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两侧管理范围及退线要求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Delimitation Technical Standards Of River Management Scope重庆市水利局二〇一三年七月重庆市水利局文件渝水河〔2013〕45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万盛经开区水务局: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重要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重要河道范围划界工作.为规范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我局编制了《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水利局二○一三年七月八日目次1 前言 (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划界标准 (2)6 洪水分析计算 (3)7 测绘技术 (4)8 桩牌设置及制作安装 (6)9 划界成果验收 (7)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实施方案 (9)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报告 (11)附录 C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验收鉴定书 (12)附录 D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测量基本控制网点之记 (15)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管理线桩(牌)成果表 (16)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线桩制作安装标准图 (16)附录G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线牌制作安装标准图 (16)附录 H (规范性附录)告示牌制作安装标准图 (20)附录 I (规范性附录)告示牌内容 (2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重庆市水利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重庆市河道管理站重庆泓吉水资源咨询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陈俊文舒金扬谢飞江泽秀吴涛张荣恒李光强周亮谢芸王云冯兴源廖凯鸿毛红兵符富果董世勇刘勇刘岸松许云强洪波王静高道忠刘永松于宝荣徐上峰蔡恒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
【2017年整理】昆明市河道退让新要求

入滇河道退让距离一律50米河岸退让建生态绿地昆明35条主要入滇河道,经过采取“河长制”等有效措施治理后,已经焕发新颜。
为建立长效机制,昆明市将过去执行的绿线退让标准,不管大河小河一律提高到50米,新增的退让土地,将建成一个个生态绿地,营造宜居环境。
而对“四环十七射”绿线退让标准的提高或明确,将更加有利于打造全市范围的绿地生态系统。
近日经市规委会同意,昆明市对主要入滇河道的建筑退让距离及“四环十七射”沿线建筑退让距离作出新规定。
今后35条主要入滇河道主河段两侧道路外侧红线退河堤50米,建筑退让河道的总退距也将按此要求执行。
此外,《关于昆明城市骨架路网(四环十七射)绿线、建筑退线》要求,无高架的地面路段建筑退线按50米控制,有高架桥的按50米加项目用地对应的高架桥最高点的高度控制。
据介绍,经过近两年的河道治理,昆明35条主要入滇河道面貌已焕然一新。
昔日混浊不堪的河水正在变得清亮,河边显眼的垃圾堆彻底消失,沿河占道且拥挤破烂的房屋被拆除,破败的河堤被重新修缮并拓宽,取而代之的是景堤、宽敞贯通的道路、景色宜人的休闲小广场及生态湿地。
然而,过去滇池流域主要河道绿线控制,确定为重要河道两侧绿线宽度控制为50米,如盘龙江;主要河道两侧绿线宽度控制为40米;一般河道两侧绿线宽度控制为30米;河道支流绿线宽度控制为15米。
为巩固河道治理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在近日召开的市规委会上决定,今后35条主要入滇河道主河段两侧道路外侧红线退河堤50米,建筑退让外侧道路红线距离由市规划局按要求执行,或建筑退让河道的总退距按上述要求执行。
新出台的规定,比过去的河道退让距离更加严格,有利于充分发挥绿化在河流生态恢复、环境改善、水土保持和景观美化中的作用。
并腾出空间,把河岸退让出来,建成一个个生态绿地,向广大市民开放,营造更加宜居的生态环境。
“四环十七射”作为昆明城市未来的骨架路网,其绿线的划定及建筑退让对于优化昆明的绿地系统,打造全市范围的绿地生态系统具有至关重要的战略意义。
河流沿岸界定标准

河流沿岸界定标准
河流沿岸的界定标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具体取决于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河道范围是指自然界溢出河岸线100米以内的地带,或者人工筑堤后护堤线以内
的地带。
河岸线是指河水正常时期的最高水位线,而护堤线则是指河道两岸防洪堤顶部的线。
如果一个地区的河道两岸没有防洪堤,则河道范围应该是以河岸线为界限,向两侧延伸100米的区域;如果有防洪堤,则河道范围
应该是以护堤线为界限。
此外,在岸线利用与保护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下,还应结合各河段的河势状况、岸线自然特点、岸线资源状况,在服从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维护河流健康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要求,按照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划定岸线控制线。
具体来说,应考虑河流左右岸的地形地质条件、河势演变趋势及与左右岸开发利用与治理的相互影响,以及河流两岸经济社会发展、防洪保安和生态环境保护对岸线利用与保护的要求等因素,合理划定河道左右岸的岸线控制线。
在城市段的岸线控制线划定中,应充分考虑城市防洪安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城市景观建设等因素。
此外,岸线控制线的划定应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特别是各行政区域
交界处,应按照河流特性,在综合考虑各行业要求、统筹岸线资源状况和区域经济发展对岸线的需求等综合因素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进行划定,避免因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差异导致岸线控制线划分不合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1994年6月1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经费第五章奖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道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河道主管机关领导。
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归口同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第五条河道管理范围按下列原则确定: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有堤防的湖泊以堤防护堤地外缘为界,包括周边界之内的水域、洲滩、出入湖水道;无堤防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大运河天津段国土空间管控细则

