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
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摘要:面对日益增多且越来越复杂化的民事纠纷,必须在社会主义法治的框架下建立以司法裁判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便解决各类社会纠纷,并使得诉讼解决的替代性方法——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ADR)成为可能。
关键词: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方式;调解;仲裁一、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表现形式(一)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形成多元化是多方式、多层次、多渠道评价指标体系基础的统一体系。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指在社会众多民事纠纷中,利用民事诉讼和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其各自功能特点上形成互补,以满足不同社会主体需求的程序机制和调整体系。
现代社会中,当问到一个案件通过何种手段得到解决,以达到定纷止争化解民事纠纷的目的时,大部分的回答是经过司法审判,走诉讼程序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判例法(英美法系国家),然后,采信、衡量运用合法取得的证据,以法律的权威来解决纠纷。
这种司法判决或诉讼裁判的方法直至今天,仍被视为是最公平、权威解决争端的方式并可有效抑制和解决社会冲突,实现化解纠纷、社会和谐的机制。
而事实表明,社会在积极的进步之中,公民不再依赖法律强制的报复性来矫正冲突带来的不利后果,而是逐步倾向于以非诉讼程序为主导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
(二)适用多元化解决纠纷的主要思路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广义上可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
对于后者而言,世界上统一的称谓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即“替代性解决纠纷方式”。
实质意义就是非诉讼解决纠纷。
理性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归因于公民对解决纠纷方式多样化的需求。
现代社会对于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需求更是经历了由国家司法权统一集中行使逐渐到其他解决纠纷方式的出现,再到以ADR机制全方位辅助解决争议,替代民事诉讼审判的单一性模式。
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主体的利益冲突和多样化的社会关系、价值观和传统文化观念也在多元化的影响下积极传播。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各种不同的方式和方法来解决涉及到的纠纷,包括法律程序、非法律程序及其他形式的解决机制等。
这些解决机制的选择将依赖于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需求以及解决机构的权力等诸多因素。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浅析。
一、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很多人首选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因为法律程序的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可以强制性地执行。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程序可能并不适合于解决纠纷。
例如,如果纠纷双方之间存在着感情上的矛盾,那么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可能会让彼此之间的关系更加恶劣。
而且,法律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花费,这也让许多人望而却步。
非法律程序包括调解、仲裁、协商等方式。
非法律程序通常比法律程序更加灵活,可以更好地适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例如,通过调解可以让当事人互相沟通,解决彼此之间身情上的矛盾。
而仲裁则可以帮助当事人快速地得到解决,同时还可以提供某些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案。
协商则可以让当事人通过讨论,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协议。
三、其他形式的解决机制除了法律程序和非法律程序以外,还存在着其他形式的解决机制,例如诉求程序和审查程序。
诉求程序是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通过直接向相关机构或人员提出抗议或诉求来解决纠纷。
而审查程序则是由一些独立机构或人员对纠纷进行公正客观的审查,并提出建议或裁决。
总的来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是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的,当事人应该根据纠纷的性质来选择一种最适合的解决方法,以期能够尽快得到满意的结果。
而在积极寻求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应该尊重对方、坦诚交流,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摘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采取多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本文首先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和重要性进行了引言,然后详细分析了仲裁、调解和诉讼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式。
接着探讨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和局限性,强调了其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结论部分总结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指出推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好地认识和了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促进纠纷解决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仲裁、调解、诉讼、优势、局限性、重要性、发展、推广。
1. 引言1.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传统的诉讼方式之外,利用多种形式的方式和机制来解决纠纷的方法。
在现代社会,纠纷种类繁多,纠纷解决的方式也需要多样化,于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通过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更加灵活地应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纠纷,满足当事人的不同需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包括仲裁、调解、协商等方式,旨在通过当事人自主选择和自愿协商达成一致,从而达到快速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加注重当事人的合作和参与,更加灵活和效率高。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更加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1.2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注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使纠纷解决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提高解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还能够培养当事人的协商能力和沟通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能够更好地解决各类矛盾纠纷,还在于其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高法治建设水平,使社会更加公平公正。
浅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浅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摘要】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
本文简述了民事纠纷的特点,剖析了民事纠纷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提出构建民事纠纷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民事纠纷;和谐社会多元化随着国家颁布法律赋予民权,从多年的统计数据中明显看出,民事纠纷开始多发化,除了传统型的民事纠纷类型外还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
而随着传统的以行政调解、单位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的崩解,我国应建立起以调解、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机制为中心的民事解决方式,如何能够使民事纠纷有效、迅速地解决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一、民事纠纷的主要特点民事纠纷是指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的事涉及私法关系之间的纠纷,它是由于地位平等的主体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义务或者责任而形成的法律纠纷。
