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白江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土资源局

西至:成渝铁路
北至:人和乡公立卫生院 Ⅱ级 Ⅰ级以外,定级范围内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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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别
价 格 I级 II级 III级 IV级 商服 元/平方米 2145 1386 963 654 万元/亩 143 92.4 64.2 43.6 住宅 元/平方米 1755 1262 890 551 万元/亩 117 84.1 59.3 36.7 工业 元/平方米 425 327 245 \ 万元/亩 28.3 21.8 16.3 \
二、青白江区城区商服用地级别范围及级别内主要街道分布表
级别 土地级别范围 土地级别内的主要街道 I
级 东至:大弯小学
南至:攀成钢集团技工学校
西至:成都福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北至:同华大道 华金大道、红阳东路、红阳路、石家碾东路、石家碾西路、石家碾中路、怡湖东路、怡湖西路、大弯北路、青江中路、青江东路、团结西路、政府北路、政府中路、政府南路、教育街、安全巷、玉带巷、建设巷等。 II
成都市青白江区乡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
一、青白江区清泉镇基准地价及土地级别分布表
级别
价格 Ⅰ级 Ⅱ级 Ⅲ级 商服 万元/亩 64.2 45.2 30.2 元/平方米 963 678 453 住宅 万元/亩 54.9 38.8 25.6 元/平方米 823.5 582 384 工业 万元/亩 22 18.7 16 元/平方米 330 280.5 240 级别 级别范围 Ⅰ级 东至:清泉镇中学
南至:黄泥村一组
西至:青白江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北至:姚渡镇畜牧防疫站 Ⅱ级 Ⅰ级以外,定级范围内区域。
三、青白江区龙王镇基准地价及土地级别分布表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填报时间: 2008-11-14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文号:成国土资发〔2008〕569号签发单位: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签发时间:2008-11-05生效时间: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同意,现将《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草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一)违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四)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而再次流转的;(五)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该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且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第六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有形土地市场上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从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应当采取挂牌方式。
成都市青白江区

成都市青白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青白江区人民政府2017年8月3日目录一、调整的原因与必要 (1)(一)调整的原因 (1)(二)调整的必要性 (3)二、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 (5)(一)基数转换 (5)(二)涉及拆分地类的转换情况 (6)(三)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 (7)1.农用地现状 (8)2.建设用地现状 (8)3.其他土地现状 (8)三、规划目标调整情况 (9)(一)三大指标下达情况 (9)(二)耕地保护面积调整 (10)(三)基本农田面积调整 (11)(四)建设用地总规模调整 (11)(五)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调整 (12)(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调整 (12)(七)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13)(八)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 (14)(九)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 (14)(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义务量 (15)(十一)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调整 (15)(十二)园地调整 (15)(十三)林地调整 (15)四、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6)(一)调整原则 (16)(二)农用地结构优化调整 (16)(三)建设用地结构优化调整 (17)(四)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17)五、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18)(一)划定原则 (18)(二)目标任务 (19)(三)市级分解下达情况 (19)(五)区级分解下达情况 (20)(六)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 (20)(七)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 (21)六、三线划定 (22)(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22)(二)生态保护红线 (23)(三)城市开发边界线 (24)七、土地用途分区 (25)(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25)(二)一般农地区 (26)(三)林业用地区 (26)(四)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27)(五)独立工矿区 (27)(六)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28)(七)其他用途区 (28)八、土地综合整治 (29)(一)农用地整理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29)(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29)(三)工矿废弃地复垦 (30)九、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31)(一)允许建设区 (31)(二)有条件建设区 (32)(三)限制建设区 (32)(四)禁止建设区 (33)十、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33)十一、重点建设项目 (1)(一)成都国际铁路港 (1)(二)产业园区 (3)(三)轨道交通 (3)(四)水利、环保 (4)(五)民政 (4)(六)教育 (4)十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4)(一)环境协调性分析 (5)(二)主要环境影响评价 (6)(三)土地利用布局评价 (7)(四)重大工程影响评价 (8)(五)主要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 (9)十三、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0)(一)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政管理措施 (10)(二)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12)(三)强化规划实施的经济手段 (13)(四)完善规划实施的基础保障 (14)(五)扩大规划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 (14)附表1 青白江区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 (16)附表2 青白江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17)附表3 青白江区各乡镇土地用途分区面积表 (18)附表4 青白江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情况表 (19)附表5 青白江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20)附表6 青白江区各乡镇规划控制指标表 (24)一、调整的原因与必要(一)调整的原因1. 2013年12月,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次土地调查主要情况的汇报》时提出,要在中期评估的基础上,依据二次调查成果数据,适时调整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用地规模等,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青白江2012年基准地价修正体系教材