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具体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的通知》,按照市大运河保护传承利用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大运河天津段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编制原则1.2.1 科学规划,突出保护。
按照真实性、完整性保护要求和大运河天津段活态遗产、自然资源特点,坚持保护治理优先,保护运河文化遗产与大运河河道之间在实体、空间、文化和生态上的关联关系,统筹推进大运河天津段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
1.2.2古为今用,强化传承。
挖掘大运河天津段优秀文化内涵和自然要素特色,预留文化遗产展示空间和生态空间,适当留白留璞,保护和发展传统风貌,坚持在保护基础上做好文化传承和生态永续发展。
1.2.3 优化布局,合理利用。
针对大运河天津段文化遗产、自然资源禀赋和当前建设现状,突出文化属性、生态建设和综合功能,统筹考虑自然资源承载能力,优化国土空间布局,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明确国土空间管控要求。
1.3 编制依据1.3.1中办、国办有关文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1.3.2 法律法规、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
1.3.3 各类规划《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国家文物局批复)、《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2012—2030)》(国家文物局批复)、《天津市境内京杭大运河保护与发展规划》(天津市政府批复)、《大运河天津段遗产保护规划》(天津市政府批复)、《天津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市发展改革委编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专项规划》(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征求意见稿)等。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

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试行)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7月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开展河湖等自然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切实加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维护河湖综合功能,根据《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年-2020年)》(苏办发﹝2014﹞3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部署,我省启动实施了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划定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会同省国土厅、财政厅联合部署试点工作,并将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省水利厅工管处牵头,省河道管理局参与,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具体承担,编制了《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规定(试行)》,为全省划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技术依据。
本《规定》由水利厅工管处负责解释。
目录附录A:河道管理范围线、保护范围线示意图附录B:××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桩(界)测量控制点成果表附录C:××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桩(界)测量已知点检核表附录D:河道管理范围线图表示方式附录E: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界桩、线桩、线牌设计图附录F: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告示牌设计图附录G: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管理线牌身份证附录H: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报告编写提纲附录I: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测量移位界桩点之记附录J: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桩(界)成果表1总则1.1 为统一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保证划界成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正)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河道清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工程安全完整,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省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是: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明示界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受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三门峡库区范围内履行管理职责。
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10•【字号】扬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扬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已由扬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6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10日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6日扬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制定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发挥河道综合功能,保护城乡水生态环境,保障防洪、灌溉、抗旱和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涝区)及其配套工程的管理。
湖泊、水库、航道的管理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河道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河长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区域内的水安全、水环境负责。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河道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整治、运行、维修、养护、保洁等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道两侧管理范围及退线要求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河道成为城市重要的自然资源。
为了更好地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品质,各地开始加强对河道的管理和治理。
本文就河道两侧管理范围及退线要求进行探讨。
一、河道两侧管理范围
河道两侧管理范围是指以河道为中心,向两侧围绕100米的范围。
该范围内的所有建筑、设施、绿化等均需遵守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
1.建筑管理
在河道两侧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可以修缮、加固,但不得新增建筑物。
特殊情况下需要新增建筑物的,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做出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
2.设施管理
河道两侧管理范围内的设施管理主要涵盖以下几点:
(1)排污口管理:禁止在河道两侧开挖或安装排污管道、污水井等;河道两侧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须根据规定排入污水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2)垃圾管理:河道两侧的垃圾应妥善存放,不得乱倒乱堆,严禁在河道两侧进行垃圾焚烧、掩埋等行为,严禁私自建设垃圾中转站。
(3)道路管理:河道两侧的道路应保持干净整洁,避免出现道路塌陷、积水等现象。
3.绿化管理
绿化是河道两侧重要的管理内容之一,绿化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注重生态性:河道两侧应当种植具有生态功能的树种,并进行科学合理的绿化设计,保证绿化效果最大化。
(2)注重景观性:河道两侧绿化应依据当地地理自然条件、文化背景和市民需求,综合考虑景观效果和生态功能。
(3)注重可持续性:河道两侧绿化应紧紧围绕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管理,保证环境质量达标。
二、退线要求
退线指沿着河道两侧围绕100米范围内已经存在的建筑、设施、绿化等进行限制或撤离。
退线的要求是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品质,打造宜居城市。
1.限制范围
退线的范围是以河道为中心,向两侧围绕100米的范围。
退线范围内的建筑、设施、绿化等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限制或撤离。
2.限制内容
退线所涉及的建筑、设施、绿化等需进行限制或撤离。
具体内容如下:
(1)建筑:退线范围内的新建建筑需遵循相关规定,不得超出限制范围,同时需满足环保、安全、节能等要求。
(2)设施:退线范围内的设施需进行合理规划,按照环保、安全、节能等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3)绿化:退线范围内的绿化需进行科学规划,种植具有生态功能的树种,并保证绿化质量和景观效果。
严禁砍伐、破坏现有的树木和草地。
3.撤除程序
退线要求涉及到的建筑、设施、绿化等需进行限制或撤离。
限制和撤离的程序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对受到影响的市民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补偿。
对于在退线范围内的建筑、设施、绿化等,应当按照退线要求进行整改或撤除。
具体程序如下:
(1)政府部门对退线要求涉及的建筑、设施、绿化等进行清查并制定整改或撤除计划。
(2)政府部门与相关单位和居民进行沟通和协商,达成整改或撤除的方案。
(3)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或撤除工作,并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达标。
(4)对受到影响的市民进行充分告知和补偿,确保利益不受损失。
总之,河道两侧管理范围及退线要求是城市河道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河道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品质,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