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实际,加强大型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使用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按照“分类管理、成本补偿、独立核算、绩效评价”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是国家和学校公有资源,必须共享共用、不得独占使用。
除涉密和法律法规特殊规定限制,大型仪器设备均须开放共享。
实验室由各级各类学科建设经费、财政经费和科研经费购置的单价在人民币2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在20 万元以下,性能良好、通用性强、可提供对外服务的仪器设备,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第二章设备分类根据大型仪器设备建设目的、应用领域、具体功能、服务对象等,划分为三类:(1)通用型:具有多学科多领域应用特征,用于获取基本参数或数据,开展基础试验参数指标测试的仪器设备。
(2)专用型:用于单一学科或研究,具备一项或几项功能的设备,应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学科局限性,主要用于数据采集、现场测试等的仪器设备。
(3)研制型:根据研究需求,研制开发的具有特定研究对象和应用领域内的专用试验装备与系统。
实验室每年年终更新、公布一次仪器设备共享分类表。
仪器设备归类可根据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不同类型的仪器设备,使用不同开放共享办法及基本收益额度要求(具体分类情况见附1: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分类表)。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分类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如下:(1)通用型设备,由实验室统一负责管理、开放、运行、维护,技术人员的工作考核由实验室负责。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科学配置资源,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大型仪器设备遵循“开放共享、提高水平、有偿使用、合理收费、平衡收支”的原则。
实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单价在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包括科研设施),必须加入共享平台;单价在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且共享性强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加入共享平台。
第三条实验室是组织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的责任单位,也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学校设备处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建设和管理共享平台,协调解决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实行有偿服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校内、外开放,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
第五条凡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对校内或校对外服务的,须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上填写《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审批表》。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内容:(一)为用户进行研制、开发、检测、试验、编程、分析、鉴定、测量等;(二)为用户培训实验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或承接进修、学习业务;(三)为用户进行实验或科研;(四)自制仪器设备的技术转化、复制加工;(五)其它服务。
第七条凡国家或者省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收费标准的,参照收费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凡没有统一定价的,由实验室核算运行成本,结合市场调研,制定统一收费标准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制定收费标准时参照以下要素:(一)设备折旧费:设备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数;(二)水、电、气、房屋占用费;(三)实验耗材费;(四)维修费:设备值×6%÷年额定机时数;(五)人工费:按照现行工资水平计算;收费标准分为校内测试和校外测试二类,校内测试收费低于校外测试。
第八条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方案内规定的课程实验(包括本科毕业设计、本科毕业论文)不收任何费用,其他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均应缴纳有关费用,第九条财务处负责收费管理,校内项目收费由用户到财务处办理内部转账;对校外服务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到税务部门或交学校技术转移中心财务结算处理。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及开放共享,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新购、管理和开放共享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科〔2018〕39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账面原值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价在20万以下,但总价超过20万(含)的成套设备(除涉密仪器设备外)。
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设备账面原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信息公开和开放使用。
信息公开是指向校内外公开发布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开放使用是指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部门将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外开放,用于单位、个人的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等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我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各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开放共享领导小组”),开放共享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六条开放共享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处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方案。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2.14•【字号】闽科财[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科财[2007]12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各科研院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优势,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提高其利用率,共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等四部委《“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国科发财字〔2005〕29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闽政〔2006〕28号)文件精神,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经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共同制定了《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七年二月十四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为我省科技创新提供仪器设备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指单台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宗旨:(一)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利用率;(二)合理配置我省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复购置和盲目引进现象;(三)探索和建立多元化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运行模式,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面向社会服务。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苏科规[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苏科规〔2013〕7号)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共用,更好的为中小科技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现将《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2.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绩效补贴实施细则(试行)3.苏州市中小科技企业仪器设施使用费用补贴实施细则(试行)4.苏州市中小科技企业仪器设施租赁费用补贴实施细则(试行)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1: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发〔2013〕3号)和《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2013〕153号)等文件精神,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发挥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仪网”)的作用,更好地为中小科技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切实降低中小科技企业创新研发成本,提高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共享,一是指加入大仪网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管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入网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二是指入网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租赁给其他单位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是我校“双一流”建设的重要支撑,开放共享能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学校在优先满足校内教学科研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向校内外用户开放,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优化使用绩效,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条学校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共享共用、有偿使用”的原则,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全过程管理。
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确保设备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四条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由学校统筹调配使用。
除特殊专业设备外,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开放共享。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所)二级管理。
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通过建设“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共享系统分为校级共享平台和院(所)级共享平台:(一)校级共享平台:包括分析测试中心全部仪器设备;各院(所)所有权属于学校、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面向多学科应用的大型仪器设备。
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校级平台统一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由相应院(所)提出申请,经学校论证审核批准。
(二)院(所)级共享平台:对通用性强、具备共享条件的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申请开放共享。
由所在院(所)提供共享仪器设备目录,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各单位统筹安排提供运行环境条件、建设运行经费和人员编制,组建本学科公共服务平台,作为二级子平台纳入校级共享平台,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通过校级共享系统对外发布信息,接受学校监督和管理。
