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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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法律论证

(1)广义: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2)狭义:讨论如何通过合乎逻辑的方式来证明司法决定(包括司法判决、裁定、决定及其形成过程)、法律陈述(法庭上有关法律人的法律陈述)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2、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定义

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4、法律的发展(历史和发展)

值得是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的全面发展向适应、向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

5、第一性权利义务,与第二性权利义务

第一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如物权。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利相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的义务。

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如诉权、请求权等。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付的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二、简答题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这方面的作用可以说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法的专门作用。

(1)告示作用。法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成文的形式昭示于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能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法的告示作用也可以所示法的意识形态作用,它是通过对人们的意识,是非观,价值观的影响而为法的指引作用提供必要的前提。

(2)指导作用: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第一,确定的指导性,即通过规定法律义务,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第二,不确定的指导,即通过授予法

律权利,给人们创造一种选择的机会。确定的指引来说,法的目的是防止人们作出违法行为。不确定的指引来说,法的目的是鼓励人们从事法所容许的行为。法作为规范的指引是一种一般指引,即针对群体和类行为的,复现的指引。

(3)评价作用

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法不仅具有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而且由于法是建立在道德、理性基础上的,所以也能衡量人们的行为时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法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法作出的评价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等不同,法的评价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性,行为的正当性,和可为性在法律规范中都有明确的评价,因此法律评价不会因人而异。法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对于法律规范来说,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们只要进入了法律行为的范畴,法律规范的评价对他们来说就是有效的,如果收到法的制裁,他们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与法的评价协调起来。

(4)预测作用

是指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与之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

(5)教育作用

通过吧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的凝结为固定的模式(规则、原则等)和法律符号(天平、宝剑等)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于人们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传播

(6)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它是重要的法律保障。可以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民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制裁的形式是多样的。

2、政策与法律想区别

1.体现的意志不同。

法体现国家(人民)的意志。政策体现党的意志或主张。

2.表现的形式不同。

法作为国家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确定性、一般性和公开性。政策作为党的文件——纲领、宣言、指示、建议、声明,具有灵活性、概括性和个别性(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

3.实施的方式不同。

法律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

政策对内靠组织纪律保障实施,对外靠宣传教育保证实施。

4.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完全相同。

二者调整的范围有交叉,但是总体上调整范围有差别。政策并不都要上升为法律,法律也并非都从政策而来。

上述区别表明政策和法律各有各自的优势,各有各自的调整方式和范围。既不能以党的政策代替国家法律,也不能用法律否定党的政策。

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对立统一。二者相互对立表现在:权利表征利益,是主动的;义务表征负担,是受动的。同时二者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相互依存表现在,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一方总是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相互贯通表现在,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1.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相等。

2.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也反映了权利的界限。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2.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

3.义务以其强制性的约束机制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更有助于实现自由。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一方面,从结构上看,任何类型的法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另一方面,不同类型的法律体系,其权利和义务的地位是不同的,可以划分为权利本位论和义务本位论。教材观点:一般说来,古代法律总体上是以义务为本位的,现代法律是或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的。

4、人权的价值

人权的价值——利益、道德、和谐

(1)对于人自身而言,人权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

人权具有利己性,是人对利益的普遍性要求。这种普遍性要求符合道德的一般标准,具有无害性。因此,人权的无害性是相关利益都必须遵循的度量分界。(2)对于国家而言,人权是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

人权提出了善待于人的道德要求,这种要求首先指向的是公共权力。公共权力能否善待于人是人权有无的道德标准,也是避免恶政的前提要求。

(3)对于社会而言,人权是人与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

尊重个性、平等待人方可建立安全、和谐的秩序。

利益、道德、和谐是人权对于人的普遍价值,它们分别指向自己、国家和社会。在这三种关系中可以看出,人权在性质上具有利己性、批判性和求同性。

5、正当程序的意义

1.权利平等的前提

为了实现法律的同一性,现代法治原则往往要求“以相同规则处理同类的人或事”。由于法律的适用过程是一个抽象规则与具体行为的认同过程,它需要统一的时间与空间上的向导,因此,正当的法律程序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同一性,保证法律平等地适用。

2. 权力制衡的机制

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要求是权力之间的分立与制衡。正当程序通过抑制、分工等功能可以实现对权力的制衡。与实体法控权不足的特点相比,正当程序可以更好地实现对权力的控制和约束。

