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保障权益
职工权益保障制度

职工权益保障制度在现代社会中,职工权益保障制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获得应有的待遇和福利,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本文将探讨职工权益保障制度的意义、内容及其改进方向。
一、职工权益保障制度的意义职工权益保障制度的出现和实施,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公正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职工权益保障制度能够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例如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
这有助于减少劳动争议和不公平待遇,增强劳动者对工作的满意度和工作积极性。
其次,职工权益保障制度还可以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和退休金等,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尊严。
最后,职工权益保障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之一,保障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减少了社会矛盾和紧张。
二、职工权益保障制度的内容职工权益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多个方面。
首先是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劳动报酬等相关事项。
其次是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地获得合法的工资报酬。
这需要建立健全的工资核算和支付机制,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还有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用于规范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通过合理调配工作时间和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益,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另外,社会保险制度也是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通过社会保险制度,劳动者可以在遇到困难或退休时获得一定的经济支持和保障。
三、职工权益保障制度的改进方向虽然职工权益保障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需要继续改进和完善。
首先,应建立更加公平和透明的薪酬制度,确保工资分配的公正性。
通过建立绩效评估和工资激励机制,可以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管力度,防止非法用工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职工权益保障条例(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职工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除外。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统称进城务工人员)。
本条例所称职工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条职工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各级国家机关保护、支持职工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公安、经济信息、司法、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工会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对职工权益保障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工会认为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侵犯职工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权益职责的行为,有权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并得到答复。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职工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三章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第三十二条职工依法享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享有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享有参与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对涉及自身权益的事项享有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职工权益保证措施

职工权益保证措施作为一个积极投入于工作的职场人士,我们应当认识到保护职工权益的重要性。
职工权益保证措施是一种促进职业发展和维护职工福利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职工权益保证措施展开详细阐述,以帮助广大职场人士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
一、工资保障措施工资保障是职工权益保证的基础。
企业应确保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倡导实行公平的薪酬制度。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工资结算机制,确保通过合法途径发放工资。
同时,采取一定措施确保工资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加强职工对工资水平、发放标准等方面的监督。
二、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劳动合同是保护职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应规定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和休假等相关内容。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维护,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同时,职工劳动保障是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方面。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各项职工保险和福利措施,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此外,应加强对职工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的监测,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职业培训和发展机会提供职业培训和发展机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途径。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为职工提供不断学习和成长的平台。
通过组织内外培训、技能提升等措施,帮助职工提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此外,企业还应为职工提供晋升和晋级的机会,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措施。
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工作时间安排,合理分配劳动时间,避免过度工作和加班现象的发生。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休假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合法的休假权益。
企业还应加强对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是保护职工权益的必要措施。
企业应设立专门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处理和调解劳动争议。
此外,应提高调解机构的效能和公正性,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及时而公正的解决。
工会如何发挥作用,实现职工权益保障与维护

工会如何发挥作用,实现职工权益保障与维护随着全球化和市场化的趋势加速,企业的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劳工队伍面临着各种不同的挑战。
在这个时候,工会作为劳工队伍的一种组织形式,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维护职工的基本权益,并为职工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质量。
这篇文章将介绍工会如何发挥作用,在实现职工权益保障与维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工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组织1. 工会可以为职工提供权益保障和维护工会是职工的代表组织,可以为职工提供权益保障和维护。
工会的职责是代表职工与企业谈判,协商工作条件和薪资待遇,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和利益。
工会还可以维护职工的社会福利和保障,为职工提供培训、职业发展和其他服务,以帮助职工提高自身能力和竞争力。
2. 工会可以为职工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会可以为职工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让职工了解自身的权益和利益,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咨询。
工会还可以代表职工向企业提出诉求,以使职工的意愿得到更好的尊重。
3. 工会可以组织职工参与集体谈判和劳动争议的解决工会可以组织职工参与集体谈判和劳动争议的解决。
通过这个过程,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谈判,并在需要时采取行动维护职工权益。
二、工会需要发挥更大的作用1. 工会需要积极提高对职工的服务质量和数量工会需要积极提高对职工的服务质量和数量,提供更多的工作条件改善和生活服务,以满足职工的需求。
