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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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高校科技创新暨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工作推进会议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高校科技创新暨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工作推进会议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高校科技创新暨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工作推进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5•【字号】教科技函〔2023〕589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高校科技创新暨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工作推进会议的通知教科技函〔2023〕589号各高等学校:为深入实施我省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引导高校更高质量、更大贡献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校企共建研发中心规范化运行,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要素链、制度链深度耦合,经研究,定于2023年8月24日在郑州召开全省高校科技创新暨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工作推进会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传达学习全国高校科技创新暨优秀科研成果奖表彰大会精神,部署我省高校科技创新相关工作,通过解读政策、表彰授牌、案例分享,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全省高校与规上企业共建研发中心、实现高价值成果转化,加快推动研发活动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

二、时间和地点时间:2023年8月24日上午9:00开始地点: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图书馆第一报告厅(从平安大道学校北门进入),请参会人员于8月24日8:40之前签到入场。

三、主要议程1.传达全国高校科技创新暨优秀科研成果奖表彰大会精神,部署我省高校科技创新相关工作;2.解读校企共建研发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建设指引;3.为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2023年度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和首批河南省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授牌;4.高校代表交流发言。

四、参会对象全省本科高校分管科研工作副校(院)长、科研处处长,高职高专学校分管科研工作副校(院)长,高校获批的国家级(含省部共建)和省级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首批河南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负责人。

五、其他事项1.请各高校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按时参会,于2023年8月20日18:00前将参会回执发至邮箱(邮件主题请写明“XX高校参会回执”)。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河南省职业教育示范性校企合作项目评选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河南省职业教育示范性校企合作项目评选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河南省职业教育示范性校企合作项目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教职成〔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河南省职业教育示范性校企合作项目评选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河南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深化我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校企“双元”育人,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水平,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研究,决定在全省职业院校中开展河南省职业教育示范性校企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评选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评选原则(一)示范性原则。

项目应致力于探索、创新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合作模式等,取得显著成效,对全省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能够起到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推广性原则。

项目应具有可推广性,成果可为省内其他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提供学习和借鉴,并可成功复制。

二、项目评选数量2020年度河南省职业教育示范性校企合作项目拟评选25个。

高职院校项目15个、中职学校项目10个。

其中,现代农业领域4个、先进制造业领域9个、现代服务业领域8个、我省技能人才紧缺领域4个。

三、项目申报条件(一)项目所属领域。

项目属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我省技能人才紧缺领域。

(二)项目双方资质。

1.项目学校方资质。

项目中学校,须为独立设置并具有招生资质5年以上的职业院校,近3年高职院校年招生数量在3000人以上且目前在校生数量不低于10000人、中职学校年招生数量在1000人以上且目前在校生数量不低于3000人,在招生、财务、实习、学生管理等方面未出现过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5.04•【文号】教技[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技[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财务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做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的组织实施,经研究,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方、高校以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2011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顶层规划,做好统筹部署,围绕国家、行业以及区域的重大需求,结合自身优势与特色,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协同创新,努力营造协同创新的环境和氛围。

抓紧开展前期培育工作,合理选择协同创新方向,积极联合国内外优势创新力量,广泛汇聚创新要素与资源,深入推动机制体制改革,为“2011计划”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教育部财政部二○一二年五月四日附件:“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依据“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的总体要求,为做好计划的组织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结合国家中长期教育、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二五”相关行业领域以及地方重点发展规划,发挥高校多学科、多功能的优势,积极联合国内外创新力量,有效聚集创新要素和资源,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形成协同创新的新优势。

建立一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加快高校机制体制改革,转变高校创新方式,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产出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充分发挥高等教育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重要结合点的独特作用,在国家创新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落实《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豫政〔2019〕8号)有关精神,激发我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活力,提升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服务效能,提高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决定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申报范围(一)申报单位:经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二)技术合同限定时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间在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之内;且资金到账时间,即转账凭证和发票时间均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之内。

二、补助标准对促成先进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财政按其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内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2%的奖补,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技术成果输出方,应与技术成果需求方(注册地在省内)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5年以上)或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须完成认定登记。

(二)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第三方,促成并参与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5年以上)或技术开发合同(需显示机构名称和工作内容)(买方注册地在省内);合同须完成认定登记。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予补助:1.技术合同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相互隶属关系,或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2.输出方技术来源不清晰,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数,或社保缴纳不正常;4.2023年1月1日至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之间,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为准)、或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关于印发《协同创新中心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模板】

