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合肥市经开区科技创新政策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2•【字号】合政办[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合政〔2008〕135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注册在合肥地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企业、简化办理程序的原则,实行公开申报、窗口受理、媒体公示、阳光操作。
第四条成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复审小组(以下简称复审小组),由市创新办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经委、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复审小组负责审核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有关事项。
市财政局、创新办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提出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建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和监督体系。
负责实施本细则的市直各责任部门要加强管理,密切配合,加快审核审批进度,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分则第六条《政策措施》第1条项目资助。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0-30日。
(二)申报材料: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1.市科技局、经委每年年初根据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分别编制全市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电子信息、软件、新材料、节能环保、公共安全)和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装备制造、汽车、家电制造)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复审小组审核、发布;2.企业申报,市行政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受理;3.市科技局、经委提出评审方案,报复审小组审核后分别组织评审;4.评审结果经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5.市科技局、经委分别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9•【字号】合政[2008]135号•【施行日期】2008.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7号),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着力把合肥打造成为推动全省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示范区,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和我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08〕28号),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支柱产业创新能力,着力培育新兴产业集群1.对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拨款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2.对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和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建设,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对市外科技型企业来我市落户,投资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中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给予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奖励。
具备上市条件的市外科技型企业总部迁至我市注册上市的,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在我市投资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9.01.29
•【字号】合经区管办〔2019〕9号
•【施行日期】2019.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转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等
事项的通知》
合经区管办〔2019〕9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合政〔2019〕7号)转发给你们,就本次市政府公布对应取消的8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其中市级1项、县级事项2项、市县共有5项),请各相关单位主动衔接市级相关部门,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29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合政[2008]142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8〕1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合肥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7号),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我市实施方案。
一、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合肥跨越式发展和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总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集聚创新人才为重点,以提高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培育创新型产业为目标,以优化创新环境为保障,大力实施“六大创新工程”,深入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着力破除制约自主创新和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探索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发展模式,走出一条具有合肥特色的自主创新之路。
(二)主要目标到2012年,在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和培育新兴产业上取得突破,基本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政资介紧密结合、充满创新活力的区域创新体系,基本建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现代服务业全面发展的现代产业基地。
到2017年,建成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创新型城市,使创新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成为驱动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主导力量。
今后5年要达到以下目标:--创新型产业显著增强。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突破900亿元,年均增长30%,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8%。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5.18•【文号】国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5.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着力构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发展新体制,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加快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以激发对外经济活力为突破口,着力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开放引领、改革创新。
充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的对外开放平台作用,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持续优化投资环境,激发对外经济活力,打造体制机制新优势。
——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集聚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生产要素,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产业升级,拓展发展新空间。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提升开放型经济质量(三)拓展利用外资方式。
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提高引资质量,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财务、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等功能性机构。
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合规在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准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科技部批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方案

只
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14家 。 4 从
( 合肥高新 区管委会科技局 )
全 第三批试点企业开始, 企业将与
_ 省 技 对 签 《徽 创 I 科 一 一 订安 省 新 型企业试点工作任 务书》 。各 试 点业进步善点作 企 要 一 完 试 工
.
科 技 部 批 准 合肥 高新技 术产业 开 发 区创 新 型科 技 园 区建设 方案
厅发 委经 委财 厅教 “ 、改 、信 、政 、 国家 智 能 语 音 高 新技 术产 业 化 基 地 " 贾 育 行资部 工 确发6家 省 、 八 、联 、 7 行 分等 门合定 厅国 委总 会开 银 落户合 肥 高新 区
徽 企业为第三批省级创新型试点 本刊讯 日 “ 前, 合肥国 家智能语音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获科技
本刊讯 近 日,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 区创新 型科技 园区建设
推 动 国 家 高新 区 创新 型 科 技 园 区 建 设 是 为 落 实 《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
务 方 案 , 经董事会或 总经理 办公会
定 一 位 同 志作 为 “ 技 专 员 ” 负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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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议 批 准 后 正 式 印 发 实 施 , 确 方 案 获 国家 科 技 部 批 准 。 并
企 业 。其 中合 芜 蚌 试 验 区 有 3 部 批 准 , 也 是 目前 全 国唯 一 的一 家 以智 能 语 音 为 主 题 的高 新 技 术 产 9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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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 工 程
2019年科技创新相关政策

2019年科技创新相关政策近年来,科技创新已成为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引擎。
政府部门也密切关注科技创新领域,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以促进和支持科技创新的发展。
本文将对2019年科技创新相关政策进行综述和分析。
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了加强国家科技创新能力,2019年,我国发布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2016-2020年)》。
该纲要明确提出,要以推动科技创新为核心,加强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项目,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优势互补的创新体系。
这一政策的实施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全面而系统的指导。
