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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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从今年6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

新的CCAR-121部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航运行管理的一件大事。

为什么要对CCAR-121部进行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CCAR-121部与以往有哪些不同修订CCAR-121部的来龙去脉1999年5月,民航总局发布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这是中国民航第一部关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管理的规章。

根据规章要求,所有从事公共运输的航空公司在规章发布的两年内通过了运行合格审定。

这些年,取得运行合格证的承运人按照CCAR-121FS实施运行,较好地保证了运行安全,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大众提供了安全的航空运输服务。

CCAR-121FS的发布和实施,提高了我国民用航空运输飞行的整体安全水平,推动了我国民航与国际民航的接轨和交流。

1999年下半年,国际民航组织根据全球安全监督审计计划,对我国民用航空运行进行审计,在其审计报告中,对中国民航安全管理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同时也向民航总局提出修订规章的建议,诸如修订规章中某些部分和标准,增加资源配置,加强监督检查等。

根据这些建议,民航总局于2000年7月18日,发布民航总局令第92号,对CCAR-121部中关于合格证持有人的管理人员职位设置、双发飞机的延伸飞行和驾驶员熟练检查的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的监管职责,确保民用航空能够满足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规建设,以法律法规为依托,提高航空运输安全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而作为规范运输航空公司的运行管理分量最重的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和发布,尤其迫切。

五大类不同细解新CCAR-121部1.此次修订重新设定了适用范围和运行种类。

CCAR-121部原适用范围为使用最大起飞全重在5.7吨以上的多发飞机,从事国内、国际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承运人。

航空法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汇总

航空法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汇总

航空法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汇总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行政程序规则相关CCAR11 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2 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3 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4 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5 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17 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CCAR18 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9 行政复议办法CCAR20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初始适航设计制造相关CCAR21 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5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6 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7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31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3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5 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6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7 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9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4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9 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53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CCAR55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持续适航运行维修相关CCAR43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145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9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J 私用大型CCAR91K 代管人CCAR91H 商业非运输CCAR91O 超轻型飞行器CCAR97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12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FS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CCAR276 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332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航空人员相关CCAR61 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 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5 FS 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TM1 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TM2 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TM3 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TM4 情报培训管理规则CCAR66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8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CCAR60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7 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9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70 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CCAR141 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7 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空中管制相关CCAR93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71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73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83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5 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CCAR87 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CCAR98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CCAR115 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CCAR116 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CCAR117 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8 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175 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86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机场管理相关CCAR139 CA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7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CCAR140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58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65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CCAR339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相关CCAR395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6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7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CCAR399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文章来源:HELLOAIR)。

民航规章4-CCAR 97FSR2(2011版)

民航规章4-CCAR 97FSR2(2011版)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三节 目视盘旋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十条 目视盘旋进近是指飞机在完成仪表进近以后的目视 飞行阶段,驾驶员必须能够持续看到跑道入口或进近灯或其他 能识别跑道的标志,保持飞机在目视盘旋区内飞行,使飞机位 于反向或另一条跑道着陆的位置上。盘旋进近适用于最后进近 航迹与跑道中线延长线交角大于15°(A、B类飞机大于30°) 或者直线进近的下降梯度大于6.5%的情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本规定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几个问题:精密进近与非精密进近的区别?起飞标准、精
密进近、非精密进近都包括哪些要素?决断高与最低下降高的 区别?飞机分类A/B/C/D/E类的标准?直线进近与目视盘旋进 近的区别?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对于已建立仪表进近程序的机场,应当对每个程序的 直线进近、盘旋进近按飞机分类规定着陆最低标准;对于仪表 起飞离场应当规定起飞最低标准。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注:(1)ILS包括航向台、下滑台、外指点标和中指点标,如果使 用DME提供相当于指点标的距离信息,则要求测距仪(DME)系统的 准确度为0.5海里(用于外指点标台OM)和0.2海里(用于中指点标 台MM),机载测距仪(DME)设备也应有相应准确度的分辨能力。 (2)表中的RVR为接地区RVR的数值,跑道能见度为着陆方向的能 见度。 (3)精密进近灯系统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机场》规定 的Ⅰ类精密进近灯系统,进近中线灯从跑道入口向外延伸至900米 ,但从确定最低标准考虑,进近中线灯长720米或以上认为是全长 。高强度简易进近灯系统的中线灯的长度不应小于420米。 ( 4)表中数值适用于下滑角不大于4度的进近,对于大于3度下滑角 的进近必须有目视下滑坡度的引导,在到达DH之前即能看到精密进 近航道指示器(PAPI)的航道指示。

