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论略
辩论辩题的民事纠纷

辩论辩题的民事纠纷正方辩手:首先,民事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它涉及到个人之间的权益和利益关系,因此对于这种问题,我们需要依法进行处理,以维护公平和正义。
在民事纠纷中,法律是最基本的准则和依据,只有依法处理才能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民事纠纷的解决需要依靠法律程序和法院的裁决,这是为了保证公正和客观性。
如果没有法律程序和法院的裁决,纠纷双方可能会采取不理性的行为,导致问题的进一步恶化,甚至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最后,民事纠纷的解决需要各方协商和妥协,只有通过协商和妥协,才能找到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同时,法律也鼓励各方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有助于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因此,民事纠纷对于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只有依法处理,才能保证公平和正义。
我们应该尊重法律,尊重法院的裁决,通过协商和妥协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反方辩手:民事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社会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完全依赖法律和法院的裁决来解决纠纷。
法律和法院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唯一的解决途径。
在很多情况下,纠纷双方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智慧来解决问题,而不必依赖外部的力量。
另外,法律程序和法院的裁决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这对于纠纷双方来说是一种负担。
而且,法院的裁决并不一定能够满足双方的期望,有时候可能会导致一方感到不公平,从而引发更大的矛盾和冲突。
最后,民事纠纷的解决应该注重双方的真实意愿和诉求,而不是单纯依靠法律程序和法院的裁决。
只有通过双方的协商和妥协,才能找到最合理的解决方案,这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和个人权益更为重要。
因此,我们应该鼓励纠纷双方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智慧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一味依赖法律程序和法院的裁决。
只有在双方的自愿和协商下解决纠纷,才能真正实现公平和正义。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和解:建⽴于交涉、谈判的基础之上1.含义:纠纷当事⼈通过协商,互相作出让步,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2.优点:1)最为经济的解决纠纷⽅式2)⾃愿达成,有利于协议的履⾏3.缺点:1)⼀⽅不愿意时⽆从进⾏;2)可能对弱势⽅不利;3)履⾏缺乏保障;(⼆)调解1.含义: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出⾯,对纠纷当事⼈进⾏调停说和,⽤⼀定的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2.种类:1)⼈民调解:当事⼈所在地的⼈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不作为强制执⾏的依据;2)⾏政机关的调解:⾏政机关,⽆法律拘束⼒,不作为法院强制执⾏的依据;3)基层⼈民政府调解:当事⼈必须执⾏,有异议则提起诉讼;4)仲裁机构的调解:与裁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可申请强制执⾏;5)其他调解: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律师等,不作为强制执⾏的依据;(三)仲裁1.含义:指当事⼈双⽅依书⾯协议的⽅式,⾃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仲裁机构或仲裁⼈),由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的裁决的⼀种制度。
2.性质:半⾃愿,半强制的⽅式。
仲裁协议的达成体现了⾃愿,仲裁机构有权对纠纷审理并作出裁决则体现了强制性。
3.条件:⼀致的、明确的书⾯协议。
选择仲裁则意味着放弃诉讼,达成了仲裁协议则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与调解⼀样,仲裁也是引⼊第三者,但不同的是给予调解⼈对事实的决定权。
仲裁具有民间性,是准司法性质机构。
(四)民事诉讼:国家公权⼒的介⼊1.含义:指法院在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等⽅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诉中以提起诉讼者为原告,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旦启动,对另⼀⽅具有强制⼒。
(这也使民事诉讼有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如下是有关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制度是多元化的,主要包括:
一、公力救济——民事诉讼
即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社会救济——人民调解、商事仲裁
人民调解是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民间性群众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
仲裁是指商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之前或者纠纷之后达成仲裁协议,将协议约定的特定事项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居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自力救济——和解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所争执的问题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消除该争执的行为。
在上述多元化争议解决制度中,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民事诉讼、仲裁与人民调解均需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解决争议。