二、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政府在2019年还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例如,出台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试点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这一政策的推出,降低了企业在研发过程中的经济压力,激发了企业的创新意识。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环节,而政策的支持对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至关重要。
为了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政府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提出了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科技金融支持等一系列举措,旨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优化高科技企业发展环境高科技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要力量,因此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以优化高科技企业的发展环境。
2019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高科技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政策措施》,以减轻高科技企业经营负担,提高创新动力。
五、推动人工智能发展人工智能是当前全球科技创新的热点领域,我国政府也高度重视人工智能的发展。
2019年,国务院近千亿级别资金支持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将建设一批国家人工智能创新中心,并支持企业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研发。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推动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发展。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创新的基础保障,政府也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促进国家级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促进国家级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范文)为加快我市国家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高新区和国家级经开区,下同)转型升级和改革创新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开发区内生动力(一)坚持开发区的事在开发区办。
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明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主体资格。
加快推进开发区管理地方立法工作,为开发区管理体制及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市政府办公厅牵头按照赋予开发区市级管理权限的要求,分类制定开发区管理权限负面清单,开发区享有负面清单之外的市级管理权限,区级经济管理权限同步授予。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解决权限下放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市政府发文立户。
(二)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
实行审批事项办事流程“一表清”,对审批事项名称、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审批意见开展标准化建设并向社会公布。
针对企业申请的投资项目,制定菜单式“全流程清单”,将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事项一次性告知,明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全过程办理程序、审批条件及相关申报要求。
(三)实行项目告知承诺制。
开发区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工作方式、各方职责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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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合肥市经开区科技创新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资金安排与扶持范围
1.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单位。
二、扶持政策
(一)科技金融产品
3.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
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专利质押贷款补贴。
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
利率给予企业当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30%贴息及专利评估费50%的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科技创新奖励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对当年新认定、重新认定或新落户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6.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台阶奖励。
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且增幅不低于全区平均增幅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7.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房租补助。
在开发区范围内租用办公用房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高企有效期内,年缴纳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年以上,且当年缴纳税
收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照20元/平方米/月(不超过企业实际租赁价格)给予房租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8.研发仪器设备购置补助。
对经认定的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9.研发费用投入补助。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15亿元之间,研究与实验发展(R&D)经费内部支出比上年同比增长,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对企业给予相应补助。
(1)2%≤比重<3%,按当年R&D经费内部支出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比重≥3%,按当年R&D经费内部支出的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科技进步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1.新建研发平台奖励。
对验收通过的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对验收通过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验收通过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
12.起草标准奖励
(1)对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对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知识产权奖励
(1)知识产权定额奖励: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6000元奖励;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专利最多奖励3个国家(仅限欧美日)或地区);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登记权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件1万元、800元、500元、500元奖励。
上述资金支持对象包括:(1)区内作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的企事业单位;(2)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作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申请人的企业,且该企业需获得高校、科研院所同意;(3)知识产权必须与主营业务范围相关。
每家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国际发明专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知识产权零突破奖励:区内企业(单位)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实现零的突破,前3件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
(3)知识产权奖项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4)知识产权称号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5)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市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三)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14.技术服务交易奖励。
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技术合同交易,按年度累计交易总额的1%给予奖励,每个单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5.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区内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区内实现转化,且科技成果对企业产品有核心支撑作用的,按产品当年销售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研产对接平台奖励。
对区内企业在市技术需求对接平台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实质性合作的,按照企业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7.中介服务机构奖励
(1)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辅导区内企业成功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10户以上的,按照每户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中介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高企代理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辅导企业成功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达到5户(含)以上的,按照每户1万元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中介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专利代理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专利中介机构,当年代理区内企业发明专利超过100件的,给予20万元奖励。
18.流片费用补助
(1)对区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同一产品首次流片发生的费用(含MPW或企业第一次独立投片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一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同一产品进行测试验证发生的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一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每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附则
19.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20.本政策中第4条款为承接合肥市支持自主创新政策、第8条款为承接省支持科技创新政策,随省、市级政策变化而相应调整,与省、市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21.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22.企业(单位)受让取得的知识产权不属于奖励范围;鼓励企业(单位)将获得的资金奖励给知识产权发明人。
23.本政策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
24.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