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定服务年限
任务2 矿井储量、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

矿井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大小,体现矿井开采的大 小,不只是影响一个矿井的开技术经济效果,而且影响 整个矿区。 如果矿井生产能力确定过小,矿井服务年限可能过 长,将使大量煤炭资源积压不能满足对煤炭的需求;相 反,如果矿井生产能力确定得过大,可能会造成矿井长 期达不到设计设计产量,或生产分散、接续紧张,以致 服务年限过短,矿井很快衰老报废,井而影响其他工业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
矿井储量、生产能力、服务年限计算
矿井储量
矿井生产能力
矿井服务年限
矿井储量
永远遗留在地下的一部分储量设计损失。
储量损失(实际损失)
在开采过程中实 际发生的煤量损失, 根据其发生的范围, 也可分为采煤工作 面损失,采区损失 和全矿损失。
矿井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 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 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内因
供应能力 (5)、国家需煤程度和设备 外因 A受国家政策影响 应随之调整 B更受国内外市场影响, (6)、A也受井上、下运输条件 限制和影响
《山西省煤炭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新建煤矿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 条件,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新建煤矿井型规模不得低 于120万吨/年。
尚难利用储量,又 称平衡表外储量: 目前尚难利用将来 可能会利用,目前 手工业协会 技术条件不能够采 …… 出而将来能够采出 的储量。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标准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露天煤矿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科技进步,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提高露天煤矿经济效益,实现安全生产和合理开采煤炭资源,特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露天煤矿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
小型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露天煤矿建设工程项目构成,应精干主业并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1.0.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并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高产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工程关系。
1.0.5 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田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可能采用的开采工艺、技术装备、地下水控制方法及市场需求、资金筹措、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露天煤矿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合理性。
1.0.6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
对其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保护。
1.0.7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1.0.8 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开采境界2.1.1露天煤矿的经济剥采比,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剥离物特性、煤质、技术装备、资源回收率、生产成本、产品售价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褐煤、非焦煤、焦煤的经济剥采比分别不宜大于6m3/t、10m3/t、15m3/t;2 开采经济价值较低的低热值煤,应按其产品售价计算经济剥采比;3 开采多种有用矿物的露天煤矿,应按其综合价值计算经济剥采比。
2.1.2露天采掘场境界,应按境界剥采比小于或等于经济剥采比确定。
煤矿停产整改方案及措施

煤矿停产整改方案及措施姓名:XXX部门:XXX日期:XXX煤矿停产整改方案及措施一、地理位置矿井位于盘县洒基镇土城一、二井田范围的洒基新村境内,距盘县洒基镇1.2公里,距小云尚火车站6.5公里,距盘县电厂12公里,距水(水城)-红(红果)铁路松河站8公里,块段北部有盘水公路通过。
矿山地理坐标为:东经104°33′10″~104°33′52″,北纬26°03′19″~26°03′43″。
二、井田面积及建设规模盘县洒基镇兴发煤业有限公司五排煤矿由原五排煤矿和梯子田煤矿整合而成。
矿井整合后的采矿权范围由7个拐点坐标圈定(见表1-1-1),面积0.616km2,开采标高为+2000-+1750m。
生产规模:15万吨/年。
三、劳动定员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开拓方式、工作面采煤方法、机械化设备配置水平,确定矿井全员效率2.0t/工。
另根据原能源部2007年颁发的《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按照矿井井型,年工作制度及全员效率,并结合小型煤矿的管理制度进行估算。
经估算,矿井职工总人数为322人,万吨职工人数为22人。
四、储量及服务年限、主采煤层1、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黔国图资储备字[2008]444号:关于《贵州省盘县洒基镇兴发煤业有限公司五排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煤矿保有资源量(332+333)814万吨,其中332资源量为169万吨,333资源量为645万吨。
第 2 页共 15 页2、矿井设计生产规模为15万吨/年,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为7.5年。
3、现主采煤层为15#层。
五、持证情况整合后的盘县洒基镇兴发煤业有限公司五排煤矿一年期《采矿许可证》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07年7月12日颁发,证号为:5200000711378,企业法人为孙从敏,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矿种为煤。
第二章煤矿现状1、我矿新建系统主斜井、回风斜井、井底车场、井底水仓、井下变电所已经完工,地面主扇已安装运行正常并已形成通风系统,主排水系统设备已投入运行,副斜井改造工程已完成135米,首采面运输石门已完工,11501回风联络巷及11501专用回风上山已完工。
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6.07•【文号】应急〔2022〕50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应急〔2022〕5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切实做好能源保供期间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工作,进一步释放先进煤炭产能,提升煤炭安全稳定供应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有序确认先进产能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有关规定,生产系统具备增产能力,且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基本条件的煤矿,经煤矿认真核算、企业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地方煤矿由省级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煤矿由集团总部报经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同意,开展先进产能核定工作。
二、严格认真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一)确保安全生产是先进产能释放的前提条件,在审查安全生产条件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先进产能煤矿:1.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或者生产布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采用限制类生产工艺的。