CCAR-62FS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中

CCAR-62FS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中

CCAR-62FS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中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7 号现公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治理规定》(CCAR-62FS),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飞行人员训练治理机构和治理人员第三章飞行机组成员训练的差不多要求第四章训练种类和差不多要求第一节教员、检查人员的条件与训练第二节基础训练第三节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和差异训练第四节升级训练和增加外表等级、II类外表运行授权训练第五节转作业项目训练第六节增加航空器类不、级不等级的训练第七节定期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第五章训练大纲第六章训练打算审批和训练质量检查第七章技术档案治理和总结表报制度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附件:附件一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附件二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要求附件三飞机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升级训练差不多内容附件四飞机驾驶员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差不多内容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和训练治理工作,保证训练质量和飞行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航空营运人),飞行院校、飞行训练中心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飞行训练机构),以及参与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治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治理飞行人员训练工作,制定飞行人员训练标准,对航空营运人及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工作进行合格审定。

民航地区治理局(以下简称地区治理局)按照民航总局授权,治理本地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第四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其飞行人员实施充分训练,使其达到并保持安全营运所需要的飞行技术标准。

04飞行部本场训、熟练飞行工作流程

04飞行部本场训、熟练飞行工作流程

(前月 10 日前)提出
训练计划,经大队审议
后报技术管理室和航
务室。
技术管 接大队报告后,根据技 CCAR-61FS、

审核
理室训 练助理
术管理规定审核资格, 62FS、 一个工作日内反馈大 63FS、
队。
121FS

1/3
提出申请 协调计划
大队长 大队于预计训练日前 <训、熟练计划
技术管 输入 ASIS 系统
理室档
案管理

结束
3/3
制中心
态,通知飞行部航务室
划”
计划席
等相关单位。

航务室 航务室将飞行时间、机 “飞行(计划)
签派员
型、机号等信息通知训
动态记录本”
练中队
打印训练任务书并报
值班领导签发。
飞行中 安排训练人员进行预 《飞行机组预
队长
先准备
先准备工作程
2/3
序》
直接准备 飞行实施
讲评
记录归档
飞行教 按照训练内容进行直 《飞行机组直

接准备。
接准备工作程
办理签派放行手续。
序》
飞行教 按照训练大纲实施飞 《飞行训练大

行。
纲》
飞行教 与运行控制中心载重 “ 飞 行 记 录

平衡监控员交接任务
簿”
书。
“飞行任务
认真讲评,填写飞行记
书”
录簿。
飞行部 记录簿归档。
一日 13:00 时前向航
申请表>
务室报<训、熟练计划
申请表>。

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从今年6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

新的CCAR-121部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航运行管理的一件大事。

为什么要对CCAR-121部进行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CCAR-121部与以往有哪些不同?修订CCAR-121部的来龙去脉1999年5月,民航总局发布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这是中国民航第一部关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管理的规章。

根据规章要求,所有从事公共运输的航空公司在规章发布的两年内通过了运行合格审定。

这些年,取得运行合格证的承运人按照CCAR-121FS实施运行,较好地保证了运行安全,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大众提供了安全的航空运输服务。

