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消费税解析
会计实务:如何界定黄金摆件的范围?

如何界定黄金摆件的范围?
问:我公司为金银首饰零售企业,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黄金摆件不征收消费税。
黄金摆件具体包括哪些内容?黄金吊坠类饰品是否属于黄金摆件?
答:我国的消费税是对特殊货物征收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规定了消费税的具体征税范围,未在其中的并不缴纳消费税。
国税发〔1993〕15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规定该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其中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规定,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因此,只要贵公司销售的金银货物并不在以上范围内,均不缴纳消费税。
黄金吊坠类饰品属于首饰,不属于黄金摆件。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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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讲_消费税法(2)

第三章消费税法【知识点四】应纳税额的计算【考点3】零售环节——金银铂钻、超豪华小汽车【例题1·单选题】某经批准具有经营金银首饰资质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2月向消费者个人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收入58950元,零售金银镶嵌首饰取得含税收入35780元,零售镀金首饰取得含税收入32898元,零售包金首饰取得含税收入12378元,另取得首饰修理清洗收入780元。
该商业企业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为()元。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A.4191.59B.5983.16C.4081.62D.0【答案】A【解析】该商业企业应纳消费税=(58950+35780)÷(1+13%)×5%=4191.59(元);金银首饰的修理清洗收入不缴纳消费税;包金、镀金首饰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
【例题2·单选题】2020年5月,某金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纯金项链1条,新项链对外零售价格6000元,旧项链作价4000元,从消费者手中收取新旧差价款2000元。
该金店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A.300元B.265.49元C.88.50元D.200元【答案】C【解析】该金店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2000÷(1+13%)×5%=88.50(元)。
【例题3·单选题】某汽车经销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0年3月,将一辆高档小轿车销售给某上市公司的高管,销售价格为160万元(含增值税)。
已知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40%,该经销商应纳消费税税额是()万元。
A.0B.68.97C.14.16D.16【答案】C【解析】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该经销商应纳消费税税额=160÷(1+13%)×10%=14.16(万元)。
【考点4】委托加工环节(委托加工的界定、代收代缴、外购农产品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加工收回的处理)【例题1·单选题】甲地板厂生产实木地板,2020年1月受乙地板厂的委托加工一批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给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5万元、加工费6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消费税案例

消费税案例分析案例一:某首饰商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1)零售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的套装礼盒,取得收入29.25万元,其中金银首饰收入20万元,镀金首饰收入9.25万元;(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2000条,新项链每条零售价0.25万元,旧项链每条作价0.22万元,每条项链取得差价款0.03万元;(3)为个人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商城提供原料含税金额30.42万元,取得个人支付的含税加工费收入4.68万元(商城无同类首饰价格);(4)用300条银基项链抵偿债务,该批项链账面成本为39万元,零售价70.2万元;(5)外购金银首饰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镀金首饰一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
(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5%)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销售成套礼盒应缴纳的消费税;(2)“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应缴纳的消费税;(3)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4)用银基项链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案例二:某酒厂2009年7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销售粮食白酒20吨,不含税单价6000元/吨,销售散装白酒8吨,不含税单价4500元/吨,款项全部存入银行;(2)销售以外购薯类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4吨,不含税单价3200元/吨,货款已收回;(3)用自产的散装白酒10吨,从农民手中换玉米,玉米已入库,开出收购专用发票;(4)该厂委托某酒厂为其加工酒精,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6吨,每吨不含税单价为8000元,已经销售。
注:粮食白酒定额税率0.5元/500克;比例税率为20%。
要求: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案例三:某酒厂生产粮食酒精、薯类酒精为原料的白酒,同时生产啤酒。
2009年6月份的生产销售情况如下:(1)外购薯类酒精1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单价是1500元/吨,外购粮食酒精2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是2100元/吨;(2)外购生产白酒的各种辅助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是12000元;(3)外购生产啤酒的各种辅助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是250000元;(4)当月用8吨薯类酒精及辅料生产薯类白酒共22吨,销售了20吨,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2000元/吨,用15吨粮食酒精及辅料生产粮食白酒32吨,销售了30吨,不含增值税售价18000元/吨;(5)当月用剩余的酒精及辅料生产白酒10吨,实际生产成本是8500元/吨,这部分白酒用于抵偿债务,该白酒不含增值税售价为9000元/吨、10000元/吨、11000元/吨;(6)当月销售生啤酒10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出场单价为2800元/吨,另外,按照惯例开具发票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为200元/吨,期限为3个月;(7)当月销售果啤14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厂价款为2900元/吨,另外,按照惯例开具发票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为200元/吨,期限为3个月;(8)当月有以往发出到期包装物押金5000元(生啤)和3000元(果啤)到期未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5]063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5.04.06
【实施日期】1995.04.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6日国税发[1995]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部分地区金银首饰消费税贯彻执行情况座谈会讨论意见,现将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若干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应抓紧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以下简称认定)工作。
对持有人民银行1994年底以前核发的《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符合《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九个条件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可不需等待人
民银行重新审核发放《许可证》,先行予以认定。
认定工作应在1995年4月底之前完成。
03章消费税法习题答案与解析