2.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产能低于国家或者省级相关文件所确定引导退出煤矿规模的。
4.正在履行改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程序的。
5.非综合机械化开采的。
6.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
7.同时生产采煤工作面个数超过2个,或者核增产能后需要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的。
8.核增生产能力后,需要增加劳动定员的。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2005版(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7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15—2005,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目录前言1 总则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1 矿井资源/储量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3 井田开拓3.1 井田开拓方式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3.3 开拓巷道布置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4.1 井筒4.2 井底车场4.3 主要硐室5 井下开采5.1 采区布置5.2 采煤方法及工艺5.3 采区巷道布置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6 井下运输6.1 一般规定6.2 井下煤炭运输6.3 井下辅助运输6.4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7 通风与安全7.1 通风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7.3 抽放瓦斯7.4 安全监测、监控7.5 矿井热害防治附录A 固体矿产资源分类附录B 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附录C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附件储量计算中的名词解释及相关问题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件《关于印发“二00二~二00三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对原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年来我国煤矿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考虑了我国煤矿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和入世要求,特别是引入了十年来国内外矿井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及新的科研成果。
初稿提出后,以多种形式征求了全国煤炭系统有关方面专家和单位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多次修改,最后审查定稿,形成本规范。
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定

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定能源基(1992)8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第一章总则第1.1条煤炭工业小型物设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法令、方针、政策及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推广应用行之有效的各项先进技术和经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矿井建设速度,提高矿井建设经济效益,促进矿井建设现代化。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6至30万t/a的新建、改扩建的国营小型煤矿。
设计6万t/a以下的小型煤矿及6万t/a以上的乡镇矿井,可参照执行。
设计生产能力45万t/a以上的地方国营矿井,原则上执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但必须考虑地方煤矿的特点。
第 1.3条必须坚持基本建设程序。
没有批准的相适应程度的井田地质勘探报告、矿区总体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进行矿井初步设计。
第1.4条矿区开发根据资源情况=开发条件、结合国家需要,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有条件的先进行总体设计。
总体设计应阐明设计指导思想,谁开发建设条件、确定总体设计的主要原则和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总体设计中,条件允许时,对煤炭加工、储装运、生产设施等可采取群矿集中和联合布置,同时要正确处理好统配矿与地方矿、国营矿、集体矿的关系,尽量避免重复建设,要贯彻“社会办矿”的原则,靠近城镇的国营煤矿,要结合城镇发展规划,将生活设施发培养费城镇适当的位置,以便充分利用城镇现有公共设施。
凡有条件的都应实行社会化协作,不搞“小而全”。
矿区开发应先浅后深,先近后远,先易后难,先开发施工和征税条件比较简单,投入少、见效快的矿井。
第 1.5条矿区总体设计中,地面运输、供水、供电、通信、环境保护、多咱经营、综合利用、地面爆破材料库位置和矿区中心、居住区规划等,必须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共同协商并取得有关部门同意。
确定矿井工程工程建设时,应落实电源、水源、通信和外部运输等建设条件。
第 1.6条矿井设计应体现开采正规化、质量标准化、采掘运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
2015年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要求规范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总则 (1)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1)2.1 矿井资源/储量 (1)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3 井田开拓 (3)3.1 井田开拓方式 (3)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 (3)3.3 开拓巷道布置 (4)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 (5)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 (6)4.1 井筒 (6)4.2 井底车场 (7)4.3 主要硐室 (8)5 井下开采 (9)5.1 采区布置 (9)5.2 采煤方法及工艺 (9)5.3 采区巷道布置 (11)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 (11)6 井下运输 (12)6.1 一般规定 (12)6.2 井下煤炭运输 (12)6.3 井下辅助运输 (14)6.4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 (14)7 通风与安全 (15)7.1 通风 (15)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 (16)7.3 抽放瓦斯 (18)7.4 安全监测、监控 (19)7.5 矿井热害防治 (19)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 (21)8.1 提升设备 (21)8.2 通风设备 (24)8.3 排水设备 (25)8.4 压缩空气设备 (27)9 地面生产系统 (28)9.1 一般规定 (28)9.2 井口布置 (28)9.3 井口受煤仓 (29)9.4 筛分、选矸与破碎 (29)9.5 带式输送机运输 (30)9.6 储存与装车 (31)9.7 计量与煤质检查 (31)9.8 矸石和脏杂煤处理 (32)9.9 矿井修理车间及木材加工房 (32)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 (34)10.