(一)复杂性民事纠纷因为具有交叉复合的特点,有的是纯粹意义上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但也有不少是民事纠纷与行政、治安、刑事案件重合在一起。
(二)多样性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时期,纠纷的内容主要是有关民事权益和民事责任,各种民事纠纷屡见不鲜,例如:传统的邻里纠纷、买卖纠纷、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劳动纠纷、合伙经营纠纷等。
在法律特别规定时,各种新型的纠纷,如房地产、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等纠纷的内容,这些内容具有特定事实的争议,并且是涉及各个领域。
(三)可处分性这是因为民事纠纷是有关私权的争议,而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自治”,所以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当然,这主要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言的,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不具有可处分性。
二、构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改革开放前的中国表现出一元化和板块化。
一方面,国结合行政化企事业单位。
居委会、妇联等社团组织,形成对公民的直接检查,建立起新政权,在政治上要求是隐性化、非公开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形成新的公民集合体。
国家在高度计划体制弊端基础上的理念转向,仅局限于国家政权安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领域。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各种多元化纠纷也随之增多。
多元化纠纷是指在不同领域和不同层面上出现的各种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民事纠纷、商业纠纷、劳动纠纷、环境纠纷等等。
这些纠纷的产生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诸多不便和损失,因此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纠纷成为了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有效地解决多元化纠纷,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一套纠纷解决的机制,本文将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些基本情况。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形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了诸多形式,主要可以分为法律途径和非法律途径两类。
1.法律途径法律途径是指通过司法和仲裁等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
在这方面,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司法体系和仲裁机构来处理纠纷。
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法院审理,或者选择采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
法律途径的优势在于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经过法律程序解决后,当事人都需遵守裁决结果,确保了公正和稳定。
非法律途径是指通过调解、谈判等非正式途径来解决纠纷。
这种途径更加灵活和便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
非法律途径的优势在于减少了司法程序的耗时和成本,更能够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谐。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面向多元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仅是针对特定领域的纠纷,而是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了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多个领域。
各个机制在解决纠纷时需要考虑纠纷的具体情况和属于的领域特点。
2. 灵活多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即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可以选择不同的解决途径,如法院诉讼、仲裁、调解、谈判等等。
这种灵活性可以满足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更能够提高解决纠纷的成功率。
3. 倾向和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倾向于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谐,尽可能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破裂。
在解决纠纷时,各种机制都会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和关系,尽量达成双赢的结果,保持关系的和谐。
论中国的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论中国的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学号: K********院系: 法学院摘要受传统因素的影响,中国的社会关系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非常人情化的。
中国人不善于打官司,也不喜欢打官司,总会怕伤了和气,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愈来愈多,如何构建一种兼顾公平与效率又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十分必要。
本文将结合中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引进西方民事纠纷解决的先进制度,探索出一条中国的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路。
关键词:民事纠纷和解程序分流进程收费我国现行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分析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人身或财产关系而发生的纠纷。
社会是由非常复杂的各种关系构成的,其中,最重要的就属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人身和财产的关系,亲人之间,朋友之间甚至是存在着某些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多,而且将会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继续呈上升趋势。
而我们都知道目前我国对于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主要是自力救济的自决与和解,社会救济的仲裁与调解以及公力救济的诉讼和行政裁决这几种。
自决,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并且凭借自己的力量来解决争议。
它更强调的是纠纷当事人一方凭借武力迫使对方服从,而不易从心理上消除争议双方的对抗。
这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是不适合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的。
因此自决在多数情况下虽然解决了一时的争议,但容易造成特权的出现,是不应该为我们所提倡的。
仲裁,是指民事纠纷双方主体在民事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协议(即仲裁协议),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纠纷交给特定的中立的民间组织(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仲裁裁决)。
但是,由于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民间的仲裁机构的审理效力虽然在法律上已经具备,但是在人们的心中想被普遍接受恐怕还需要一些日子,而且当前中国的仲裁制度建设还并不完善。
中国人的社会关系是讲人情的,总觉得上了公堂便结了仇。
这也使得诉讼很难成为中国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更何况当前条件下,民事诉讼的高额诉讼费和低下的办事效率也使得很多人不得不望而却步。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1纠纷是人类社会存续过程中的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是一种社会常态。
纠纷的存在虽然对既存的社会具有负面的影响,但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视角分析,纠纷同时又具有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而且纠纷的有效解决,可以促进新的和秩序的诞生。