但是,民事诉讼与仲裁是两种并行的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只有申请法院司法确认有效后才产生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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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分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纠纷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出现。
为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服务机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深入分析,以探讨效率高、公正、合理的解决方式。
一、诉讼制度诉讼制度是我国法律服务工作中较为常见、传统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在此制度下,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审判程序和司法机关的介入来解决纠纷。
诉讼制度有其优点,如有权威的公正第三方,较为严格的程序保证等,但也存在一些缺点,如费时费力、成本较高、对法律知识要求较高等。
此外,诉讼制度容易带来对抗性的态势,使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难以达成和解。
二、调解机构调解机构是我国法律服务中常见的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也是一种非诉讼方式。
在调解机构,专业调解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
与诉讼相比,调解的优势在于调解过程简单快捷、自主性强、成本低、法律知识要求较低等。
同时,调解过程可以减少当事人的矛盾情绪,有利于保持双方关系的友好。
但调解机构也存在具体执行问题,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能需要转入其他纠纷解决机制。
三、仲裁制度仲裁制度是一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适用于自愿仲裁的当事人。
仲裁是由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协议或法定程序来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仲裁比诉讼程序简便,速度较快,相对自由度较高。
但仲裁效力的制约较大,在有些特殊案件中可能无法满足当事人的期望,同时,仲裁裁决也难以申请强制执行。
四、调查取证机构调查取证机构在法律服务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对于复杂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
调查取证机构通过提供调查、取证服务,为案件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
调查取证机构可以帮助当事人获取关键证据,为当事人提供更充分的证明材料,有助于判断案件的成败和解决路径。
五、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是法律服务工作中的一重要环节,他们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并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一章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调解解决能够快速解决问题,节约时间和成本;能够维护双 方的关系,避免对抗和冲突;能够提高纠纷解决的满意度, 减少上诉和再诉的可能性。
局限性
调解解决需要双方自愿参与,可能不适用于强制执行;调解 结果可能不如法院判决具有权威性;调解过程需要双方妥协 ,可能无法完全满足一方的利益。
调解解决的程序和技巧
调解解决的程序
调解过程一般包括申请、受理、 调解员选定、调解会议、协议达 成和履行等步骤。
调解技巧
调解员需要掌握一定的调解技巧 ,如倾听、沟通、协商和引导等 ,以促进双方达成共识。
调解解决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合同纠纷案,双方在调解员的协助 下达成和解协议,避免了诉讼和损失 。
案例二
某家庭纠纷案,通过调解解决了财产 分割和赡养问题,维护了家庭关系。
局限性
仲裁协议的效力有限,仲裁裁决可能 面临执行难的问题,且仲裁费用较高 。
仲裁解决的程序和技巧
程序
提交仲裁申请,选定或指定仲裁员,进行调解和裁决。
技巧
充分准备证据材料,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注意调解环节的运用。
仲裁解决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 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
繁琐的程序
诉讼解决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程序较为繁琐,可能影响纠纷解决的 效率。
诉讼解决的程序和技巧
诉讼解决的基本程序
起诉、受理、审理、裁决和执行等阶段。
诉讼解决的技巧
选择合适的法院和法官、准备充分的证据、 合理利用举证规则、有效辩护等。
诉讼解决案例分析
案例一
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
侵权纠纷案
案例三
婚姻家庭纠纷案
浅析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浅析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民事诉讼是指,拥有相同法律地位民事主体间出现的民事社会纠纷。
从法律意义角度上划分,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两种。
分别为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而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状况看来,国内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有三种。
分别为社会、公力与自力救助。
传统民事纠纷解决措施则为司法诉讼。
从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现状来看,一味依靠诉讼司法的有限资源去解决民事纠纷问题属于恶性循环。
为了得以更好地解决该类民事纠纷问题,必须采取全新适用全民的解决机制。
标签:民事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民事纠纷概念陈述民事纠纷属于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又被称为民事争议。
一般而言,法律法规的违反是大部分民事纠纷产生的原因。
民事纠纷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纠纷双方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其次是民事纠纷内容为民事权利或义务之间产生了冲突。
最后,则是民事纠纷所表现出来的可处分性。
关于可处分性是指,被侵犯权力者可自行选择形式或是放弃。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不告不理、起诉后撤诉、变更、放弃或成人诉讼请求、和解或调解、原告上诉等。
作为人类社会中市场出现的问题,民事纠纷在所难免。
如若得不到有效解决,那么必然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此外不稳定的法律结构,同样会造成社会的动荡和不安全。