CCAR-121FS的发布和实施,提高了我国民用航空运输飞行的整体安全水平,推动了我国民航与国际民航的接轨和交流。

1999年下半年,国际民航组织根据全球安全监督审计计划,对我国民用航空运行进行审计,在其审计报告中,对中国民航安全管理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同时也向民航总局提出修订规章的建议,诸如修订规章中某些部分和标准,增加资源配置,加强监督检查等。

根据这些建议,民航总局于2000年7月18日,发布民航总局令第92号,对CCAR-121部中关于合格证持有人的管理人员职位设置、双发飞机的延伸飞行和驾驶员熟练检查的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的监管职责,确保民用航空能够满足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规建设,以法律法规为依托,提高航空运输安全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而作为规范运输航空公司的运行管理分量最重的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和发布,尤其迫切。

五大类不同细解新CCAR-121部1.此次修订重新设定了适用范围和运行种类。

CCAR-121部原适用范围为使用最大起飞全重在5.7吨以上的多发飞机,从事国内、国际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承运人。

AC-61FS-006R2运输航空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执照管理办法

AC-61FS-006R2运输航空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执照管理办法
4.4 由于运输航空飞行教员在航空器型别上有较高要求,因 此在运输航空飞行教员执照的备注栏中应签注合格于担任飞行 教员的航空器型别。航空器型别的签注代码与驾驶员执照相同。
5. 运输航空飞行教员执照的申请、培训和颁发
5.1 运输航空飞行教员执照的申请人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填写申请表(或由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在网上填写申 请表),所在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根据需要向局方进 行推荐,并负责对申请人的进入条件进行审核。
定评估小组并报飞行标准司公布备案,每个评估小组由具备资质
的运行监察员负责,并按需要选择部分该型别委任代表组成;飞
行训练结束时,受训者应当经上述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合格者方
可颁发飞行教员执照。
5.2.4 经局方批准,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可以委
托其它符合本咨询通告要求的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
4.运输航空飞行教员的分类和在执照上的签注
依据 CCAR-61.221 条的规定,运输航空飞行教员分为 3 类: 航线飞行教员(a 类),模拟机飞行教员(b 类),本场飞行教员 (c 类)。每类飞行教员所能担负的教学任务不同(即权利不同), 他们所需的训练也不同。
4.1 航线飞行教员(a 类)。航线飞行教员是指能帮助驾驶 员在航线运行中建立运行经历的飞行教员。对于申请此类飞行教 员执照的驾驶员,需完成地面理论训练和模拟机带飞训练(着重
5.3.2.1 允许符合转教员条件的机长直接转 b 类或 c 类教员。
跨类申请时,训练时间累加计算。
5.3.2.2 如果原教员执照持有人没有完成 5.3.1 款要求的 b
类或 c 类教员训练,其培训需按 5.3.1 款相应要求进行。
5.3.2.3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航空公司引进新机型等,经局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维修执照细则-执照管理规章培训CCAR-6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民用航空卫生工作规则CCAR-68FS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外国民用航空器运行和适航检查规定(CCAR-129)(1998年4月2日民航总局令第7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加强对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此类航空器的适航性和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由外国航空营运人使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并按本规定接受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民用航空器是指在外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外国航空营运人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航空营运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营运人应当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运行规范,并按照该运行规范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有关规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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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7 号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和训练管理工作,保证训练质量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航空营运人),飞行院校、飞行训练中心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飞行训练机构),以及参与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飞行人员训练工作,制定飞行人员训练标准,对航空营运人及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工作进行合格审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管理本地区飞行人员训练工作。

第四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其飞行人员实施充分训练,使其达到并保持安全营运所需要的飞行技术标准。

参与训练活动的飞行人员应当在各种训练中,按照训练大纲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课时和内容,达到规定的飞行技术标准。