3. 解决纠纷效率的保证

正当程序通过不同程序角色的分工合作和其他方面的制度设计既有利于保证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又有利于纠纷解决的专业化和规范化,从而为纠纷就解决节省大量的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4.权利实现的手段

首先,正当程序是权利义务实现的合法方式或必要条件。

其次,正当程序通过控制权力来保障人权。

最后,正当程序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对于权利是一种重要的、有效的救济手段。

5.法律权威的保障

通常来讲,法律的权威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不过,任何一种强制力都容易被滥用从而异化为粗暴的强力。正当程序可以对强制力的运用加以制约和规范,并且可以通过自身的程序过程增强法律的正当性,进而增强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和尊重。

6、法的局限

(1)法是许多社会关系的一种。法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出了法以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等其他社会规范,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最主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关系和领域,法并不是主要的方法,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法虽然是一种最正式、最权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但同时也是最繁琐、最复杂的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方式。

(2)法律并不可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法律通常只能有效地控制公开的,外显的,可观察的社会行为,而很难控制个人隐私行为,更控制人们的内心思想、情感信仰。

(3)法律具有保守型、僵化性和限制性。法的保守型表现为,法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而不能频繁变动,但社会生活是异变和多变的因而法有可能成为社会进步的阻碍。法的僵化性表现为,正式法考虑的是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情形。正式法的内容是抽象的,改口的,简洁的,社会生活又是千姿百态的,缤繁复杂的,因此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中,吐过严格得使用法,反而会出现不合理,不公正甚至荒唐的结果。法的限制性表现为:法维护某种秩序而对人们的行为所施加的约束,有可能转化为限制人们进行有益的创新和改革的枷锁。

(4)法的运作成本巨大。法是一种成本高昂的社会控制方法。法的运作成本包括立法成本,行政执行成本,诉讼成本等成本。法的成本既包括公共成本即国家维持司法体系之运转的费用以及司法机关审理和执行案件的费用也包括私人成本包括诉讼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出庭应讯所耗的时间和费用。

(5)法律的充分发挥依赖一定的社会条件:首先是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其次是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其三是素质较高的法律职业群体。

7、法的价值体系结构

价值体系也称价值系统,是由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法的价值体系是由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每一个组成部分都构成了法的价值体系的子系统。目的价值系统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它反映了法所要达致的目的和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形式价值系统是保障目的价值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没有形式价值,目的价值将受困于各种偶然性和

任意性的羁绊。评价标准系统既是证成目的价值的准则,又是评价形式价值的尺度。法的价值体系的三个组成部分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各自具有各自独立的价值,同时又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8、价值整合遵循的原则

在民主体制下,法的价值整合是一个通过对话、沟通机制来形成社会共识的过程。从法的创制开始,一直到法的实施的各个阶段,法的价值整合都有所表现。

A.兼顾协调原则。所有的价值目标都是值得追求和珍视的,不能简单地牺牲某些价值,或者用一种价值取代其他价值。

B.法益权衡原则。在无法兼顾协调的情况下,在不同的价值之间如何权衡轻重、如何有所取舍都要依据不同价值所代表的法益加以决定。“两善相权取其重。”补充:价值的通约性——边沁,价值的不可通约性——伯林

C.维护法律安定性的原则。法治社会要求通过法律来解决包括价值冲突在内的重大社会冲突。因此,法律的安定性既是一种重要的价值,同时也对价值的整合提出了一些前提性的要求。价值的整合应当在法律这一稳定、长效的冲突解决机制之下进行,不能由于强调某些价值就简单地牺牲掉法律的安定性。

四、论述题

1、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与道德的联系:纵的联系;它们和其他社会关系现象间的关系,法和道德都是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都是为了经济服务的。同时,它们又都收到一定阶级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并为实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服务,由此,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的纵的关系决定着它们的社会阶级本质和服务方向必然是共同的,因而它们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必然是一致的。横的联系;是指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横的关系有三种(1)相互渗透,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许许多多的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而道德的许多内容是从法律中汲取的(2)相互制约:道德通过对法的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的评价,促使法的改、立、废,使其符合通知阶级(或人民)的利益,保持法的伦理方向。法则是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某些道德规范的完善和道德的发展,制约不道德的行为不得越出法律许可的范围。从实质上讲,凡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也是或者应该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凡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是或可能是违反法的要求的行为,尽管不一定必须直接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