我国在民事纠纷问题上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并且为此建立了多种民事问题解决渠道。
二、民事纠纷解决渠道探究(一)民事问题解决机制分类1.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包括诉讼与行政裁决。
诉讼是人们最为常见的民事解决方式,这种解决方式利用了人民法院及国家司法资源的方式。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经法定授权的机构或组织依据相关规定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仲裁和调节。
仲裁借助于有关机构的审理,裁决民事纠纷。
仲裁机构的选取应获得双方的认可,在资源的前提进行。
唯有双方达成调停协议,仲裁才可以发挥其作用。
而调节则是由第三方做双方思想活动的调停劝说。
浅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浅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摘要】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
本文简述了民事纠纷的特点,剖析了民事纠纷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提出构建民事纠纷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民事纠纷;和谐社会多元化随着国家颁布法律赋予民权,从多年的统计数据中明显看出,民事纠纷开始多发化,除了传统型的民事纠纷类型外还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
而随着传统的以行政调解、单位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的崩解,我国应建立起以调解、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机制为中心的民事解决方式,如何能够使民事纠纷有效、迅速地解决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一、民事纠纷的主要特点民事纠纷是指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的事涉及私法关系之间的纠纷,它是由于地位平等的主体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义务或者责任而形成的法律纠纷。
(一)复杂性民事纠纷因为具有交叉复合的特点,有的是纯粹意义上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但也有不少是民事纠纷与行政、治安、刑事案件重合在一起。
(二)多样性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时期,纠纷的内容主要是有关民事权益和民事责任,各种民事纠纷屡见不鲜,例如:传统的邻里纠纷、买卖纠纷、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劳动纠纷、合伙经营纠纷等。
在法律特别规定时,各种新型的纠纷,如房地产、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等纠纷的内容,这些内容具有特定事实的争议,并且是涉及各个领域。
(三)可处分性这是因为民事纠纷是有关私权的争议,而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自治”,所以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当然,这主要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言的,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不具有可处分性。
二、构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改革开放前的中国表现出一元化和板块化。
一方面,国结合行政化企事业单位。
居委会、妇联等社团组织,形成对公民的直接检查,建立起新政权,在政治上要求是隐性化、非公开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形成新的公民集合体。
国家在高度计划体制弊端基础上的理念转向,仅局限于国家政权安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领域。
法律民事纠纷解决方案(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纠纷是社会中常见的现象,涉及个人、家庭、企业等各个领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文将探讨法律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案。
二、民事纠纷概述1. 民事纠纷的定义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争议,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等。
2. 民事纠纷的特点(1)主体平等:民事纠纷当事人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2)财产性:民事纠纷主要涉及财产权益,如合同标的、侵权赔偿等。
(3)非诉讼性: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不一定需要诉讼。
三、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1. 自愿和解自愿和解是指民事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的方式。
自愿和解具有简便、快捷、经济等优点,但可能存在不公正、不合法的风险。
2. 调解调解是指由第三方中立机构或个人,协助民事纠纷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
调解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
(1)人民调解: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委员会等机构负责调解。
(2)行政调解:由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负责调解。
(3)司法调解:由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
3. 仲裁仲裁是指民事纠纷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的方式。
仲裁具有独立性、专业性、保密性等优点,但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4. 诉讼诉讼是指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方式。
诉讼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强制性等优点,但诉讼程序较为复杂,耗时较长。
四、法律民事纠纷解决方案1. 分析纠纷原因在解决民事纠纷之前,首先要分析纠纷的原因,了解纠纷的性质、范围和程度。
这有助于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