第五条本规定中,按照附件一《民用飞机、民用直升机训练分级》的分类方法,民用飞机分为小型、中型、大型、重型四个等级,民用直升机分为小型、中型两个等级。

第六条本规定中,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是指持有合格证或执照的驾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座位上被带飞、单飞,以及担任机长、副驾驶、教员、检查员的飞行时间的总和。

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61FS)的规定填入飞行人员《飞行经历记录本》。

前款所述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包括下列时间:(一) 飞行学员在小型飞机或小型直升机上训练飞行中单飞时,作为同乘驾驶员的飞行时间;(二) 担任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飞行通信员的飞行时间。

第七条本规定中,机长时间是指驾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座位上担任机长、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和在训练飞行中单飞、监视下单飞的飞行时间的总和。

第八条本规定中,监视下单飞是指经民航总局批准的飞行院校中的飞行学员在同机飞行的教员或检查员直接监视下进行的单飞。

监视下单飞的每次飞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飞行学员应当独立完成飞行计划的制定,包括重量和燃油计算等;(二) 飞行学员应当按规定完成飞行前和飞行中的各项检查、各种操作以及应急程序;(三) 在飞行全过程中,飞行学员应当履行和完成作为机长的所有职责和工作;(四) 飞行学员应当操纵航空器起飞和着陆,并独立处置空中交通程序、通信联络、气象条件等所有问题。

在监视下单飞的飞行全过程中,飞行学员应当对安全负责,教员或检查员负有监控、纠正的责任。

飞行学员计划做的或正在做的任一动作,经教员或检查员审查不合格的,该次飞行全部飞行时间记入带飞时间,不得作为监视下单飞时间。

第二章飞行人员训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第九条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配备适当数量的飞行标准监察员,具体负责飞行人员训练工作的监督检查。

飞行标准监察员的资格由民航总局审查认定并颁发证件。

地区管理局持有飞行人员执照的飞行标准监察员数量与该地区飞行人员数量的比例应当为1:60至1:80。

第十条飞行标准监察员在训练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下:(一) 对委任飞行检查代表和航空营运人、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二) 对航空营运人、飞行训练机构的飞行人员训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检查训练文件、档案资料、训练设施和进入训练现场(含进入模拟机和飞行中航空器的驾驶舱)检查飞行人员的训练和技术状况;(三) 对飞行人员进行执照、等级、合格证、授权的检查和考试;(四) 对在训练方面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五) 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可以委任适当数量的委任飞行检查代表,完成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指定的飞行训练质量检查和执照考试工作。

委任飞行检查代表应当对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负责,并且应当及时向委任部门书面报告检查情况。

委任飞行检查代表的任期为2年。

第十二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对所属飞行人员实施训练,并制定飞行人员训练管理办法和飞行技术标准。

前款所述办法和标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根据飞行人员训练管理的需要设立飞行技术管理部门,建立由总飞行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飞行技术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飞行训练管理系统。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立专职总飞行师。

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订训练大纲、训练手册、训练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种训练、检查和考试制度,进行训练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航空营运人和飞行训练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技术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飞行检查人员,完成本单位的飞行人员技术检查和技术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飞行检查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章第一节的条件与训练要求,接受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监察员的检查。

第三章飞行机组成员训练的基本要求第十五条飞行机组成员是指飞行期间由航空营运人指定在航空器驾驶舱内执行飞行任务的飞行人员,包括机长、副驾驶、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执行每次飞行任务的飞行机组成员的数量应当符合该型航空器飞行手册规定的最低要求,并且符合民航总局批准的对该航空营运人营运该机型飞行机组成员的最低数量要求。

飞行机组成员应当按照飞行机组成员定员职责分工的要求完成相应训练。

第十六条飞行机组成员应当在完成与所执行飞行任务相适应的充分训练,经检查合格,并取得有效执照、等级和授权后,方可作为机组必需成员执行飞行任务。

航空营运人不得派遣飞行人员执行与其训练水平不相适应的飞行任务;飞行人员应当拒绝接受此种飞行任务。

第十七条在商业飞行中担任各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按照CCAR-61FS和本规定进行充分训练,并且至少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和授权。