区别:(1)表现形式不同,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的,表现在政权机关所指定的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道德则是以社会意志的形式出现的,表现形式多样,如医务道德,政治道德,社会舆论等,主要表现形式是社会舆论。(2)违反的后果不同,违反法律将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明确规定的制裁,违反道德者通常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轻蔑、批评。芹泽,或受到所属组织或群体的处分,道德制裁是由社会直接实施的,而不需要像违反法律那样,经过特定程序,有特定机关实施。(3)调整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法是通过为人们确定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建立社会关系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道德主要是通过为人们指出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在人们中间建立起以义务为纽带的道德关系而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法律是权利为本位的,道德是以义务为本位的。(4)调整的对象不同,法调整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即意志的外在体现因为法的首要任务

是建立一种外在的秩序。法律部追究那些形式上合乎法律要求,内心并没有接受它的人的法律责任。(5)规范体系结构不同,法律规范体系从横向看是由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并列的法律部门构成;从纵向看,是由不同效力层次的规范构成,从纵横交叉看是由各种法律制度(政治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文化法律制度,审判法律制度等)有机的联系在一起。而道德规范体系则是由个别的道德规范直接勾陈个,没有类似法律制度的道德制度,其规范体系有机组合和体系的严密程度都无法与法律相比。因此法律有巨大的组织功能而道德则欠缺。

因此可以看出法出自国家,具有肯定性、普遍性、完整性。国家强制性等特点,所以不仅能够调整个人行为,把单个人的行为纳入一定的社会秩序范围而且首先具有调整重大社会关系,使社会秩序合法化,固定化的功能。法脚趾道德必然其主导作用。但是法不是万能的法有其固有的缺陷和短处,需要由道德辅佐或补充,要充分利用法和道德两种调整机制,来促进社会的和谐。

2、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依据不同的标准和目的可以对法律规则做出不同分类。法理学中对法律规则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四种。(教材pp.118-120)

1. 依据法律规则的内容,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2. 依据法律规则的形式特征,分为规范性规则、标准性规则。

3. 依据法律规则的功能,分为调整型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4. 依据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分为指导性规则和强行性规则。

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所具有的特点

(1)微观的指导性:法律规则规定了明确有限的适用范围,可以具体指导人们的行为。

(2)可操作性较强:在符合规则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该规则。

(3)确定性程度较高:在内容和效力方面比原则更为明确、确定。

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既可以非常抽象,也可以比较具体。

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所具有的特点

德沃金认为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有硬性的质的区别,二者必须严格区分,不能混同。哈特认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可以相容,二者的区别是在程度上的区分。不过两个人都承认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原则适用的对象和范围不如法律规则具体,也就是说法律原则在适用上具有更大的广泛性。

(2)法律原则不仅为具体规则说明理由,而且在证立规则上具有重要作用。(3)法律原则具有非决断性或可权衡性,即它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全有或全无”的适用,而只是为最后的决定提供某种理由,其本身不能决定某个确定的结果。一条法律原则在某种情形下未被适用,并不意味着在其他相同或相似的情形也必然不被适用。

总结:(1)在对人和对事的覆盖面上,法律规则较窄,法律原则较宽。

(2)在变化的速率上,法律原则具有更强的稳定性。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上,法律原则较为模糊,法律规则较为明确;当规则

之间发生冲突时,冲突的规则要么无效、要么有效,原则之间发生冲突,则要对它们加以比较和权衡,选择更具分量的原则。

3、公民守法的理由

4、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1.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

人类社会实行过五种被视为正义的分配原则,分别是“无差别分配”,一视同仁、同样对待;“按照优点分配”,根据每个人的天子或德行进行分配;“按照劳动分配”,根据每个人的劳动时间或劳动贡献、劳动成果进行分配。“按照需要分配”,根据每个人及其家庭必须得到的最低限度或一定限度的需要进行分配。“按照身份分配”,根据每个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种族、民族、宗教状况等身份要素来分配。法主要通过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制度化和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分配。

2.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

在人们的生活中,纠纷和冲突难免发生,法律为和平、公正地解决纠纷提供了权威的规则和程序。现代社会法律所提供的公正解决冲突的规则和程序主要有:司法独立、回避制度、审判公开、权利平等等待。

3.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社会正义通常指社会体制或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社会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约翰·罗尔斯)社会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诉讼正义。法律对于社会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法律规定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和社会负担的承担,以提高社会正义的确定性和规范性程度,以防止权力对资源的垄断和对负担的肆意分配。

(2)法律保障公民公平地参与与竞争的社会环境。

(3)法律保障公民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特别是保障弱势群体的社会利益,使他们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应当注意,用法律推进社会正义本身就是一个权力行为,因此必须对其加以限制:

(1)尊重法律的道德性原则。法为良法。

(2)法律的有效性原则。政治不能随意改变法律,应当保障法的效力或法的规范性。

(3)权利原则。由于任何社会再分配都有可能对部分公民的权利构成侵害,因此在建构社会正义时,法律不能贸然超越权利。(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相关)4.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前面讲的都是一个独立社会内的正义问题,除此之外,正义还涉及到社会之间或者国际间的正义问题。关于法律与国际正义的问题,古罗马时期的万民法曾有所涉猎。近代以来很多法学家如格老秀斯和康德等人都对通过法律建构国际正义的问题做出过相关论述。进入现代社会以来,人们更是提出了建立世界法治社会的任务。一般认为,法律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促进国际正义:

(1)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相处,废除殖民主义。

(2)为不同国际社会主体间的交往提供了正当程序,以产生国际社会间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

(3)促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排除暴力解决的正当性。

(4)对国际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以及弱化因发展的不均衡导致的不正义提供规范基础。(“劫富济贫”)

(5)制止国际犯罪行为。跨国犯罪,国家的犯罪(战争罪、反人类罪)

法理学重要知识点

法理——基础阶段——补充笔记 备注1:(XX)表示在书本的位置备注2:空白地方授课时手写备注3:最后两题我印好 一、法学三大流派(书上无) 法与道德→分离——实证主义→权威性——分析实证主义 →社会实效——社会法 →历史——历史法(法和语言风俗建筑一样都 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在民族历史中自发形成,起源于人们的习惯) A柏拉图理念中的法才是本质上的法律,其他的法律都必须与理念的自然法保持一致 B托马斯把法律划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自然法(由人之物理的和心里的特性组成)、神法(圣经)、人 法(一种不正义的、理性的而且与自然法相矛盾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 C洛克则把它说成是“和平、自由、平等”和个人拥有自己财产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天 生地享有自由、平等和对财产的占有等“自然权利”,“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不存 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D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保护个人自由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 行程的一种平衡。 E边沁和耶林的学说中,就已经隐含有法律实质上是国家的命令或规范性声明这种分析实证主义观点。 F英国的奥斯丁是分析法学派的奠基人,实在法最为本质的特征乃是它的强制性或命令性。并非每一种命 令都是法律,只有一般性的命令——强制某个人或某些人必须为某类行为或不为某类行为——才具有法律 的性质。 G德国法学家科勒指出:法乃是通过确使现存价值得到保护并使新的H价值得到增进而在人类文化生活的 进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奥地利思想家埃利希认为,“现在以及别的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律科学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二、概念区分(整本书) 1.法学——知识体系法律科目——学科 2.法学体系=法学分科体系——各个分支学科的构成法学理论体系——理论观 点思想和学说体系法学课程体系——课程设计 A一个国家的法学体系大致统一,可以并存不同法学理论体系 B法学课程体系不可能包含所有的分支学科(法学体系的核心是给分支学科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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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 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 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 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 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 37.法律规范的概念 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9.法律责任的概念 40.法律责任的构成 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 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 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 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 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 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 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 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法理学重点笔记 (约占卷面分值的10%一12%) 基本要求 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节:重点难点 一、法的本体 (一) 法 1、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的本质 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

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3、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 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表现为: 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这些事务与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那种“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应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表现在:?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法的自身特点所带来的有限性。法有主观意志性、概括性,且讲究程序,不能具体、迅速、及时地解决问题。?实施法律受人员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二)法律价值 1、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五章、法的要素 本章内容比较重要,重点在第三节,去年出了判断题,以后仍有可能出判断题或选择题。 1、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概念:★ 2、法律原则的种类: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间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可作如下分类: 1、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2、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作用(可出论述、分析题)P32★ 法律制定中、实施中法律原则的作用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1、法律制定方面: (1)法律原则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例如:任何法律都必须有合宪性。 (3)法律原则对法制对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法律实施方面: (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2、法律概念★ 1、定义; 2、分类(一般了解) #3、法律规范(重点、每年必考)(分析题)★