工会应该关注职工的作息时间、健康状况和事业发展,为职工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
2. 工会需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工会需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应该与企业共同解决问题,建立更加密切的合作关系,强化对企业的监督和监控,以确保企业遵守劳动法和其他劳动法规。
3. 工会需要积极发掘职工的智慧和创新工会需要积极发掘职工的智慧和创新,推动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
通过建立团队、实施技能培训、参与草根创新等方式,工会应该积极发掘职工的创造性和潜力,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女职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女职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享有以下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1、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应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女职工劳动强度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三期"劳动特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劳动: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假期。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三期"劳动合同的解除"三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处在"三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若处于"三期"的女职工的行为属于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整理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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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条职工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福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职工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与信息化、公安、司法、工商、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进行监督。
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劳动权益职责的,工会有权依法要求纠正;职工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援助。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劳动权益保障事项公开,依法订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新劳动法出炉:保障员工权益更加周全(劳动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新劳动法出炉:保障员工权益更加周全1. 近日,我国新劳动法正式出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部新劳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对于保障员工权益的决心和努力,也为建立更加公平和健康的劳动关系奠定了重要基础。
2.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力市场不断壮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因此,及时修改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3. 新劳动法的出台,着眼于解决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调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双方的和谐共赢。
其中,涉及到的内容涵盖了从劳动合同签订到劳动报酬支付等各个方面。
4. 一项重要的变化是新劳动法加强了对非正式劳动关系的监管和约束,规范了零工经济和平台经济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使其在法律层面上得到更好的保障。
5. 此外,新劳动法还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支持。
6.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新劳动法也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要求其依法履行用工程序、保障员工权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等,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7. 新劳动法的出台无疑将推动劳动关系的改善和完善,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的良性互动,提升整体社会的劳动环境和氛围,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8.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征程中,保障员工权益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基础和前提。
新劳动法的出台,将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9. 总的来看,新劳动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劳动关系领域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让我们共同期待新劳动法的落地实施,为构建更加公平、公正、有序的劳动关系贡献力量。
幼儿园教育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制度
幼儿园教育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制度
随着我国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幼儿园教育职工的劳动权益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至关重要。
1. 法律保障
- 幼儿园教育职工的劳动权益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 雇佣关系、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方面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2. 保险保障
- 幼儿园应当为教育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3. 健康保障
- 幼儿园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教育职工的身体健康,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4. 培训保障
- 幼儿园应提供相关的培训机会,提升教育职工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5. 紧急救助
-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紧急救助制度,保障教育职工在工作中出现意外时能得到及时救助。
6. 维权渠道
- 幼儿园教育职工可以通过工会、人力资源部门等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的幼儿园教育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有利于增强教育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幼儿园的发展稳定。
保障职工权益,最新《劳动法》实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保障职工权益成为了一个国家以及企业必须重视的问题。
最新一版的《劳动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对职工权益的保障,促使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分析新《劳动法》的重点内容及其对职工权益保障的意义。
首先,新《劳动法》重点规定了合理工时制度。
新法规定了每天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工资等具体细则,明确了工人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于避免过度加班现象的发生,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
通过限制工作时间和提供适当的休息,员工能够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增加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压力,提高对工作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其次,新《劳动法》着重规范了劳动合同制度。
根据新法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并明确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效地提高了劳动合同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新法还规定了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这对于职工来说,意味着他们的劳动关系更加稳定,合同纠纷的可能性被大大降低,从而增加了就业的安全感和稳定感。
最后,新《劳动法》强调了劳动报酬的公平与合理。
根据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要及时足额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擅自扣减或拖欠。
同时,也规定了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相关细则。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于减少违法用工行为,避免了职工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