第三章消费税法习题答案与解析【例题1】以下关于消费税特点的说法,正确的有( )。
D税负具有可转嫁性【答案】ABCD【解析】我国消费税的特点是: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平均税负程度比较高且税负差别大;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税负具有转嫁性。
【例题2】以下单元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有()。
A.出产发卖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除外)的单元【答案】ABC【例题3】以下行为应缴纳消费税的有( )。
C.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持续出产应税消费品后发卖的D.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直接发卖的【答案】ABC【解析】选项AB属于视同发卖行为缴纳消费税;选项C在出厂环节计算缴纳消费税;选项D 直接发卖时不必再缴纳消费税。
【例题4】以下环节既征消费税又征增值税的有( )。
A.卷烟的批发环节B.金银首饰的出产和零售环节C.扮装品的出产和零售环节D.某商场发卖粮食白酒【答案】A【解析】金银首饰(含铂金首饰)的出产环节不征消费税,只是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扮装品的出产环节征收消费税,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商场发卖粮食白酒不征收消费税。
【例题5】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发卖额10.53万元,此中包罗以旧换新首饰的含税发卖额5.85万元。
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3.51万元,乙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2.34万元。
计算: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不考虑进项税)。
【答案】应纳消费税=(10.53-5.85)÷1.17×5%+2.34÷1.17×5%=0.3(万元)应纳增值税=(10.53-5.85)÷1.17×17%+2.34÷1.17×17%=1.02(万元)【例题6】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不异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发卖的卷烟,其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条件有()。
金银首饰消费税解析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有11大类,其中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管比较特殊,而且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部文件对其征管进行调整,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若干政策作一了解。
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我国的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
但是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比较特殊。
根据财税[1994]95号文要求,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由生产销售环节改为在零售环节。
实际上,目前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只有金银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从2002年起)。
二、金银首饰加工业务金银首饰加工业务包括带料加工和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
与其他应税消费品的加工业务相比,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消费税具有很多特殊性:1、金银首饰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其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委托加工者,受托加工者只是代收代缴义务人;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金银首饰相关消费税的特殊性探析

金银首饰相关消费税的特殊性探析作者:王琦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4年第9期王琦摘要:金银首饰作为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的法律规定具有明显的特殊性。
通过对其特殊性进行逐项细致分析,探讨相应的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的方法。
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金银首饰;消费税;特殊性金银首饰是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中的一种,与其他应税消费品相比,其消费税法律规定较为特殊。
本文通过对其特殊性进行逐项细致分析,探讨相应的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的方法。
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一、委托加工业务中以受托加工者为纳税义务人【例1】鑫艺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是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生产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 年5 月发生下列业务:受某酒店委托加工一批黄金首饰,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60000 元,该厂收取加工费30000 元,没有同类饰品销售价格。
(增值税率为17%,金银首饰消费税率为5%)该业务是金银首饰委托加工业务,一般认为鑫艺公司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应该是: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0×17%=5100(元)组成计税价格:(60000+30000)÷(1-5%)=94736.84(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94736.84×5%=4736.84(元)借:银行存款39836.84贷:其他业务收入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736.84本例中税额计算正确;但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确认错误。
根据消费税法,鑫艺公司受托加工金银首饰,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而不是代收代缴义务人。
正确的会计核算是:借:银行存款35100贷:其他业务收入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736.84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736.84二、委托加工业务中因受托加工者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计税依据(一)委托人为非金银制品经营单位【例2】鑫艺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接受某高档商务会所(无金银制品经营资质)委托,为其加工一批黄金饰品和玉石手镯,该会所提供成本为130000 元的黄金和成本为82000 元的玉石作为加工材料,鑫艺公司收取黄金饰品加工费60000 元和玉石手镯加工费80000 元,没有同类饰品销售价格。
金银首饰消费税政策总结