2. 协商调解对于简单的民事纠纷,可以尝试协商调解。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要注重沟通、理解,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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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论略一、法律视野中的民事纠纷“纠纷”进入法律视野,人们极其重视其“可诉性”(Justiciability),即由诉讼或审判来解决的纠纷所须具备的条件或特性,亦即纠纷具有适于诉讼或审判解决的可能性。
就民事纠纷的可诉性而言,是指某项民事纠纷具有适于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可能性。
民事纠纷的可诉性实际上界定了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国民请求国家(法院)提供诉讼保护的范围。
在民事诉讼领域,可诉性(或争讼性)作为决定民事审判权行使界限的基本标准,还与“部分社会”的理论有关。
“部分社会”论的主要含义是,自治、自律性的社会团体内部的决定在必须得到法律尊重的前提下,究竟应该在何种程度上可接受国家民事审判权的干预。
;[1]但是,可诉性并不意味着排斥运用非诉讼方式或机制(和解、调解和仲裁等)解决民事纠纷。
事实上,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以非诉讼方式或机制来解决民事纠纷,也是建立在民事纠纷可诉性的基础上。
从法理上说,必须适应民事诉讼、法院及其审判权的功能和特征的民事纠纷,才具有可诉性。
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同,民事诉讼、法院及其审判权的功能主要是公正及时地裁判个案纠纷,其主要特征是对于特定纠纷主体之间已经发生的具体纠纷的事后性解决,来明确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归属和内容。
;[2]大陆法系学者认为,可诉的民事纠纷是指以适用法律能够终局性地解决对立当事人之间关于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3]英美法中的可司法的事项或可起诉的争执,是指确定而具体的、影响到有对立法律利益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案件,并且这样一项争议或案件必须是“真实而有实际意义的,容许通过结论性的判决采取特别救济”。
;[4]因此,民事纠纷的可诉性包含以下一些要素:(1)民事纠纷主体须是具体的且特定的,通常情况下在民事实体权益、义务或民事责任方面处于相互对立状态。
;[5](2)关于具体民事实体权益、义务或民事责任的纠纷,或者需要民事诉讼予以确认的具体法律事实。
(3)能够或适合以民事诉讼予以终局性(或结论性)的解决,如果由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最终解决的事项,就不具有可诉性,这体现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6]通常情况下,只有具备这三个要素,就具有可诉性。
但是,也存在着例外情形,比如在我国,劳动争议具有可诉性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提起诉讼之前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以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情形的,才可提起诉讼。
20世纪以后,不断涌现新型纠纷(现代型纠纷),如消费者纠纷、环境纠纷、社会福利纠纷等,与过去一般纠纷不同:这些新型纠纷的当事人一方常常是数目众多且为处于弱势的受害人,从而这些新型纠纷超越个人的利害关系,其争点往往具有公共性而得以社会化和政治化,其间存在着公的因素与私的因素之间的紧张关系。
这些新型纠纷所涉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及权利主体的外延未必清楚,若依上述的传统的可诉性观念和标准进行审查和确认的话,可能会得出这些新型纠纷不具有可诉性的结论。
然而,事实上又必须解决这些纠纷和保护这些受到侵害的权益,同时基于增加国民接近法院或使用诉讼的机会或途径、扩大民事诉讼的解决纷争和保护权益的功能以及实现判决形成政策的机能,;[7]那么,理当突破传统可诉性的观念和标准,而赋予这些新型纠纷以可诉性。
基于以上的介绍,我们来具体阐释民事纠纷的涵义。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民事纠纷是私法纠纷(私权纠纷),即就私法关系发生的纠纷。
所谓私法关系是指涉及法律上平等地位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8]亦即双方当事人基于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地位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益、义务或民事责任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民事纠纷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纠纷,而且还应当包括现代型的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的主要特点是:(1)纠纷主体之间是平等的。
(2)纠纷的内容主要是有关民事权益、义务或者民事责任的争议,从而有别于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
在法律特别规定时,纠纷的内容也包括对特定事实的争议,比如对证书真伪的争议等。
;[9](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这是因为民事纠纷是有关私法的争议,而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自治”,所以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当然,这主要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言的,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不具有可处分性。
;[10]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可将其分为: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事实上,这两种纠纷往往是交相并存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的发生往往互为前提;有些民事权利(如继承权、股东权等)兼有财产和人身的性质,由此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则兼有财产和人身的性质。
;[11]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当纠纷过程处于“前冲突阶段”时,主体意识到或者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或者权益受到了侵害,从而产生愤懑,但是却采取忍受、回避和提出谴责或问题等单向性行动。
如果对方采取针锋相对的态度或行动,则进入了“双向冲突阶段”。
在此阶段,纠纷双方可能通过自行交涉或强力征服、压服解决纠纷。
如果自力解决不了,或者处于避免两败俱伤的考虑,将纠纷之外的第三者引入解决纠纷,则到了第三者介入的纠纷阶段。
这种介入可能是第三者的主动,也可能因纠纷主体的请求(仲裁、诉讼等)。