合理的工资分配能够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动力,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总的来说,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于保障职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通过规范合理工时制度、加强劳动合同制度以及确保劳动报酬的公平与合理,为职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权益保障。
这对于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企业也应该积极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职工权益,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共同进步。
加强职工权益保障,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加强职工权益保障,维护劳动关系稳定2023年,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迅速的国家,我国职工权益保障和劳动关系稳定成为时代发展的焦点问题。
保障职工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是国家发展经济和保障人民生活的基础。
本文将探讨加强职工权益保障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方法和措施。
建立完善的职工权益保障机制是关键。
2023年,我国将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职工权益保障机制。
国家将加强对职工权益的执法监督和保护力度,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和惩罚,确保职工权益得到维护。
同时,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将逐步向非正常就业人员等群体延伸,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
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是实现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手段。
2023年,国家将确立长期稳定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使企业在管理过程中注重职工权益的保护和尊重,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益。
此外,国家将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与工会、职工代表组织等共商劳动关系,通过和谐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纠纷,保障企业稳定运行。
推进劳动法律制度改革是确保劳动关系稳定的法律保障。
2023年,我国将进一步推进劳动法律制度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劳动标准、工资福利等制度,保障职工劳动合法权益。
同时,国家将强化劳动法律制度的执行监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确保劳动关系稳定安全。
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是推进职工权益保障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途径。
2023年,我国将加大职业教育投入,扩大职工教育培训的覆盖面,提高职工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增强职工的就业竞争力和工作满意度,从而实现保障职工劳动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
加强职工权益保障,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是我国创造经济发展丰硕成果,实现人民幸福生活的关键之一。
2023年,国家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确保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劳动关系稳定有序的运行,推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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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保障权益【篇一:员工权益保障制度】员工权益保障制度1. 目的为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保证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
4. 职责4.1 人事行政部4.1.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员工劳动、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制度。
4.1.2宣导法律法规,组织员工培训。
4.1.3负责员工的体检和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
4.1.4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组织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分组鉴定。
4.1.5按照工作强度,工作性质合理安排人员。
4.1.6督促用人部门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
4.1.7执行公司《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规定》,督促员工在作业过程中正规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4.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4.2.1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地方有关企业安全生产及员工职业健康、劳动保护工作的各项规定。
4.2.2对员工和公司报送的有关安全、健康信息和建议进行汇总,逐项解决。
4.2.3定期对生产作业现场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
4.2.4负责对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和处理。
4.3 工会委员会4.3.1依法维护员工的劳动权益、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4.3.2代表员工提出劳动保障要求,提出在安全生产中反映的有关安全问题。
4.3.3确保员工关心的问题得到积极响应,保证员工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及安全状况异常的情况下拒绝工作而不会受到惩罚。
4.3各部门负责人4.3.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对本部门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4.3.2 精心组织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泄漏,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卫生标准。
4.3.3在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5.工作程序5.1劳动权益基本要求5.1.1员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5.1.2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
5.1.3公司录用、接收员工,不得向其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集资款等款物,不得扣留其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
公司不得因员工不集资或者不缴纳抵押性款物而拒绝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5.1.4公司不得采用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迫使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逃避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5.1.5公司应当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订立集体合同。
5.1.6公司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建立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5.1.7公司应当以法定货币按月向员工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也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5.1.8公司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
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协商;协商一致后,公司可以在劳动法许可的范围内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5.1.9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公司负有告知义务,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给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本人。
5.1.10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劳动保护条件不完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事故隐患未排除,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有权拒绝进入生产作业场所。
