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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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1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告第48号《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4月5日云南省科技厅厅务会、2017年9月29日云南省财政厅、2017年8月17日云南省教育厅签署通过,并经省法制办登记备案(登记号:1446号),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1月9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9日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大型科研仪器资源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主要是指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仪器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主要是指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将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由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原则:(一)实现大型科研仪器资源共享,提高利用率;(二)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杜绝浪费,避免重复购置和盲目购买;(三)探索和建立多元化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运行模式,鼓励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用户开放,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共享仪器的管理制度

共享仪器的管理制度

共享仪器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共享仪器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推动科研和教学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共享仪器的管理和使用。

共享仪器包括但不限于实验仪器、大型设备、科研仪器等。

第三条共享仪器的管理单位为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由专门的仪器管理人员负责。

第四条共享仪器的使用对象为学校内的教职员工、研究人员、研究生等,不得外借给个人或单位。

第五条共享仪器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确保安全、可靠、高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学校设备管理部门是共享仪器的管理机构,负责仪器的购置、安装、维护维修、报废报销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仪器的台账,包括名称、型号、数量、购置年限、使用部门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八条仪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仪器的使用和操作规程,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仪器的购置和验收第九条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经费预算,确定购置仪器的具体种类和规格,编制采购计划。

第十条仪器的购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询价等方式进行,确保价格优惠和品质合格。

第十一条购置的仪器应当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应当由设备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联合进行。

第四章仪器的维护和保养第十二条仪器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应当由仪器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检查、清洁、润滑等操作,确保仪器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仪器的维护和保养应当按照厂家提供的操作手册和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或拆卸仪器的部件。

第十四条仪器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当及时报修,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保证仪器能够正常使用。

第五章仪器的预约和使用第十五条教职员工、研究人员、研究生等可通过学校仪器管理系统进行仪器的预约和借用。

第十六条仪器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仪器的使用规程,防止损坏和浪费,提高仪器的使用效率。

第六章仪器的报废和申报第十七条仪器的报废应当经过设备管理部门的审查和确认,报废的仪器应当进行规范处理,不得私自丢弃或使用。

甘肃省大型科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甘肃省大型科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甘肃省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51号)精神,推动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向社会开放,加快推进我省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原值价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台或成套科学仪器资源(含配套附件或软件),并符合《科学仪器分类标准编码》中的名称类型(共有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天文仪器、医学诊断仪器、核仪7器、特种检测仪器、工艺试验设备、其他仪器等十五大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和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将其向社会开放,由非关联单位、用户(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五条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组织和各类创新服务平台(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单位全额或者部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必须加入甘肃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仪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鼓励和支持企业拥有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加入大仪平台。

第二章协作机制与职责第六条进一步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协作共享服务会商机制,由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会商决定并统筹协调本省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共享工作,会商内容主要包括:(一)统筹协调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工作,补充、修订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规章制度;(二)审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审核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专项资金补助方案;(四)监督共享专项资金用途和使用效果;(五)审定开放共享单位和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考核评估机制;(六)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的交流与合作。

科研仪器共享与管理制度

科研仪器共享与管理制度

科研仪器共享与管理制度科研仪器在科学研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科研仪器的昂贵价格和复杂使用过程,单个科研团队往往难以负担和充分利用各类仪器设备。

为了更好地促进科研仪器的共享和管理,制定科研仪器共享与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科研仪器共享与管理制度的要点。

一、仪器共享机制科研仪器共享机制是科研仪器共享与管理制度的核心。

建立科研仪器共享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类仪器设备的效益。

首先,可以通过成立科研仪器共享中心,集中管理和调度各类仪器设备的使用。

该中心可以负责仪器设备的预约、借用、归还等事项,并通过合理安排使用时间,确保各个科研团队均能充分利用仪器设备。

同时,科研仪器共享中心还可以通过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提供仪器设备使用方面的指导和帮助,提高科研人员的仪器操作技能。

二、仪器管理制度科研仪器的管理是科研仪器共享与管理制度的基础。

在科研仪器管理制度中,需要明确仪器设备的购置渠道和资金来源,以及对于仪器设备的验收标准和定期维护保养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仪器设备借用和归还制度,包括预约方式、借用期限、归还要求等内容。

此外,也应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共享费用核算科研仪器共享与管理制度中需要明确共享费用的核算方式。

共享费用的核算应基于实际的使用情况和成本考虑,既要保证科研仪器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又要公平合理地分担使用费用。

共享费用可以包括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维护保养费用以及人员培训费用等。

制定科研仪器共享与管理制度时,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具体的共享费用核算细则。

四、共享数据管理科研仪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也是宝贵的科研资产。

为了更好地促进科研成果的共享和交流,需要建立科研数据管理制度。

科研数据管理制度可以明确科研数据的归档和存储要求,包括数据的格式、存储位置、备份要求等内容。

此外,还可以规定科研数据的使用权限和使用期限,以便科研人员合理获取和利用科研数据。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建设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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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一)

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一)