关于印发《协同创新中心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模板】

**大学文件河海校政〔2013〕171号────────────────────关于印发《“协同创新中心”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依据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规范“协同创新中心”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管理,经研究,特制定《“协同创新中心”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经校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协同创新中心”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大学2013年12月10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3年12月10日印发录入:吴君明校对:蔡宇青“协同创新中心”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依据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规范“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按照“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以国家重大需求为牵引,坚持人才、学科与科研三位一体,努力建立以“开放、联合、竞争、流动”为核心、不拘一格的选才用人制度、人才发展促进制度、人才评价与分配激励制度,吸引和凝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充分释放人才活力,把中心建成本学科领域世界范围的人才强区和人才高地。

第三条中心为加强高校与大型企业、科研院所深度协同,结合国家人事政策,考虑学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实际,统筹设岗、按需招聘、跨单位聘任、绩效考评、稳定支持。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职责第四条根据中心创新目标和任务统筹设置创新岗位,岗位类型主要分为:中心主任岗位、平台主任岗位、创新团队岗位(包括首席科学家、骨干研究人员)、管理与技术支撑岗位。

按照在中心工作的时间分为全职和非全职两类。

(1)中心主任岗位中心由**大学牵头协同多家单位组建,设置主任岗位1名、副主任岗位2名,负责中心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2)平台主任岗位中心下设协同创新平台。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4.15•【字号】教师〔2014〕934号•【施行日期】201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师〔2014〕93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教师教育改革,推进教师教育内涵式发展,全面提高教师教育质量,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教师〔2012〕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豫政〔2013〕59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教师教育优先发展的地位,以深化教师教育改革为重点,以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为核心,以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为主线,站位全局,服务全局,主动融入,行业融合,抓高端、补短板、夯基础、强体系,加大教师培养、培训支持力度,全面提升教师教育整体水平,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师资保障。

二、总体目标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紧扣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战略目标,强化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的一体化建设、研训一体化建设。

以教师教育课程改革为突破点,强化职前教师教育人才培养质量,通过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着力实现师范院校的开放化、综合化、专业化和师范性与学术性的统一,使师范教育专业学生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以“国培”为引领,加大职后培训力度,深入贯彻教师继续教育制度,通过政策调控,加大支持力度,着力打造以校本研修为基础的“国培”、“省培”、“市培”、“县培”和“校培”的五级联动机制,努力构建以全员培训为主要标志的、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服务的教师教育终身学习体系。

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13日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持续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全力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有关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统筹科技资源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按照“聚焦重点、精准发力,统筹整合、加大投入,创新机制、注重绩效,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1.支持省实验室建设。

对省级层面布局的嵩山、神农种业、黄河等省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开办费和建设期研发经费支持;对各地政府主导创建的省实验室,根据各地政府投入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2.支持创建(重组入列)国家级创新平台。

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并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一流项目等情况统筹给予1000万元持续支持。

将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最高限额由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3.支持改造提升现有省级创新平台。

建立稳定支持机制,对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建设的省级研发平台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稳定支持。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4.支持凝练一流课题。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教科技〔2014〕477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科技〔2014〕477号各高等学校:为有效提升高等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协同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的支撑推动作用,根据《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教科技〔2013〕172号),现将《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附件: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考评办法(试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2014年6月6日附件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健康发展,有效提升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质量,充分发挥财政引导和奖励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教科技〔2012〕711号)、《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教科技〔2013〕1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同创新中心,是指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立项建设,并得到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

没有得到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和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根据协同创新中心的使命和目标任务,通过构建科学、规范、可行的考评指标体系,对协同创新中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运行管理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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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3.08•【字号】教科技[2013]172号•【施行日期】2013.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科技〔2013〕172号)各高等学校:为确保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的健康有序运行,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教科技〔2012〕71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科技〔2012〕712号)精神,经研究,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2013年3月8日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总体要求,为促进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管理,扎实推动协同创新中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同创新中心是由政府引导推动、高等学校牵头组建、国际国内创新力量参与,坚持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重大科技三位一体统筹发展,特色鲜明、形式多样、运转高效的协同创新体,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相对独立运行体。

第三条建设协同创新中心,要紧密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大科技需求,充分发挥高校学科、人才、资源的优势,按照“河南需求、国内一流”的要求,以体制改革和平台构建为重点,以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创新服务能力的显著提升为目标,通过政策和资金引导,着力推进高等学校与其它创新要素的深度融合,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四条协同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大科技需求,面向行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学科前沿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构建体现协同创新特点的平台与模式,建立适应协同创新要求的机制与体制,显著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创新服务能力。

(二)坚持“符合需求、高度聚集、开放共享、运行高效”的原则,以高等学校为实施主体,广泛联合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有效集聚优势资源,有效开展协同创新,建成面向行业、服务需求、特色鲜明、相互补充、形式多样的协同创新模式。