员工遇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场所;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扣发员工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5.1.11公司应当依法为员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2职业健康及劳动保护基本要求5.2.1公司应根据“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5.2.2公司应根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组织。
5.2.3 各部门要依据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目标并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出自己的目标及管理方案。
5.2.4 各部门应每年不定时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使其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规定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
5.2.5 各部门应接受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与检查,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对隐患进行整改、消除、减少风险的存在。
5.2.6 员工及其代表有权参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各项活动,并享有以下权力:a.参与职业健康工作方针和程序的制订、实施和评审;b.参与影响作业场所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的任何变化的讨论;c.参与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事务;d.员工可通过各种形式了解职业安全健康员工代表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并可在职业安全健康等方面与他们进行沟通和协商。
5.2.7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并由公司行政部管理。
5.2.7.1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如:电焊工、电工等)必须按《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其到指定的医院进行职业病预防体检。
5.2.7.2 各部门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及公司企业安全管理方针在公司范围内对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工种、作业场所加以监控,杜绝职业病的发生。
5.2.8 女工保护5.2.8.1切实做好女员工的“五期”保护工作。
即(月经期、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经县以上医务部门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严格贯彻劳动部颁发的《女员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广东省实施《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5.2.8.2女员工怀孕,单位要根据女员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员工,应当根据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的夜班劳动。
怀孕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劳动时间。
5.2.8.3女员工产假、哺乳,按《女员工保护规定》及广东省《实施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5.2.9 生产现场作业控制5.2.9.1各部门必须对员工工进行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使其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伤害。
5.2.9.2 生产部门在员工进入生产车间前必须按劳保用品管理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提醒员工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防护用品。
5.2.9.3 厨房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办理《健康证》后上岗。
对查出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令其离岗。
5.2.10职业病预防的管理5.2.10.1粉尘的管理:作业人员要佩戴符合防尘要求的劳保用品,各部门不定期抽查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5.2.10.2有毒有害气体的管理: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通风,防止吸入有毒有害气体。
各部门的安全检查人员在作业过程开始前负责检查落实通风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具备通风条件禁止施工。
5.2.10.3噪声的管理:在强噪声环境工作的作业人员,须佩戴耳塞以减轻噪声对身体的危害。
5.2.10.4防暑降温的管理:高温季节为防止中暑,调整工作时间,避开高温时间段;对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特别是室外工作人员,根据劳动强度的不同分别发放防暑降温药品,防止中暑现象发生。
5.2.10.5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各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向员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并每月对员工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落实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5.2.11劳动时间的管理: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员工因为工作需要而进行加班劳动时,各部门要加强加班期间的工作环境检查,观察员工的工作状态,防止员工过度疲劳,并必须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加班工资。
5.2.12劳动强度管理:各部门根据工作、岗位和个人能力安排员工适当的工作岗位,严格控制劳动强度,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证措施,防止发生职业病和安全事故。
5.2.13职业健康及劳动保护权力:员工应当享受到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和条件,对于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抵制、检举、揭发以至向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上级有关部门控告。
6. 相关文件6.1《人力资源管理程序》(jl-qe-ad-01)6.2《新丰杰力电工员工招聘、入职、离职工作指引》(jl-qw-ad-01) 6.3《劳保及办公用品管理规定》(总2011080023号)6.4《违反安全生产处罚规定》【司20120419号】6.5《考勤制度》(总:2011080020号)【篇二:维护职工劳动保障权益问题及对策】维护职工劳动保障权益问题及对策[摘要] 当前,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下岗失业人数居高不下,职工就业岗位不稳,就业质量不高;职工收入普遍被人为压低,收入差距过大,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突出;相当一部分职工未被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参保职工保障水平不高,个人负担偏重;部分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无力支付职工债务、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职工过多地承担了改制成本。
政策建议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和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就业权益的实现;建立和完善收入分配政策法规,确保职工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抓紧建设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效化解职工的社会风险;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更好地为困难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帮扶。
[关键词] 职工;劳动保障权益;突出问题;政策建议[中图分类号] c91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0391(2007)03-0012-04*本文系为中共中央党校第40期省部级干部进修班A班社会发展方向《政策论坛》提交的报告。
一、当前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1.下岗失业人数居高不下,职工就业岗位不稳,就业质量不高就业的总量性和结构性矛盾相互交织,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效应减弱,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十一五”期间,中国城镇每年需要就业的人口都将超过2400万人,而新增的就业岗位加上自然减员也只有1100万个。
中西部地区、资源枯竭的城市就业问题更加突出。
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任务艰巨。
从近五年来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看,尽管中央采取了很多措施,但再就业率总体水平还不到50%。
2005年底,下岗失业人员仍高达900万人,他们中90%以上是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者。
2008年底以前,国企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还有410万,并轨后未就业的下岗职工仍然还有200多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还有400万,辅业改制需要分流安置的职工有300万。
除上述总量性矛盾外,我国结构性失业现象也十分明显。
一方面是大批职工下岗失业,另一方面则是高级技术职工大量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