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德院政字[2009]33号为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率,促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对校内外开放,实现资源共享、专管共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构建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设立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以建立资源共享保障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管理第一条成立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协调共享平台和开放基金的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其成员由资产管理处、科研处、教务处、财务处和相关教学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共享平台的管理、运行以及开放基金的申报、组织评审、发放、总结等日常管理工作,直接对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章共享平台建设第三条共享平台包括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技术管理队伍和平台专家。
技术管理队伍由各实验中心(实验室)主任、专职管理人员和负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人员组成。
平台专家由领导小组聘任,负责共享平台建设和开放基金项目的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凡为教学、科研服务的下列设备均应纳入共享平台: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虽不足 10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虽不足 10 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或学校认定为应当共享管理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设立生化农医类设备、物理电子类设备、机电机械类设备、公共资源类设备等二级平台。
第六条实验中心(实验室)是共享平台开放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
纳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必须由所在单位实验中心(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德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入网申请表》,提供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功能及应用范围、收费标准、联系人、联系电话、可供开放时间等,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论证审定后上网发布。
理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 中国药科大学

理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资产效益,依据“中国药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理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范围:使用国家财政购置的单价在人民币8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理学院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领导协调小组和设备管理人组成。
其工作职责分别为:(一)领导协调小组: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拟定理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和分配办法;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费的管理。
(二)设备管理人:认真贯彻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对仪器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对违章者严加制止并及时通报;负责仪器的信息更新;根据教学、科研任务,合理安排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计划,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负责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原始资料、仪器使用及人员培训记录。
第三章共享管理第四条大型共享仪器在“药学化学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大仪共享平台”)上运行,使用者应遵守“大仪共享平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大型共享仪器采用“院内共享”、“校内共享”及“校外共享”三种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备管理人应及时响应预约要求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七条所有大型仪器均由专人管理,LC-MS及GC-MS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者使用前与仪器管理人联系,由仪器管理人在网上预约并操作仪器。
第四章预约与使用管理第八条账户申请(一)本校师生到“大仪共享平台”页面使用一卡通账号注册账户,每人仅限申请一个账户。
待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并激活账户后,可以登录平台进行预约。
外部门人员至“大仪共享平台”页面注册账户后,持相关证件至实验中心激活账户。
(二)账户的持有者不得随意将账户交与他人使用,并保证账户及密码的安全,否则,由此引发的责任由账户申请人负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单价在十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其他用于办公、经营等大型设备不包含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要坚持全校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发挥效益的原则。
应积极创造条件让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所有教学、科研单位开放使用。
第四条设备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权。
第二章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管理
第五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须参与开放共享使用。
如果设备精度明显下降,或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的,经批准后可不参与共享。
第六条参与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网络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方式。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网络共享平台。
在校园网上公布大型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包括大型仪器的种类型号、应用范围、存放地点、收费标准等)及实时的动态运行状况。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主要目的是满足校内教学和科研的需求。
在此前提下,各管理单位可酌情向校外开放。
同时应定期交流使用、
开发、维护和管理仪器设备等方面的经验,积极参与跨单位、跨地区的协作共用网。
第八条校内用户优先安排使用。
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积极予以支持与协助,不得无理拒绝。
第九条建立大型仪器管理使用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由机组的仪器专家负责,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资格证。
未经培训及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自行上机操作。
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仪器设备受损或性能下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每台共享大型仪器聘任一名兼职仪器专家和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共同负责设备的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
受聘人员在职称评定、工作量核定及年度考核中仍按原系列同类人员执行,其所参与的共享工作不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之中。
第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仪器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该大型仪器设备的全面管理,保障所负责共享仪器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2 熟练掌握所管理仪器设备的专业技术知识,负责新功能开发及仪器使用技术创新,解决实验技术上的关键问题;
3 全面负责测试任务的承揽、分配及测试结果的审核等工作;
4 负责对设备管理员的指导、培训及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 努力提高所管理共享仪器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2. 在保证实验教学要求外,承担所管共享仪器的操作任务;
3. 做好实验记录、设备使用维修维护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4. 做好所管仪器设备及开出实验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参与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正常维修费由学校负责。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维修专项基金(50万元/年)。
第十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做好书面情况记录,及时向设备资产管理处报修。
对较大的事故或单价40万以上仪器出现故障,仪器设备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报告,由学院(单位)根据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在3天内向设备处报告。
第三章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
第十五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
收费标准的制定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运行和维修费用需要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六条收费标准的组成: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仪器使用收费项目包括了材料费、水电消耗费、技术服务费、仪器设备折旧费及管理费等。
为方便结算,学校仪器使用费除消耗材料费外,其他费用合并为测试分析费。
第十七条各仪器管理单位可按以上收费项目,参照有关同类仪器收费标准分别提出收费标准建议,由设备处经过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并经网上公示后,报学校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消耗材料费和测试费收取:
1.无论教学、科研或院内、校内和校外人员测试,均按实际消耗收取消耗性材料费;
2.校内项目的测试分析费按学校批准公布的收费标准的50%优惠价收取;学校补贴另外50%。
校外项目的测试分析费按公布标准的100%收取。
第十九条缴费方式:校外人员的仪器使用费可以现金或支票支付;校内人员的仪器使用费均以测试卡(或经费卡或校园卡)结算,由学校财务与设备处负责。
对校内用户的仪器使用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现金。
收费发票由财务处提供。
第二十条费用管理:
1.收取的消耗材料费按实结算,全额归测试单位。
对于利用学校购买的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学校从测试分析费中(实收+校内测试补贴)提取20%作为仪器使用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用,2%作为仪器专家的劳务费,5%作为设备管理人员的劳务费,余下的部分收归学校。
对于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参与共享的,除以上规定外,另提取收费的5%返回课题组。
2.大型仪器使用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财务处为各管理单位设立专门结算户进行结算。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学校每学年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利用率、对外服务、维修保养、管理水平、科研成果、新功能开发及人才培养等,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二条对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中成绩优秀、效益突出、开放共享好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效率低、开放共享差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设备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其限期整改。
整改不达标的,学校
限制该仪器的购买数量,并收回该仪器的使用权,重新调整和分配。
第二十四条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的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中介测试服务。
第二十五条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的,经鉴定后,由损坏者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设备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