
在诸多企业中,从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益和优势,并确保服务数量和质量的稳定性出发,政府允许特定一家或几家公司进入某行业,而限制其他企业进入,或从防止过度竞争的做法也是有一定道理。
这里涉及的是一个竞争主体资格问题,也是一个保证公用事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的问题。
任何一个进入竞争的主体都是报着共同的目的——盈利。
因此,根据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大卫。
休谟(David Hume)的“无赖原则”,民营和外资企业也可以视为同样的主体。
有效的制度设计目的是能防止和遏制损公利及的“无赖”冲动,对进入的竞争主体要进行严格的准入审查,制定科学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公开招标制度;而不是简单用行政命令和安排,使得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合法性受到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