执行仪表飞行规则飞行任务的,应当取得仪表等级,执行II类运行飞行任务的,应当取得II类仪表运行授权。

训练的时间、内容、要求应当在训练大纲中规定。

在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小型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和适合的航空器等级、仪表等级和授权,并且具备下列条件:1. 仅在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具有不少于5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转场飞行时间不少于100小时,夜间飞行时间不少于25小时;2. 在仪表飞行规则飞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具有不少于12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转场飞行时间不少于500小时,夜间飞行时间不少于100小时,实际或模拟的仪表飞行时间不少于75小时(其中模拟时间不超过25小时)。

(二) 在中型(含)以上飞机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在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的经历要求后,按照CCAR-61FS的规定和相应机型训练大纲的要求,完成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相应型别等级训练,经检查合格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相应的型别等级和正驾驶授权。

(三) 除第(四)项的规定外,在直升机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并且具备下列条件:1. 仅在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具有不少于5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转场飞行时间不少于100小时,夜间飞行时间不少于25小时;2. 在仪表飞行规则飞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直升机仪表等级,并且具有不少于12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转场飞行时间不少于500小时,夜间飞行时间不少于100小时,实际或模拟的仪表飞行时间不少于75小时(其中模拟时间不超过25小时)。

(四) 在中型直升机公共运输定期航班飞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以及相应的型别等级和授权。

第十八条在商业飞行中担任各型航空器副驾驶的驾驶员,应当按照CCAR-61FS和本规定进行充分训练,并且至少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和授权。

执行仪表飞行规则飞行任务的,还应当取得仪表等级;执行II类运行飞行任务的,应当取得实施II类仪表运行的资格。

训练时间、内容、要求应当在训练大纲中规定。

在飞机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担任副驾驶或在中型直升机定期航班运输飞行中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仪表等级,并按照相应机型的训练大纲完成副驾驶训练,经检查合格取得该机型副驾驶授权。

第十九条在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机长或副驾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新机型或新职位上建立实际运行经历和增加飞行经验:(一) 完成机长或副驾驶训练的驾驶员,只有在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的监视下履行相应机长或副驾驶职责,建立实际运行经历,并经航空营运人批准后,方可在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分别担任机长或副驾驶。

运行经历所要求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与飞行次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15小时;2. 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0小时;3. 涡轮喷气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5小时;4. 上述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中,应当包括不少于4次飞行,其中包括不少于2次作为该飞机操作驾驶员的飞行。

(二) 机长在新机型上担任机长的前100小时内,进近着陆的机场天气标准应当在该机场规定的最低下降高(或决断高)上增加不少于30米,在规定的着陆能见度最低标准值上增加不少于800米(或等效跑道视程)。

(三) 副驾驶在建立了本款第(一)项规定的实际运行经历,经所属航空营运人批准后,可以与经航空营运人批准的不具备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资格的机长搭配,在执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任务时担任操作驾驶员操作飞机,包括起飞和着陆。

副驾驶在该机型上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少于100小时且机长不具备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由副驾驶作为操作驾驶员操纵飞机起飞和着陆:1. 所使用的机场不是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或该航空营运人规定的特殊机场;2. 所使用的机场的最新气象报告中,有效能见度值不小于为该机场确定的NDB标准的值;3. 所使用的跑道无水、雪、雪浆或严重影响飞机性能的污染物;4. 所使用的跑道的刹车效应依据报告为不低于“好”的水平;5. 所使用的跑道的侧风分量不超过该机型规定最大值的60%;6. 依据报告在机场附近无风切变;7. 机长认为可由副驾驶操作。

第二十条在商业飞行中担任各型航空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63FS)规定完成相应的训练,取得相应的执照、等级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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