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一)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导言】科研仪器设施是支撑科学研究和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如何提高仪器设施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科技资源的共享作用,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青海省出台了《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旨在推动科研仪器设施资源的共享利用,提高青海省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正文】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各级科研单位、高校、企业和其他科技服务机构所属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

2、目的和原则:目的是为了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高科技仪器设施资源的共享率和利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和关键技术攻关。

原则是依据公平竞争、协同创新、创新驱动和优选资源的原则,全面推进共享、开放、共建、共管的管理模式,建设科研仪器设施资源共享、管理、服务平台。

二、仪器设施共享方式和管理流程1、共享方式:(1)预约共享:用户可以通过相关网站或平台的预约系统预约设备使用,可在线提交验收和结算。

(2)开放共享:设备管理人员根据仪器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空闲时间,设置设备开放时间,提供设备免费或有偿使用的共享服务。

(3)委托测试:用户委托实验室进行测试或仪器验证,设备主任组织人员开展测试工作,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相应费用。

2、管理流程:(1)预约共享流程:提出需求→网上预约→申请使用→仪器管理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开具使用证明→确认使用→结算支付→验收合格(2)开放共享流程:查看仪器开放时间→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使用→记录使用情况→验收合格(3)委托测试流程:提出需求→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仪器管理员审核→确认合同→安排测试→测试的记录与报告→结算支付三、仪器设施使用管理1、设备保管:(1)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把仪器设施存档,并做好使用记录及使用情况统计,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2)设备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仪器保管,确保设备安全、运用正常,若发现设备损坏,应及时进行检测维修。

理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 中国药科大学

理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资产效益,依据“中国药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理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范围:使用国家财政购置的单价在人民币8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理学院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领导协调小组和设备管理人组成。

其工作职责分别为:(一)领导协调小组: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拟定理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和分配办法;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费的管理。

(二)设备管理人:认真贯彻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对仪器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对违章者严加制止并及时通报;负责仪器的信息更新;根据教学、科研任务,合理安排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计划,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负责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原始资料、仪器使用及人员培训记录。

第三章共享管理第四条大型共享仪器在“药学化学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大仪共享平台”)上运行,使用者应遵守“大仪共享平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大型共享仪器采用“院内共享”、“校内共享”及“校外共享”三种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备管理人应及时响应预约要求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七条所有大型仪器均由专人管理,LC-MS及GC-MS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者使用前与仪器管理人联系,由仪器管理人在网上预约并操作仪器。

第四章预约与使用管理第八条账户申请(一)本校师生到“大仪共享平台”页面使用一卡通账号注册账户,每人仅限申请一个账户。

待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并激活账户后,可以登录平台进行预约。

外部门人员至“大仪共享平台”页面注册账户后,持相关证件至实验中心激活账户。

(二)账户的持有者不得随意将账户交与他人使用,并保证账户及密码的安全,否则,由此引发的责任由账户申请人负责。

科研共享平台大型仪器预约使用管理制度-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系统

科研共享平台大型仪器预约使用管理制度为规范平台大型仪器(流式细胞仪、激光共聚焦显微镜、高内涵、质谱仪、二代测序仪)管理与使用,提高仪器使用效率,创造合理有序的实验预约环境,制定本管理条例1.平台所有大型仪器使用需提前预约,如无特殊说明,请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预约,请于学校工作时间内预约。

2.大型仪器需使用者至平台管理办公室G301在相应仪器登记本登记,不接受口头或电话预约,所有预约或改期必须经由办公室管理员操作。

3.预约申请单需要准确填写预约时间、预约仪器、预约的实验项目、样本量、检测指标、特殊实验设计及要求等。

预约成功后如有必要,请与相关仪器负责人提前沟通实验要求,提前准备实验。

4.质谱仪器预约原则上同一个实验项目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于样本量较大的实验项目一次预约完成不了的,至少间隔一次再预约。

5.预约成功后,如果需要改期、改变实验内容或取消实验,请至少提前24小时到G301申请更改;如未提前告知或实验前临时取消,仍按原预约收取开机费或机时费。

6.无正当理由随意更改时间或取消实验,且未能提前24小时通知,相同仪器累计三次者,通报导师,暂停其经费负责人课题组两个月申请该仪器使用。

7.不按规定提前预约,并且在实验安排已满的情况下要求加插实验,需提交情况说明并请经费负责人签字,审核通过后平台安排加班检测;如果经查证理由不符,累计三次者,暂停其课题组两个月实验申请。

8.实验安排确定后,预约人需按预约时间准时到仪器室;无法准时到达时,请拨打平台电话说明;迟到半小时且未提前告知者,停止该次实验安排,请重新申请,类似情况累计三次者,暂停其课题组两个月实验申请。

9.为方便管理老师安排时间,请准确填写实验样本量及检测指标;如果因预约人临时改变样本量或检测指标,导致安排时间内无法完成的项目,请预约人重新预约时间完成剩余实验。