为此,我们对德州市来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情况进行了实证考察与分析,着力寻求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途径,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多元化的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德州市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情况的实证考察与分析(一)各种常规性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情况基本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人民调解、仲裁、行政处理等,这些机制在诉讼外纠纷解决中起到重要作用。
1.人民调解通过对表一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与人民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逐年下降的趋势相比较,德州市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数量有升中有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是非常高的。
2.仲裁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我国目前存在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三种形式。
(1)商事仲裁。
自德州仲裁委员会建立以来,受理案件数量一直偏少,1997年到2023年,年均收案数在30件左右。
2023年到2023年,均年收案100件左右。
其中,2023年共受理128件,裁决结案56件,调解结案72件,被人民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仅1件。
(2)劳动争议仲裁。
从统计数字来看,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到的案件数偏多。
3.行政处理对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可以分为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两类。
(1)行政裁决。
调研中,我们走访了有权进行行政处理的有关及部门。
我们发现,在土地确权、环境污染、拆迁补偿等方面行政处理解决了大量的纠纷。
例如,2023年,德州市建委裁决房屋拆迁补偿纠纷87件。
其中只有2件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裁决而向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调解。
德州市交警支队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在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前提下,以事故认定为基础,充分发挥交警部门在当事人心目中的权威性优势,协调各方关系,成功调解了80%左右的交通事故纠纷。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为解决多元化纠纷而设立的一套制度和方法。
多元化纠纷一般指的是各种冲突和争议,包括民事纠纷、劳动纠纷、商业纠纷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纠纷的种类和复杂性不断增加,传统的解决方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为了更有效地解决纠纷,需要建立一种更灵活、更公正、更高效的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是提供各种可选择的途径,让纠纷双方能够选择适合他们的解决方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层次。
首先是协商。
协商是一种自愿的、非正式的谈判方式,纠纷双方通过对话和协商来解决问题。
协商的优点是快捷、经济、灵活。
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可以随时调整和协商解决方案,更好地满足各自的利益和需求。
协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当一方强势,或者双方之间关系紧张时,协商可能无法取得进展,需要进一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
其次是调解。
调解是指由第三方向纠纷双方提供中立、公正、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双方达成和解的过程。
调解的优点是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减少对关系的伤害。
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可以帮助双方理清纠纷问题的核心和关键点,促进双方更好地沟通和理解。
调解的结果并无法强制执行,需要双方自愿接受和执行。
再次是仲裁。
仲裁是一种通过法院外的第三方机构来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的特点是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是有约束力的,对双方均具有强制力。
仲裁的优点是独立、中立、效率高。
仲裁的结果也相对公正和可预期。
仲裁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费用较高、程序复杂等。
最后是诉讼。
诉讼是指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的方式。
诉讼的特点是有强制力和法律效力。
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时间长,成本高,但是诉讼的结果一旦确定就是最终的,对双方都有强制执行力。
在一些严重的纠纷和无法调解的情况下,诉讼是一种较好的解决方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和发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纠纷双方的需求,提供更有效、更公正、更高效的解决方式。
纠纷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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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
试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摘要我国目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并不单一,多种多样,已经建立起了包括调解、仲裁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行政裁决、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之间未形成一个有机协调和良性对接的有机体系。
简而言之,当前的问题不是要创造更多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在于有效整合各类纠纷解决机制。
因此,当务之急便是建立一个协调、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必要的立法或者制度建设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和衔接,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功能和整体效益,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论文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一)“纠纷解决机制”的界定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满足社会主体多样性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由于情感恩怨,利益归属及价值取向等因素的存在,人类社会从其产生的那一天开始,便伴随着不同的纠纷和冲突。
”纠纷的产生具有不可避免的必然性,马克斯·韦伯曾经把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归结于社会资源的稀缺性。
对于纠纷这一人类社会无可避免的社会事实,人们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和司法制度的探索中采取了很多种不同的解决方式,如协商、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直到诉讼制度的出现,对人类社会纠
纷的解决有着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本文所称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指包括诉讼制度和法院以外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二)我国主要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
民事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和地位,其主要功能是解决民事案件纠纷。
尽管在其成本、效率等方面可能不及和解、调解或仲裁,但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尊严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诉讼程序一样,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宗旨也是通过为社会主体提供一种在公平程序上对话和协商的渠道来解决纠纷,二者一样都属于程序范畴。
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实践中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不单一、多种多样,已经建立起了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多种方式:
1.协商和解
和解不是由第三方,而是通过当事人双方的相互协商和妥协达成一致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的行为。