青白江区城区一级商服用地宗地地价区位影响因素说明表
青白江区城区一级商服用地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
青白江区城区二级商服用地宗地地价区位影响因素说明表
青白江区城区二级商服用地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
青白江区城区三级商服用地宗地地价区位影响因素说明表
青白江区城区三级商服用地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
青白江区城区四级商服用地宗地地价区位影响因素说明表
青白江区城区四级商服用地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
青白江区一级住宅用地地价修正因素说明表
青白江区一级住宅用地地价修正系数表(%)
青白江区二级住宅用地地价修正因素说明表
青白江区二级住宅用地地价修正系数表(%)
青白江区三级住宅用地地价修正因素说明表
青白江区三级住宅用地地价修正系数表(%)
青白江区四级住宅用地地价修正因素说明表
青白江区四级住宅用地地价修正系数表(%)
青白江区一级工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因素说明表
青白江区一级工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
青白江区二级工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因素说明表
青白江区二级工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
青白江区三级工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因素说明表
青白江区三级工业用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
崇州市12个乡镇基准地价结果一览表

基准地价定义1、估价期日:2015年1月1日;2、土地使用年期: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3、容积率:商服用地1.8、住宅用地2.0、工业用地1.2;4、开发程度:宗地外“六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宗地内“场平”;5、权利状况:出让土地使用权,无他项权利限制。
基准地价定义:1、估价基准日:2015年1月1日;2、土地使用年期: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3、容积率:商服用地1.0、住宅用地1.2、工业用地1.0;4、开发程度:宗地外“六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宗地内“场平”;5、权利状况:出让土地使用权,无他项权利限制。
基准地价定义:1、估价基准日:2015年1月1日;2、土地使用年期: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3、容积率:商服用地1.0、住宅用地1.2、工业用地1.0;4、开发程度:宗地外“六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宗地内“场平”;5、权利状况:出让土地使用权,无他项权利限制。
基准地价定义1、估价基准日:2015年1月1日;2、土地使用年期: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3、容积率:商服用地1.0、住宅用地1.2、工业用地1.0;4、开发程度:宗地外“六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宗地内“场平”;5、权利状况:出让土地使用权,无他项权利限制。
基准地价定义1、估价基准日:2015年1月1日;2、土地使用年期: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3、容积率:商服用地1.0、住宅用地1.2、工业用地1.0;4、开发程度:宗地外“六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宗地内“场平”;5、权利状况:出让土地使用权,无他项权利限制。
基准地价定义1、估价基准日:2015年1月1日;2、土地使用年期: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3、容积率:商服用地1.0、住宅用地1.2、工业用地1.0;4、开发程度:宗地外“六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宗地内“场平”;5、权利状况:出让土地使用权,无他项权利限制。
成都市青白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白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03〕6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成都市青白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3年6月6日区人民政府11届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成都市青白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区计经、建设、劳动、民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用本区大弯镇、华严镇、大同镇、弥牟镇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为第一类地区。
征用本区城厢镇、祥福镇、清泉镇、姚渡镇、合兴镇、日新镇、龙王镇、玉虹乡、福洪乡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为第二类地区。
征用本区人和乡、云顶乡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为第三类地区。
第五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六条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应向有土地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七条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谁用地,谁安置,人随地走”的原则,负责解决征地中涉及的农转非安置事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八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由区人民政府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五城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成府发〔2020〕2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五城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正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五城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政府:
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于2020年9月25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五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区认真遵照执行。
二、对2020年1月1日后已按原标准实施征地补偿的,由五城区政府于2020年12月25日前完成待遇补差。
涉及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案)批准征地的,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日期作为新旧补偿标准执行的时间节点。
三、五城区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其他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要求,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五城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2日
——结束——。
青白江区福洪乡农民集中居住区及产业发展预留区农转用实施方案讨论稿2