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 (34)10.2 工业场地防洪、排涝和竖向布置 (36)10.3 场内运输 (38)10.4 地面运输一般规定 (39)10.5 标准轨距铁路站场 (40)10.6 场外窄轨铁路 (41)10.7 场外道路 (41)10.8 水运 (41)11 供配电系统 (43)11.1 一般规定 (43)11.2 电源 (44)11.3 矿井电力负荷 (44)11.4 地面供配电 (45)11.5 井下供配电 (46)11.6 照明 (47)11.7 防雷电保护 (48)12 智能化系统 (48)12.1 一般规定 (48)12.2 安全、生产监控及自动化系统 (49)12.3 计算机管理系统 (50)12.4 通信 (50)12.5 信号 (52)13 地面建筑、给水排水与供热通风 (53)13.1 地面建筑设计一般规定 (53)13.2 主要工业建筑物与构筑物 (56)13.3 建筑面积指标 (58)13.4 水源 (59)13.5 给水排水 (60)13.6 井下消防洒水 (61)13.7 供热通风 (64)13.8 矿井井筒防冻 (66)13.9 锅炉房 (67)13.10 矿井瓦斯利用及燃气 (68)14 环境保护 (68)14.1 一般规定 (68)14.2 污染防治 (68)14.3 生态保护 (69)14.4 环境机构设置及专项投资 (69)15 技术经济 (69)15.1 一般规定 (69)15.2 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 (69)15.3 投资估算及概算 (70)15.5 技术经济综合评价 (71)附录A 固体矿产资源分类 (72)附录B 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 (73)附录C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 (73)附录D 水力采煤 (75)条文说明 (80)1 总则 (80)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82)2.1 矿井资源/储量 (82)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84)3 井田开拓 (87)3.1 井田开拓方式 (87)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 (88)3.3 开拓巷道布置 (89)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 (89)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 (90)4.1 井筒 (90)4.2 井底车场 (92)4.3 主要硐室 (93)5 井下开采 (93)5.1 采区布置 (93)5.2 采煤方法及工艺 (94)5.3 采区巷道布置 (95)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 (96)6 井下运输 (96)6.1 一般规定 (96)6.2 井下煤炭运输 (97)6.3 井下辅助运输 (98)6.4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 (100)7 通风与安全 (100)7.1 通风 (100)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 (102)7.3 抽放瓦斯 (104)7.4 安全监测、监控 (106)7.5 矿井热害防治 (107)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 (110)8.1 提升设备 (110)8.2 通风设备 (116)8.3 排水设备 (116)8.4 压缩空气设备 (117)9 地面生产系统 (118)9.1 一般规定 (118)9.2 井口布置 (118)9.4 筛分、选矸与破碎 (119)9.5 带式输送机运输 (119)9.6 储存与装车 (119)9.7 计量与煤质检查 (119)9.8 矸石和脏杂煤处理 (120)9.9 矿井修理车间及木材加工房 (120)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 (122)10.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 (122)10.2 工业场地防洪、排涝和竖向布置 (124)10.3 场内运输 (126)10.4 地面运输一般规定 (126)10.5 标准轨距铁路站场 (127)10.6 场外窄轨铁路 (130)10.7 场外道路 (131)10.8 水运 (131)11 供配电系统 (133)11.1 一般规定 (133)11.2 电源 (133)11.3 负荷 (135)11.4 地面供配电 (136)11.5 井下供配电 (138)11.6 照明 (139)11.7 防雷电保护 (139)12 智能化系统 (139)12.1 一般规定 (139)12.2 安全、生产监控及自动化系统 (140)12.3 计算机管理系统 (141)12.4 通信 (142)12.5 信号 (144)13 地面建筑、给水排水与供热通风 (145)13.1 地面建筑设计一般规定 (145)13.2 主要工业建筑物与构筑物 (146)13.3 建筑面积指标 (147)13.4 水源 (150)13.5 给水排水 (151)13.6 井下消防洒冰 (152)13.7 供热通风 (154)13.8 矿井井筒防冻 (156)13.9 锅炉房 (157)13.10 矿井瓦斯利用及燃气 (158)14 环境保护 (158)14.1 一般规定 (158)14.2 污染防治 (159)14.4 环境机构设置及专项投资 (159)15 技术经济 (159)15.1 一般规定 (159)15.2 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 (160)15.3 投资估算及概算 (161)15.4 经济评价 (161)15.5 技术经济综合评价 (162)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我国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煤炭工业地下开采(以下简称矿井)各项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实现矿井建设现代化,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煤矿设计和服务年限文章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2.1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国家对煤炭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开采条件、技术装备、煤层及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经济效益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
论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20年配产;2 新建和扩建矿井配产,均应符合合理开采程序,厚、薄煤层及不同煤质煤层合理搭配开采,不应采厚丢薄;3 同时生产的采区数及采区内同时生产的工作面个数,应体现生产集中原则,符合本规范5.1.3条规定,并应保证采区及工作面合理接替。
2.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类型,其类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Mt/a及以上;2 中型矿井为0.45、0.6、0.9Mt/a;3 小型矿井为0.3Mt/a及以下;4 新建矿井不应出现介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类型;5 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本条1~3款规定升2级级差及以上。
2.2.3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净提升时间宜为16h。
2.2.4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
2.2.5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矿井及其第一开采水平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5-1的规定;表2.2.5-1 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矿井设计生产能力(Mt/a)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a)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a)煤层倾角<25°煤层倾角25°~45°煤层倾角>45°6.0及以上70 35 -- -- 3.0~5.0 60 30 -- -- 1.2~2.4 50 25 20 15 0.45~0.9 40 20 15 152 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5-2的规定;表2.2.5-2 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扩建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Mt/a) 矿井服务年限(a)6.0及以上603.0~5.0 501.2~2.4 400.45~0.9 303 改建矿井的服务年限,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