金银(jīn yín)首饰消费税政策总结金银首饰(shǒu shi)消费税政策总结金银首饰消费税政策总结(zǒngjié)_憨生探税_百度空间2022-04-2311:39:58|分类:业务学习|标签(biāoqiān):|字号大中小订阅1、主要(zhǔyào)法规及内容1〕财税〔1994〕第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2〕财税〔1994〕第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3〕国税发〔1994〕第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4〕国税发〔1995〕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假设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5〕国税函〔2022〕第8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2、相关政策主要内容1〕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环节、税率的变化:由原先的生产环节更改为在销售环节征收,纳税人由生产厂家变更为销售单位;税率由10%变更为5%;2〕减征、变更纳税环节的应税工程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3〕金银首饰消费税应税零售业务的界定: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另有规定者除外);视同零售的业务: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
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4〕金银首饰消费税非应税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样式及填写说明附后)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存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那么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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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有11大类,其中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管比较特殊,而且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部文件对其征管进行调整,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若干政策作一了解。
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
我国的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
但是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比较特殊。
根据财税[1994]95号文要求,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由生产销售环节改为在零售环节。
实际上,目前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只有金银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从2002年起)。
二、金银首饰加工业务
金银首饰加工业务包括带料加工和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
与其他应税消费品的加工业务相比,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消费税具有很多特殊性:
1、金银首饰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其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委托加工者,受托加工者只是代收代缴义务人;而金银首饰的委托加工,则以受托加工者为纳税义务人。
2、金银首饰委托加工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对于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业务,其消费税计税依据就是受托加工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而金银首饰委托加工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则根据受托加工者是个人或单位而有所不同:根据国税发[1994]130号文的规定,对消费税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按收取的加工费征收消费税,而对于单位的带料加工业务,根据财税[1994]95号文的规定,其计税依据为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因此委托加工者的身份不同,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也是不同的。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单位”,是指非金银制品经营经营单位,为金银制品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根据国税发[1994]267号文规定,不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对于一般应税消费品的以旧换新业务,应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文关于“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之规定,以纳税人当期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根据财税[1994]95号文的规定,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为消费税计税依据。
这主要是因为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中,换进的是已税旧应税消费品,按照税不重征的原则,只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补价征税。
三、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管理
在金银首饰消费税征管历史中,《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作为划分企业经济业务行为是金银首饰加工、批发业务还是零售业务,即作为划分金银首饰应税与非应税业务的凭据,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基于国税函[2004]826号文已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停止执行该《证明单》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5]193号文),目前该《证明单》已不再使用。
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放松了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管,相反各级税务机关正在加大针对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申报纳税情况的经常性专项检查力度,这实际上也就增加了纳税人自主申报的责任。
据悉,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研究取消《证明单》后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管理办法。
一、纳税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2)视同零售业务
①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
②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二、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1)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2)对原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凡是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两类商品的①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②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③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照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三、应税与非应税行为的划分
(1)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2)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委托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3)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若没有分别核算销售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四、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五、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金银首饰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不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委托方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六、申报与缴纳
(1)纳税环节
①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
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③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④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税;
⑤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现行规定征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销售金银首饰,为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证的当天;
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为移送使用当天;
③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3)纳税地点
①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②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应在所在地缴纳。
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③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临时销售金银首饰,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律按
规定征收消费税。
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
(94)财税字第95号文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从2003年5月1日起,锦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 ,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