青白江区福洪乡农民集中居住区及产业发展预留区农转用实施方案(讨论稿2)青白江区福洪乡先锋村农民集中建房整理项目进展顺利,项目一期即将于竣工验收。
为保障我公司权益,顺利完成指标落地区权证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成都市青白江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暂行)》(青国土资发…2008‟100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方式(一)根据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规划和配套产业规划,在农用地流转区域范围内需改变农用地性质用于开发建设的土地,经国土部门批准,使用农民集中建房整理项目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依法通过“农转用”方式将农用地转变为集体建设用地性质。
(二)农转用后,由投资企业与被占地村组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协议》,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流转年限、支付方式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二、农转用涉农补偿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及产业发展预留区需占用承包地的,由占地村组与被占地村组召开村民议事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自主决策采用以下两种方案之一进行权属调整。
(一)调地补差1、对被占地村组农户愿意调整土地的,按调地补差方式补偿。
2、项目区申请建房农户的原宅基地复垦还耕后,土地使用权由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用于等面积补划给被占地村组农户。
3、对被占地村组农户,由使用人给予万元/亩的地力(含生产半径及耕作条件)补差。
(二)货币化补偿1、对被占地村组农户愿意采用货币化置换方式调整土地权属的:(1)经营性项目用地,由土地使用方以年租金的方式按元/亩.年给予被占地村组货币化补偿;(2)非经营性项目用地,由土地使用方按万元/亩给予被占地村组一次性货币化补偿。
2、土地使用方将补偿支付给被占地村组,由被占地村组与农户自行约定具体分配方式。
三、农转用具体流程1、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占地的意见,形成决议(原件及复印件3份盖乡镇、街办、村的鲜章)(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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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青白江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统筹领办〔2008〕41号)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44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夯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基础,加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管理,特制定青白江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级别
结合我区商贸繁华度、道路通达度、公交便捷度、生活设施完备度、公用设施完备度、环境质量优劣度、文体设施完善度及人口密度等影响土地质量的各种因素,我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土地级别分为三级(具体见附件1,级别图见附件4)。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结合我区土地有关税费政策及对影响土地价格的一般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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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区位因素、宗地个别因素等情况的调查和分析,我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中使用区基准地价价格分为三级(具体见附件2),我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零星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基准地价价格分为三级(具体见附件3)。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设定条件
(一)估价基准日:2009年1月1日;
(二)主要用途:商服用地、宅基地、其它集体建设用地;
(三)使用年期:宅基地无使用年期限制,商服、其它集体建设用地按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计算,商服用地40年、集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40年;
(四)开发程度:“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
(五)容积率:商服、住宅1.0,其它集体建设用地0.6。
四、《青白江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并根据我区经济、土地市场和城镇建设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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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青白江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级别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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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青白江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中使用区基准地价表
基准地价的定义:
1.估价基准日:2009年1月1日;
2.主要用途:商服用地、工业用地、集中居住用地;
3.权利状况:出让集体土地,无他项权利限制;
4.使用年期:商服40年、工业40年、集中居住70年(按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计算);
5.开发程度:“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
6.容积率:商服、住宅1.0,其它集体建设用地0.6。
—4 —
附件4:
青白江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零星集体建设用地及
宅基地基准地价表
基准地价的定义:
1.估价基准日:2009年1月1日;
2.主要用途:商服用地、工业用地、宅基地;
3.权利状况:划拨集体土地,无他项权利限制;
4.使用年期:宅基地无使用年期限制,商服40年、工业40年(按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计算);
5.容积率:商服、住宅1.0,其它集体建设用地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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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主题词:国土资源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级各人民团体。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9月17日印
(共印1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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