和解的过程一般即是谈判协商的过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在德国民法典中,和解被表示为“以相互让步的方式消除当事人争执或者不确定性的合同”。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违反当事人意志、强迫调解甚至滥用权力的司法不公和腐败行为,同时纠纷的解决也更稳定,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立局面消除也更彻底。
2.调解
调解是一种历史最为悠久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现代ADR的一种基本形式,在世界各国被广泛采用。
在我国,调解通常定义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活动豍这一定义反应了我国调解制度的基本特征:(1)有中立的第三方主持参与;(2)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3)调解协议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契约,不具有强制性;(4)调解程序具有灵活性和便利性。
3.仲裁
仲裁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仲裁契约),把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处理,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法或制度。
世界各国基本都制定了较为完备系统的仲裁法,虽然各国对仲裁机制的具体规定各具特色,但基本都具备以下共同特征,我国仲裁制度也不相例外:一是仲裁必须以当事人事先达成的协议为前提。
二是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约束性。
与调解协议不同,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仲裁裁决一旦做出便具有终局效力。
三是仲裁在适用实体规范和程序两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仲裁人在做出判断时原则上可以自行决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二、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困境
(一)“诉讼爆炸”之困
二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出现了“诉讼爆炸”的困境,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
随着社会改革的推进和利益格局的
调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突飞猛进,伴随着深刻的社会变迁和利益的冲突,社会矛盾纠纷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
不仅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频发,而且矛盾和纠纷的范围也有所扩大,冲突和对立的程度不断加剧。
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就要求法院尽可能及时迅速又公正合法的解决这些民事纠纷,然而,法院工作严格的程序性以及庭审的复杂性又制约着法院处理案件的效率,从而导致大量的案件积压和诉讼延迟。
近年来,我国法院也同样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考验,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承受大量的案件纠纷,尤其是当大量的“一元诉讼”不断涌入法院,案件数量激增使得法院不堪重负。
这在客观上又容易导致久审不决、积案居高不下、审判质量下降等“诉讼爆炸”综合征,进而会影响到法院审判和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因此,建立一种便捷、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及时化解和解决纠纷,重新树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二)高成本、低效率
纠纷解决实践中常会出现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扯皮,或者依赖领导批示,领导不批示便无法解决等现象。
诉讼的成本不仅仅是简单意义上的诉讼费用,还包括诉讼所耗费的时间、当事人精力的损耗以及因为参加诉讼而导致的其社会资信能力的下降等等。
实践中我国采取诉讼这种解纠方式是高成本低效率的,所以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把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去处理,规范解决各类纠纷的主体、规则和程序,使各类纠纷
的解决有据可依、有规则可循,可以有效减少长期以来的各种弊端,使纠纷的解决向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方向转变,进而形成解决纠纷的长效机制。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完善和健全
在积极的探索与实践中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协商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关键在于还没有形成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协调统一、程序衔接、功能互补、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
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以法院判决和法院调解为主,以诉讼外解决方式为辅,包括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的纠纷处理机制、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以及民间组织调解,还包括极具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
他们共同构成我国的纠纷解决制度内容。
但是现实中他们各自为政、适用依据不相统一,总体上缺乏一个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
有些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与现代ADR的公正、效益、灵活等价值目标想去甚远,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发展也不平衡,有的在实践中发挥着突出的作用,有的却形同虚设。
由此,我们更需要建立起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
三、我国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和重构
(一)强化非诉讼机制的司法保障,促进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合理衔接
法院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是纠纷解决的最后屏障。
非诉讼机制的解决结果往往需要司法强制力加以落实,因此,法
院对非诉讼机制的认同和支持是其得以有效运作的必要保证。
例如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确认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为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协调法院与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的分工与配合,强化法院对调解协议、仲裁结果的司法保障措施和力度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手段。
(二)构建“大和解”制度
据统计,美国有97%以上的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就由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了。
豎英国高等法院中案件量最多的王座庭只有2%的案件进入审理阶段,98%的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就得到了解决。
而我国的和解撤诉率却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司法政策在调解和审判两者间频繁转化的困局值得我们为之反思。
笔者认为在强调调解的同时,可以寻求新的纠纷解决思路,在充分发挥审判和调解各自的优势前提下,应该更加注重和解方式的运用,构建“大和解”制度,促进纠纷双方当事人主动化解矛盾。
所谓“大和解”机制就是动员和利用一切资源,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争端的机制。
建立“大和解”制度既有利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可以降低司法成本、减轻司法腐败等问题,因此,应积极构建审判、调解与和解相辅相成、协调统一的格局。
(三)完善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监督管理和保障工作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需要社会多个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只有各纠纷解决机构互相协调、程序衔接,才能使多元化的
纠纷解决机制高效运转。
(1)建立统一的纠纷解决协调机制。
根据所在地的纠纷情况,对纠纷案件统一分流,合理的分配纠纷解决的资源,提高纠纷解决部门工作人员解决纠纷的能力。
(2)建立统一的纠纷解决评估机制。
应当建立统一的、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评估机制,对各纠纷解决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设立奖惩制度以激发纠纷解决部门和个人在处理纠纷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建立统一的纠纷解决监督制度。
当前我国各纠纷解决部门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随意性大、约束性较差,因此亟需建立起一套监督机制,制定监督方案,设置专门人员对各部门的纠纷解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