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党员权利程序

合集下载

关于给予xxx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关于给予xxx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关于给予xxx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xx镇xx村人,xx 文化程度,19xx年1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家住xxxx村。

xxx在20XX年任村文书期间,分别于xxx年x月xx日、20XX年2月20日将xxx承包上交款xxxx元、xxxx元以不开发票的方式分别私自截留,xxx年xx月xx日被xx镇党委x镇委[xx]xx号文件给予留党察看x年之处分,现已期满。

二年来,xx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遵纪守法,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诚恳接受群众监督,能积极配合村两委的工作,能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经2xxx年x月xx日xxx镇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恢复xxx的党员权利。

本决定自2xxx年1月xx日起生效。

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本委提出复议。

中共xx镇委员会
2xxx年2月xx日
主题词:恢复党员权利xx决定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中共xx镇党政办公室xx 年x月xx日印发。

党员党纪处分恢复

党员党纪处分恢复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工作规程(慈纪委〔2011〕7号)阅读:4770发布时间:2012- 04- 09第一条为保障党员权利,促进党纪处分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坚持分级管理,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基层党委应当在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前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受处分党员及其所在党支部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

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督促及时予以告知。

第四条书面告知一般应当直接送达。

受处分党员长期外出的,送达人应当将告知书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

无法联系的,可以在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两名及以上正式党员见证下,由其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签收告知书,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在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两名及以上正式党员见证下,可以将告知书放置在其家庭住所,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条受处分党员应当在留党察看期满后十日内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对党纪处分的认识态度、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和本人要求。

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基层纪委对其谈话考察并做好记录,谈话内容包括受处分党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错误的情况、思想认识及工作方面的表现等。

第六条受处分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党支部递交恢复党员权利申请的,基层党委应当再次书面告知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并按照本工作规程第四条送达。

第七条受处分党员自首次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拒不递交申请或表示不愿恢复党员权利,或者自首次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后依然未能同其取得联系的,由基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符合除名条件的,由基层党委予以除名。

党员党纪处分恢复

党员党纪处分恢复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工作规程(慈纪委〔2011〕7号)阅读:4770发布时间:2012- 04- 09第一条为保障党员权利,促进党纪处分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坚持分级管理,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基层党委应当在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前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受处分党员及其所在党支部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

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督促及时予以告知。

第四条书面告知一般应当直接送达。

受处分党员长期外出的,送达人应当将告知书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

无法联系的,可以在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两名及以上正式党员见证下,由其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签收告知书,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在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两名及以上正式党员见证下,可以将告知书放置在其家庭住所,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条受处分党员应当在留党察看期满后十日内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对党纪处分的认识态度、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和本人要求。

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基层纪委对其谈话考察并做好记录,谈话内容包括受处分党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错误的情况、思想认识及工作方面的表现等。

第六条受处分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党支部递交恢复党员权利申请的,基层党委应当再次书面告知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并按照本工作规程第四条送达。

第七条受处分党员自首次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拒不递交申请或表示不愿恢复党员权利,或者自首次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后依然未能同其取得联系的,由基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符合除名条件的,由基层党委予以除名。

关于给予xxx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关于给予xxx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关于给予xxx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xx镇xx村人,xx 文化程度,19xx年1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家住xxxx村。

xxx在2006年任村文书期间,分别于xxx年x月xx日、2006年2月20日将xxx承包上交款xxxx元、xxxx元以不开发票的方式分别私自截留,xxx年xx月xx日被xx镇党委x镇委[xx]xx号文件给予留党察看x年之处分,现已期满。

二年来,xx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遵纪守法,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诚恳接受群众监督,能积极配合村两委的工作,能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经2xxx年x月xx日xxx 镇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恢复xxx的党员权利。

本决定自2xxx年1月xx日起生效。

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本委提出复议。

中共xx镇委员会
2xxx年2月xx日
主题词:恢复党员权利xx决定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恢复党员权利的类型及办理程序

恢复党员权利的类型及办理程序

恢复党员权利的类型及办理程序恢复党员权利的类型及办理程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恢复党员权利,一种是留党察看处分期满的恢复党员权利,另一种是恢复被依法留置、逮捕党员的权利,这两种类型的恢复党员权利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同的章节中作出规定,其办理程序也不同。

