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湖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考核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评价专家主要从科学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学家、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潜在用户代表中遴选产生。
(二)立项评审应重点从研究目标和内容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技术的创新性与实用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技术实力与研究基础、预期应用前景等方面作出评价;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重点评价项目合同或任务书所确立的目标实现情况和潜在的应用价值。
(三)应将立项评审作为评价工作重点,一般不组织专门的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但应当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对探索性强或具有明显创新性的“非共识”研究项目,应重点评价被评价方的创新能力与潜力、学术水平及科学严谨性。对争议或分歧较大的,应当将评价专家署名的不同评价意见和被评价方的申辩理由一并提交委托方审定。应加强对此类项目的管理和后期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成果产出的质量和对原始性创新的贡献及潜在价值。
(三)更换原则。委托方或受托方组建的常设评价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应定期换届,其成员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并应当保持一定的更换比例。
第二十条评价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在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对于无保密要求的重大科学技术计划的制定,优先资助领域的遴选,重大项目与重要“非共识”项目、重要研究与发展机构和人员等的评价,应邀请一定比例的境外专家参与。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学技术评价是指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与科学技术活动相关的事项所进行的论证、评审、评议、评估、验收等活动。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验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冀科平函〔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验收工作的通知冀科平函〔2021〕3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有关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依托单位: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9年新建“河北省有机氟材料及应用产业技术研究院”等22个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的通知》(冀科平函〔2019〕33号)和《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规〔2019〕4号)要求,省科技厅定于2021年11月上旬对2019年新建、两年建设期满的22个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名单见附件)进行建设任务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方式验收工作采用“申请验收单位按照诚信原则在线填报验收材料、邮寄纸质材料,专家组通过会议验收形式审查验收材料并给出验收结果”方式进行。
参加验收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参加验收会议。
二、验收申请与验收材料(一)验收申请。
采用线上电子版填报提交和线下纸质材料报送的方式。
(二)电子版验收材料。
以申报用户在“河北省科技创新资源公共服务平台”(:81/)-登录“河北省研发平台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建设任务验收”,填写验收申请表,上传验收大纲、验收总结报告及佐证材料等,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归口管理单位。
(三)纸质验收材料1.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2.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验收大纲3.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运行实施方案(二年建设期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4.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验收总结报告5.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包括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知识产权协议、论文和照片资料等;6.经省科技厅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湘政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2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14日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为推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更好落实,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定如下措施。
一、定期发布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指数和榜单。
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加大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力度。
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纳入高等院校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作为高等院校领导班子考核、生均经常性拨款、学科项目平台团队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激励机制,将承接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情况纳入对市州的年度考核激励和对产业园区的综合评价。
三、高等院校应完善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分类评价激励制度。
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中试熟化、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评价指标,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奖励评选的重要依据并加大权重,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
高等院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岗位。
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和评价,在自然科学系列和工程技术系列下增设技术经纪专业开展职称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5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5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构建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推动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和转化应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标准(一)完善科技成果评价的分类。
科技成果评价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软科学研究四类实施。
基础研究类重点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著、论文、学术报告、学术方案、专利和标准等。
应用研究类重点评价新用途、新功能、新方法、新技术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利、样品、应用方案和功能结论等。
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下同)重点评价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工程、新系统、新服务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成果形式主要包括技术方案、部件、样机、产品、专利和标准等。
软科学研究类重点评价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等研究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成果形式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和著作等。
(二)明确科技成果评价的内容。
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多维度评价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五类价值。
产业技术研究院下半年工作要求

产业技术研究院下半年工作要求一、总体目标产业技术研究院下半年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推动产业升级,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深入开展科技研究,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成果转化,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实现产业发展与科技进步的有机结合。
二、科研项目1. 加强产业前沿技术研究,围绕重点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升级。
重点关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技术,深入研究其在制造业、金融业、医疗健康等领域的应用。
2. 继续推进产学研合作项目,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共同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
通过建立技术创新联盟、共享平台等形式,促进产业技术创新的集聚效应,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三、人才培养1. 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提高团队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通过引进高层次人才、组建研究团队、开展技术培训等措施,不断提升团队的学术造诣和专业能力。
2. 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搭建学术平台,促进人才交流和合作。
通过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进行学术报告和讲座,提高团队成员的学术素养和创新思维能力。
四、技术转化1. 加强技术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工作,提高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通过与企业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推动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有机结合。
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技术创新的市场竞争力。
通过加强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推动产业技术创新的持续发展。
五、国际合作1. 加强与国际科研机构的合作,开展科研项目和技术交流。
通过与国外专家学者的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2. 参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通过参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推动产业技术研究院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影响力和地位,提高国际合作的水平和质量。
六、绩效评估1. 建立科研绩效评估体系,全面评估科研项目的成果和质量。
通过制定科研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定期进行绩效评估,激励科研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6•【字号】苏政办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规〔202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6日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和推动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产研院)改革发展,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省产研院独立法人性质的专业研究所、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公司使用财政资金取得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归相应院所、公司所有;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依法依规自行处置,不需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主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省产研院可按规定赋予完成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鼓励国内外科技成果到省产研院进行二次开发、转移转化,省科技计划项目或专项资金建立专门渠道给予优先支持。
省产研院及专业研究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并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收入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0•【字号】津科规〔2018〕7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规〔2018〕7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8〕24号),做好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认定与考核管理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科委制定了《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0日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8〕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研院),是在天津注册,聚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链后端,在工程技术开发、技术商品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衍生孵化等方面具有鲜明优势与特色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的独立法人组织。
产研院是我市产业创新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市科委负责组织开展产研院的认定和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产研院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认定第四条申请产研院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组织。
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天津,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成立1年以上。
申请单位须以独立法人主体进行申请,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独立法人组织。
(二)完善的体制机制:1.建立了适应市场化运营的管理体制,行政、人事和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2年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考核奖励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2年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考核奖励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3.02.01
•【字号】津科区〔2023〕18号
•【施行日期】2023.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2年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
效考核奖励名单的通知
津科区〔2023〕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产业技术研究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8〕24号)和《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津科规〔2018〕7号)的相关政策要求,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考核工作。
经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形成了2022年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考核奖励名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2022年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考核奖励名单
2023年2月1日
附件
2022年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考核奖励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湖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考核的通
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鄂科技通[2017]4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7.05.04
【实施日期】2017.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湖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考核的通知
(鄂科技通〔2017〕43号)
各研究院、相关市州科技局:
为加强对湖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湖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省科技厅决定开展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下一步支持的重要依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经省科技厅批准组建的研究院(附件1)。
二、考核内容
研究院近三年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包括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与转化、科技条件资
源、研发投入以及对企业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等内容。
三、相关要求
1、研究院负责人使用个人账号登录http://进行申报,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研究院绩效考核报告的电子版(申报书的电子版格式为PDF格式,大小控制在15M以内)。
2、研究院所在地科技局负责督促研究院认真总结近三年的建设与运行情况,按时上传绩效考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