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促进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仪器设备按照专管共用、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的原则,优先面向校内需求,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教学计划内任务免费使用。
第三条单台或成套价值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或价值在40万元以下服务面广的仪器设备或功能平台,均应对校内外开放使用,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中心)两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共享的组织管理;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日常开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共享平台管理第五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网站(以下简称大仪管理平台),提供设备信息发布、预约使用、数据统计等功能,是学校仪器设备资源开放服务的统一窗口。
第六条以机组为基本单元,实施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技术服务等。
进入管理平台的仪器设备,由机组负责网上信息的更新,所在单位和国资处负责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况的仪器设备,可不加入大仪管理平台:1.安装使用已超过20年以上,主要功能和技术指标已经不能满足科学研究使用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2.设备存储信息或放置场所涉密;3.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配件;4.其他设备设施:不属于科研仪器的设备,包括LED电子屏、通风系统等。
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不共享入网申请表》(附件),报国资处审核。
经学校核准后,可不纳入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为了维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大仪管理平台内的仪器设备实行开放服务、科学定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的原则,通过有偿使用,补充设备维护维修费的不足,逐步实现“以机养机”。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号:教技厅[2015]4号颁布⽇期:2015-12-25执⾏⽇期:2015-12-2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科技)司(局),部属各⾼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科研基础设施和⼤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切实推进⾼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全⾯开放、充分共享,提⾼科研设施与仪器使⽤、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总体⽬标加强开放共享,服务创新。
加快推进⾼等学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在保障本校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户开放共享,并提供专业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持创新创业,⽀持⼩型微型企业发展,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创业提供有效⽀撑。
合理配置资源,提⾼效率。
有⼒促进⾼等学校统筹管理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合理布局新增科研设施与仪器,避免重复建设和购置,杜绝闲置浪费现象,切实提⾼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利⽤效率和效益。
⼆、组织管理1. 加强引导和督查。
⾼等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将⾼等学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平和评估结果作为基地管理、科研管理的考评内容之⼀,把开放共享综合考评结果与规划发展再投⼊安排相结合,引导⾼等学校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共享共⽤。
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等学校向社会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实施情况及具体做法,并开展不定期督查。
2. 强化法⼈主体责任。
⾼等学校是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责任,切实履⾏实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职责。
学校应设⽴由校领导牵头的⼯作组,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并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制定本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负责具体实施。
(最新版)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校长期以来存在的大型科研仪器重复建设和购置、闲置浪费问题,扭转部门化、个人化倾向现象,不断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对我校科技创新、“双一流”高校建设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1、单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科研仪器设备;2、总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成套科研仪器设备;3、单价或总价在50万以下精密、稀缺、使用频率较低的仪器设备;4、按照部省教育科研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共享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大型科研仪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
领导小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学技术处、教务处、财务处、人力资源处、审计处、双一流建设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及有关学院、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第四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大型科研仪器及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校建设大型科研仪器校、院两级共享平台,所有大型科研仪器均纳入校院两级共享平台管理。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研实验中心)负责校级(一级)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对院级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各学院负责各院级(二级)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接受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第六条学校从“双一流”建设经费、学科经费中预留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大型科研仪器校、院两级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校级(一级)共享平台承担以下职责:1、建立“XX大学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网”;2、制定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3、负责大型科研仪器测试维修基金、平台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4、负责大型科研仪器对社会、对校内开放共享管理。
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推进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平台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和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等四类。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省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科研机构、高校或企业组建的研发中心,其任务是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研发和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是全省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
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是指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围绕我省传统优势产业、高成长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提供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型实体机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是指具备一定场地、设施、专业服务人员等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以开展科技金融结合为核心业务的服务载体,主要分为综合平台和专业平台两类,以开展科技金融信息服务为主。
第三条平台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统筹安排平台的规划布局,组织开展相关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主管部门、建设(依托)单位的分类指导。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并且账面原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除涉密设备外,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基础上,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开放共享。
其他设备的开放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按照“统筹规划、共享使用、绩效考核”的原则,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从论证源头把关,减少重复购置和分散管理;通过信息技术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对二级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实行目标绩效考核评价,充分发挥设备效益。
第二章管理层级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实体平台(校级和学科公共服务平台、课题组)三级管理。
各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建立以公共服务平台为主,课题组直管为辅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模式,通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实现开放管理。
第五条实体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根据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分为校级平台、学科平台和专业方向平台三种类型:(一)校级平台:对应用领域广、面向多学科应用且相关性较强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学校进行整合和集中规划建设,形成完整的设备体系,建立校级公共服务平台(含托管在二级单位的校级平台),通过共享系统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使用学科建设经费、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专项资金购置的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应纳入校级平台统一管理。
(二)学科平台:将在某些学科领域内部通用性较强且具备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集中管理,由二级单位统筹安排物理空间、建设运行经费和人员编制,组建学科公共服务平台,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共享系统实行学科间开放共享。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是我校“双一流”建设的重要支撑,开放共享能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学校在优先满足校内教学科研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向校内外用户开放,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优化使用绩效,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条学校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共享共用、有偿使用”的原则,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全过程管理。
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确保设备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四条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由学校统筹调配使用。
除特殊专业设备外,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开放共享。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所)二级管理。