本书就这两种类型的恢复党员权利的办理程序进行讨论。

一、相关纪律规定1.《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8〕31号,2018年10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第三十条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3.《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发〔2004〕19号,2004年9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二、恢复党员权利的办理程序恢复被依法留置、逮捕党员的权利是根据有关机关的处理结果来决定的,一般是有关机关给出处理结果后,相关党组织依据处理结果决定是否恢复党员权利,如符合条件的话,应及时予以恢复;而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有关党组织要依据受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来决定是否恢复党员权利。

分析如下:(一)恢复被依法留置、逮捕党员权利的办理程序1.根据审查结果,被依法留置的党员后续会出现三种走向:(1)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不需要恢复其党员权利,按程序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纪委监察厅(局)解除行政处分及恢复党员权利程序

纪委监察厅(局)解除行政处分及恢复党员权利程序

解除行政处分及恢复党员权利程序1、流程图说明:虚线部分为非必经程序2、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1)解除行政处分操作说明○1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工作人员填写《受理解除行政处分申请登记表》,报室负责人审批,由室负责人指定承办人办理。

○2承办人审查受处分人受处分期间表现,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受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表现情况的书面材料。

○3经审核,对已经改正错误,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承办人提出《审阅意见》提交室务会集体审议。

○4《审阅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并按处分权限报批。

○5制作《解除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宣布解除处分,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6解除行政处分后,有关材料存入受处分人原案件档案。

注意事项○1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期限的一半。

○2处分解除的时间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处分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地6个月。

○3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其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由变化后的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

○4特殊贡献,是指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改正错误,是指在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2)恢复党员权利操作说明○1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后,向所在党支部或党组织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

○2申请人所在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考察申请人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对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决定恢复申请人的党员权利。

○3党支部制作《关于恢复某某党员权利请示》,报上级党委批准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并报纪委备案。

○4党员权利恢复后,案件承办人应将有关材料存入受处分人原案件档案。

注意事项○1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可再延长一年;坚持错误不改或又有其他应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关于给予xxx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关于给予xxx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关于给予xxx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xx镇xx村人,xx 文化程度,19xx年1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家住xxxx村。

xxx在20XX年任村文书期间,分别于xxx年x月xx日、20XX年2月20日将xxx承包上交款xxxx元、xxxx元以不开发票的方式分别私自截留,xxx年xx月xx日被xx镇党委x镇委[xx]xx号文件给予留党察看x年之处分,现已期满。

二年来,xx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遵纪守法,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诚恳接受群众监督,能积极配合村两委的工作,能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经2xxx年x月xx日xxx镇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恢复xxx的党员权利。

本决定自2xxx年1月xx日起生效。

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本委提出复议。

中共xx镇委员会
2xxx年2月xx日
主题词:恢复党员权利xx决定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中共xx镇党政办公室xx 年x月xx日印发。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5•【文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党员权利保障正文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04年9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04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202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的生机活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员权利保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组织落实和保障党员权利,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第三条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既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又要求党员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二)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三)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四)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完善权利保障措施,畅通权利行使渠道,增强工作实效。

第四条党组织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将党员权利保障融入新时代党的建设,严格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保障党员各项权利、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机制。

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恢复党员权利程序
一、法规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留党察看期间,却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二、程序:
1、处分期满后30日内,由基层党委(纪委)书面告知受处分党员和其所在支部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

2、本人向所在党支部写出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报告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留党察看期间改正错误情况、继续努力的方向等。

3、所在支部根据本人申请找本单位或延伸机构的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做一定记录),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同时对拟恢复其党员权利事项在其单位(支部)进行公示7天,接受党员群众反映和举报。

4、公示期满,如果事实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可以恢复会讨论通过(会议记录),形成支部关于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上级党委。

5、上级党委按有关规定批准后生效,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纪委)备案。

三、需形成的材料(放入受处分档案):
1、本人申请;
2、党支部考察记录及书面考察判定材料;
3、支部讨论会议记录(决定);
4、支部关于恢复其党员权利的请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