(三)围绕协同创新,建立政府推动、政策引导的要素聚集机制;合同约束、利益共享的协同管理机制;面向中心、打通使用的资源配置机制;师资共享、协同培养的人才培养机制;优劳优酬、注重绩效的人才和科研评价机制。

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充分释放人才、学科、科研等方面的活力,切实提升高校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四)发挥我省高校学科、人才、资源的优势,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积极承担一批重大科技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成为具有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高水平人才持续涌现的培养基地和学科建设上水平的主要阵地。

第五条协同创新中心按照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原则,坚持“唯一性、协同性、整体性、先进性、开放性、竞争性”的标准和不断优化、持续支持、滚动发展的竞争激励机制,使协同创新中心布局和建设充满活力,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先进性。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协同创新中心坚持统筹、委托与自主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成立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加的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中心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

各高校受省委托管理牵头组建的协同创新中心。

各协同创新中心依据章程实行自主管理。

相关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一)省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1.落实省高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确定的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2.受理并组织协同创新中心的申请、论证和立项;3.负责制定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协同创新中心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4.负责办理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和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等机构人员的备案工作。

(二)牵头高等学校是协同创新体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1.负责协同创新体的培育、组织和推荐工作;2.指导协同创新中心成立后的运行管理,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协调并解决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政策、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3.指导协同创新中心成立中心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等;4.根据中心建议,负责向省中心管理办公室报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配合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做好协同创新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5.协调与各参与单位之间的合作等有关事宜。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第七条协同创新中心采取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制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制度等,报送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和依托牵头高校备案。

第八条协同创新中心应加强体制创新和运行机制创新,实行主任负责制,同时建立健全中心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机构,中心内部要建立综合保障、技术研发、市场开发和设备管理等部门,保证中心运行通畅。

第九条中心理事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1.中心理事会由牵头和参与单位代表共同组成,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

2.负责制订和完善中心管理章程,处理中心建设和运行等重大决策问题,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3.负责聘任和考核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十条中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1.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其组成人员不少于9人(须为单数),牵头高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其组成人员名单报送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备案。

协同创新中心主任不得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2.中心学术委员每届任期4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民主表决程序及主任人选等事项,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3.负责审议中心研究方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并处理协同创新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学术性争议问题。

第十一条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由中心理事会聘任。

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等。

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5周岁,任期4年,连聘连任不超过2届。

对任职期间连续出国或病(事)假3个月以上的主任应及时调整。

解聘或调整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应报送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1.全面负责中心的管理与运行,落实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目标;实施协同创新中心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等相关工作人员。

3.负责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中心理事会和管理机构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全面开放的人员管理制度。

1.中心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按要求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⑴聘任岗位;⑵目标任务;⑶聘任时间、聘任方式(专职或兼职);⑷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含福利待遇);⑸办公室、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⑹研究成果权属和考核标准;⑺奖惩措施等等。

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协同创新中心从事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6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3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少于1个月。

受聘的专兼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同意其进中心研究的有效证明。

2.为保证协同创新中心的稳定性和开放性,驻中心研究的校内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校外专兼职人员(即客座研究人员)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

还要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3.为保证专兼职研究人员驻中心研究制度的落实,中心应建立相应的学术休假制度。

第十四条牵头高校应将协同创新中心作为独立的研发机构同意其申报省级及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协同创新中心申报的项目应统筹基地、人才和资源情况,紧密结合社会和企业需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五条协同创新中心应定期向中心理事会和省中心管理办公室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每年7月5日和第二年1月5日前,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等材料。

省检查专项工作时,应如实提交相应资料。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省拨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中心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和协同创新机制管理运行直接相关的开支,包括中心运行、体制改革、人才引进和培养、学术交流等方面,不得用于自设项目、购买设备、工程建设等。

同时,注意发挥协同创新的聚集作用,广泛吸纳社会多方面的支持和投入。

第十七条中心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专项经费预算。

中心牵头高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中心经费预算包括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包括用于中心运行的各种不同渠道经费,具体包括从省财政以及中央财政获得的资助、从中心牵头和参与单位获得的资助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主要包括中心运行、人才培养、专家聘任、合作与交流、学术会议等等。

第十九条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专项经费预算进行评估,资助额度依据评审专家意见和相关的财政、财务制度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条省财政专项经费由中心牵头高校集中支付和管理,参与单位研究工作的开支须到牵头高等学校核销。

第二十一条牵头高校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将专项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协同创新中心必须严格按照省批准的经费方案中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省中心管理办公室定期对中心经费使用绩效进行考评。

对中心牵头、参加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约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减少拨款、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中心称号等处理措施。

中心的牵头及参与单位应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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