;[12]民事纠纷既然发生了,就得运用纠纷解决机制予以缓解、消除。
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或制度。
不可否认,解决纠纷机制也能够起到预防纠纷的效果。
历史上和现实中,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诸多学者对历史上和现实中的解决纠纷机制作过一些描述,比如:美国学者埃尔曼将解决纠纷的方法归为两类:(1)纠纷主体通过协商,自己来确定解决结果。
这并不排除作为调解人的第三人在协商中协助解决纠纷。
(2)将纠纷交付裁决,这意味着由一位理想的不偏不倚的第三人来决定纠纷主体的哪方优胜。
埃尔曼认为,这两种方法可用以(有时相互交叉)解决民事、刑事和行政纠纷,在缺乏裁决结构的地方或者蔑视诉讼的地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是人们倾向性的选择。
;[13]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把解决纠纷机制类型化为: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根据决定的纠纷解决方式。
前者是指双方当事者就以何种方式和内容来解决纠纷等要点达成合意而使纠纷得到解决,其典型是以协商性交涉为基础的调解。
后者是指第三者就纠纷应当如何解决作出一定的指示并据此终结纠纷。
比如,(1)“非合理的决定过程”,即把决定委诸于偶然的情况或者非人力所能控制的自然现象的场面,如以抽签来决胜负等。
(2)“实质的决定过程”,即第三者根据纠纷中各方实质上的是非曲直来作出决定,其决定基准包括当事者在内的社会成员一般接受的实质性道德准则及正义感。
(3)“先例的决定过程”,即把对过去事例的决定适用于与过去事例类似的眼前纠纷。
(4);“法的决定过程”,即将纠纷前存在的一般性规则适用于眼前纠纷。
;[14]以上学者关于纠纷解决机制的类型化也可适用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描述和讨论。
然而,本文将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划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在此,必须说明的是,由于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各种解决纠纷机制的具体形态和特征往往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本文主要是就现代社会中各种解决纠纷机制的通常形态和一般特征进行简要阐释。
自力救济,有时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己力量解决纠纷,没有第三者协助或主持解决纠纷,其典型方式是和解等。
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来解决纠纷的方式,姑且称之为“社会救济”,比如调解和仲裁等。
社会救济主要是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请求第三者协助或主持解决纠纷。
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所谓“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其典型是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经历了由自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发展过程,其中也伴随着社会救济的发展。
即使在现代社会,这三种解决纠纷机制也是并存着的。
这些解决纠纷机制构成了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
(二)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1.自力救济自力救济的典型方式是和解,下文,主要通过对和解的阐释来介绍自力救济。
“和解”,往往被称为“交涉”,是指纠纷双方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
如果纠纷主体一方以其优势强行解决纠纷的话,则是压制而不是和解。
和解,是纠纷双方以相互说服、讨价还价等方法,相互妥协,以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或协议。
由于和解是纠纷主体自行解决纠纷,所以因和解而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其性质相当于契约,对于纠纷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
;[15]与调解、仲裁和诉讼相比,和解的主要特性有:(1)具有最高的自治性,即和解是依照纠纷主体自身力量解决纠纷,没有第三者协助或主持解决纠纷,和解的过程和结果均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非严格的规范性,即和解的过程和结果不受也无需规范(尤其是法律规范)的严格制约,即是说,既不严格依据程序规范进行和解,也不严格依据实体规范达成和解协议。
有学者认为,和解在形式和程序上具有通俗性和民间性,它通常是以民间习惯的方式或者纠纷主体自行约定的方式进行,甚至可以在请客吃饭、电话交谈中达成协议。
;[16]以和解来解决纠纷,往往不伤害纠纷主体之间的感情,能够维持纠纷主体之间原有的关系。
在现代法治社会,和解尤其是仲裁和诉讼进行中的和解必须遵守合法原则,即和解的过程和内容必须不违背禁止性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和解必须遵守最基本的公平与自治原则,即和解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建立在纠纷主体平等和真实意志的基础上,其间不得存在强迫、欺诈、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等因素。
通常情况下,和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但是,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若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则和解协议被赋予仲裁裁决的性质和效力而具有强制执行力。
至于诉讼和解,在英美法中,若法院以裁决把和解协议内容记录下来(合意判决),则与法院判决的效力相同;德国民事诉讼中,将和解内容在法院案卷上作为合同进行登记,则具有强制执行力;日本则规定法院书记官将和解记入笔录就具有同确定判决同等效力;我国与以上国家做法不同,当事人达成诉讼和解协议的则只得通过撤诉而终结诉讼,并不能获得强制执行力。
2.社会救济在此,我们主要介绍调解和仲裁。
在我国,调解和仲裁等可归为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之列。
(1)调解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包括习惯、道德、法律规范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和妥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调解的形式多样,在我国自古至今,调解的运用非常普遍。
我国古代就有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而民间调解又有乡保、族长、亲友、相邻、缙绅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