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通过建设“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共享系统分为校级共享平台和院(所)级共享平台:(一)校级共享平台:包括分析测试中心全部仪器设备;各院(所)所有权属于学校、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面向多学科应用的大型仪器设备。
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校级平台统一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由相应院(所)提出申请,经学校论证审核批准。
(二)院(所)级共享平台:对通用性强、具备共享条件的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申请开放共享。
由所在院(所)提供共享仪器设备目录,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各单位统筹安排提供运行环境条件、建设运行经费和人员编制,组建本学科公共服务平台,作为二级子平台纳入校级共享平台,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通过校级共享系统对外发布信息,接受学校监督和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2—第一章总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要求,提高我校现有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学校双一流建设及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XX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开放共享,是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使用,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的行为。
(一)学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外开放,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
(二)单台(套)价格大于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仪表类、机电设备类、电子设备类、卫生医疗器械类等的大型仪器设备需开放共享,其中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开放共享。
单台(套)价格小于10万元人民币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核报学校备案后也可纳入开放共享范畴。
(三)具有涉密或其他特殊需要在一定时期内不对外开放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属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可不开放共享。
第三条学校遵循“统一规划、两级管理、开放共享、优质服务”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效益和责任考核,确保仪器设备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章平台建设第四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由实体运行平台与网络管理平台两部分构成,采用统管专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实体运行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依托仪器设备所在的学院、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二级单位对仪器设备的运行与开放服务进行专业化管理。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高校重要的办学资源,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的物质基础与条件保障,是高水平大学建设至关重要的条件支撑。
推动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是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作用、支持高水平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有效手段。
各类仪器设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有责任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以充分挖掘设备潜能,将学校设备技术优势转化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能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创业提供有效支撑。
第二条为实现仪器设备资源的科学配置和充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以“满足创新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求”为导向,以“激发学科专业和仪器管理者参与共享”为驱动力,探索和构建“分级管理和激励约束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集约化、信息化与智能化相结合”的管理运行机制。
通过开放共享、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杜绝闲置浪费现象,切实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条共享仪器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必须面向其它用户开放服务,切实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通过开放共享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提升实验室自我发展能力,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以设备养设备”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凡已在学校建账登记、单台套价值超过20万元以上且不涉密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向校内外开放。
单台套价值不足20万元的具有特殊功能的仪器设备,能够按照测试功能成套使用的实验仪器,以及其它具有开放价值的仪器设备,也属于开放共享的范围。
涉密以及有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开放的仪器设备不属于开放的范围。
第六条学校建立共享仪器年度考评制度。
按照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学校开展共享仪器利用率及管理情况考评工作,通过考评促进设备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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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的开放共享,优化资源配置,发挥科学仪器设施效益,提高我省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豫政〔2016〕5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主要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理单位是指河南省区域内科研设施和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和
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为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等提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均应纳入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对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和非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鼓励纳入省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六条对于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纳入省共享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并对外开放共享。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组织推动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本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建立本省考核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制度,制定相关标准和指标体系。
(二)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平台。
(三)监督评估本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情况。
第八条省共享服务平台负责协助推进本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政策的落实;组织实施信息采集、开放共享服务、
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指导部门、地区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子平台的建设,实现互联互通。
第九条各省直部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部门、本地区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落实本部门、本地区的开放共享激励政策。
鼓励各地市设立省共享服务平台子平台。
第十条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推动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二)已建立网络服务平台的,应按统一规范与省共享服务平台对接,纳入省共享服务平台,并报送服务记录; 尚未建立网络服务平台的,应使用省共享服务平台提供服务。
(三)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自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纳入省共享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四)制定落实本单位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薪酬、职称、评价等制度,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建立专业化的开放共享服务团队。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及相关评价考核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
盈利性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布,收取的服务费用,可用于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维护、耗材成本、人员绩效、服务平台建设等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鼓励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对于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探索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
第三章查重和联合评议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新购科研设施和仪器查重和联合评议机制,依托省共享服务平台定期发布省级科研设施和仪器新购预警目录。
第十四条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科研设施和仪器,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管理单位对照新购预警目录进行查重,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议。
其中,原值在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新购预警目录内的,由省财政厅、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查重及联合评议。
对申请省级财政资金用于配套国家科技项目的,如该项目已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评议,本省不再评议。
第十五条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查重评议意见,对本省已有同类科研仪器能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且能满足本单位相关科技创新活动需要的,单位不得列支此类科研仪器购置经费。
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财政厅委托省共享服务平台对全省科
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内容包含制度建设、开放情况、组织管理、服务成效等。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开放共享双向奖补、科研设施建设和仪器购置、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的程序:
(一)管理单位通过省共享服务平台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留存完整服务记录。
(二)管理单位通过省共享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绩效评价申请,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起提交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至省科技厅、财政厅。
(三)省科技厅、财政厅委托省共享服务平台对管理单位年度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在科研设施建设和仪器购置、科技计划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管理单位,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科研仪器,并将评价结果纳入省属本科高校生均拨款专项业务经费分配因素考核。
第十九条省科技厅、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投诉渠
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意见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