10.预约仅限本人,不得随意转让,平台会不定期核对预约人与使用人信息,如发现信息不合将暂停预约人和使用人1个月使用权限。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科学配置资源,促进大型仪器设备跨学科、跨单位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更好的支撑学科发展、促进科技创新、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及科技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是指单台(套)资产原值40万元(含)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大型设备和设施。

学校在满足校内需求基础上,遵循“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按照“教学、科研、服务”和“本单位、校内单位、校外单位”优先级充分利用,实行开放共享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开放机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坚持开放共享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推动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高效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推进方案,监督工作进程和成效。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化建设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体系,制定大型设备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大型设备建设论证、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指导公共分析测试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建设,统筹资源的配置与协调,监管公共平台的日常运行与管理。

(四)建设学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监督管理全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负责相关信息的统计上报和发布。

(五)对大型设备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论证。

(六)负责公共平台服务合同和经费的管理。

(七)对大型设备的使用和开放共享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专家督导组,负责督查各单位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检查各单位开放共享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服务成效等情况,撰写检查报告,提出改进意见。

实验室科研设备共享与管理制度的优化

实验室科研设备共享与管理制度的优化引言实验室科研设备作为科学研究的重要工具,在科研工作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设备高昂的价格和维护成本,以及实验室之间的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科研设备的共享和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一种优化实验室科研设备共享与管理制度的方法。

问题分析目前,实验室科研设备的共享和管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资源分配不均:一些研究人员拥有大量设备资源,而其他人员则处于设备资源匮乏的状态。

2.设备使用时间冲突:由于设备资源有限,经常会出现多个研究人员同时需要使用同一台设备的情况,导致使用时间冲突。

3.使用效率低下:一些设备可能因为研究人员不熟悉操作而无法正常发挥作用,造成了设备的浪费。

优化方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并优化实验室科研设备共享与管理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设立设备共享平台建立一个实验室科研设备共享平台,对实验室内的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

这个平台可以使用现有的信息技术手段,比如云平台或者智能设备管理系统,便于研究人员在线预约设备,并管理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护记录。

2. 制定设备共享规则制定明确的设备共享规则,包括设备的预约时间、使用时间限制、优先级等,确保科研设备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同时,鼓励研究人员进行设备合作共享,以提高设备的利用效率。

3. 加强设备培训和管理为研究人员提供设备使用培训,使其熟悉设备的操作方法,以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同时,建立设备使用记录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减少设备浪费情况的发生。

4. 提供奖励机制为鼓励研究人员积极参与设备共享和管理,可以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

例如,对于积极参与设备共享的研究人员,可以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支持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结论通过建立设备共享平台、制定设备共享规则、加强设备培训和管理,并提供奖励机制,可以优化实验室科研设备的共享与管理制度。

这样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设备的利用效率,同时促进科研人员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推动科学研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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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3137发布时间:2013-02-22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现有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实现科研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目的,结合中科院建设目标和我院科研发展的布局,通过整合资源,突出重点,理顺关系,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进行创新,逐步建成定位清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开放高效、队伍稳定、保障到位、信息齐全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购买价格在10 万以上或单价在10 万元以下但可供多学科使用且通用性很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指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协作共用和信息共享。

协作共用指通过一定的有偿使用方式,科研仪器设备依托技术平台向院内外的单位和研究人员提供各类分析测试等共享服务的行为。

信息共享指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四条所有符合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入网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并安装中科院刷卡系统。

平台向院内外用户开放,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推介和网上预约等服务。

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按学科分类实行专人管理及维护,技术平台和仪器所属部门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配备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有计划地开展仪器操作、分析等业务培训,保证共享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如人员变动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监督工作交接。

第六条院内各部门需使用非本部门的大型仪器设备、院外单位人员使用先进院大型仪器设备,均须先提交使用申请表,技术平台审批通过后授权仪器使用权限。

用户须提前在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网上提出预约申请,并说明所做实验的特殊要求和条件等,以保证仪器设备按时提供测试服务。

预约被确认后,申请个人应按时测样或送样,技术平台为用户提供机时和服务保障。

为院外提供共享服务时,技术平台代表先进院与用户订立服务合同,合同中要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七条院内各部门在使用院外单位设备和签订测试协议之前,需调查院内是否有此设备,若院内无此设备或院内设备参数无法满足其测试要求,方可申请外出测试,测试完应提供测试报告、测试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为实时了解各部门的仪器使用状况,技术平台每月统计入网仪器使用机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

第九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实行有偿非盈利使用原则,院内测试费用实行内部划转方式结算;院外测试费用主要以转账方式结算,现金结算则按财务处规定执行。

各仪器设备的具体收费标准见《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收费标准》。

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收取的分析测试总费用的25%用于先进院仪器维修、维护、保养、市场推广基金(由技术平台统筹管理);50%留仪器所属部门;20%留仪器操作人员所属部门;3.5%留技术平台;1.5%留财务处。

第十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机时和共享机时是科研设备年考核与评估的重要指标,将会作为中心或课题组购置新设备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严禁将大型仪器设备闲置或独占不共享。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技术平台、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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