一、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重点)★ 1、条件(假定):法律规范中指出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2、模式(处理):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行为规则的部分; 3、后果(制裁):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 法律条文从行为模式上分为:可以这样的行为模式(授权性规范);必须这样的行为模式(义务性规范);不准这样的行为模式(禁止性规范)。从后果上分为: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按照调整方式的不同。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按照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前者义务很明确,不许修改;后者不是必须性,而是相对任意性的。 3、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按照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确定性规范:明确规定行为内容的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确定性规范,这类规范中假定、处理、制裁都是确定的;委托性规范: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内容,而是委托给有关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准用性规范: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在某一个规范必须参照某一法规,如:一审规定的程序清楚,而二审中则规定,本章未规定的按照一审规定办理。 4、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制裁性规范——按照后果的不同性质。 关于凯程: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平衡:找到工作、生活、家庭的平衡点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了解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历史。名词解释:各法学流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要点都要展开掌握。其他知识点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的概念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涉及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2简答题: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的冲突与协调 第七章法的要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具体各种分类的概念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要素的特征及分类;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特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八章法律体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2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 1注释法学派古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职业法学家流派,成为注释法学派。分为前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前者侧重于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文献进行解释和援引,从而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准意思。后者则更加注重于把罗马法同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相结合,形成新的意大利法。 2、阶级分析法市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 3、实证分析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心(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经验事实既可以是直接经验,也可以是间接经验发现或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社会调查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和语义分析法。 4、法的本质见法学通论法理学部分(2013) 5、法的基本特征:a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b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c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d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国家强制力不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6、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7、法的规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作用。 8、法的局限性:即法的消极作用,是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的行为或社会生活时,由于其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地实现其目的情况,主要表现在:a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b法不能有效的干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c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保守性、僵化性和局限性;d法的运作成本巨大;e法律作用的充分发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首先是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其次是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此外还要求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和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之所以法的作用在诸多方面存在局限性,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a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不完整性和保守性;b法律控制领域的局限性;c法律实施条件的局限性。总之,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在利用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重视法律的消极作用,将法律与其他的调整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社会秩序与活力兼备的发展要求。 9、简述法的渊源:传统法的渊源认为,法的渊源可以指法的实质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材料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和法的效力渊源。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法的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即指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个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体。 科学涵: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法的渊源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性文件或非规性文件都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她执行国 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就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与应为三种);(2)法就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她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与默示两种)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就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 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就是有严格的程 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就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与教育作用。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与有选择的指引。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与对行为后果的预测。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就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就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就是规范不就是规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它就是概括性的规范;它具有稳定性与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与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 1、中国传统的律学有哪些特点? 答:实用性构成律学在学术传统上的根本底色。具体到在学科性质上,律学有如下几个特点: 1、重视逻辑归纳,而较为轻视逻辑演绎。 2、重视考据,轻视理性论证。 3、重视实用技巧,较为轻视学理阐释。 4、重视刑事,轻视民事。 2、法学实践性的具体体现有哪些? 答: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知识体系,具体而言,法学的实践性体现为以下几点: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并非“纯思”,而在于为现实的法律纠纷,法律问题寻求解答方案。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乎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法言法语”,与人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日常语言”存在明显差异。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在法学中,很难做到“价值中立”或者进行无立场的研究。

3、法学思维的特点有哪些? 答:法学思维是指法律人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观点、态度、价值和方法。具体而言,法学思维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的思维。法学思维的价值在于为法律问题或者法律僵局提供法律答案。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4、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有哪些方面? 答:狭义的法学方法单指法律适用的方法,以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主要有: 1、法条的理论; 2、案件事实的行为及其法律判断; 3、法律的解释; 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 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5、法律的特征有哪些? 答:法律相较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征包括: 1、法的规范性 2、法的普遍性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影响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

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1)成文法明确具体。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指定的,并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因此,它特别明确、具体,便于实施。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成文法的修改和废纸均需必要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与废止,都十分明确,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在成文法下,由于其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在不成文法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民众的权利容易遭到侵犯。在不成文法下,公共权力由于其权限缺乏法律的明确界定,也易于膨胀。公共权力一旦超越权限,出现膨胀,公民的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4)成文法有较好的预防作用。成文法有明确的文字表现,易于在事前作出相应的规定,因而就能在可能出现的不当事件或行为出现之前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事前较好地发挥对社会的警示作用。不成文法就只有在有了相应的事件或行为出现之后,才可能形成习惯法和判例法,预防警示作用相对较低。 (5)成文法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成文法采用成文的形式,有利于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二、执法 1.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司法考试采用狭义说,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一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 2.执法的特点:

3.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用权力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三、司法 1.司法又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

活动。 2.司法的原则: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原则,具体内容参照《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的相关内容。【真题示例】

关于司法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2007/1/54,多选) A.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 B.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 C.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 D.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析】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具体纠纷进行认定和裁决的专门性活动,而外部行政行为属于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因此,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选项AC正确。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情况下还包括习惯、政策等。在当代中国,司法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就是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合法性即法律效果,合理性即社会效果。因此,正确选项为ACD。 四、守法

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二)由法案到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三)立法完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一)提出提案: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是,第一,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第二,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第三,应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第四,应采取一定方式,向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二)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的活动。(三)表决和通过法案。(四)公布法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少数利益保护原则4.利益最大化原则5.利益配置公平原则(二)权利本位原则(三)权利制约原则(四)合宪原则(五)实事求是原则(六)民主立法原则(七)适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八)原则性灵活性的结合的原则(九)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原则 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我国守法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3.守法内容。(1)履行法律义务(2)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五)守法是出于心理是上的惯性(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的的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执法的概念:广义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2.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3.执法的活动具有单方性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执法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体系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以及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三类构成。行政机关的执法:1.政府的执法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条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2.执法的内容要合法。执法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义务的决定。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使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省略程序。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二)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三)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总,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征:(一)专属性,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程序性。我国现行司法的种类分为三类,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因此有三大法定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专业性(四)权威性(五)结果合法性。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法”概念的语义解析 1.古今汉语的“法”、“法律” 现代汉语中的“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就我国理论而言,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文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客观法与主观法:欧陆各国“法”的词源包括两种含义(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 所谓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与实在法:西方法律文化特有的二元对立结构 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 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 二、法的本质 1.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意志说: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卢梭 命令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霍布斯 规则说: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处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哈特 判决说: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格雷 行为说:法存在于可以观察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布莱克 社会控制说:法是“一种统治方式”。——庞德 事业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富勒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本质与现象:一对哲学范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和应为三种);(2)法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是规范不是规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它是概括性的规范;它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

考纲整理法理学必背知识点

第一章·法的研究对象 1.法律现象【1999年,名词】:从宏观上讲,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其特点就 是必须和法定权利义务相联系,凡是和法定的权利义务有直接联系的思想认识和各种活动都是法律现象。 2.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3.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指法学研究的各分 科,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往往有不同的法学体系, 4.律学【2005年,名词】: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 它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阐释,也阐述某些法理。 5.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2004年,论述】: 1)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a)所谓“一般法”首先指发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 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 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b)“一般法”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 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法的一切现象。 c)我国的法理学也应当以研究自己的法律问题和法制建设为主,即以我国社会主 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和现行法律为主,其起点、重心和归宿都必须是建设有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 2)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 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a)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 为各个部门法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 b)它以其对法的概念、法的理论和法的理念的系统阐述,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的 性质、作用、内在和外在的变化。 c)它所处理的主要是法律的一般思想,而不是法律的具体知识。因而,法理学的 论题是法学和法律事件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是法学各科解决 其具体问题的前提,也是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前提。 d)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围,因此可以明显看出法理学是法 学的基础理论或法学体系的基础。 3)法学的方法论: a)所谓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b)方法本身就成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4)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他法学学科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二 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互相促进。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 注释法学派古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 1 职业法学家流派,成为注释法学派。分为前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前者侧重于对查 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文献进行解释和援引,从而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准意思。后者则更加 注重于把罗马法同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相结合,形成新的意大利法。 、阶级分析法市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2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 、实证分析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心(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3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经验事实既可以是直接经验,也可以 是间接经验发现或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社会调查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 分析法和语义分析法。 、法的本质见法学通论法理学部分()20134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a cb5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力不是保障法律实施d的唯一力量) 、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6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7制的作用。 、法的局限性:即法的消极作用,是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的行为或社会生活时,由于其8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地实现其目的情况,主要表现在: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a 法不能有效的干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保守性、僵化性和局限性;cb 法的运作成本巨大;法律作用的充分发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首先是良好的政治法律体ed 制,其次是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此外还要求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和良好的法律文化 氛围。 之所以法的作用在诸多方面存在局限性,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不a 完整性和保守性;法律控制领域的局限性;法律实施条件的局限性。总之,法律不是万cb能的,我们在利用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重视法律的消极作用,将法律与其他的调整 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社会秩序与活力兼备的发展要求。 、简述法的渊源:传统法的渊源认为,法的渊源可以指法的实质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9的材料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和法的效力渊源。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法的直 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即指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个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体。 科学内涵: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法的渊源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 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的意义: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反ba 10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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